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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賃合同(彙編15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塔吊租賃合同,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塔吊租賃合同(彙編15篇)

塔吊租賃合同1

出租方: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雙方協商,甲方的施工電梯租給乙方使用,其有關約定如下:

1、 ————————————————————

2、 所用工程名稱、地點:昌吉市長寧南路晶彩城住宅小區6#樓。

3、 租賃時間:按實際天數計費。

4、 結算方法:_______

5、 設備押金:無。

6、 施工電梯進出場費50%(包括電梯運輸審驗、拆裝)

7、租金自經特檢所出具的檢測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每30天內結算並支付當月租費,如不按時交付租金,甲方有權將施工電梯停用或拆回,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阻止,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自己承擔。

8、 乙方使用完畢書面報停後停止計費,報停後一星期內結清所有費用。

9、 設備在沒有徵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人員不得亂動,損壞按原價賠償。

10、 在使用當中如出現故障而停機時間在連續5小時內不扣除租賃費及人工費,超過5小時,按8小時一天計算扣除租賃費和人工費。

11、電梯進場後的安全有乙方負責。如遇大風等不適合施工的天氣,乙方強行施工及違章指揮、人為操作失誤等因素而造成的事故損失由乙方自己負責,設備損壞按原價賠償。

12、 電梯的基礎由乙方負責施工,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必須按照相關圖紙規範、設計要求製作),如因電梯基礎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

13、 如乙方和建設單位或其它發生糾紛,乙方退出建設單位施工地,造成設備被扣,乙方必須按照塔機原價金額給甲方,並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14、 乙方必須在停止使用塔機前10天內通知甲方。

15、 本合同未説明之處按安裝拆卸合同執行,如果有相牴觸的內容則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租賃費已包括所有費用,因此安裝拆卸合同中並不涉及任何費用。

16、以上各條款望雙方遵守執行,出現爭議友好協商,調解。不願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律部門起訴。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租賃費付清後自動失效。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代表: _______代表: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 月 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塔吊租賃合同2

合同編號:TD-11-06

簽訂時間:20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

出租方(甲方):南寧市大朝建築機械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廣西南寧市富寧路8號

電話:0771—4833098

傳真:0771—4970892

郵編:530003

承租方(乙方):福建省永太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南寧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的概況

1、塔機型號:QTZ5513壹台,QT80A壹台,整機機件齊全,機況良好。

2、塔機結構型式:預埋地腳螺栓固定式。

3、塔機高度:自由高度為41米/台,安裝總高度為90米/台。

4、塔機有效臂長:55米和40米。

5、使用工地名稱:南寧國際商業貿易中心

6、工地地址:南寧市江南區沙井大道

二、租賃期限

1、從甲方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至乙方書面通知停止使用之日止,預計租期6個月以上。

2、每台塔機租期少於6個月,租金按6個月計算,超出6個月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租金。

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塔機租金(月):塔機租金採用月包乾形式,安裝高度以內型號為QTZ5513的每月每台租金為壹萬叁仟元/月(¥13000元/月);型號為QT80A的每月每台租金為壹萬貳仟伍佰元/月(¥12500元/月)。塔吊每一個自然月最後一天,結算一次。

2、甲方每台塔機推薦兩名持證的塔機司機和兩名持證的塔機指揮工,塔機司機和塔機指揮工的工資由乙方直接支付,塔機司機和塔機指揮工為每人每月壹仟捌佰元(¥1800元/人月),甲方應保證2個司機、2個指揮人/台24小時常駐工地以保證隨叫隨到,在工程封頂進入裝修時,甲方應保證1個司機、1個指揮人/台正常上下班不得隨便脱崗發現一次扣300元/次。

3、乙方工地除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地震、戰爭等)停工外,甲方每天照收租金。

4、乙方工地在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地震、戰爭等)停工時,乙方每天照扣租金。

四、設備進退場及結算付款方式

1、進退場安拆費:甲方負責塔機的安、拆。正常作業(指塔機在不借助特殊方法或設施,塔機自身能正常加高、降低,能用25T汽車吊進行安裝或拆除的作業。)下安裝高度以內的安裝和拆卸費用及進退場費用為每台叁萬貳仟元(¥320___元/台)(含地腳螺栓及附牆拉桿在內)(每條附牆拉桿的長度在8米以內)。如因附牆拉桿超長、場地或建築物等原因造成塔機無法正常安裝、拆除的,乙方需支付因此而增加的費用。該費用於合同簽訂後塔機進場前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塔機從進場安裝自檢驗收合格後,甲方通知乙方設備可以使用之日起至乙方書面通知退租之日止計算租金,不足月QTZ5513按每天肆佰叁拾叁元/台(¥433元/台天)計算,不足月QT80A按每天肆佰壹拾柒元/台(¥417元/台天)計算。停工時間超過1個月的,甲方有權中止合同,並依法追討所欠租金。

3、每一個自然月最後一天甲乙雙方對帳確認當月(從本月1日到當月最後一天)的租賃時間,並填寫書面結算單,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作為結帳的依據。

4、結算單送達乙方後,乙方於7天內以轉帳(現金)形式付清當次結算的租金。甲方按所付金額開具收據給乙方。延付則每天按欠款總額的4%加收滯納金。

五、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甲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徵求乙方同意(但必須保證乙方現場塔機的正常使用,未經乙方同意不能自行撤退出場),但應書面告知乙方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出租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出租方的義務。

2、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財產轉移給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或委託第三方)不得對塔機進行拆裝,不得轉移使用,也不得抵押給第三方。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塔機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T94621999。

2、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必須執行行業標準JGJ3320___。

3、根據乙方提供的建築資料,編制塔機的施工裝拆方案,提供塔機的基礎資料和圖紙,指導預埋地腳螺栓;並向乙方提供合格證及相關資料。

4、按乙方的要求,準時進場安裝,按塔機的各項安全規範要求裝拆塔機,承擔裝拆過程中的全部安全責任。

5、負責提供的塔機是符合國家有關塔機質量及其標準的性能良好的設備,承擔由於質量問題而引發的安全責任,並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及其人工和配件的費用。塔機在使用中出現故障,甲方立即派人到位修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修或拒修。

6、推薦持有有效上崗證的塔機司機,並進行政治、技術、業務教育、證件存檔備案工作。履行工地的規章制度,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提供全天候優質服務。

7、對以上分清的安全責任,承擔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

8、負責向南寧市建築管理處建築安全監督站申報塔機的安裝、使用及拆卸,待塔機安裝好後,負責向區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申請檢測,並支付其各種費用,同時把所有資料交給乙方交監理備案。

9、對塔機進行定期(每月二次以上)的安全檢查保養工作,並把檢查保養記錄交乙方備案。

10、塔機司機按“十不弔”準則有權拒絕違章的運行,甲方無權干涉乙方施工現場對塔機的正常安排使用。

11、每月每台因故障累計不超過48小時,超過部分乙方每天每台按日租金的雙倍(日租金=月租金÷30天)扣減相應的台班費。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向甲方提供建築資料、地質資料報告、塔機的佈置圖及基礎設計方案,根據甲方提供的塔機資料,負責塔機的基礎定位、施工及其費用,並提供基礎的試塊報告。

2、負責提供塔機按規定日期進入和撤離場地的環境和條件,如需拆除腳手架,則負責拆除腳手架並支付其費用;如需支撐地下室樓板,則負責支撐地下室樓板並支付其費用;如需佔用城市道路,則負責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費並支付其費用。若因現場無條件及道路不暢通,致使塔機誤期安裝或者因建築物阻礙不能進行拆塔機作業的,乙方按誤期照付台班費(日租金=月租金÷30天)。

3、負責提供塔機使用的電源線,按塔機用電要求,塔機電壓要求在380±20V,把開關裝好在塔機附近3米以內,支付其電費,負責配置塔機專用的接地線和防雷的地極。

4、負責塔機進入施工現場後的安全保衞工作,做好甲方設備進退場的清點、擺放,如有丟失,按當時市場價賠償,配合甲方的裝拆工作,積極疏導行人,禁止塔機周圍10米範圍內非塔機作業人員的進入。

5、對認可甲方推薦的塔機司機和塔機指揮工負責辦理勞務工手續,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安全生產教育。

6、負責塔機司機和塔機指揮工人員工資並安排住所。

7、在塔機使用過程中,提供每月不少於2個工作日的時間給甲方檢修塔機。

8、負責自備塔機大鈎以下的吊索、吊具等。免費向甲方提供裝拆工程中使用的氧氣、電焊。

9、負責架設塔機安裝附着框杆的安全護欄、過道、垂直度測量。負責提供和搬運檢驗、驗收塔機使用的標準重物。

八、其他事項

1、乙方應按時支付塔機的租金和進退場費,逾期二十天付款,甲方有權停機,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甲方不負責。在停機期間,甲方照收租金。停機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拆除塔機,並保留繼續追款的權利。

2、塔機進入現場後,因乙方停工、風雨、停電等造成的停工待工與甲方無關,乙方照付台班費(日租金=月租金÷30天),不可抗拒自然災害除外。

3、塔機每月檢修定為2天,檢修時間由雙方現場商定。塔機正常的頂升、安裝附着框杆的停機,不視為甲方造成的停機時間。

4、塔機安裝好後,雙方應積極配合,及時做好驗收工作或填報各種資料,並從驗收日起雙方協商啟用時間(不超過2天),並填好書面的起租確認單。

5、塔機報停,乙方應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雙方做好租金的結算支付工作後,按期退場。乙方沒支付完結算款,甲方可以不拆塔機,不退場。停機期間甲方按日租金(日租金=月租金÷30天)每天照收租金。

6、承租期間,非甲方原因引起乙方的損失,甲方不承擔本合同外的其他間接責任。

7、因不可抗力致使雙方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九、違約責任

1、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不得隨意中止合同,因故中止合同需經雙方協商妥善解決。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不能視為違約。

3、乙方不能保證塔機安全使用,經甲方書面通知後7天仍無改善措施的,甲方有權停機或停租,其行為不視為違約。

4、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支付對方現金貳萬元(¥20___0元)。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經濟合同糾紛協議不能解決時,到有管轄權的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到工程所在地的當地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的有限期

合同簽訂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有效期至租用設備支付租金完畢止。

十二、未盡事宜

本合同條款已經雙方協商確認,所有字體均為打印字體(除簽字和日期外),其他書體及塗改均無效,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原件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款項付清失效。

十四、其它約定:

1、塔吊混凝土吊桶由甲方提供。

2、塔吊在安裝過程中未移交之前,如有丟失材料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不負責任。

3、塔吊進場安裝完成後移交給乙方,在使用的過程中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安全保衞工作,如有丟失,甲乙雙方各承擔50%責任,按市場價賠償。

甲方單位名稱(章):福建省永太建設發展有限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單位名稱(章):南寧市大朝建築機械設備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塔吊租賃合同3

出租人以下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塔式起重機(下稱塔吊)租賃,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因工程需要,向甲方租用型號為塔吊台。租賃期從正常運轉之日起,至乙方退租之日止(中途不得報停)。乙方租賃起算日期為乙方簽名 。

二、本塔式起重機租賃價格為元/日。

三、付款方式

四、乙方委託甲方派具有專業安裝資質的人員安裝,乙方承擔進場費,出場費,安裝費,拆卸費,驗收費計每台元,合計元。上述費用。甲方應具有塔機合法有效的資料,乙方應做好塔吊安裝前的準備工作,路道和電源等。

五、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提供相應塔吊的基礎圖。由乙方負責購買基腳螺栓(雙螺帽)和塔吊基礎的施工或租賃,並驗收合格。如因塔基的質量造成損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六、乙方應做好塔式起重機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甲方提供的使用説明書進行塔吊的操作和保養。乙方應聘用具有特種作業許可證的塔機駕駛員,塔機不得違章和帶故障運行,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甲方出租的塔吊保證性能良好。甲方承擔塔吊的正常磨損和日常維修。甲方在此項工程,每台塔機提供一根新的主鋼絲繩,如有損壞由乙方負責更換。

八、乙方不得將甲方塔機租賃,轉讓,抵押。租用結束須提前天,書面通知甲方,並結算租金。

九、甲乙雙方應自覺履行合同,如有以上的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乙方租金支付延期,甲方有權停機直至拆除塔機,並按所欠租金的每日加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

十、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如有爭議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簽訂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代表蓋章:

合同簽訂:

日期:年月日

塔吊租賃合同4

承包方(甲方):

租賃方(乙方):

甲方工程施工需要,向乙方租用塔機事宜,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議定本租賃合同事項條款如下:

一、 租賃塔機名稱(型號、規格): QTZ63(SLP5013)

二、 租賃時間:乙方設備進場安裝完畢雙方自檢合格之日起至甲方通知拆除當天為止。

三、預計工期: 12 個月(如果甲方原因使用不滿三個月按三個月收費)

四、收費標準

1、塔機月租金元/月。

2、塔機操作費:前期2人操作,每月工資3500.00元,增加到四人操作每月工資4500.00元(兩個操作人員,兩個指揮人員)。

3、最後不足一月使用時,按日租金計算。

五、付款方式:(本條款按第四條收費標準逐台核算);

1、塔機進出場費共貳萬捌仟元整,乙方設備進入施工現場甲方支付進出場費 壹萬伍仟(15000.00)元,安裝完畢雙方自檢合格後支付進出場費餘款13000.00元。

2、塔機安裝完畢並經甲方監理和乙方驗收合格之日一個星期之後第一天起算租金。

3、塔機租金從正式起動計算之日90天支付一次,拖欠時間超過5天,乙方將按租金20%天收取滯納金,拖欠時間超過7天,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4、操作人員工資當月發放,超過十天,操作人員有權停機,

六、甲方權利及責任:

1、甲方嚴格遵守本合同條款,該塔機在合同期限內使用權屬甲方。

2、塔機安裝期間,甲方應按照乙方提供的需要製作塔機基礎,基礎應達到《塔要使用説明書》及有關技術要求,並對製作塔機基礎負責,同時提供安裝時間、電源,租賃過程中吊鈎以下(除料斗外)部件費用由甲方承擔。工地塔機日常保養所須的油料及配件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必須保證塔機24小時正常工作。

4、甲方有保護塔機的責任和義務,如果甲方現場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乙方有權拒絕吊運。

5、甲方在使用塔機計費結束前,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乙方,並保證該塔機正常拆出的障礙物已清除,拆塔道路暢通,免費提供拆塔所用的鋼管及架子,配合乙方共同完成拆塔工作。租賃截止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截止時間(並付清租賃費時間)為準,該時間為計費結束時間。

6、租賃期間甲方應按照有關施工法規定及工地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塔機操作規程對塔機操作人員進行嚴格管理,並將操作人員的每月考勤及工作表現評述及時反饋乙方。

七、乙方權利及責任

1、該塔機產權屬乙方。

2、乙方負責塔機的安裝調試,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達到運行標準。

3、乙方應保障該塔機正常運行,若出現故障,應立即組織力量維修排除,一般故障必須在5小時內排除,較大的故障在48小時內排除,若超過48小時,按日租金3倍扣除租金。每月不得超過一次,乙方塔機每月有2天維護保養時間(保養時間必須徵得甲方同意)。

4、乙方操作人員應與甲方簽訂有關上崗手續,認真執行甲方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正確指揮及工作安排,乙方操作人員離開工地,必須徵得甲方主管同意。

5、在租賃期間,如乙方塔吊因本身機械因素(含塔吊倒塌、塔身斷裂、大臂斷裂等),造成的財產損失及人員傷亡事故,應由乙方承擔並負責賠償。

6、塔機使用的相關手續由乙方辦理,保證甲方正常施工,如因乙方塔機證照不全,造成停工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八、補充協議:

1、乙方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塔機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如因乙方操作員操作失誤造成的人員傷亡及損壞甲方財產,造成的一切損壞由乙方全部承擔。

2、乙方操作人員由甲方提供食宿,不另收費。

3、第一次安裝高度30米,增高費從增高之日起,每增高一節(2.0米),每節每月增加壹佰伍拾元計算,附牆按250元/道月租費(兩道)。

4、此塔機租賃價格乙方不開具發票。

九、本合同雙方代表簽字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支付定金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吊租賃合同5

出租單位(簡稱甲方):

承租單位(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本合同第1條所述設備(以下簡稱租賃設備或設備) 的租賃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租賃設備情況

2、設備交付

2.1、約定交付時間和約定交付地點。甲方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將租賃設備 交付到位 。

2.2、設備交付時,甲乙雙方應派代表清點設備及附屬配件,並填寫交接清單,由甲乙 雙方代表簽字。雙方代表的簽字時間為實際交付時間。 3、設備安裝與驗收

3.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準確的基礎製作圖紙和塔吊相關的技術資料。

3.2、設備安裝由乙方負責,拆立塔、裝卸車的機械費用自行承擔。

3.3、安裝完畢後,乙方負責驗收工作、組織驗收資料並承擔全部費用。

4、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

4.1、乙方應支付甲方設備租賃費 元(大寫: )。 租賃費計費方式:起重機在施工現場立塔之日起開始計費。

4.2、設備租賃期限暫定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設備月租賃費 為 元 (大寫: )。

4.3、設備租賃費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付清。

5、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和運行

5.1、乙方負責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租賃期間的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5.2、乙方應保證機械維護保養制度的落實,使設備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機組應按照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GB5144——94《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的規定做好設備的日常檢 查和月檢,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存檔。

6、設備保管和風險責任

6.1、從租賃設備實際交付給乙方,到設備交還甲方為止,這一期間設備保管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6.2、租賃設備正常運行前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並備案,所有費用由乙方負責。租賃 設備發生意外事故後,最終賠付責任由乙方承擔全部負擔。 7.設備交還

7.1乙方使用設備完畢,要求歸還設備通知甲方。甲乙雙方在清點設備以後要在交接清 單上簽字,各持一份。 8、合同生效與解除

8.1、雙方合作過程中,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作補充。

8.2、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價款支付完畢 失效。

出租單位 (甲方): 承租單位(乙方):

電話: 電話: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塔吊租賃合同6

出租單位(甲方):

承租單位(乙方):

簽訂地點: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在平等、自願前提下,本着配合、協作、互利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

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出租人(甲方)與承租人(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租賃設備安全、有效地使用,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租用甲方塔吊事宜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三、租賃期間:

自 年 月 日(該時間為預計開始時間,實際開始時間以安裝完畢日為準)至上述工程封頂。乙方保證塔吊在上述工地使用個月按個月計算,超出個月,以工程結束時項目部的報停日為準結算租賃費用。

四、租金內容:

1、租金收取:在塔機起租日起的每月對應日起三日內,乙方現金交足對應月份的月

租費給甲方,甲方出據收款收據。最後一次租金,在甲方拆除完畢日起3日內,由乙方現金支付結清,甲方出據收款收據。如乙方需開發票,由乙方承擔全部税金。

2、租金內容:

(1)每台塔機配備持有合格上崗證的塔吊司機(司機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甲方負責)。

(2)塔機使用費(不含電費)、塔機的維修保養費(包含配件)。

3、租金計算:

塔機安裝、調試合格可交付乙方使用日起計算租期(與檢測報告出示日期無關)。

在上述工程結束時,乙方項目部報停日為止,按實際使用天數*月租金/30天計算。

五、租賃機械塔吊進出場費:

1、塔吊進出場費由乙方按每台元(人民幣)在塔吊到場時一次性現金

支付給甲方。

2、塔吊進出場費內容:

(1)塔機進退施工現場的運費、裝卸費;(2)塔機的安裝、拆卸及塔機的加高頂升費;

(3)塔機的驗收檢測費。

六、雙方責任:

(一) 甲方責任:

1、根據雙方確定的租賃塔吊的進退場時間,及時組織塔吊的進退場、安裝、拆除。

2、派出的塔吊司機應具有有效塔吊操作證,職業技能滿足要求,職業道德良好。如果派來的司機不能滿足乙方的工作時間和要求,乙方有權提出調換人員。

3、塔吊司機應服從乙方工作安排及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於違反乙方的各種管理制度的人員,乙方有權清退,甲方另派司機。

4、塔吊司機應嚴格按塔機安全規範操作,發現違章指揮必須拒絕執行。乙方對堅持安全規範操作的司機不能找藉口報復或要求清退。

5、在塔吊使用前,應對其工作性能、安全進行全面檢查,以保證滿足工程安全使用要求;在塔吊安裝、拆卸、工作運行、維修等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進行,嚴禁違章操作。若因塔吊質量、安裝或操作不當造成安全事故,其責任由甲方承擔。

6、必須保證塔吊安全正常運轉,若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人員搶修;每月維修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天(不含檢修時間),超出後的時間,租金作相應扣減;每月例行檢修兩次,每次檢修時間4小時;做好塔吊維修、保養及各種檢查記錄。檢修及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7、負責提供塔吊基礎施工大樣圖(即標準塔吊設備基礎圖);負責根據塔機安裝使用説明書及乙方提供的基礎設計方案、附牆設計方案編制塔吊的《塔吊安拆方案》。

8、負責塔吊安裝、拆卸、運輸、加高頂升及檢測工作,並負責其費用。

9、負責租賃塔吊的產權備案,配合乙方做好塔機使用登記等相關手續。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提前機的確切到場及安裝時間。一旦確定具體到場及安裝時間,乙方負責在該時間內保證安裝現場達到塔機進場、安裝條件,否則塔機到場無法正常進場、安裝造成的吊車重複使用、貨車待車、人工怠工等損失、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租賃塔吊延遲交付使用時,甲方不承擔責任;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甲方租賃塔吊的報停日及其拆除,雙方以甲方實際收到報停通知日起的第十六日確定為實際報停日。

2、乙方保證塔吊安拆所用三相五線制380V(≥100KVA)的電源(25平方電纜以上)及25T以上吊車進出場路面的暢通,安拆、頂升塔吊所需工作面的安全、可用。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無法正常安拆、頂升造成的吊車重複使用費用、安拆人員誤工費等相關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保證提供電焊和氧氣等輔助設備,以保證塔機附牆等相關設施的安裝、拆卸;保證塔機為專用電箱和專用線,配電箱距離租賃設備中心距離不超過3米。塔機用電及配電箱以外的電纜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保證塔機所用施工電源的穩定。如因電源不穩或工地人員強制關電閘等造成塔機

電機燒燬或安全事故等損失及費用,由乙方完全承擔,且乙方無償協助甲方修復。

3、乙方負責按照甲方提供的《塔機基礎選址及製作技術交底》及標準塔吊設備基礎圖設計、製作塔機基礎,塔機基礎必須符合塔吊使用要求,如因基礎原因造成的塔吊安全事故,責任完全由乙方承擔。基礎施工費用由乙方承擔。設計塔機基礎位置時,乙方應考慮安裝拆卸方便,如遇無法或難以安裝拆除等異常安拆情況,所增加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1)乙方負責租賃塔吊基礎的鋼筋混凝土製作,負責預埋件的安裝;負責將註明塔機安裝方向的《塔機安裝平面佈置圖》一式兩份蓋章確認後交甲方技術人員,甲方技術人員根據該平面佈置圖進行地腳螺桿的安裝、焊接。乙方派員協作焊接、固定地腳螺栓(協作工2名以上);

(2)地腳螺栓及耳板座由甲方提供,乙方按支付費用,並在支付進出場費時一次結清。安裝相應附牆時,乙方應按附牆設計方案及《塔機安拆方案》配合埋設附牆拉桿預埋件。甲方安排技術人員焊接附牆耳板座(耳板座由甲方提供)。 乙方應提前壹周書面通知甲方安裝附牆及塔機的預升。附牆拉桿單根長度超過5M的增加費用由乙方承擔,具體增加金額以施工現場確認製作尺寸後廠家的實際報價與廠家標準附牆的差價為準。

(3)基礎製作完畢,乙方將所製作基礎的隱蔽工程資料一式兩份蓋章確認後交甲方。

4、乙方負責按照甲方書面形式提供的附牆附着點的荷載設計附牆方案,該附牆方案在塔機基礎預埋時交付甲方一份蓋章件。附牆方案應採用使用説明書規定的形式,滿足附着高度、垂直間距、水平間距、自由端高度等的規定。

5、乙方負責審定甲方編制的《塔吊安拆方案》、《塔吊基礎施工大樣圖(即標準塔吊設備基礎圖)》等有關涉及租賃塔吊安全、正常使用的有關技術資料、方案。一旦審定雙方應嚴格執行。

6、乙方負責提供地面指揮人員及對講機。指揮人員應持證上崗,其工資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保證指揮人員按安全規範指揮,如因指揮人員不按安全規範指揮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責。

7、乙方應按時支付本合同規定的租金,若乙方不按時支付租金給甲方,甲方有權停機,停機租金照計;其它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機,租金不減。

8、乙方負責塔吊能按安全規範使用,保證塔機的設備安全。在乙方工地發生的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塔機及其配件毀損、被盜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本塔吊在工地使用時,如因不符合相關安全規範使用要求而乙方和班組要求強制吊物、使用,而甲方人員又無法制止,造成事故或塔機損傷由乙方負全責。

9、乙方負責吊鈎以下所需要的材料;如甲方提供的是全新塔機,乙方免費負責按甲方提供的圖紙製作標準配重塊供塔機使用。在租賃期間,乙方如需要對租賃塔吊進行改革或增設它物,必須書面徵得甲方的同意,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處理:

1、乙方延遲支付租金時,甲方可在當日停機,待乙方付款後繼續租(使)用,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甲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時付清租金和其它費用,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2)終止本合同,收回租賃塔吊,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3、甲方應保證塔吊設備完好。如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4、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違反本條規定的一方,應在本合同履行時間過期一週內支付對方違約金¥20000.00元/台(人民幣:貳萬元/台),同時支付因此給對方造成的相關損失。

八、其他事項:

一、節假日計費約定:如乙方在春節期間繼續使用塔吊,應按國家規定另行單獨計付加班費給塔吊司機。

二、設備進出場期間,乙方須提供良好的道路、場地、空間、電源等現場條件,為甲方設備安裝、拆卸提供必要的配合與協助。工程完工後,確保設備及時順利地退場,並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設備不能及時退場造成的損失。若設備進出場安裝、拆除時需佔道、停電(高壓線障礙)時,其費用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九、爭議解決:

本租賃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十、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在雙方代表簽字蓋法人公章後生效,在塔吊租賃相關費用付清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塔吊租賃合同7

甲方:

乙方: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以及建設方節點要求,建設方要求我項目部將45#—56#樓的二台塔吊轉讓(出租)給乙方使用,經甲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塔吊作業地點:太湖論壇城6#地塊二標段東側別墅區。

二、租費:每月壹萬伍仟元(不含駕駛員工資)租用期自20xx年x月

三、塔吊在使用過程中乙方要負責定期正常保養,在正常操作使用過程中機械發生故障由甲方負責維修,如使用不當造成機械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

四、乙方未按操作規程、違章指揮或其它人為因素,造成人員、機械損壞的,應有乙方負責。

五、塔吊在使過程中,如甲方使用塔吊雙方必須配合協調。駕駛員正常操作時間為10小時/天,雨天及節日休息工資工資不扣除,工資由乙方支付。超出部分工時屬駕駛員加班工資由甲方直接支付。

六、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以乙方為主,乙方也應積極配合甲方塔吊使用,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任何一方使用塔吊。

七、塔吊拆除及退場費用為32000元兩台。塔吊基礎雙方各承擔一台基礎費用計人民幣49000元。共計81000元。電費另外計算由乙方負責。

八、租賃結算及付款辦法

1、每月30日甲、乙方預結一次,作為付款依據,乙方應於次月25日支付前一月租賃費。(不開税務發票)

2、從20xx年5月1日開始56#樓下的塔吊租賃費由乙方直接支付給租賃公司。

3、塔吊拆除及退場費用和塔吊基礎費用共計塔吊期間分批分次付給甲方,乙方在塔吊拆除之前餘款全部付給甲方。

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以上條款,雙方簽字生效,工程完工款清後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塔吊租賃合同8

承租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地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向乙方租用本合同所列塔式起重機,使用於甲方承建的工程項目上,雙方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下列條款。

1.所使用機械的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結構類型:

1.4建築面積:

1.5建築高度:

2.租用塔式起重機基本數據

3.租用期限暫定年月日至甲方書面通知報停為止。甲方應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天通知乙方安排塔式起重機進場或出場的日期。

4.租金的計算和支付甲乙雙方商定按月租金計算方式收取和以轉賬方式支付租金。

4.1台班費按月包乾費元(包乾費中含租賃發票價),不足月的按日曆日計算,台班費內含全部修理費、配件費、地腳螺栓、更換起重鋼絲費等費用。

4.2操作工工資每人每月元。

4.3超高標準節每天元(含安裝費)。

4.4附着每一道包乾費元。含方框、起長拉桿,含安裝費。

4.5塔吊進出場轉運包乾費元。含汽車吊費、上下車費,其它輔助費等。

4.6租金計算的起始時間:機械設備自完成安裝、檢測合格之次日起計算租金,工程完工甲方書面通知拆除日起停止計算租金。

4.7租金每月結算

4.8發生機械故障乙方應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搶修,每次搶修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大件維修持續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累計修理時間不得超過20小時,超過部分的時間,甲方可扣減相應時間的租金(按小時計算:日租金除以8小時)。故障維修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9甲方如遇特殊原因需暫時停機,停機期間的租賃費按60%計取。

5.組成合同的文件

5.1本合同條款

5.2在租用塔吊期間,雙方就租用塔吊進行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6.乙方向甲方按時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塔吊並承擔租用期間的保修責任和使用安全責任。

7.甲方向乙方承諾不違章指揮使用塔吊。

8.雙方的一般權利義務

8.1出租方義務

8.1.1乙方應持有並保持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和能力,按合同約定時間或按甲方通知的時間、地點提供合格的機械設備,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和數量,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甲方提供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產品使用説明書等文件。

8.1.2乙方在租賃合同簽訂後2天內,向甲方提供租賃塔吊安裝方案、基礎圖、技術要求、對基礎地質情況、開挖深度及有關機械安裝的現場要求。

8.1.3甲方基礎挖好後,乙方必須派技術人員到現場安裝地腳螺栓並保證材質符合説明書及安裝要求。

8.1.4乙方指派專業技術人員預埋機械附牆裝臵的錨固預埋件。

8.1.5乙方應對機械進場、出場、安裝、拆卸、升節、和安裝拆除附着裝臵等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每台塔式起重機在安裝時,人員至少必須配備8人。乙方要對現場周圍的環境、設施狀況進行勘察並作周詳安排,確保機械設備的運輸、安裝、檢測、進出場等工作順利進行。

8.1.6起重機械安裝調試完成,先組織人員自查,並做自檢記錄,再由施工單位、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監理)三方自檢。符合後報當地有資質檢驗檢測單位,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並負責到安監部辦理使用證。

8.1.7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因塔式起重機的鋼結構(螺栓斷裂、焊縫開裂、銷軸斷、不穿開口銷、開口銷與小帶大掉)等質量問題,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8.1.8乙方負責租賃機械的操作、保養、維護工作,負責機械本身技術性能的安全、操作安全和設備的管理,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其指派的操作人員、維護人員應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或上崗證書。

8.1.9乙方應提供技術保障服務,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到達修理現場並儘快排除故障,恢復運行。

8.1.10向甲方就出租機械的使用環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維護注意事項等提供技術交底。

8.1.11乙方應服從甲方總體的安全管理。在機械設備接受安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甲方有權指令乙方停機整改,隱患未排除,乙方不得運行。

8.1.12在塔式起重機使用期間,乙方要保證每月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對機械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填寫“塔式起重機月檢記錄表”(加蓋鮮章),並交甲方備案;乙方設備操作人員按規定填寫“塔式起重機運轉記錄”。

8.1.13塔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每台至少配備6人(司機2人,指揮至少4人)。

8.1.14乙方必須按《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166號)執行,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條款進行處罰。

8.2承租方義務

8.2.1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在乙方專業人員指導下,嚴格按乙方提供的機械設備基礎圖紙製作基礎。保證基礎地質地耐力及基礎砼強度符合技術要求。

8.2.2甲方應對機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教育並提供食宿方便(生活費由乙方人員自理)及備品工具存放條件。

8.2.3施工現場的總體安全管理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對設備進行安全監督,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強令違章作業,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安全責任。

8.2.4按時足額支付租金,不拖欠。

8.2.5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租本合同機械設備。

8.2.6任何情況下,甲方不得把承租的機械(包括附屬設備、備件)轉賣、抵債或作為與第三方的擔保物(包括抵押、質押、以及其他擔保形式)。

9.事故處理

9.1機械設備發生意外事故後,由乙方負責機械設備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善後處理和支付工作。甲方負責配合其他善後處理和支付工作,最終賠付責任按照甲乙雙方在事故中的實際責任承擔。

9.2對事故的責任,法律法規或本合同有明確規定的,由事故責任方承擔事故責任和相應損失;如果責任不明確或有爭議,經相關部門鑑定後,應根據鑑定結果,劃分責任,甲乙雙方分別承擔各自責任。

10.安全生產協議雙方同意按有關規定另行簽訂安全生產協議以明確各自在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的權力和義務。安全生產協議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雙方聯繫人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甲方指定為本合同聯繫人,聯繫電話乙方指定為本合同聯繫人,聯繫電話

12.違反合同義務的責任

12.1乙方違約責任

12.1.1乙方未提供合同約定的機械設備或雖提供機械設備,但型號、規格與合同不符,甲方認為不能適用的,構成違約。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行使本項解除合同權利的,由乙方賠償甲方相當於該機械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而造成甲方其他直接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2.1.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或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提供機械設備的,每逾期一日,支付甲方逾期損失金*元/日。

12.1.3乙方在合同期間無合理理由停止服務致使機械停工達天以上的,應支付甲方相當於該機械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認為應當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解除。合同中部分機械租賃關係解除的,不影響其他機械的租賃。

13.爭議解決

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引發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選擇下面第xx條解決。

13.2.1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裁決

13.2.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裁決。

14.補充條款

15.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工作內容完成費用結清後自動失效。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人:(甲方公章)出租人:(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塔吊租賃合同9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雙方同意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由甲方租給乙方下列財產:

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每月租金進出場費及拆裝費租憑物塔吊價值(元)

塔吊QTE-5513台3每台每月25000元 55萬元/每台

第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的租金執行,每月1日—5日給算一次上月所的生的租金,所產生的租金不含税費和發票費用,乙方不得拖欠,如有拖欠每日加收全部租金的百分之一租金賠償給甲方,塔吊基本高度為 12 節,超出高度加節另附租賃費,每節每天 30 元,每套附牆每天 30 元,加節加附牆以甲方通知單為準。甲方所出租的塔吊以廠家出廠時的基本配置為標準出租給乙方,不含其它附屬配置。

第二條、租賃期限為 天,(自20xx年8月29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根據租用財產數量,雙方商定預交押金 元,(所租財產未退之前不得以押金抵租金)。

第四條、甲方塔吊司機 3 人由乙方負責食宿及安全管理,如因非本吊車司機操作吊車發生的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乙方制定的各項安全制度甲方要積極配合,服從乙方人員的指揮,按時作業,保證乙方在工作中正常使用,乙方輔助作業人員將所吊物件捆紮牢固,必須符合操作規程標準,如發生鬆散落物發生的事故或乙方指揮不當發生的事故乙方承擔一切責任。乙方必須按甲方提供的基礎圖紙做好基礎,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如因基礎不標準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乙方租用期間甲方必須保證吊車正常運轉,及時辦理安檢手續,保證作業時間,出現故障及時搶修乙方必須配合協助,因故障導致停工每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如超過扣除甲方當天租賃費。

第七條、塔吊設備產權甲方所有,乙方在租用期間僅擁有使用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處理甲方擁有的塔吊機,更不得抵押或賣與他人,租賃期滿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或阻止甲方拆除所租塔吊,若出現本條所描述的情況視為乙方自願同意按甲方塔吊的價值購買此塔吊,並及時付款,未到合同期滿退還所租塔吊,按原約定租期計算租金。

第八條、其它約定事項:此合同履行地為 銀川市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如需安裝監控設備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自己安裝。

第九條、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以後發生業務不另籤合同,一律按此合同執行。

第十條、冬季停工乙方向甲方報停工時間,由甲方負責人確認為準,否則視為乙方正常施工。如乙方未按合同付款方式執行,冬季停工不予報停,繼續向承租方收取租費。

第十一條、運輸方式:甲方負責送貨到乙方施工現場、並負責安裝調試,退還撤離施工現場由甲方負責,所產生的費用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元,如乙方未按時支付,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十二條、補充開之日期從 開工。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材料員: 材料員:

  電話: 電話:

塔吊租賃合同10

承租單位:湖南華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湖南華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宏聚〃地中海酒店項目部 (以下簡稱項目部)

出租單位:湖南展鵬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甲方根據生產需要,決定租賃乙方塔吊 壹 台,為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租賃範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塔吊 壹 台及操作人員。

三、租賃費用及計算方法

1、租 金:每月按 16500 元計算(含 個操作人員工資),不足一個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

3、工資標準:司機 2 人,工資 3000 元/月/人。指揮 3 人,工資 2200 元/月/人。

4、計算時間:從塔吊安裝完畢檢測合格並辦理使用登記備案之日起至甲方完工正式報停之日止。

四、付款方式

租賃費按月結算,付款日為每月 15 日。設備出場前,甲方必須一次性付清全部費用。

五、甲、乙雙方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責任與義務

1、督促項目部審查乙方出租的塔吊是否具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有效證件。

2、督促項目部審核乙方塔吊出租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及按規定應配備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3、督促項目部確保設備進出場道路暢通,塔吊基礎按設備要求做好,不得違章指揮或超負荷工作,確保設備在工地的安全。

4、督促項目部負責主電源接至塔吊基礎,並按臨時用電要求配好配電箱,確保用電量,預備功率每台 50 KW。

5、督促項目部按時向乙方支付租賃費用並負責為乙方需住工地人員提供住宿。

6、在乙方塔吊安裝完畢自檢合格後,由項目部督促乙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安裝驗收合格,由項目部持塔吊安裝資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資料到有關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使用登記標誌。

(二)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為甲方提供符合出租條件的塔吊,應具備甲方需審核的原始有效的各類證明材料,提供基礎施工圖。

2、乙方負責該塔吊的維修保養、配件及維修費用。

3、乙方負責派技術熟練、有操作證的操作人員。如操作人員不稱職,甲方有權提出進行人事調整,乙方應支持配合。

4、乙方應按甲方指定的時間進行加節工作,甲方密切配合。

5、乙方應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確保設備在施工過程中正常運行,如因設備自身原因及操作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6、操作人員必須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7、密切配合需方對該設備的備案工作;

8、所有操作(司機)及指揮人員必須執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9、塔吊升節必須嚴格按該設備的説明書的控制高度進行升節;

10、該設備的所有附着必須是原廠配套的原裝附着;

11、保證項目部24小時施工時有操作及指揮人員在工作崗位待命作業;

12、乙方提供的操作及指揮人員必須服從需方施工人員的統一指揮,接受主管部門檢查,配合項目部的工作。

13、由於乙方提供的塔吊發生機械故障和指揮及操作不當等原因所造成的人身安全和設備事故,由乙方負責一切經濟賠償及承擔法律責任。如項目部對乙方提供的機械強行進行違章起吊及強行要求供方進行不合理的施工,所引起的事故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14、乙方保證無償提供對塔吊的維修保養,每週必須派專人對塔吊檢修保養一次,保證塔吊正常使用,如在施工中供方沒有按要求做檢查保養,項目部有權另派專人維修,其費用由供方承擔。

15、乙方需為設備以及操作人員購買相關的工程設備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將該複印件交給需方;

16、乙方操作人員必須每天做好施工日誌以及檢查維修記錄;

17、項目部的安全員對該設備例行檢查時,如發現有標準節、附着螺栓鬆動等處供方500元∕次的處罰。

18、乙方必須接受項目部的管理,嚴格遵守項目部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項目部的獎懲。

19、乙方必須根據項目部的工程需要而增減相關操作人員。

20、項目部放假或停工連續時間超過(含)七天時,供方不予收取此期間的租賃費及人工工資。

六、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履行責任和義務,確保塔吊正常運行,確保人員安全。

2、出租方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如每個月累計修復時間超過48小時,由甲方提供書面材料按 1100 元/天的標準扣除本設備誤工租賃費。

3、甲方必須按合同支付租賃費給乙方。如甲方在所租用設備退場後一個月內未能付清租賃費,一個月後每天按未付租賃費總額的1‰支付滯納金給乙方。

4、設備出場時,由於道路不暢和其它甲方原因造成塔吊不能安全出場,停滯在施工現場期間,塔吊租賃費由甲方項目部承擔。

5、爭議和解決方式: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者,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6、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甲方項目部雙方各持一份,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8、本合同在業務終止並結清全部合同款後自動失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單位蓋公章): (單位蓋公章):

開 户 銀 行: 開 户 銀 行:

賬 號: 賬 號:

聯 系 電 話: 聯 系 電 話:

甲方項目部代表簽字:

(項目部蓋公章)

聯 系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塔吊租賃合同11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租賃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的概況

1、塔機型號:,整機機件齊全,機況良好。

2、塔機結構型式:預埋地腳螺栓固定式。

3、塔機高度:自由高度為40米,安裝總高度為40米以內。

4、塔機有效臂長:60米。

5、每台塔機配2名持證塔機司機。

6、使用工地名稱:

7、工地地址:

二、租賃期限

1、塔機從進場安裝自檢驗收合格後,從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可以使用之日起,至乙方書面通知停止使用之日止,預計租期_________個月。

2、塔機少於_________個月,租金按個月計算,超出個月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租金。

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1、塔機租金(月):塔機租金採用月包乾形式,安裝高度以內的每月每台租金為壹萬柒仟元/月台(¥17000.00元/月台)。塔吊每一個自然月最後一天,結算一次。

2、甲方配2名持證的塔機司機,塔機司機的工資由乙方直接支付,塔機司機為每人每月壹仟玖佰元(¥1900.00元/人月),塔機司機每人每天工作10小時。塔機司機的食宿由乙方負責。塔吊指揮工由乙方自行配備。

3、乙方工地除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地震、戰爭等)停工外,甲方每天照收租金。

4、乙方工地在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地震、戰爭等)停工時,乙方每天照扣租金。

四、設備進退場及結算付款方式

1、進退場安拆費:甲方負責塔機的安、拆,正常作業(指塔機在不借助特殊方法或設施,塔機自身能正常加高、降低,能用壹台25T汽車吊進行安裝或拆除的作業。)下以內安裝高度以內安裝和拆卸費用及進退場費用為為每台貳萬捌仟元(¥28000.00元/台)(含地腳螺栓)。於合同簽訂後塔機進場前5天內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設備進場由甲方南寧基地到乙方工地,退場由乙方工地到甲方南寧基地。

2、塔機從進場安裝自檢驗收合格後,甲方通知乙方設備可以使用之日起至乙方書面通知退租之日止計算租金,不足月按每天伍佰陸拾元/台(¥560.00元/台天)計算。停工時間超過1個月的,甲方有權拆走塔機。

3、每一個自然月最後一天乙甲雙方對帳確認當月(從本月1日到當月最後一天)的租賃時間,並填寫書面結算單,經乙甲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作為結帳的依據,甲方根據乙甲雙方確認的結算單開具收據給甲方,乙方以現金形式付款。

4、結算單送達乙方後,10天內付清當次結算的租金,延付則每天按欠款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

五、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甲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徵求乙方同意(但必須保證乙方現場塔機的正常使用,未經乙方同意不能自行撤退出場),但應書面告知乙方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出租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成為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出租方的義務。

2、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財產轉移給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或委託第三方)不得對塔機進行拆裝,不得轉移使用,也不得抵押給第三方。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塔機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T94621999。

2、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必須執行行業標準JGJ33_________。

3、根據乙方提供的建築資料,編制塔機的施工裝拆方案,提供塔機的基礎資料和圖紙,指導預埋地腳螺栓;並向乙方提供合格證及相關資料。

4、按乙方的要求,準時進場安裝,按塔機的各項安全規範要求裝拆塔機,承擔裝拆過程中的全部安全責任。

5、負責提供的塔機是符合國家有關塔機質量及其標準的性能良好的設備,承擔由於質量問題而引發的安全責任,並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及其人工和配件的費用。塔機在使用中出現故障,在4小時內派人到位修理,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延修或拒修。

6、負責向當地建築管理處建築安全監督站申報塔機的安裝、使用及拆卸,待塔機安裝好後,負責向區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申請檢測,並支付其各種費用,同時把所有資料交給乙方交監理備案(包括司機操作上崗證複印件)。

7、提供具有勞動部門認可的具有操作證的塔機司機,並進行政治、技術、業務教育,遵守工地的規章制度,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提供優質服務,承擔由塔機司機操作而引起的安全責任。

8、對以上分清的安全責任,承擔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

9、對塔機進行定期(每月二次以上)的安全檢查保養工作,並把檢查保養記錄交乙方備案。

10、塔機司機按“十不弔”準則有權拒絕違章的運行,甲方無權干涉乙方施工現場對塔機的正常安排使用。

11、每月每台因故障累計不超過2工日,超過部分乙方按每台每天陸佰元/台(¥600.00元/台天)扣減相應的台班費。

12、甲方及所租塔機還必須遵守國家行業地方有關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同時遵守乙方現場文明施工及保護員工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否則乙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向甲方提供建築資料、地質資料報告、塔機的佈置圖及基礎設計方案,根據甲方提供的塔機資料,負責塔機的基礎定位、施工及其費用,並提供基礎的試塊報告。

2、負責提供塔機按規定日期進入和撤離場地的環境和條件,如因現場無條件及道路不暢通,致使塔機誤期安裝、拆除或者因建築物阻礙不能進行塔機裝、拆作業的,乙方按誤期照付台班費。

3、負責提供塔機使用的電源線,按塔機用電要求,塔機電壓要求在380±20V,把開關裝好在塔機附近3米以內,支付其電費,負責配置塔機專用的接地線和防雷的地極。

4、負責塔機進入施工現場後的安全保衞工作,做好甲方設備進退場的清點、擺放,如有丟失,照價賠償,配合甲方的裝拆工作,積極疏導行人,禁止塔機周圍10米範圍內非塔機作業人員的進入。

5、負責對塔機周圍內的高壓線按相關的國家要求做好防護,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負責自備合格的指揮人員、信號工及指揮用具,避免違章指揮及信號不正確而造成的不良後果。由於指揮工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賠償因事故造成的甲方損失。

7、負責塔機司機和塔機所配備的指揮工的工資並安排食宿。

8、在塔機使用過程中,提供每月不少於兩個工作日的時間給甲方檢修塔機。

9、負責自備塔機大鈎以下的吊索、吊具等。

10、負責架設塔機安裝附着框杆的安全護欄、過道,提供並預埋扶牆預埋鐵件。

11、對甲方機組人員(司機)如不能很好配合施工現場的工作,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更換人員的要求。

八、其他事項

1、乙方應按時支付塔機的租金和進退場費,逾期二十天不付款,甲方有權停機,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甲方不負責。在停機基礎上,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停機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拆除塔機,並保留繼續追款的權利。

2、塔機進入現場後,因乙方停工、風雨、停電等造成的停工待工與甲方無關,乙方照付台班費,不可抗拒自然災害除外。

3、該塔機每月檢修定為2天,檢修時間由雙方現場商定。塔機正常的頂升、安裝附着框杆的停機,不視為甲方造成的停機時間。

4、塔機安裝好後,雙方應積極配合,及時做好驗收工作或填報各種資料。

5、塔機報停,乙方應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雙方做好租金的結算支付工作後,按期退場。乙方沒支付完結算款,甲方可以不拆塔機,不退場。乙方照付台班費。

6、承租期間,非甲方原因引起乙方的損失,甲方不承擔本合同外的其他間接責任。

7、因不可抗力致使雙方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九、違約責任

1、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故終止合同需經雙方協商妥善解決。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不能視為違約。

3、乙方不能保證塔機安全使用,經甲方書面通知後7天仍無改善措施的,甲方有權停機或停租,其行為不視為違約。

4、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支付對方現金貳萬元(¥_________元)。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經濟合同糾紛協議不能解決時,到有管轄權的工商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仍不能解決時,可到當地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的有限期

合同簽訂並開始付款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有效期至租用設備支付租金完畢止。

十二、未盡事宜

本合同條款已經雙方協商確認,所有字體均為打印字體(除簽字和日期外),其他書體及塗改均無效,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款項付清後自動失效。十四、其它約定:

乙方單位名稱(章):_________甲方單位名稱(章):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_

賬户: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塔吊租賃合同12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現甲方於 工程建設的需要,特向乙方租賃塔式起重機以供其施工使用,根據《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就相關的租賃事項經雙方友好協商達到如下協議,希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租用乙方中聯塔式起重機 台,型號為 ,塔機安裝高度以滿足該項目建築屋面施工的要求(不含塔樓的高度),起重臂長 米,實際安裝臂長是 米;

二、租賃期

2.1、租期不少於 個月,不足 個月租期的按 個月計算租金,超過則按實際 使用日期計算;

2.2、正常情況下塔機啟租日期按塔機經乙方所委託的安裝公司安裝、調試完成,並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合格當日起計算,在乙方取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檢查合格證當日,若甲方仍不與乙方簽定交付使用手續,則塔機從該日期第二天起租賃自動生效;如因甲方趕工,按塔機安裝調試完成投入使用之日起計算:塔機截止時間甲方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並以書面通知停機之日為準;

2.3、乙方塔機(標塔)按本合同約定,或甲方要求時間進場,在乙方塔機進場後,甲方不及時進行塔機基礎施工,不及時向乙方所委託的安裝公司提交相關的屬於甲方的塔機報裝資料的(如:施工方案、計算書、基礎驗收證明、合同、所需的所有其它文件及蓋章等全部資料、手續等)等原因造成塔機不能及時安裝、檢測的,則塔機起租日以乙方標塔進場之日起15日後之次日開始計算(屬乙方原因的除外);

2.4、塔機進退場

2.4.1、塔機進場時間:鑑於乙方新塔機進場投入使用,甲方需提前不少於15日曆天以通知乙方進場,以滿足甲方及時施工的需要;

2.4.2、塔機退場時間: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三、塔機租金、進退場費用、檢驗檢測費

3.1、租金

3.1.1、 塔式起重機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台機;

3.1.2、租金包括塔機使用費和維修檢修費,塔機司機工資由甲方負責;

3.2、所租賃塔機按 “先使用後付租金”原則租賃使用,交付使用當日(或啟租當日)起開始計算租金,月租金在每三月結算一次,於次月5日前支付;超過7天仍未向乙方支付租金的,乙方可選擇停機,其停機期間的租金照計;超過15天仍未支付租金的,乙方有權拆除塔機;應付而未支付的租金從第15天(含15天)起以未支付額為基準每日加收5%作為延遲付款之滯納金,甲方不得因此而有異議

3.3、進退場、地腳螺栓、附牆費

3.3.1、進退場費: 塔機地腳螺栓費塔式起重機進退場為人民幣 元整/台機;該費用包括塔式起重機運輸、安裝、拆卸、檢測、塔機地腳螺栓、附牆預埋件等有關費用;

3.3.2、不超過塔機附牆規定長度的附牆費由乙方承擔,而超過塔機附牆規定長度(垂直距離為4米內)的附牆費將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由雙方另行商定;

3.3.3、進退場、地腳螺栓費在進場塔機安裝完成之日(一星期內)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完畢;

3.4、以上費用均以不含税人民幣計算,乙方只開具收款收據進行收款,甲方以現金、匯款方式將每次結算租金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5、塔機經有資質的檢驗檢測部門檢測、驗收,其所需的檢驗費、取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6、本單價已含屬乙方人員之工傷保險費、醫藥、物價差、工人安全用品等費用。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與乙方責任範圍相關的而使甲方先行墊付的費用,甲方有權從應付給乙方的租金額或費用中優先扣除。

四、安裝、調試及驗收

1、塔機的拆除由乙方委託有安裝資質的單位完成,並向甲方提交安裝(拆卸)方案及安裝單位資質證明資料,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並承擔裝拆過程中的相關安全責任。

2、塔機安裝完畢,乙方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及塔機《使用説明書》中要求進行調試和自檢,甲方配合按程序向有關部門申請報裝、報檢,直到領取塔機安裝使用合格證。

五、甲方責任

1、塔機僅限於本合同約定的項目工程使用,甲方無權將塔機轉至另一工程使用;

2、塔機所有權屬於乙方,甲方無權將塔機作為抵押、轉讓給第三方或另作該工程之外的其他的用途使用,否則甲方須賠償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3、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及省市有關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管理條例,負責塔機的現場安全管理;

4、負責無償提供該塔機的用電(每台塔機供電容量不少於35Kw),應在離塔身不大於5米範圍內設一專用電箱(電箱內配置隔離開關、漏電開關且參數須符合使用要求);

5、保證塔機在裝、拆作業及使用過程中的塔機工作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配備塔機在工地現場的指揮人員和司索人員及配置對講機、料斗、索繩等塔機作業所需的機具,且保證所提供的司索和指揮符合國家有關安裝規範的要求,因不符合安全規範的司索或者指揮而造成的事故及其相關責任由甲方負責;

6、按乙方提供的塔機平面佈置圖、附牆預埋螺栓等要求進塔機基礎施工及附牆螺栓預埋;

7、及時配合乙方工作人員的維修保養工作,如工地沒有工作時,應協調乙方對該塔機進行維修保養。原則上每月累計不少於兩天讓乙方對塔機進行保養及安全檢測;

8、甲方必須保證塔機進、退場道路暢通,提供足夠的空間及場地給乙方進行裝拆作業。因道路或場地造成乙方的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塔機無法進退場的其租金照計;

9、協助保管塔機,以防失竊、人為破壞;

六、乙方責任

1、每台塔機配備持證和技術操作有經驗的司機負責開機,司機工資由甲方承擔。

2、負責塔機進退場的發貨、收貨清點及進退場運輸過程中的裝卸車的安全。

3、按照有關塔機維修保養規範及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租賃內塔機的日常管理、維修及安全操作。

4、乙方維修人員應做到及時服務,在接到故障通知後迅速來到現場排除故障,若每次因故障維修超過24小時仍不能修復塔機,則扣除當天租金(雙方必須在每次停機超過24小時辦理停機簽證手續)

5、乙方司機及安裝維修人員應遵守甲方的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服從甲方的調度以滿足施工需要(包括加班),不得以任何藉口延誤施工生產。

6、乙方提供的塔機必須保證質量合格,機械狀況完好。並向甲方提供完備的技術資料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及相關資料。

7、因乙方塔機司機違章操作與塔機自身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8、負責提供塔機基礎設計相關參數和預埋螺栓的安裝作技術指導。

七、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所提供的塔機必須滿足塔機使用説明書中的規定及甲方該工程屋面層施工(非塔樓段施工)的要求,若甲方的特別需要而需乙方增加塔機高度或附牆數量時,其所需增加的全部材料、設備費、人工費由甲方承擔;

2、塔機的安裝位置由乙方根據現場條件、建築物特點進行佈置,當附牆距離大於3.5米時由甲方協助相關技術人員進行計算,並出具相應的技術文件書,以此確定附牆方法及附牆杆件製作,其附牆杆件製作、安裝所需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3、雙方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規程及相關規範進行管理和作業,若發生安全事故,則分清責任,如因塔機本身質量問題或塔機司機違障操作及塔機在裝拆過程中所造成的事故和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雙方若有爭議,則按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仲裁結果執行。

4、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任意加設或拆除塔機上的零件及標誌、標識等,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5、如因甲方或工程停工造成塔機停機,停機期間租金照計。

6、塔機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的附牆及頂升加高所需的時間在計算租金時不得進行扣減計算;

7、本租賃合同為連續不間斷租賃合同,不因節假日或氣候等任何原因扣減租賃時間和租金。

8、雙方往來的函件,應在收到之日起五天內予以回覆(急函不超過三天),過期不復則視為對發函件方的默認和肯定

9、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指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的塔機損壞及安全事故,各方均承擔屬於自已範疇內的損失及責任。

10、乙方新塔機制作配重時所需的材料、人工由乙方負責,甲方協助完成;

11、乙方及時配合指導甲方做好塔機基礎的施工工作;

12、乙方全權委託 先生對該工程塔機租賃期間的全部工作及收款事務,其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

八、合同履行

1、因本合同產生的糾紛,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時則通過司法途徑由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處理。

九、附則

1、本合同至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時生效,至租賃完畢甲方付清所有款項,乙方塔機退場後即時失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租賃完畢甲方付清所有款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塔吊租賃合同13

出租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雙方同意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由甲方租給乙方下列財產:

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每月租金進出場費及拆裝費租憑物塔吊價值(____________元)

塔吊____________3台,每台每月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萬元/每台

第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的租金執行,每月______日—______日給算一次上月所的生的租金,所產生的租金不含税費和發票費用,乙方不得拖欠,如有拖欠每日加收全部租金的百分之一租金賠償給甲方,塔吊基本高度為______節,超出高度加節另附租賃費,每節每天 30 元,每套附牆每天______元,加節加附牆以甲方通知單為準。甲方所出租的塔吊以廠家出廠時的基本配置為標準出租給乙方,不含其它附屬配置。

第二條、租賃期限為 天,(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根據租用財產數量,雙方商定預交押金____________元,(所租財產未退之前不得以押金抵租金)。

第四條、甲方塔吊司機______人由乙方負責食宿及安全管理,如因非本吊車司機操作吊車發生的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乙方制定的各項安全制度甲方要積極配合,服從乙方人員的指揮,按時作業,保證乙方在工作中正常使用,乙方輔助作業人員將所吊物件捆紮牢固,必須符合操作規程標準,如發生鬆散落物發生的事故或乙方指揮不當發生的事故乙方承擔一切責任。乙方必須按甲方提供的基礎圖紙做好基礎,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如因基礎不標準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乙方租用期間甲方必須保證吊車正常運轉,及時辦理安檢手續,保證作業時間,出現故障及時搶修乙方必須配合協助,因故障導致停工每天不得超過____________小時,如超過扣除甲方當天租賃費。

第七條、塔吊設備產權甲方所有,乙方在租用期間僅擁有使用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處理甲方擁有的塔吊機,更不得抵押或賣與他人,租賃期滿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或阻止甲方拆除所租塔吊,若出現本條所描述的情況視為乙方自願同意按甲方塔吊的價值購買此塔吊,並及時付款,未到合同期滿退還所租塔吊,按原約定租期計算租金。

第八條、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此合同履行地為 銀川市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如需安裝監控設備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自己安裝。

第九條、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以後發生業務不另籤合同,一律按此合同執行。

第十條、冬季停工乙方向甲方報停工時間,由甲方負責人確認為準,否則視為乙方正常施工。如乙方未按合同付款方式執行,冬季停工不予報停,繼續向承租方收取租費。

第十一條、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甲方負責送貨到乙方施工現場、並負責安裝調試,退還撤離施工現場由甲方負責,所產生的費用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元,如乙方未按時支付,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十二條、補充開之日期從 開工。

出租方(章):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材料員:______________ 材料員: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塔吊租賃合同14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河南__集團設備租賃有關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設備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數量、租賃費及操作人員數量:設備

1、本合同塔吊起重性能依照_________________塔吊性能量提供使用。

2、上述租賃設備含附屬部件安裝拆卸合同》執行。

3、月租費不含安裝、拆卸及調試費用。租賃設備的安裝、拆卸及調試費用按雙方簽訂的《設備

二、租賃設備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租賃期限

自租賃設備在本合同施工現場安裝調試檢驗合格並開始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租賃費結算辦法:

1、甲乙雙方於當月________號前辦理上月租賃費結算手續,甲方於次月________號前付清上月租賃費,乙方按規定出具發票。

2、租賃設備操作人員工資由甲方按月支付。

3、租賃時間不足一個月時,按實際工作天數收費。遇春節放假期間,租賃費按________%計取。

五、租賃設備的交付及返還

1、租賃設備在合同約定施工現場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之日為設備交付之日。

2、乙方開始拆卸租賃設備之日為租賃設備返還之日。

3、租賃設備交付及返還時,甲乙雙方應派代表清點設備及附屬配件,並製作交接清單,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

六、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1甲方負責租賃基礎施工,施工質量必須滿足塔吊安裝使用要求。並做好施工記錄、隱檢記錄、地基釺探報告、混凝土強度等級報告。

1.2甲方負責提供熟練合格司索、信號工,需持證上崗並按施工安全規程指揮起重作業,嚴禁起重工違章指揮或超負荷作業。

2、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2.1乙方保證提供的租賃設備經特種設備檢測中心____市建委檢驗合格,技術性能良好,外觀整潔,安全裝置齊全靈敏,符合技術要求。

2.2乙方隨設備配備的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技術熟練,有良好的服務意識,服從甲方的管理。

2.3設備操作人員按乙方設備管理規定對設備進行維修、保養、並做記錄,負責設備進出場籤認及每月月租賃費籤認工作。

2.4乙方應安排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設備安全巡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管理和監督設備操作人員按操作規程安全運行。在工作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乙方在____區應在2小時、____縣應在4小時內安排維修人員到場維修,一般維修時間不超過4小時,月累計維修時間不得超過3天。

2.5乙方應提供相關設備施工技術方案。

2.6在操作過程中,若發生機械和安全事故,屬乙方責任由乙方承擔,屬甲方責任由甲方承擔。

2.7乙方負責設備的安裝和拆除。雙方另行簽訂《設備安裝合同》。

七、安全施工

對雙方具體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另行簽訂補充《安全生產協議》。

八、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乙方租金,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拖欠的租金數額拖欠天數。

2、如租賃設備維修累計超過3天,乙方按超出相應天數按台班費的2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直接從月租賃費中扣除。

3、由於項目部原因致使設備無法拆除,在此期間乙方正常收取月租賃費。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向河南__公司設備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具有終局性,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施工完畢、賬款結清後終止。

2、本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塔吊租賃合同15

出租方:______________ (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 (簡稱乙方)

因工程需要,乙方向甲方租用 塔機 台,用於 工地,安裝高度(標高) ,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租用工程名稱

二、租用地點

三、租用期限

四、收費標準

1、租金:每月租金 元,(大寫: ),機操人員工資每月 元(大寫: );合計金額 元(大寫: )。

2、塔機一次性進出場費共計 元(大寫: )包乾(已包含塔機安裝、拆除、修理、日常維護費,標準段及超高段標準節的所有進出場費及辦理塔機使用有關的安監等相關手續費等所有費用)。

3、超高標準節(標準節高度2.8米/節)每節租金 元/天,附着4000元/道(附着長度單根超過七米,每增加一米加收 元)。

4、由甲方負責配備兩名機操人員。塔機指揮人員由乙方配備,也可委託甲方配備,工資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要求機操人員疲勞操作,如需增加機操人員,乙方按每月 元/人向甲方支付機操人員工資。

5、費用計算方法:設備進場以乙方通知時間為準,從安裝調試達到正常使用狀態之日起計算,不足一月(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台班費)。如因乙方原因推遲塔機使用時間,仍從塔機達到正常使用狀態之日起計算租金。

 五、付款方式:

1、租賃費付款方式:租賃費每季度結算一次,在下一季度7日內付清。餘款在塔機報停後一個月內付清,如未按時付清,每天按租賃費總額的1%收取滯納金。

2、合同簽訂甲方進場進行地腳螺栓的安裝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寫: )。塔機標塔段全部進場並開始安裝後一次性付清進出場費,否則甲方可停止安裝,並由乙方承擔所產生的一經濟損失。

3、如因該工地現場條件限制,必須採用特殊方案安拆塔機,另增收技術措施費和大型機械台班及人工費,甲方按實際發生費用向乙方收取。

4、支付款項時甲方須提供足額租賃發票,產生的税額部分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六、甲方責任:

1、甲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應完整可靠,應具設備本身所應具備的工作能力,並每天給足保養時間1小時,超出使用和維修時間則應扣減租金及賠付乙方相應損失;塔機高度必須滿足乙方施工需要,如因甲方塔機高度不足(主要指超過標準塔高後標準節的配置不及時)影響乙方工作進度等則應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2、塔機上崗人員必須服從施工現場乙方管理人員的安排和調度、指揮、遵守乙方現場的一切規章制度,每天正常上班時間應隨叫隨到,保證塔機正常運轉。

3、負責塔機的修理、保養,但時間需徵得乙方認可。設備發生一般故障,甲方應在當天內全力搶修並排除故障,若機構出現故障,維修時間不超過3天。每月維修時間不得累計超過3天,若超過3天甲方將自動扣減租期及賠償乙方相關損失。

4、負責向乙方提供塔機基礎圖紙和預埋地腳螺桿。

5、負責塔機的安全操作,提供的機組人員應遵守《塔機十不弔》及乙方現場的勞動紀律,服從乙方現場的合理安排。在施工中,如果乙方施工人員違章指揮,甲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吊裝;在正常操作範圍內,如因甲方操作人員操作不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經濟損失及責任。

七、乙方責任

1、負責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租賃費,如乙方未按時向甲方支付租賃費,甲方有權停機或撤機,乙方無權阻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並終止此合同。

2、負責按甲方提供的塔機基礎圖澆築塔機基礎,如在基礎砼澆築時造成甲方預埋地腳螺栓出現偏位或澆築砼質量差,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必須保證施工現場電壓在360V~400V之間。如因電壓不穩造成塔機電器部件損壞或停機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施工現場應在距塔機基礎5米內配備專用配電箱及電纜線。

4、乙方保證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向甲方提供塔機安裝和拆除條件,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派人配合,共同完成塔機的安拆作業。因乙方原因造成塔機進場後超過三天不能正常安裝、退場時候不能正常拆卸出場致使塔機停滯工地,乙方應按拖延天數向甲方全額支付租賃費用。

5、乙方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塔機“十不弔”標準,嚴格要求使用,不得強制使用,因乙方強制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6、向甲方提供機組人員食宿場地。

7、在租賃期內由乙方承擔設備及零部件的安全,保證設備不遺失或破壞,否則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和損失。

8、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卸塔機,如擅自撤卸塔機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由此造成的機械損壞,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乙方結清甲方費用歸還所有設備後,本合同自行終止,否則該合同繼續生效。

十、其它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出 租 方:(蓋章) 承 租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 户 行: 電 話:

帳 號:

電 話:

維修服務電話:

合同簽定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