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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範文4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範文4篇

勞動合同 篇1

無論是一式兩份,還是一式三份,在簽訂完勞動合同之後,企業都需要將其中的一份退回員工,讓員工自行保存。如果單位強行收繳,不依法將文本交給員工,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向勞動檢查部門舉報。

實踐中,勞動者入職後,單位必須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支付二倍工資賠償,這個道理用人單位大都明白,所以一般都會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因而有些單位為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後對自己不利,在簽訂合同後不給對方,致使勞動者維權時因舉證困難,最終放棄維權。這對勞動者來説,存在很大風險。在此特別提醒:簽訂勞動合同後一定要索要一份,自行保管!

案例:

小楊是一名剛到北京的務工人員,通過面試等相關程序後,小楊被一傢俬營企業錄用。該企業表示,現在國家施行《勞動合同法》,錄用後就及時和小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籤合同時,只簡單的給小楊看了勞動報酬等相關條款便催他趕緊籤,簽完後就把勞動合同收走了。小楊很不清楚的就是,自己手裏沒有合同,如果日後出現勞動糾紛,自己是不是很不利?單位不給自己勞動合同的做法對嗎?於是向當地勞動部門發出求助,想正確地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答疑: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和保存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上述兩條規定,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在操作過程中單位存在違規行為,勞動者須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 篇2

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此時,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直接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工傷期撞上勞動合同到期不是不會發生,現在勞動者們要知道的是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就下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內容。

在工傷鑑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合同期限,續約到鑑定結果出來。如果職工工傷是一到四級,勞動合同就不能終止,要延續到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五到六級,屬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求續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續訂。是七到十級的,如果第一個固定合同期限滿了,企業和職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合同,可以終止合同;如果第二個固定合同期限滿了,職工要求續訂合同,企業必須續訂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根據因工受傷喪失勞動能力的多少,才能確定在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能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如果是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則用人單位就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3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明確公司與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完善公司勞動用工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總公司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制定、完善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二)規範、完善公司勞動合同文本;

(三)負責總公司員工、分公司總經理室成員及委派財務負責人勞動合同的管理;

(四)指導、監督分支機構勞動合同管理;

(五)協調、處理勞動合同糾紛。

第四條 分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崗位)職責

(一)制定本機構勞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二)負責分公司班子成員及委派財務負責人以外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

(三)協助總公司做好分公司班子成員及委派財務負責人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三級機構勞動合同管理;

(五)協調、處理本機構的勞動合同糾紛。

第五條 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事務內容包括:

(一)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含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手續;

(二)按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就業登記等用工手續;

(三)及時、準確將簽訂勞動合同的信息錄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台帳》(附表一);

(四)保管勞動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章 合同文本與勞動合同期限

第六條 合同文本分類

(一)勞動合同書:適用於公司內勤員工;

(二)工作協議書:適用於公司聘請工作顧問、返聘工作人員;

(三)實習協議書:適用於公司實習人員;

(四)其他:如培訓協議書、竟業限制協議、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ace顧問派遣協議書、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等。

第七條 勞動合同與協議書原則上採用總公司統一的文本,合同文本均需有編號,人力資源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的使用登記工作。分公司如採用自行制定或修訂的文本,須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和法律合規部審核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為三至五年(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一)新入司員工(含新接收應屆畢業生)勞動合同期限原則上為三年;

(二)新入司公司部門總監(含部門總經理、主持工作的助理總監或副總經理)、分公司總經理(含主持工作總經理室成員)級以上管理人員勞動合同期限原則上為五年;

(三)員工第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原則上為五年;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 其他協議書的期限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訂立、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門原則上在員工入司後一週內,須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簽訂事宜,勞動合同依據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權限簽訂完成後,由公司和員工本人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第十二條 續訂勞動合同的流程:徵求所在部門意見門複核 領導審核徵求員工本人意見簽訂勞動合同。

(一)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統計合同到期員工名單,於員工合同到期前六十日填寫《勞動合同續訂徵求意見表》(附表二),交員工所在部門簽署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

(二)人力資源部門複核、彙總擬續訂勞動合同員工名單後,按人事審批權限經領導批准後,於員工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通知》(附表三)通知員工本人,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於勞動合同到期前辦理完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由於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機構調整等原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公司與員工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原合同的相關條款。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於員工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填寫《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附表四),通知員工本人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離司手續。

(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員工不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離司手續。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除勞動法規定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按公司制度和流程辦理工作交接和離司手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外,應依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和員工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者調整經營方針策略,確須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三)與公司簽有特別約定或協議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按特別約定或協議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員工與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員工辦結工作交接後,由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附表五)。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的處理

員工與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報告本單位領導,並協調處理。發生重大勞動爭議、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的,須及時報告上一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未盡事項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表:

一、《勞動合同管理台帳》 二、《勞動合同續訂徵求意見表》 三、《續簽勞動合同通知》 四、《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五、《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附表一:

人壽保險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台帳

機構名稱: 合同管理員:備註;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啟用之後,勞動合同管理台帳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文化程度: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 。

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標準。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週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元。

二、試用期滿後,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元,或根據甲方確定的薪酬制度確定為 。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衞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第八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標籤:範文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