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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關於買賣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買賣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關於買賣合同

關於買賣合同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乙方向甲方購買漁船事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漁船賣於乙方,並保證提交給乙方的漁船真實,船用設備正常及證書(包括漁業捕撈許可證、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檢驗證書等)真實齊全有效。

二、該漁船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乙方支付甲方。

三、該漁船於年日,在由甲方交付給乙方。

四、漁船過户的`手續費用由 方負責;辦理過户前,漁船涉及的所有債務和欠費(如違規處罰、檢驗驗收等費用)等由甲方負責。

五、漁船當年度未予發放的油價補助金,經協商

六、其他內容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關於買賣合同2

訂立合同雙方:甲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本次買賣所涉及的物資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甲方在____省____市朋口鎮火燒爐勞動教育基地存放廢舊鋼模板和其它廢舊金屬(不包括機具設備),數量以過磅後的實際重量為準。

第二條物資單價及總價甲乙雙方同意按2300元每噸單價交易(此單價為甲方所得淨價),結算總價單價(2300)215;總重(噸)

第三條交貨方式

1.交、提貨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必須在約定期限內將所交易的全部物資提走。

2.交、提貨地點:____省____市朋口鎮火燒爐勞動教育基地3.運輸及裝卸方式:乙方自定,裝卸及運輸過程中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計量方式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計量地點進行過磅計量(____市朋口鎮膠合板廠)

第五條預付貨款根據雙方協商一致,協議鑑定當日,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貨款後將預付款全額返還乙方。

第六條貨款支付方式根據雙方協商一致,採取現貨現款的'結算方式,每次計重後乙方及時向甲方支付現金貨款後方可將物資運走。

第七條運輸及拆、裝、卸等費用承擔運輸及拆、裝、卸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延付貨款或不執行協議約定內容,對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償付甲方單車貨款15%的違約金

2.甲方如不執行協議約定內容,甲方應據實償付乙方車輛租賃費及人工費。

第九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責任。

第十條本協議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協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當地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協議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協議,必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互相換文或另訂協議,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指定代理人簽章後生效,兩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定效應。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後自行廢止。

甲方:乙方:

甲方開户銀行及賬號:開户銀行及賬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就雙方採購鋼材事項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工程的名稱及地點:

二、交易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項目部指定收料人在與各項目部簽訂採購合同中指定,甲方項目部指定收料人及對帳人為 ,聯繫電話 。

2、甲方以傳真、短信或口頭方式通知所需採購的鋼材具體的規格、數量,乙方應當在接到甲方要貨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直徑28以上鋼材需提前30天報供貨計劃),將所需鋼材送到指定地點,如乙方原因造成供貨延誤,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鋼材供貨額萬分之六/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將鋼材送達工地後,甲方收料人應當場清點數量,核對規格、品名,核實後在乙方的送貨單上簽名,該單作為乙方與甲方的結算憑證。

四、鋼材的計量方式:螺紋鋼按理論重量計算;9米定尺。線材按電子磅計量,磅差不得超過每噸3公斤。

五、交(提)貨地點、方式:每批鋼材交貨地點按照合同的指定工程地點,由乙方負責送貨到達。乙方配送部 ,手機: ,傳真 : ,乙方核對人: ,手機 。

六、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乙方必須按甲方如下的指定品牌供應符合國家的質量標準的鋼材,並隨每批貨物出具質量保證書、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甲方的指定鋼材品牌或指定廠家如下: ,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採購以上指定鋼材品牌或指定廠家的'貨源送達甲方工地,向甲方支付20xx元/次的違約金,並應在接到甲方供貨通知當天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可採購上述指定鋼材品牌或指定廠家以外且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三個以上鋼材品牌或指定廠家品牌供甲方選擇。

七、驗收標準和方式: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送達鋼材後五個工作日內取樣送當地有檢測資格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若甲方未複檢使用鋼材責任由甲方負責。如鋼材在檢測後發現質量不合格,甲方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三天內通知乙方,乙方確認檢測報告後無條件負責退回貨物,並在二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要求供應合格產品,並承擔退貨相關費用(裝卸費用由乙方承擔),若甲方在接鋼材複檢不合格報告後未能在三天內通知乙方的,則由甲方承擔責任。同時甲方在現場抽驗鋼材外觀質量和理論重量,乙方應保證合格。不論甲方是否將材料送去檢測,乙方均需確保材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八、結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將鋼材送達甲方指定工地的當天,甲方指定收貨人應在乙方送貨憑單上簽收確認並加蓋項目部專用章,該簽收憑單將作為雙方結算貨款的依據。

2、乙方把結算清單送達工地,甲方代表應在三十天之內書面或口頭回復是否準確。

3、付款方式為: 每次付款前,乙方均應提供國家統一完税發票,同時發票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供貨單位名稱相一致,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若到鋼材到甲方工地時間為05:00到20:00時間的甲方負責工地5小時內及時配合卸貨,若甲方原因不能在5小時內安排卸貨的,向乙方支付誤工費1000元/日,若鋼材到甲方工地時間為20:00到05:00時間的甲方負責10小時內及時配合卸貨,若甲方原因不能在10小時內安排卸貨的,向乙方支付誤工費1000元/日。

十、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違約不履行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因本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所在地法院起訴。

甲方:乙方:日期:

關於買賣合同4

(一)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發端於羅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後逐漸被大陸法系各國採用。所謂物的瑕疵擔保,即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特別保證的品質。3[3]出賣人交付的產品欠缺通常或特別保證的品質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買受人有權行使減少價款、解除合同等請求權。

英美法系國家中沒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擔保的概念,但在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和美國《統一商法典》中都規定賣方應擔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銷性和特定用途適合性的默示擔保責任。買受人違反了其擔保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法律亦未規定獨立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理論和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大陸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在我國《合同法》上已被統合進了違約責任中。無論是大陸法系立法模式規定的瑕疵擔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規定的違約責任制度,出賣人對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義務及對物的瑕疵承擔無過錯責任已成為現代各國統一的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賣人違反了瑕疵擔保義務,應構成違約,出賣人應當承擔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果因為瑕疵造成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以及人身傷亡,出賣人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文論述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即因出賣人違反其瑕疵擔保義務,出售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

(二)瑕疵的概念

關於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國立法普遍採用客觀加主觀標準的模式加以界定。標的物不符合其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的特徵,或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

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法國民法典》第1641條規定:瑕疵使物不適合物的用途或減少其效果達到如果買方知道的話不願購買或減少價金才願意購買的程度時,這樣的瑕疵是有害於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稱物的瑕疵為“買賣標的物不具備該種物通常具備的價值、效用、或者契約預定的效果或出賣人保證的品質”。

我國現行法未對瑕疵概念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説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説明的質量要求” 。第154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的規定仍不確定的,適用本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 。第62條的規定為:“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的質量瑕疵有:(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説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從上述規定可見我國仍是採用客觀加主觀標準界定瑕疵。較其他國家規定不同的是,我國界定瑕疵時採用了先主觀後客觀的標準,即在確定賣方提供的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時,首先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約定不明時再以國家、行業標準確定;若無國家、行業標準,最後才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學理上按發現瑕疵的難易程度將瑕疵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稱為外在瑕疵係指存在於物的表面,無需專門檢驗,從標的物外觀或憑買受人生活經驗即能發現的瑕疵。隱蔽瑕疵,又稱內在瑕疵,係指存在於物的內部,需經使用或專門測試檢驗才能發現的瑕疵。按照物的價值、效用、品質分為價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質瑕疵。 價值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裏的.價值指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效用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效用的瑕疵。這種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約定的特殊效用。品質瑕疵是指出賣人的標的物存在滅失或減少其品質的瑕疵。

我國現行法中,產品瑕疵概念相關的還有一個產品缺陷的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我們可以將缺陷理解為比瑕疵更嚴重的一種質量問題,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險,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為特徵,屬於法律禁止銷售的產品範圍。產品瑕疵僅限於價值、效用、功能等。對承擔責任的方式也有區別,產品缺陷是以損害賠償為主,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訴訟中多為侵權之訴。產品瑕疵責任則僅限於物,不包括精神損害,在訴訟中多為違約之訴。

(三)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

大陸法系中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能採取的救濟方式主要是減少價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標的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時,買受人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修補、替換、損害賠償等方式不能適用於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英美法中,出賣人對產品瑕疵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買受人可以尋求各種違約救濟。我國《合同法》借鑑了英美法的經驗,將出賣人交付有瑕疵標的物的情況規定為不適當履行,並且為買受人提供了廣泛的補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條規定,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我國法律規定的產品質量瑕疵的違約救濟手段包括:1、違約金;2、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3、解除合同;4、損害賠償。

關於買賣合同5

【案情簡介】 原告李彥軍訴稱:原告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樓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約定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為: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20xx年5月28日,經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該欠條中“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書寫,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軍”部分系被告武喜軍親自書寫並捺指印。但之後,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被告武喜軍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欠條 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14 300元整。武喜軍”,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300元的事實。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訴訟中,依原告申請,證人吳XX出庭作證(證人吳XX系隨車貨運人員),用以證明其曾隨原告一起為被告武喜軍運送樓板及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另外,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被告武喜軍的户籍證明。庭審質證中,被告武喜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向原告及證人出示被告武喜軍的

户籍證明,原告李彥民及證人吳XX均指認户籍證明中頭像系樓板收貨人武喜軍頭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軍。對於原告提供的欠條及證人吳XX的證言,本院綜合分析認為,欠條中關於樓板數量、規格、貨款總額等信息可以與原告的陳述互相印證,而欠條中送貨人及收貨人及欠條出具人又與證人吳XX的證言互相印證,故本院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吳XX的證言予以採信。

【法院認定】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李彥民生產、經營民用建築類預製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後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另約定: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後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裏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之後,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案中,原告李彥民與被告武喜軍之間

系口頭形式的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武喜軍在原告李彥民履行完交貨義務後,未及時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仍長期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原告貨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買賣合同6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酒泉市泉豐鍋爐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

商自願達成如下合同內容,以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合同標的

1、乙方向甲方供應鍋爐及相關配件,合同價款人民幣

大寫:捌萬伍仟元整(¥:85000元)

2、乙方負責對所供應鍋爐進行安裝、調試。

3、乙方為甲方提供正式發票。

4、付款時甲方扣總價款5%的保脩金,保修期滿後做一次回訪,如無質量問題,按合同要求將保脩金退回乙方(保脩金不計息)。

二、鍋爐及相關配件供貨安裝期限、交貨地點和運輸

1、乙方應甲方要求按時保質保量的將設備運到甲方指定地點並安裝完畢(供貨單以甲方簽字確認為準)。如逾期供貨或逾期完工,乙方除應承擔違約金外,另外還得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損失金額以甲方核定為準。

以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及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金由甲方直接從乙方貨款中扣除。

2、交貨地點:臨澤縣平川鎮平川水利管理所水利調度自動化中心施工現場。

3、運 輸:由乙方負責組織運輸及裝卸,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乙方應以最適宜保證產品性能、質量和完好性的運輸方式運送,對於產品運送到指定地點甲方驗收之前發生的一切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三、鍋爐及配件質量要求

1、質量標準:

1.1、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產品質量均符合國家及相關

行業質量標準,達到產品各項性能指標。乙方應保證貨物完整無損,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原裝原廠的,是用先進工藝和優質材料製造而成的,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要求,否則,乙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以及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相關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1.2、乙方保證其銷售的產品不存在有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現實或潛在的危險以及不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瑕疵。

1.3乙方須隨材料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書、質量保 證書、產品説明書等資料。

2、包裝標準

由乙方按照產品出廠包裝標準包裝,能滿足長途運輸、足以保障產品安全及多次裝卸之需要。包裝物不計價、不回收。每件包裝應附有產品的標籤、質量保證書原件。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

3、驗收方法

3.1、乙方供應的鍋爐及相關配件運到甲方指定地點後,應通知甲方,以便安排驗收,甲方檢驗時若發現數量、外觀有缺損或規格型號等不符合本合同之約定,應在收到貨物後三日內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應在接到異議三日內補足或更換,由此造成延期交貨或工期延誤的.,按本合同有關延期交貨應承擔責任的規定處理。

3.2、甲方對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簽字蓋章,並不表明對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的“單價”、金額及產品質量合格的確認,僅是對數量、外觀的確認。乙方不得將送貨單或收貨單作為向甲方結算貨款和確認產品合格的依據,也不得將送貨單或收貨單上的金額作為向甲方主張其它權利的依據。

3.3、在施工、驗收過程中,如發現產品存在問題,乙方應負責及時更換,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且乙方不能因此影響交付與使用時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大寫: 壹萬元整 (¥:10000元)的訂金,鍋爐出廠前甲方再次支付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元整 (¥:15000元),鍋爐安裝調試完畢交付使用後支付人民幣大寫: 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人民幣:55750元),一個採暖週期後如無質量問題,支付剩餘5%的保脩金,計人民幣大寫: 肆仟貳佰伍拾元整 (¥:4250元)。

五、安全責任

乙方人員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致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處理並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

六、保修期限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鍋爐及配件保修期限為鍋爐安裝調試正常之日起一個供暖週期,在保修期內,如鍋爐及配件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免費維修,更換配件及運費、人工費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鍋爐及配件乙方負責終身維修,維修時乙方只收材料費,不得收取差旅費及人工費。

七、違約責任

1、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任意一方未能按合同約定要求適當履行義務的行為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對方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

2、如乙方提供鍋爐及配件的時間、規格、型號、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影響甲方使用,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本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乙方向甲方支

付合同總價款5‰的遲延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4、如甲方無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每延誤一天甲方向

乙方支付應付貨款5‰的遲延違約金。

八、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相關法律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應提交 相關部門仲裁。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附:

1、《供需方訂貨合同》

2、《配件報價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

關於買賣合同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受委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居間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

第一條目的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完成二手車交易的相關事項,三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二條當事人及車輛情況

(一)甲方基本情況:

1.單位代碼證號: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況:

1.單位代碼證號: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三)丙方基本情況:

1.單位代碼證號: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2.執業經紀人_________

執業經紀人證書號:_______

執業經紀人身份證號: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四)車輛基本情況:

車輛牌號:滬_________

車輛類型:_________

廠牌、型號:_________

顏色:_________

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

登記證號:_________

發動機號碼:_________

車架號碼: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

使用年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_

車輛年檢簽證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

排放標準:_________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證號:_________(徵税、免税)。

車船使用税納税記錄卡繳付截止期:________年____月

車輛養路費交訖截止期:________年____月(證號_________)

車輛保險險種:_________

保險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況:_________

第三條車輛價款、過户手續費

本車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車輛、備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項。

過户手續費約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承擔(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支付)。

第四條定金和價款的支付、過户手續、車輛保管

(一)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時,按車價款_________%(≤20%)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作為定金支付給甲方。

(二)車輛在過户、轉籍手續完成前,選擇以下第(_________)項方式使用和保管:

1.繼續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3.交由丙方代為保管(車輛應存放於丙方指定地點_________,並由丙方和甲、乙雙方查驗認可)。

(三)_____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將本車辦理(過户□轉籍□)手續所需的有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交付給_________方(做好籤收手續),由_________方負責辦理手續。

(四)自過户、轉籍手續完成之日起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車價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元),同時,____方付清過户手續費。支付方式:(現金□轉帳□)。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車價款之日起,_________方應於____日內將有關證件交給乙方;車輛使用人或保管人應於____日內將車輛交給乙方(交付地點_________)。

(六)_________

第五條佣金數額、支付期限、方式

本車成交的佣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其中: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大寫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甲乙雙方各按佣金的_________%支付給丙方;自過户、轉籍手續完成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餘款。

支付方式:現金□轉帳□。

第六條三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承諾出賣車輛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法律問題和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應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海關監管、交納税費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二)對轉出本市的車輛,乙方應瞭解、確認買受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

(三)丙方應向甲乙雙方出示營業執照、經紀執業證書等有效證件,收取委託方的各項款項後應分別出具收款憑證。

(四)丙方未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轉委託;併為甲乙雙方保守商業祕密。丙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各類證明、證件並確保真實有效。

(六)_________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3款,致使車輛不能過户、轉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違約的,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賠償乙方相應損失,並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乙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賠償甲方相應損失,並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丙方違約的,向甲、乙雙方各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

(二)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的,應按延期天數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天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第5款,延期交付的違約方應按延期天數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天人民幣_________元。

(四)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第1款,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無條件接受退回的車輛並退回乙方全部車價款,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乙方相應損失;並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

(五)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第2款,致使車輛不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還,乙方應賠償甲方相應經濟損失,並向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

(六)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第4款,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丙方返還已收取的`佣金,並賠償相應損失。

(七)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第5款,致使出讓車輛不能過户、轉籍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給守約方,守約方另有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八)_________

第八條風險承擔

本合同簽訂後,車輛在過户、轉籍手續完成並實際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擔風險責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擔風險責任。

(三)丙方代為保管的,由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向有關行業組織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它

1.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民法典》、《____市經紀人條例》、《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2.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提供的其它書面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和二手車交____市場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執業經紀人(簽名):_________

執業經紀證書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8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有關規定,為明確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校園監控設備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設備及安裝總造價: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附詳細子目設備清單)。

二、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支付給乙方,總造價30%的首付款人民幣元)。

2、乙方在收到首付款三天內,按照合同附頁(設備清單)所規定產品的清單、型號、規格、數量交付至甲方指定現場,經甲方現場保管人員現場驗收後,甲方給乙方支付設備安裝總造價的50%,計人民幣元)。

3、乙方將安裝調試完畢,甲方管理人員驗收合格後,甲方給乙方支付設備安裝總造價的17%,計人民幣 元 (大寫: 。)

4、安裝完畢甲方驗收後,剩餘設備安裝總造價的3%計人民幣質保金,按售後服務質保書履行,在________年後支付給乙方。

三、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積極配合乙方的`設備安裝,以保證順利進行監控購銷合同範本監控購銷合同範本。

2、乙方提供的售後服務,工程交驗後,乙方對所提供的設備提供保修________年,甲方需專人管理設備,由乙方負責培訓甲方人員安全操作,熟悉產品性能太簡單和保養。

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協商解決,甲乙雙方如有任何一方違約,交仲裁裁決。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 自雙方簽字之日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9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甲、乙雙方就車輛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機動車一輛:

車牌號碼:_________

顏色:紅色

型號:_________

發動機號碼:_________

識別代號:

第二條:乙方向甲方支付車款人民幣拾壹萬元整(包含保險費在內:20____年7月3日到20____年7月2日,總額為14150.69)。

第三條: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當日付清金額拾壹萬元整。

第四條:甲方在收到乙方車款之日,交付車輛及隨車工具一併轉讓給乙方,甲方購買車輛的保險也轉讓給乙方。

第五條:辦理過户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第六條:甲方應交付給乙方該車的有效的證件以及繳税、費憑證。

第七條:甲方應保證交付前該車的維護正常,手續完整。在20______年__月__日前因該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車禍事故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由甲方完全承擔。在20______年__月__日後因該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車禍事故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擔。

第八條:甲方與乙方有優先為裝貨協議,帶貨費用如下:70元/立方(按紙箱規格計算)、17元/件、2600元/單趟(如油價上漲,貨價相應增加燃油附加費)。運輸途中,乙方必須保證甲方的`物品完好無缺,不能造成甲方紙箱踩壓、污漬、損壞、丟失、淋濕等。甲方提前2天通知

乙方司機,如乙方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跑車,應在2天前回復甲方,甲方有權請別的車輛。

第九條:如乙方帶貨到目的地,要等櫃下貨,甲方要補一定費用。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關於買賣合同10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xxx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xxx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未在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而被上訴人並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首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的另一方為xxx集團湖南分公司,與xxx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個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複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並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xxx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xxx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於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麼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xx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於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於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後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並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請求貴院撤銷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並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關於買賣合同11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樑慧星關於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這裏是樑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迴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樑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係如何?

樑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於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於"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於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範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聖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範圍限於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範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於第51條的適用範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説,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於第51條適用範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後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麼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准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設備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於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為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現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為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麼關係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於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説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准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這裏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範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麼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裏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並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後,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後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係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裏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後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裏,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為我們不瞭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於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後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於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後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徵得學者同意之後,將兩個規則合併為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台後,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説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樑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後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現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為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户,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後的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係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為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後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後概括一下,法庭於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併處理他對於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係,然後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樑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於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並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係,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為他不在本案法律關係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係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後取

關於買賣合同12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廈門市思明區文屏路28號14C室擁有的房產(住宅),建築面積為60.1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廈地房證第00481742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約為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或轉賬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税費當日支付剩餘房款,即人民幣整當場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30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之前將相關服務水電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税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户手續所需繳納的税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税費等由乙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户手續費等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僅營業税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後,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來自在7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7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產權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13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購買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杉XX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山XX位於 省 縣 鄉 村 組小地名為 的地方,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共 畝,約為 株,此片杉XX為 ,由 户人家於___XXXX___年共造,林裏面不雜其他人造的林。

二、經雙方協商甲方願將此片杉XX以總價款為: 元的價格出售給乙方。

三、雙方同意:

1、乙方付清總價款之日起,甲方此片林地上的土地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此片林地上的所有林木所有權即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做任何形式的處置,甲方不得干涉。

2、工程林還款由乙方負責。

3、若有糾紛、界限不清引起的各種問題由甲方負責。

4、甲方負責提供林權證、身份證、造林合同證等證件給乙方辦理砍伐許可證

5、此山砍伐期至___XXXX___年底,若辦不到砍伐許可指標可延期至___XXXX___年底砍完,租地養樹費由乙方負責,由乙方按每年每株一元補付給甲方。

6、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發現有人有意偷盜、滅失、毀損林木的,甲方有責任及時告訴乙方。

7、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有意偷盜、滅失、毀損林木的,甲方承擔造成的全部損失。

四、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 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十、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聯繫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對方,

2、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在砍伐林木時要主動告知甲方並提供其合法證明文件(砍伐證)。

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訴訟解決。

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閲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願意簽訂並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手印或授權代表簽字蓋手印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簽名蓋手印:

電話:

委託代理人簽名蓋手印:

電話:

乙方簽名蓋手印:

電話:

委託代理人簽名蓋手印:

電話:

___XXXX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1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其中住宅建築面積平方米。

二、甲乙雙方約定以上房屋出售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甲乙雙方約定乙方交付房款同時甲方必須將現有的一切購房及配套手續一交併給乙方,乙方保證在入住後所發生的'物業費、水電費、閉路電視使用費、網費、房屋修繕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辦理過户手續時,甲方協助辦理。所需過户費用及相關的一切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五、本協議甲乙雙方自願達成,簽定後不得後悔。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協商再補充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印):

乙方(簽印):

年月日

關於買賣合同15

原告: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身份證號碼:***,系***的經營者。

被告一:**,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告二:**,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身份證號碼:***。

兩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依法判決兩被告支付所欠貨款人民幣***元(*萬零*仟**元整),兩被告對該欠款負連帶責任。

2、請依法判決兩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支付欠款利息,直至兩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開始在**經營**貿易部,被告**和**也是在**鎮做裝修生意的兩夫妻,他們兩人20xx年開始在**購買商品房定居。兩人多年來經常向原告購買玻璃產品,共欠下貨款**元,被告**在20xx年12月28日寫下《欠條》對上述欠款加以確認。

兩被告是夫妻關係,兩人以家庭經營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購買玻璃產品,其二人應共同為欠款的義務主體。而且,兩被告沒有其他職業,他們的經營收入全部用於家庭生活,所以兩被告應該對所欠的.貨款負有連帶責任。

現原告已多次催促兩被告還款,但兩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第*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標籤: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