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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場地租賃合同

簽約雙方: 
展場經營單位(下稱“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展覽場地租賃合同



承租展場單位(下稱“乙方”): 
註冊地址: 
辦公地址: 
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主體 


1.1 甲方系依法取得座落於 展覽場地租賃經營權的法人。 
1.2 乙方系本合同約定的展會的主辦單位。 
第二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生效。對依法需經政府部門審查的展會,本合同應自展會取得政府部門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三條  租賃場地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於 ,總面積為 平方米的場地(下稱“租賃場地”),用於乙方舉辦 (展會全稱)。 
第四條  租賃期限 
4.1 租賃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其中:進場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展覽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撤離場地日期: 年 月 日。 
4.2 乙方每日使用租賃場地的時間為上午 至下午 。乙方和參展商可以在前述時間之前 小時內進入展館,在前述時間之後 小時內撤離展館。 
4.3 乙方需在上述時間之外使用租賃場地,應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超時使用租賃場地的,應向甲方支付超時使用費用。雙方應就具體使用與收費標準協商約定,並作為合同附件。 
第五條  展覽服務 
5.1 租賃期間雙方可就以下方面選擇約定租賃費用範圍內基本服務: 
1)照明服務:
2)清潔服務:
3)驗證檢票:
4)安保服務:
5)監控服務:
6)諮詢服務:
7)其他服務: 。 
5.2 乙方如需甲方提供上述基本服務之外的服務或向甲方租賃各項設備,應與甲方協商,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費用,具體內容和收費標準應列明清單,作為合同附件。 
第六條  租賃費用 
6.1 租金的計算如下: 



場地類型 租金/平方米/天 面 積
(平方米) 天數 共 計
展覽室內場地 人民幣 /平方米/天

美 元 /平方米/天 人民幣

美 元
展覽室外場地 人民幣 /平方米/天

美 元 /平方米/天 人民幣

美 元
總 計 人民幣

美 元


簽定本合同之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支付日期 
人民幣  人民幣  人民幣 
應付款 
或  或  或 
人民幣或美元 
6.2 如果租賃場地實際使用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則租金根據實際使用的總面積作相應的調整。結算方式可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6.3 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租金: 
6 . 3. 1 簽定本合同之日起 天內,展場租費比例為 ,應付款為 人民幣或美元;
6 . 3 . 2 月 日(進場日起前 天),展場租費比例為 ,應付款為 人民幣或美元;
6 . 3 . 3 月 日(進場日起前 天),展場租費比例為 ,應付款為 人民幣或美元;
6.4 所有支付款項匯至如下帳户: 
以人民幣支付:  
銀行帳號: 
銀行名稱: 
銀行地址: 
開户名稱: 
以美元支付:(按支付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匯匯率中間價) 
銀行帳號: 
銀行名稱: 

銀行地址: 
開户名稱: 
Swift Cod:
6.5  對依法須經政府部門審查的展會因無法獲得政府部門批准導致本合同無法生效的,乙方應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並按照下列規定向甲方支付補償金。甲方在扣除補償金後如有剩餘租金,應返還乙方。 
解除合同時間  補償金 
租賃期限前 個月以上 已付租金的 % 
租賃期限前 個月至 個月 已付租金的 % 
租賃期限前 個月至 個月 已付租金的 % 
租賃期限前 個月至 個月 已付租金的 % 


第七條 場地、設施使用 

7.1 乙方應在租賃期開始前 天向甲方提供經雙方共同選擇約定的下列 文件: 
1)一式 份的設計平面圖,該平面圖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電力及照明的用量,每個區域容量的佈置圖及分佈供應點位置; 
b.電話位置分佈圖; 
c.用水區域或用水點; 
d.壓縮空氣的要求和位置; 
e.衞星電視/INTERNET 設置圖; 
f.甲方展館內部及其周圍紅線範圍內的其他佈置設計。 
2)一份與展覽有關的活動的時間表,包括展覽會、開幕儀式、進館、撤館、貨運以及設備使用等的時間。 
3)一份參展企業名錄和工作人員數,並請註明國內和國外參展商。 
4)一份使用公共設施的內容,包括設備、傢俱、禮儀設施、貴賓室和其他服務。 
5)貨運單位和裝修單位名錄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6)所有參展的展品清單,特別需要註明的是有關大型設備、大電流操作的展品及會產生震動、噪聲的展品清單。 
7)
7.2 為展覽進行搭建、安裝、拆卸、運輸及善後工作及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進行上述活動時不得影響其他承租人、展覽者在公共區域的活動。 
7.3 乙方不得變動或修改甲方的展館的佈局、建築結構和基礎設施,或對其他影響上述事項的任何部分進行變動或修改。在租賃場地的租賃期限內,乙方如需在甲方展館內的柱子、牆面或廊道等建築物上進行裝修、設計或張貼,須事先得到甲方書面許可。 
7.4 租賃期間,雙方應保持租賃場地和公共區域的清潔和暢通。乙方負責對其自身財產進行保管。 
7.5  甲方有權使用或許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場地中沒有租借給乙方的場地,但不得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租賃場地。 
7.6 乙方對租賃期限內由乙方造成的對租賃場地、設施和公共區域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7.7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展覽同期舉辦,登記大廳、廣告陣地、貨運通道等公共區域將由有關各方根據實際的租賃場地按比例共享。 
第八條  保證與承諾 
8.1 甲方保證與承諾: 
1)確保乙方在租賃期內正常使用租賃場地。 
2)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 
3)在甲方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租賃場地時,保證進入人員持有甲方出具的現行有效證件,並在進入前向乙方出示。 
4)協調乙方與同期舉辦的其他展覽單位之間對公共區域的使用。 
5)配合乙方或有關部門維護展會秩序。 
6)
8.2 乙方保證與承諾: 
1)在租賃期前 天取得舉辦展會所需的工商、消防、治安等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並交甲方備案。 
2)在進場日期前 天向甲方提供 份展位平面圖。 
3)不阻礙甲方人員因工作需要持有甲方現行有效證件進入乙方租賃場地。 
4)租賃期限屆滿,在撤離場地日期內將租賃場地恢復原狀,返還向甲方租賃的物品並使其保持租賃前的狀況。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在甲方建築物內進行廣告發布。發佈廣告如果涉及需要有關政府部門批准的,則負責申請辦理相關審批並承擔相關費用。若不能獲得政府部門批准而導致展覽無法如期舉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6)對乙方僱員或其參展者在租賃期內對甲方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
第九條  責任保證 
9.1  乙方應妥善處理與參展商之間的爭議。在乙方與參展商發生爭議,且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爭議雙方可共同提請甲方出面進行調解。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持調解。調解期間任何一方明確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調解,甲方應立即終止調解。甲方的調解非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調解不成的,調解中任何一方的承諾與保證均不作為確認爭議事實的證據。在調解中,甲方應維護展會秩序,乙方應配合甲方維護展會秩序。 
9.2 乙方應於租賃期開始前三十天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租金總額的 30%向 市會展行業協會支付責任保證金,以保證乙方在與參展商發生爭議並出現下列情況時承擔相應責任: 
1)爭議雙方經和解達成協議,乙方承諾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補償責任。 
2)經審判或仲裁機關調解,爭議雙方達成調解,乙方承諾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補償責任。 
3)審判或仲裁機關對爭議作出終審或終局裁決,乙方被裁決構成對參展商合法權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3  乙方在支付責任保證金後三天內應向甲方提供責任保證付款憑證。 
第十條  知識產權 
乙方為推動其展覽進行對甲方名稱、商標和標識的使用,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如有違反,甲方保留追究乙方侵權責任的權利。 
第十一條  保險 
11.1 乙方應在進場日期之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展館建築物責任險、工作人員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將甲方列為受益人之一,並向甲方提供保險單複印件。 
11.2 保險公司的'理賠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損失的, 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甲方有下述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按照本合同 12.4 條向甲方主張違約金: 
1)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租賃場地,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未提供的; 
2)未按本合同第 5.1 條提供基本服務,經乙方書面催告仍未提供的; 
3)未按本合同 8.1(5)條維護展會秩序,致使展會因秩序混亂而無法繼續進行的; 
4)
12.2 乙方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應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付至實際付款或解除本合同之日。 
12.3 乙方有下述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按照本合同 12.4 條向乙方主張違約金:

1)未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場地租金、設備租賃、額外服務及超時場地使用等各項應付費用,經甲方催告後 天內仍未支付的; 
2)國際性展會違反本合同規定,擅自變更展題,經甲方催告後仍未糾正的; 
3)未按 8.2(1)條規定向甲方提供辦展所需的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經甲方催告後仍未糾正的; 
4)違反本合同規定,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稱、商標或標識,經甲方催告後仍未糾正的; 
5)未按本合同 9.2 條支付責任保證金,經甲方催告後仍未糾正的; 
6)
12.4 本合同 12.1、12.3 條規定的違約金列明如下: 

違約行為發生時間  違約金 
租賃期限前 個月以上 已付租金的 % 
租賃期限前 個月至 個月 已付租金的 % 
租賃期限前 個月至 個月 已付租金的 % 
租賃期限前 個月至 個月 已付租金的 % 
租賃期限前 個月至租賃期屆滿 已付租金的 % 


以上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就超額部分損失向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12.5 守約方根據 12.1、12.3 條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在違約行為發生後 天內書面通知違約方,否則視為守約方放棄合同解除權,但不影響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和賠償責任。 
12.6 甲方違約的,應在收到乙方解除本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 天內返還乙方已付租金,並支付違約金。乙方違約的,甲方應在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 天內將已扣除乙方應付違約金後的剩餘租金返還乙方。 
12.7 除本合同 12.1、12.3 條約定外的其他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損失,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變更與解除 
13.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變更與解除。 
13.2 國際性展會變更展題,須取得政府審批機關的批准,並向甲方提供。 
13.3 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方應提前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相對方,相對方應於收到通知後 天內以書面形式答覆變更或解除方,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違反本條規定提出協商變更或解除的,相對方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15.1 本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發生了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 
15.2 本合同 15.1 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以下範圍: 
1)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地震、洪水、颶風、寒流、火山爆發、大雪、火災、冰災、暴風雨等; 
2)社會原因引起的事件,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封鎖等。 
3)
15.3 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相對方,通報不可抗力詳盡情況,提交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履行程度的官方證明文件。相對方在收到通知後 天內以書面形式回覆不可抗力發生方,逾期不回覆的,視為同意不可抗力發生方對合同的處理意見。 
15.4 在展會尚未開始前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應當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費用應當返還,雙方均不承擔對方的損失賠償。 
15.5 展會進行中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應當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費用應當按 返還,雙方均不承擔對方的損失賠償。 
15.6 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需遲延履行的,雙方應對遲延履行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若雙方對遲延履行無法達成一致,應按 15.4、15.5條規定解決。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及其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第十七條  附件及效力 
雙方同意作為合同附件的文件均是本合同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同時生效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信息披露 
甲方可以網頁等形式對外公佈本合同約定的展覽會名稱、館號和展覽日期等相關信息。乙方若調整展會名稱、展覽日期等內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通知甲方致使甲方對外公佈的展會名稱、展覽日期與乙方調整後的不一致,甲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保密 
雙方對基於本合同獲取的相對方的辦展資料、客户資源等商業信息均有保守祕密的義務。除非相對方書面同意,或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該等信息。 
第二十條  通知 
本合同規定和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聯絡均應按照收件的一方於本合同確定之地址或傳真發出。上述聯絡如直接交付(包括通過郵件遞送公司遞交),則在交付時視為收訖;如通過傳真發出,則在傳真發出即時視為收訖,但必須有收件人隨後的書面確認為證;如通過預付郵資的掛號郵件寄出,則寄出七天後視為收訖。 
第二十一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訂立補充條款或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署日期: 



乙方: 



簽署日期: 

標籤:場地 租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