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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集錦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買賣合同(集錦15篇)

房屋買賣合同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市 路小區 號樓 單元 室(建築面積平方米,儲藏室 平方米,產權證號)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 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 元整 ,即小寫 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 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萬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 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户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 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20年 月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房屋買賣合同2

現有 宅基地五改四樓房一套,面積長16米,寬14米,經中間人 , 介紹給,兩家協議如下:

一、房子需要修建成8*8兩套房,三層樓板結構,一樓上層樓板之前打圈樑,二層打眉樑,一層圈樑下是盤條四根,圈樑上是12#鋼筋2根,眉樑要求14#以上鋼筋5根;

二、賣方要求買方修建所用磚需購的,房坡用 的紅瓦;

三、買方在修成樣房打成樓梯之後,買方付賣方 圓整,由賣方選其中一套,剩下的一套歸買方所有;

四、由賣方將水、電、煤氣、暖氣幫助分成兩套的構造,買方需支付自家的費用(賣方出過元的暖氣初裝款,剩餘初裝費用由買方支付,煤氣費、家中暖氣設備費用由買賣雙方自行承擔);

五、在修建期間,如有村委會、鄰居或賣方自身原因的干擾,造成工程無法繼續或者延緩的,由賣方負全部責任,但修建期間如有工人傷殘現象,賣方不負任何責任,由買方自行承擔。

六、本協議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尚未辦理,雙方需在證件正式辦理之日,由賣方協助買方辦理(所需費用由買賣雙方自行承擔);

七、本協議簽訂之後,開工之前,賣方需保證道路暢通,水電齊全,保證買方修建工程的順利;

八、在本協議協商範圍內,如有一方違約,需向對方繳納違約金壹至伍萬元。本協議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一份,中間人持一份。

賣 方:

買 方:

中間人:

年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3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買賣下列房屋: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號_________室,建築面積共_________平方米。

經雙方設立條件如下:

第一條 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給甲方,全部價款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條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內,甲方應將上列價款付與乙方,乙方收到全部價款後,應將房屋在一個星期內騰出交給甲方。

第三條 本契約簽訂後,甲方應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產權歸甲方所有。

第四條 甲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規定,未經市有關部門及乙方同意,不得對上述房屋加層和改建。

第五條 房屋基地及底層獨用園地屬國家所有,僅供甲方使用。甲方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甲方按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繳付房產税(土地使用税)。

第六條 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關權利義務不論甲方住進與否均歸甲方。並按照管理和維修費用分擔原則,按月由甲方承擔管理和維修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 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在兩年內屬於原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保修;屬於人為的損壞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兩份(其中一份作產權登記附件)。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4

出賣人:

買受人: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地址: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甲方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而且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情況:

1、本合同所稱標的房屋是指位於貴州省遵義市海爾大道錦城花苑某幢某單元某層某號房屋。

2、該房屋建築面積共154。03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為136。65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為17。38平方米。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381994元整(大寫:叁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整)。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30萬元,剩餘房款81994元應當在辦理過户登記前全部付清。

第五條

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

2、由於房開商還未將該房屋產權證辦理完成,甲方現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之後,及時協助乙方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條

税費分擔約定: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税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税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税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税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已支付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特別約定:房屋辦理過户登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第十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

陳述和承諾條款:

1、甲方承諾:甲方擁有對本合同項下房屋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諾:真實地願意購買本合同項下的房屋。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地為貴州省大方縣,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電話:

見證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20xx年6月9日

房屋買賣合同5

原告:陳瑤瑤 女 漢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證號:1101045 住址: 聯繫電話:

被告:張春鵬 男 漢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證號:8103430 住址: 聯繫電話: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義務,將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28號210號樓16層1908A的房屋所有權過户給原告;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户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xx00元;

3、本案訴訟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25日,原告經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介紹,與被告簽訂了關於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28號210號樓16層1908A的《房屋買賣合同》,並於當日交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

雙方同意,被告應配合原告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即20xx年8月25日前)辦理完畢該房屋過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進行網籤及後續房屋過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種藉口予以拖延,導致該房屋至今未辦理任何過户手續。按照約定,被告拖延逾期辦理過户手續視為違約,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户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xx00元.

原告購買本房屋是為年底結婚作為婚房使用,被告遲遲不履行房屋過户義務已經給原告造成了諸多損失,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法庭依法判決被告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將房屋過户給原告,並賠償原告損失,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6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該房屋產土地使用年限為______權證號_______產權人_______共有情況_______抵押情況_______租賃情況_______其他限制情況_______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該價格包括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及權利,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乙方先支付十六萬元首付款作為甲方還清該房屋剩餘貸款,房產證解押,同日雙方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税費,當日支付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甲方將房屋過户給乙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過户後乙方申請住房公積金或商業貸款,並於銀行放款後付給甲方。乙方應在過户後三個月之內交付餘款。乙方交付的房價款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四條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額房款(包含定金)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將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等費用結清。在正式交接前如果房屋質量出現明顯變化如遭受水災火災等,雙方重新協商房屋合同價格,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税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户手續所需繳納的税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税費由_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後,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不含定金)返還給乙方,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雙倍定金以及乙方所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3‰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4,由於甲方向乙方隱瞞該房屋已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及其他對乙方購房決定產生影響的重要事實、導致乙方不能或不願意購買該房屋的,甲方願意向乙方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產權人一份,,乙方一份。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7

出售人與購買人就位於 ——-村 的房屋買賣事項,經充分平等協商一致,自願達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 ____村__ 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於 市 鄉 村。

2、房屋結構為混凝土,大門朝南,北屋兩層,落地式帶院子;房屋總佔地面積約為_________,其中房屋佔地約為___________,院子佔地面積__________,車庫佔地面積 :

3、房屋位置:東-至( 家),西-至( 家),北-至( 家), 南-至_公路邊,包括院內的附着物品,樹木,等設施。

4、該交易房屋由出售人 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村 組集體土地,並徵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佔有、使用。該房屋在交易前為出售人完整所有、佔有、使用,並可以出售轉讓該房屋。

三、為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人保證並承諾如下:

出售人自願根據本合同條款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出售給購買人,對此不反悔;本合同項下房屋質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質量瑕疵;本合同項下房屋與他人及村集體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該房屋出售給購買人後,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購買人,例如可以獲取的徵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出售人願意積極配合購買人辦理房屋產權的相關手續以及願意積極配合購買人爭取和維護對該房屋的權益。

四、房屋價格:

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為固定不變價格。該價格包括了該房屋使用所佔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税費。

房屋買賣合同8

1. 某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須於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後15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向某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辦理房產證,如買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領取《房地產權證》,從出賣人取得房地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情況是,出賣人於1998年9月28日領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自該日起加上180天,就是到1999年3月26日,出賣人應當在此前為買受人辦理好所買賣房屋的過户登記手續及《房地產權證》。實際上,直到20xx年7月16日,買受人仍未取得所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當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户登記手續及交付《房地產權證》時,出賣人可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户登記手續,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2.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八條等規定,出賣人移轉所售房屋的佔有和所有權為其主要義務。儘管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佔有、使用,但這只是出賣人履行了移轉所售房屋佔有的義務,只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因出賣人的原因仍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場合,就屬於主給付義務不履行,構成違約,甚至是根本違約。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定,訴訟時效自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據此觀點,上述案件中,出賣人有權援引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户登記手續,並拒絕交付《房地產權證》。

有的專家不贊同上述觀點,認為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購房人,就是出賣人履行了主給付義務,至於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只是出賣人未履行從給付義務。在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的情況下,從給付義務不得單獨適用訴訟時效,以真正發揮從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佳實現的功能。因而,在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的情況下,即使出讓人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自合同規定辦理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已經超過了2年期間,受讓人也有權請求出賣人繼續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其原因在於: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條文的規定,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移轉房屋的佔有,尤其是移轉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僅僅把房屋交給了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屆滿時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户登記手續,就是沒有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了違約,訴訟時效的期間應該起算。

有專家説,在實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是出賣人(基本上為發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權的過户登記手續遲遲未辦下來,同時因購房人(大多為小業主)的法律意識不強而往往未於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辦理過户登記手續。按照訴訟時效完成處理這些問題,顯然使已經交足了房價款的小業主遭受了重大損失。實際上,小業主恰恰值得同情,進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若保護,就不應認為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

就我個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業主,但仍然痛苦地堅持上述案型中小業主關於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請求權已經罹於訴訟時效的觀點。其道理在於:其一,小業主完全有機會、有能力及時向發展商主張辦理過户登記手續,造成訴訟時效中斷,從而使其債權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小業主卻躺在權利上睡眠,於是,就沒有充分的理由對小業主再予以優惠的保護。其二,把發展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定為違約,意味着賦予了小業主追究發展商違約責任的權利,並且,發展商逾期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給小業主造成嚴重損失時,小業主

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以便儘快甩掉包袱,進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確定,也是雙刃劍,即,使小業主獲得較大數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額,因為把發展商的違約時間定得越早,其所負違約金的累積或者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就越多。

3.買賣的房屋已經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交給了受讓人佔有、使用,並且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也辦理了過户登記手續,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一直未交付,主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房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了受讓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從給付義務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系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它只起證據的作用,已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因該證件的有無而發生改變。既然如此,在合同規定的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至今已經超過了2年,購房人一直未請求出賣人辦理該手續的情況下,如果對該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使出賣人有權抗辯,仍然拒絕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反倒是人為地製造麻煩。如果聯繫到房屋所有權人遺失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還可以補辦的現狀,罹於時效的觀點更顯得失去權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説"儘管債權證書是動產,但是它的所有權卻不能獨立轉讓。該所有權與債權不可分離,歸各自的債權人所有。"(曼弗雷德·沃爾夫:《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第320頁)那麼,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同樣應與房屋所有權聯繫在一起,二權不得分離。若對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恰恰會造成房屋所有權與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分離的結果,所以,對於此類請求權不宜單獨適用訴訟時效。

4.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除非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此處所謂約定的期間或者基於法律規定而確定的期間,簡稱為質量異議期間。一種觀點認為,它屬於短期時效。筆者對此持有不同意見,認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期間。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表現為約定期間,而訴訟時效期間為法定期間。其二,質量異議期間適用對象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中所謂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包括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修理、重作、更換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請求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權利(有學説認為這是形成權),在解釋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所謂"等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後段規定的"退貨"的救濟方式,一般情況下為解除合同,有時轉為更換,有時轉為重作,個別情況下可以轉換為代物清償。為了把退貨同修理、更換、重作相區別,不宜將它解釋為含有更換、重作的類型。從權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權利顯然屬於形成權。正是因為質量異議期間適用的對象包括請求權和形成權,就同僅僅適用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區別開來了。其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不消滅權利本身,質量異議期間屆滿則消滅權利本身。其四,於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則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其五,質量異議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與訴訟時效期間不同。其六,質量異議期間的起算點,在該期間為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場合,自約定的第一天開始起算;在無約定場合,自能夠檢驗貨物時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條),或者説自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時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若有質量保證期,自規定的質量保證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後段)。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正因為質量異議期間不屬於短期訴訟時效,所以,只要買受人在質量異議期間內將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了出賣人,質量異議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於訴訟時效制度。該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屆滿的次日。附帶指出,質量異議期間也不同於除斥期間,其理由如下:其一,質量異議期間首先為約定期間,無約定時才依據法律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而除斥期間原則上為法定期間,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

而質量異議期間制度的客體包含請求權和形成權。其三,在質量異議期間內,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質量異議期間便完成使命,訴訟時效粉墨登場。其四,如果買賣合同規定有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為當事人約定期限的開始之日;如果買賣合同未規定質量異議期間的,該期間的起算點,有時為買受人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段),有時為買受人收到標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中段)。與此不同,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複雜。合同法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場合,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最後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釋)。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條)。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

房屋買賣合同9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 ,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

2、甲方所售房屋位於____________【區(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街道)】________【幢】【座】【號(樓)】_________單元 _________號(室);

3、甲方所售房屋建築面積______ 平方米;

4、該房屋為清水房。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元整;

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2、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的一切交易税費由乙方全部負擔,乙方繳清一切交易税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補償。

第三條: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於 日內(即20xx年_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購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圓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購房款以後,必須按照乙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配合乙方辦理更名過户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3、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無任何擔保、抵押、房屋名下未登記户口、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截止到20

16年叁月肆日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

電視費等如有欠甲方補齊所以欠費及滯納金,與乙方無關。

4、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三十天內遷出户口,以備於乙方落户使用。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户手續(繳納税費)後 ___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税費,並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10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羅莊區柳樹街與工業街交匯處龍潭馨城小區8號樓一單元301室及1單元2號車庫(主房建築面積134.7平方米,車庫面積14平方米,主房地板磚、內牆已鋪完)房地產賣給乙方。

2、 本房產為羅莊街道龍潭社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開發,本合同生效後,乙方重新與羅莊街道龍潭社區城中村改造指揮部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甲方當初在購買此房時,付清首付款後,以此房為抵押從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十九萬元人民幣,期限為十年。合同簽訂時,甲方已還貸款十三個月。

3、 購房款分為兩部分,一是,現金部分,乙方需付給甲方現金人民幣,(¥)。二是,貸款的部分,貸款姓名為甲方姓名暫不更改,剩餘貸款轉給乙方續還。

4、 貸款部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續還剩餘貸款。乙方在續還剩餘貸款時應在每月的三十日前還清當月貸款,不能給甲方造成銀行的不良記錄。如果給甲方造成不良的銀行徵信記錄,由乙方賠給甲方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

5、 此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反悔。

6、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20xx年7月14日

房屋買賣合同11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下列內容在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這裏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繫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2、標的

這裏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3、價款

這裏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這裏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税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5、違約責任

這裏主要説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6、解決爭議的方式

這裏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7、合同生效條款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8、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9、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10、附件

在此説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特徵

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規範房地產轉讓的一種重要契約形式,有以下幾方面特徵:

(1)二手房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是對等的。賣方承擔交付房屋給買方的義務,同時享有收取價金的權利;買方則承擔交付一定數額價金的義務,並享有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權利。

(2)二手房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作為不動產的房屋,具有涉及金額大、風險高、手續複雜等特點,因此,二手房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以免實務中發生糾紛時難以處理。

(3)二手房買賣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所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這是由“地隨房走”原則決定的,土地是房屋的載體,房屋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才能擁有房屋所有權,因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必然伴隨着土地使用權的讓渡,反之亦然。

(4)二手房買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以雙方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為要件。這一特徵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重要區別。

(5)二手房買賣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房屋為非所有人以租賃等形式使用時,房屋的買賣就涉及到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徵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這主要表現為: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12

出賣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願將自有坐落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號__________房屋_____間、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陽台、走道、樓梯、衞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房屋價款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以人民幣________萬元,由甲方出售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准過户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點交給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户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方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以致影響主權過户登記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應繳納的一切捐税、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户登記費、契税、估價費、印花税由乙方負擔。其他税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交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另付給乙方與已收房價款等額的違約金。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按日加付5‰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後,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以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處理,並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不符,經鑑定屬實,甲方應於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牆等)所有權屬於國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佔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並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立約人:

甲方:_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簽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訂於_________市(縣)

房屋買賣合同1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情況:

甲方所售房屋位於______ 區______ 路(街)______ 號,為______ 結構;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 號",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 號";甲方所售房屋建築面積______ 平方米 。

第二條 房屋價格:

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轉讓税費由甲方(或乙方)承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由乙方付款至甲方指定銀行賬户(或現金支付)。甲方收到以上款項必須向乙方出具收條。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户手續(繳納税費)後 ___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或乙方支付首期款後___ 日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條款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税費,並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税費,並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XX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房屋買賣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1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郵編∶

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郵編∶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座落於_____________,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平方米,______室______廳______廚______衞的房產售賣給乙方。

第二條房屋價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的價款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2、上述房產價款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給甲方:

(1)甲、乙雙方共同到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辦理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轉移登記,並經交易中心受理,甲方消户當日(指甲方消户前),乙方一次性付清房產價款於甲方。

(2)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產價款。

(3)乙方於______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剩餘房產價款人民幣______元(大寫人民幣),均由乙方______前支付給甲方。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產價款,甲方應向乙方出具票據。

第三條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轉移登記。如因一方原因,致影響產權過户轉移登記,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造成損失的一方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税費分擔

1、本合同簽訂之前,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如有應交納的一切税費均由甲方負責交納。

2、本合同簽訂之後,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所發生的轉移過户登記費、契税、印花税、估價費、服務費等費用,經雙方協商由_______________負擔。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應於______前,將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房管部門確認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不能辦理出售、過户手續,甲方應在當日內向乙方退還所收的全部款項,本合同解除。

2、甲方如不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總額的______計算違約金給付乙方。逾期超過______日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應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支付元的違約金給付乙方。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乙方應按房價款總額的______計算違約金給付於甲方。逾期超過______日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應支付______元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4、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產,產權清楚,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後,如因買受前該房產產權有糾葛,致使影響乙方權利行使,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5、甲方因個人原因不再出售此房,應在三日內向乙方退還所收的款項,並付違約金___________人民幣給乙方。

第七條其他

1、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向乙方退還所收的全部款項,本合同解除。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交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壹份。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郵編∶

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郵編∶

電話∶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15

王女士於XX年10月與某發展商簽訂了《預售商品房契約》,同時王女士將所有的房款一次性交齊。按照合同的規定,XX年3月1日前房產交付使用,但至今該樓宇仍未交付使用。王女士決定採取法律手段向發展商追討違約金,但又聽人説追討違約金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於是她擔心這件案是否已過了訴訟時效,同時又聽説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為總房款的千分之一,法院將不會支持。那麼,王女士的疑慮到底有無根據呢?

律師認為,首先,要明確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要求給付逾期交樓或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時效亦為兩年。其訴訟時效是從預售商品房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的,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為業主與發展商簽訂的預售合同一般是約定按日來計算違約金的,當事人如果超過兩年後再起訴,從起訴日前兩年之外的違約金給付請求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持,但兩年之內的違約金給付請求仍然受到保護。像王女士這種情況,逾期交樓已超過了兩年,那麼從起訴日前兩年以外的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已喪失了勝訴權,將得不到法院的保護。兩年內的違約金支付請求仍然可以得到保護。

其次,違約金如何計算的問題。如果發展商逾期交樓,他已違反了合同,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一般從約定,如無約定的,則可以參照同期銀行逾期貸款滯納金的標準來計算。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當事人違約後,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一般視為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或者增加。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指的是過分高於或低於,而不是高於或低於。因為違約金的約定應當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只有約定過高或過低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整。目前,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對每日計算違約金的標準不一致,但一般是以預售人已收樓款總額為基數,最高額不超過發展商已收樓款總額。其起算點是從預售商品房約定的交樓時間第二天起計至購房人實際收到或應當收到發展商具備交樓條件後所發收樓通知之日止,以實際天數計算遲延時間。如果存在免責事由,則要將免責的天數扣除,但免責事由應由發展商舉證並要經法院嚴格審查。

律師認為,約定違約金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作為平等主體,發展商不得以合同以外的標準來承擔責任。當然,如過高而導致有失公平的,可以按法律規定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