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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賣合同合集15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買賣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買賣合同合集15篇

關於買賣合同1

甲方(買家):

地址:

乙方(賣家):

地址:

甲乙雙方以合同法為依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茲就買賣_________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一、標的

1、名稱:

2、型號:

3、數量:

4、質量:

二、貨款

單價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元。

三、交貨

1、交貨時間:乙方應於訂約後_________內按甲方指定的地點、如期送達。

2、交貨地點:

3、交貨方式:

四、驗收

甲方或其指定受領人應於收到標的後,及時驗收。如有瑕疵,應於受領後_________天內以書面通知乙方更換,逾期乙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五、付款

1、付款方式:甲方根據乙方所開出的發票數額按照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2、付款期限:甲方預付_________元,餘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六、其他費用

原則上運送費由乙方負擔。如果甲方所指定送貨地點不在_________市區內,按實際里程數每公里_________元酌收運送費用。

七、擔保

擔保人須對乙方保證,甲方能夠按期支付價金,當甲方不能履行時由其對乙方連帶賠償責任。

八、違約責任

1、標的物經驗收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數量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

2、標的物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退貨,並要求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_____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特別條款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十、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義務履行完畢後失效。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合同履行地: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2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1、甲方願將車型一輛,賣給乙方牌照號:車架號:發動機號:車身色,註冊登記日期本車手續機動車登記證書,附加完税證明,使用性質,保險種類有效期至價格:人民幣大寫。

2、此車自年月日成交後,如發生效通事故和發動機及機械損壞等均與甲方無關。此協議成交即日起,如若一方違約須賠償對方車總價值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3、過户、轉籍手續由甲方負責提供,手續發生問題由甲方負責,過户費用由方負責。

4、本車自交接之日起,以前所有的債權、費用、違章、事故由甲方承擔,以後所有的.、費用、違章、事故由乙方承擔。

5、本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協議內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備註: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電話:電話:

合同簽定地點:合同簽定地點

關於買賣合同3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質量

1.產品名稱:三星I9100(GALAXY SII);

產品品種:直板手機、3G手機,智能手機,時尚手機;

產品規格:手機尺寸:125.3×66.1×8.5mm

重量:116.0g

顏色:黑色,銀白色,白色,粉色

數量:300

價格:每部3200元、 總價:960000元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3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三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的交貨單位:乙方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2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由乙方定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甲方公司(經理)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四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1.交貨時間:20xx年5月30日

2.如乙方不能及時交貨,需及時與甲方聯繫,商量延長交貨期限。

第五條 驗收方法

1.驗收時間:貨到驗收

2.驗收手段:現場驗收

3.驗收標準:符合手機規格標準

4.負責驗收和試驗:經理驗收,技術人員配合試驗

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甲方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

第六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於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後,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應負的違約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於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_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於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的罰金。

(3)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35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的罰金。

(5)乙方未按照約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2. 甲方應負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X%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35%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三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三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6)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八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其他

1.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2.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雙方可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未作選擇的,視為選擇1):

(1)、提交清遠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並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後作廢。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1份。

購貨單位(甲方):廣州藍鯊公司(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 河源星蜂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地址: ××××× 地址: ×××××

開户銀行:廣東工商銀行 開户銀行: 廣東工商銀行

帳號:............... 帳號: ...............

電話: 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

起草理由: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同時,合同的訂立, 要保護雙方的利益,體現了公平的原則、自由原則。

關於買賣合同4

合同編號:

買 賣 合 同

(機電設備類)

出賣人(乙方):

買受人(甲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 標的物(詳細描述)

1.1 品名:

1.2 規格型號:

1.3 產地:

1.4 製造商:

2 數量

2.1 數量:

2.2 供貨內容:

3 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3.1 質量要求:

3.2 技術及設計製造標準:(可詳見技術附件)。

4 價款和支付

4.1 合同價款:

小寫:

大寫:

4.2合同價款構成:

4.3驗收合格後日內,乙方應攜帶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付款履行審查審批過程中,一個審查審批部門審查完畢後 日內,乙方應將相關資料提交甲方下一個審查審批部門審查。

4.4外部合同、非封閉結算關聯交易合同付款履行審查審批程序:

4.4.1 網下審查程序:買受人所屬單位承辦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價格管理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審計部門→買受人概預算與定額管理中心→買受人審計處(需審計處審查項目)

網下審查需出賣人提交:合同結算資料網下送審記錄表、結算資料。

4.4.2網上審查程序:買受人所屬單位業務主管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財務部門→買受人所屬單位合同主管部門→單位領導(機關職能處室、直屬部門已經領導審批的不經過此步驟)→買受人企管法規處(需企管法規處審查項目)

網上審查時,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所屬單位承辦部門網上提交結算資料後將相關資料送交至買受人所屬單位合同主管部門。

4.5乙方逾期辦理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或因乙方原因延誤甲方辦理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時,每逾期一日或延誤一日應當承擔合同價款%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由甲方合同主管部門直接扣除。

4.6本買賣按下列第 項方式支付

4.6.1 一次總付:驗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審查審批手續完成後日內向乙方全額付款。

4.6.2 分期支付:驗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履行審查審批手續完成後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其餘%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且無任何質量問題後日內支付。

4.6.3本買賣封閉結算關聯交易管理範疇,按《遼河油田關聯交易封閉結算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付款。

4.7甲方向乙方支付價款前,乙方應先將符合甲方財務要求的發票提交給甲方。

4.8 乙方應對其指定的下列賬户信息的真實性、安全性、準確性負責,甲方不承擔此信息外的任何責任。

開户銀行:

賬 號:

5 交付

5.1 交付方式:

5.2 交付時間和內容:

5.3 交付地點:

5.4 出賣人應提供的單證和資料:產品合格證、質檢證、説明書、商檢證 。

5.5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隨機備品詳見清單。

5.6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6 包裝

6.1 包裝標準:

6.2 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及標識的具體要求:

6.3 包裝費用由出賣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6.4 包裝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貨物毀損滅失或其他後果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責任。

7 運輸

7.1 運輸方式:

發貨地點:

到達地點:

收貨人:

7.2 運費及相關費用承擔:

7.3 出賣人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4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貨物交運後,買受人變更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8 驗收與安裝調試

8.1 驗收

8.1.1買受人應在貨到後日內,確定驗收日期,並提前日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委派人員參加驗收。如果出賣人接到買受人通知後未按照通知確定的時間參加驗收,視為已同意買受人單方進行驗收並接受驗收結果。如果買受人逾期未進行驗收,視為已完成驗收。

8.1.2驗收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要求和標準,如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8.1.3 驗收結果與合同約定不符,出賣人應負責 。

8.2 安裝調試

8.2.1出賣人免費安裝與調試。

8.2.2出賣人應在驗收後日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與調試,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和標準,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轉。買受人在安裝與調試過程中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2.3安裝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標準,並且運行成功,雙方代表可在日內現場簽署安裝竣工書。但不免除出賣人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和質量保證期內所應承擔的責任。

8.2.4 設備整機經聯運測試完全符合約定的技術指標,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後,即完成了對全部設備的最後驗收。

8.3 在安裝調試期間,如果出賣人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於出賣人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出賣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説明書的.錯誤造成買受人設備、材料損壞,出賣人應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賠償買受人的損失。

8.4 雙方對驗收與安裝調試過程中因設備技術和質量等方面出現異議,應提交 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機構進行鑑定。

9 質量保證

9.1 質量保證期限自完成8.2.4約定事項之日起 個月。

9.2質量保證期內,由於出賣人責任導致設備停用時,則質量保證期應按實際停用時

間相應順延。

9.3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出賣人不能按買受人的要求無償返修或返修後質量仍不符合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將不再返還。

9.4買受人派員或委託第三方監造設備,並不替代或解除出賣人對產品質量的責任。 10 保密

雙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給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術服務及培訓

11.1出賣人負責買受人進行與本機電設備有關的技術培訓。培訓的目的是保證設備能夠正常運行,使買受人掌握設備的整體結構和操作規程,達到能夠獨立進行設備管理及日常維護,具有初級故障診斷與處理能力的技術水平。

11.2培訓內容

11.2.1 為維護及安裝工作所必須的全部工作文件的講解;

11.2.2 設備的安裝和測試;

11.2.3 設備的操作和維護;

11.2.4設備的結構及與系統有關的知識。

12 違約責任

12.1 出賣人未按期交付貨物,每逾期一日,應向買受人支付遲延交付部分貨款金額 %的違約金,同時負責賠償給買受人造成損失。

12.2 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出賣人支付未付貨款金額 %的違約金。

12.3 如發生15.3.3情形, 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2.4 出賣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對設備的安裝調試,應賠償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

12.5 一方違反本合同第10條約定,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12.6 發生其它違約情形,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13 不可抗力

13.1 由於不可抗力,如火災、地震、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

關於買賣合同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高質量完成20_年全縣園林綠化工程,確保花卉質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林業有關法律法規及種苗管理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花卉品種、要求、數量、價格、金額。

二、乙方必須按相關技術要求,負責花卉的起苗、包裝,並按甲方要求運輸至栽植地點,由甲方負責驗收,並開具相應的花卉收據。對達不到要求的花卉,甲方有權拒絕收苗。

三、甲方要給乙方明確提出起苗時間,提前1天通知乙方。

四、乙方必須提供花卉“一簽兩證”,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提供方便,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其他: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6

供方:

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了明確農作物種子供、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共同利益,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需方向供方訂購以下品種、數量、質量和價格的'種子:

二、供方對以上種子出具農作物種子檢驗證書(標明種子實際質量指標)供需方複檢,需方收到貨後15天內,對發芽率、淨度、水分三項指標複檢完畢,純度在收貨後該作物的第一個生產週期內複檢完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供方,逾期視為種子合格。

三、調運種子前,供方要按需方要求,出具種子經營許可 證複印件、發貨時需方與供方對每批種子共同取樣,分別封存,以備種子複檢和鑑定,樣品保存至該批種子於生產收穫結束。

四、供、需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等供貨、付款,如有變化,供、需雙方另行協商達成補充合同,否則,視一方為違約,違約方要賠償守約方違約金額10%經濟損失費。

五、所需供品,乙方根據當地生態類型進行合理佈局,若由於越區種植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如種子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由甲方負責賠償相應損失。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在合同外增加補充條款,增補條款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實際,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訴訟主體的審查

(一)一般性審查

1、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注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姓名或名稱的準確性,以及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審查。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户口簿、出生證明等身份證明資料;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檔案、社團資格登記證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發生變更的,應以變更登記資料為依據。

3、通過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除應確定各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外,還應查明是否存在訴狀中所列訴訟主體與實際參加訴訟的主體不一致、訴狀中所載明的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證載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與其公章使用的名稱不符的情況,以及因訴狀中載明的當事人出生日期不準確而影響對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認定的情況。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前,發現原告訴狀中所寫的被告姓名或名稱與被告身份證、工商登記材料登記、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稱不一致的,應徵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見,原告同意更正的,應准許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達訴狀後,被告也認為原告起訴的名稱與其實際名稱不一致的,裁定駁回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後發現上述錯誤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應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徵求原、被告意見和進行相關更正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5、經審查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或第三人為自然人,而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應書面通知該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原告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加訴訟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訴的,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應注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訴訟主體方面常遇到的難點是在認定有關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時的主體追加問題。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難以確認的,原告僅起訴單位或個人的,應詢問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則應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對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如原告申請追加,則應依法追加被告,並全面查清事實,對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作出認定,並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裁判。

二、當事人應當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要點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簿、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併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合同關係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3、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户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二)舉證責任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

1、對原始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及鑑定問題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原告已經提供了原始債權憑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由被告申請鑑定,被告也最便於提供檢材,不申請鑑定的,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這枚公章,因在此情況下,要求被告舉證基本上屬於客觀上不能,則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檔案材料、被告對外使用該公章的證據(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欠條、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認為該枚公章是假的,與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真實公章樣本,申請鑑定。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該枚公章,但其認可與原告間存在業務關係,也存在欠款關係,只是對數額和公章存有異議,則不能把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原告,被告應就其欠款事實進行進一步舉證。

三、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關係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

2、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對於付款的影響。

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1)出賣人是標的物的所有人,還是合法佔有人或非法佔有人。

(2)財產所有關係是單一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3)買賣關係發生後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情況。

4、買賣關係的形成情況:

(1)雙方建立買賣關係的時間、地點,有無書面協議。

(2)買賣關係的建立是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誤解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行為。

(3)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法、權利轉移時間、標的物交付日期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明確。

(4)有無規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為。

(5)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

(1)出賣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方法將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2)買受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接受標的物,交付價款。

(3)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原因,違約方的主觀過錯情況,有無不可抗力的原因。

(4)當事人有無繼續履約的能力。

四、法律關係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無效的情況應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從當前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出發,一般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

(一)買賣合同中職務行為的認定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方面有爭議的,以下幾種具體情況應予充分注意:

1、只有業務員簽字,沒有註明單位名稱的.,或是雖然註明了單位名稱,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的情況下,如單位予以認可,則認定職務行為;如單位不予認可,則要看債權人或是業務員的舉證情況,要適時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債權人或業務員有證據證明系單位欠款的,認定為職務行為,否則只由業務員個人承擔責任。

2、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採購人在離開公司後以單位名義為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帳務清單、購貨清單等材料時,如單位追認,自無爭議;如單位不予認可,則需債權人舉證,如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徵,則可以認定職務行為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僅憑此條主張權利,則不能認定為職務行為。

3、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採購人未離開公司,只是調離原來的部門,雖然其所出具的欠條的可信度大於離開公司後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

4、債權人向工地運送建築用材料,個人給出具欠條的,如能證明債務人單位當時有該工地、材料也送至該工地、單位當時在該工地也有該職工,一般可認定為職務行為。如向工地送的是饅頭等生活用品,收到人註明某某公司但未加蓋公章的,如單位不予認可,則應對該生活用品的使用時間、用量、地點、需求人身份方面具體分析,查明相關事實,如綜合情況符合工地使用的,則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5.其他職務行為的認定。

(二)被告帳面記載和發票記載的名稱與主張權利人不一致時的事實認定問題

實踐中,時常有被告帳面記載的是欠某某單位款,業務往來時的發票也是該單位開具的,但主張權利人是個人,被告認可是與發票上記載的單位發生的業務關係,不認可與個人間的買賣法律關係。

在單位出具證明證實欠款屬於個人債權的情況下,個人持有相關債權憑證,應認定個人與被告間存在買賣法律關係,個人有權主張欠款。

(三)發票能否作為付款憑證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故發票應作為付款憑證。

現實生活中,發票與付款脱節的情況經常存在。對收到發票,給對方出具了收到條,但沒有註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張已給付貨款或是不到庭答辯的,應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習慣,原告僅憑一發票收到條主張欠款事實的,對欠款事實不能認定,有其他證據的,應綜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如發票收到條上註明“收到發票,款未付”字樣的,則應認定欠款事實。

(四)債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行為中需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比如轉讓時可能涉及諸如質量、折扣、維修等方面時,能否將債權單獨轉讓的問題。

互負義務的債權轉讓,一是涉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應從嚴掌握。如實務中,有的公司把債權轉讓給了第三方,第三方現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債權債務人之間可能還存在很多如折扣、維修等問題的爭議,且原債權人已經瀕臨破產,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後仍保留其應負之債務,但債務人實現其權利已基本為客觀上所不能,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單獨轉讓權利損害了債務人利益,轉讓行為無效。

二是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問題

1、不能把提起訴訟視為通知的一種方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轉讓應當通知。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讓人也無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就談不上提起訴訟可視為通知的問題。

2、通知義務的履行問題。債權人向債務人郵寄了轉讓通知,但債務人不承認已收到,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對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審查,不宜過於嚴格,一般要求有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回執即可。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債權人應當負有通知義務,也可由受讓人把加蓋有債權人公章的債權轉讓通知代為送達給債務人,受讓人直接送達自己製作的通知材料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效果。

(五)違約責任

違約金責任方式的適用原則是“當事人約定”原則。

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的,債務人應支付違約金。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未約定標準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當事人有違約金約定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對有付款期限的,按約定;未約定付款期限的,按法定,即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否則自次日起即應負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未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的,不適用違約金責任方式,僅可賠償實際經濟損失,標準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活期存款利息或是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計算,兩種標準均可,以當事人主張為準。

原告主張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應提供證明其直接損失的證據,不能證明的,不予支持;能證明的,以其損失為上限作調整。被告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法院根據情況調整時應以違約金幅度為限,對於因時間的積累導致違約金過高的,不予調整;其他情形需要調整時,不應高於人民法院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六、本類案件中關於車輛買賣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一)審理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能以《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認定汽車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

《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舊機動車交易必須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中心進行或辦理車輛轉籍過户登記手續,買賣合同方能生效”,該辦法是國務院貿易部於1998年3月9日頒佈的部門規章,不屬於行政法規。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未對未辦理轉籍過户登記手續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作出明確限制,故不能以此作為判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二)當事人將自己所購但還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房屋賣於他人,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的規定,不是《合同法》第52條認定合同無效的強制性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1994年頒佈的法律,此法的頒佈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術上多用“不得”等字樣來表達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時在立法的內容上也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下的商品房交易狀況,有滯後性;從《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對實踐中此類買賣合同都認定為無效不利於物的價值的有效、充分使用,在審判實踐中,應儘量減小合同無效的範圍。因此,不宜以買賣合同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其無效。

2、此種轉讓房屋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而成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種情況下,出賣人合法取得了對房屋的直接佔有,其轉讓該房屋的行為是有權處分,不是無權處分,買賣合同不應當因此認定為效力待定。

七、本類案件判決主文的標準化表述

(一)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時的表述:

一、被告X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給付原告XXX貨款XXX元。

二、被告X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自XXX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XXX計算。

(二)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時的表述:駁回原告XXX的訴訟請求。

(三)當事人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時的表述:

一、原告XXX與被告XXX於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XX合同無效。

二、原告(或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返還被告(或原告)合同價款XXXX元(或XXX物)。

(四)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並各自返還財產時的表述:

一、解除原告XXX與被告XXX於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XX合同。

二、原告(或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X日內返還被告(或原告)合同價款XXXX元(或XXX物)。

關於買賣合同8

甲方:(購買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銷售方) 法定代表人

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甲方承建的成渝釩鈦科技有限公司釩深加工項目中所需鋼材由乙方提供,為此,特達成如下鋼材買賣協議。

一、鋼材品種及數量:

所需鋼材以實際供貨量為準。

二、鋼材價格

鋼材結算價格組成:鋼材龍網站價+組織費+吊裝費+運輸費=合同價。

1、鋼材龍文網價:甲方必須提前兩天提出進貨計劃給乙方。

2、乙方負責車輛運輸到四川威遠鋼鐵有限公司。

三、鋼材的質量驗收及交貨方法:

1、建材:盤元、圓鋼、螺紋鋼,型材:槽鋼、角鋼、工字鋼、焊管、板材等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盤元以過磅計量為準。建材和型材以理論重量計算為準,甲乙雙方當場驗收,並在送貨單上標明該批鋼材的重量,單價和金額,以供貨當日龍文網的所供鋼材指導價作為辦理結算的依據,並附甲方所需一切檢驗、檢測報告等資料,甲乙雙方授權代表須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

2、甲方在收到貨後三日內應對該批鋼材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自行負責,如出現質量異議,甲方須在收到貨的五日內通知乙方,並附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單,甲乙雙方共同派員到現場取樣送質檢部門複檢,如依然不合格,則乙方應立即收回不合格鋼材並馬上組織合格鋼材送到工地。

四、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1)貨到工地後組織人員及時驗收卸貨,卸貨費用由甲方承擔。

(2)按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鋼材款。

2、乙方義務:

按甲方所提供的計劃單及時供貨。

五、結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給乙方結算方式為月結,盤元每噸鋼材的單價組成是:龍文網上的價格/噸+150元/噸資金佔有金+130元/噸運輸費+30元/噸吊裝費=鋼材單價/噸。

螺紋鋼每噸鋼材的單價組成是:龍文網上的價格理論重量計算+130元/噸運輸費+30元/噸吊裝費=鋼材單價/噸。

鋼板每噸鋼材的單價組成是:龍文網上的價格/噸+100元/噸資金佔有金+130元/噸運輸費+30元/噸吊裝費=鋼材單價/噸。按過磅重量計算。角鋼/槽鋼每噸鋼材的`單價組成是:龍文網上的價格/噸+130元/噸運輸費+30元/噸吊裝費=鋼材單價/噸。按理論重量計算。

2、乙方從送貨之日起(以第一次送貨開始)每月的20日之前甲方必須付清乙方所供的全部鋼材款。

3、甲方給乙方付款:現金或網轉,甲方支付30%的承兑匯票。

4、乙方給甲方所供的全部鋼材(型材、建材)不開任何發票(增票、普票),將發票費用作為一個月的資金利息,只以送貨單作為結帳依據。

六、違約責任:

1、甲方如果在當月內未付清乙方鋼材款,送貨後第二個月按每天每噸4元計算作為乙方的資金佔有金。

2、甲方要求乙方所供不符合和廠家的貨,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授權代表:

甲方指定王鵬安、鍾平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二位同志為甲方鋼材驗收並在送貨單上簽字,以作為甲乙雙方結算依據。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達不成一致協議,由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管轄。

九、此協議共計三頁,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後可達成補充協議,所訂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手印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委託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9

筆者在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過程中,發現下述幾個問題是當事人爭議較大的,亦是法官裁判案件時的疑難點,試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的講話精神,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實踐中,還大量存在着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以“舊村改造”名義建設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屬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義開發建設的房屋,還有部分企事業單位在國家劃撥土地上違規開發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會出售。對上述幾類房產是否適用司法解釋,實踐中認識很不統一。有人主張以開發建設者是否符合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條件為據確定房屋是否適用司法解釋,有人主張對司法解釋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擴大解釋,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亦包括違規開發者,只要是向社會公開銷售,均應適用司法解釋。還有人主張以商品房開發建設用地是否為國有土地作為是否適用司法解釋的條件之一。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均不正確。一項法規的適用範圍,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規定。上述司法解釋亦不例外。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其適用範圍作出了規定,即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根據開發建設者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是否向社會公開銷售來確定。基於上述認識,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的房產之買賣不適用解釋,不管是否公開向社會出售;安居工程等國家對購買對象有限制條件的房產,不管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均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解釋的適用與否與開發用地是否國有、開發過程是否違規無關。對此處所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作狹義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為避免與行政權力的衝突,法院只應進行形式審查,對企業在實體上是否符合該類企業的法定條件,法院不作審查。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並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鑑於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於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着案件審理的方向。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上述對合同的分類,看似直觀而易於理解,但仔細研究就發現其分類標準模糊不清,未能對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出兩分,是個不成功的分類。其分類好象是按工程建設的過程進行的,但並未作兩分,因為在竣工和驗收之間還有時間間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設過程分類的原則並未得到徹底貫徹,還揉合進了竣工驗收為合格這一法律評價結果。如此,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未達合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歸於哪一類?同時,即使按上述方法分類,在面對紛繁複雜的現實生活時,還是往往產生不同的認識。如:何為竣工、何為驗收?

對於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於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基於此,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着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的理念。

此外,根據筆者瞭解的建設工程和房地產管理法知識,我國法律對何為工程竣工未作解釋。根據漢語詞典的解釋,竣工為工程完了。但對何為驗收,我國法律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兩方面作了不同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為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驗收結果應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筆者認為,上述第一個驗收是建設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其結果只説明建設工程質量狀況;第二個驗收是綜合驗收,驗收結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進入市場的條件。商品房買賣糾紛中,要解決的問題是房產是否符合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並符合入住條件的商品房,因此,對其中的竣工驗收應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理解、適用。

最後,區分合同種類時還遇到一個程序問題:確定工程進展情況的證據資料一般掌握在開發商手中,而當了被告的開發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資料,法院是否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合法性)為由主動調查取證?或依照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將上述證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房地產開發商一方當事人?筆者認為,前一種作法法律依據不足,後一種作法可採。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説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於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為房地產

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4、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房產權轉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特殊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產權轉移的違約責任是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

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該條司法解釋中,“由於出賣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該條司法解釋採納的是什麼歸責原則?筆者傾向於理解為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如下:“由於出賣人的原因”,顯然不包括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如與開發商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關係的第三人的原因;而嚴格責任原則是不分原因,只要有違約就有責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該條解釋規定的是法定違約責任,責任程度與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於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此,適用條件應儘量嚴格,上述認識亦是促使筆者對上述違約責任作過錯責任理解的原因。

5、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鑑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麼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麼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6、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亮點。上述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明確了雙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適用範圍,防止其運用的任意性,對於正確維護開發商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實踐中,因惡意違約行為客觀性較強,較易審查和認定;而對於欺詐行為如何認定,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欺詐行為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欺詐行為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為中,虛假陳述是作為,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和認定,爭論很多。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見王教授所著《違約責任論》有關內容),有義務告知對方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應認定為故意隱瞞,並提出認定故意隱瞞的關鍵是確定是否有義務向對方陳述真實事實。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從理論上為我們確認隱瞞行為,提供了簡明和可操作的規則。但王教授未對如何認定“故意”發表意見。筆者認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隱瞞顯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情況。應該承認,存在由於過失而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這就要求查明當事人的主觀情況,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情況,結合法律是否確定其有告知此真實情況的義務,若均是確定的,而當事人未告知,並造成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可認定欺詐行為成立。欺詐行為一般較難認定,但筆者認為,有關的法條上有“故意”二字,就應該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認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關於買賣合同10

養殖户(甲方):

收購方(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為促進貽貝業健康發展,使養殖户和經營方得到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數量

甲方確保將其養殖的 (根)鮮貽貝銷售給乙方。

二、規格

甲方提供的貽貝規格應達到乙方的要求。

三、價格

按照隨行就市。但是,為了保護乙方養殖的積極性,雙方確定最低收購保護價為: 元/公斤

四、提貨方式

乙方到甲方養殖所在海域或甲、乙方商定的收購地點。

五、檢驗方法

根據質量要求當場進行驗收,邊收購邊檢驗。

六、結算

乙方收到貽貝之日起1個月內結算完畢。

七、協作

在遇到颱風等自然災害時,乙方應按其能力協助甲方做好相關措施,因颱風而提前收割的貽貝,規格未達到要求的,乙方應儘量予以收購,在價格上雙方予以協商。

八、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要求履行本合同的,乙方不負責對其今後養殖貽貝的收購(包括颱風季節的`協作);乙方延遲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延遲部分貨款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九、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可採取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養殖户(簽字):

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收購方(蓋章):

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關於買賣合同11

公司(以下稱買受方)

公司(以下稱為出賣方)經友好協商,特此訂立以下條款:

第1條定義

“驗收手冊”是指由出賣方提供並由雙方確認,供雙方檢驗設備是否符合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標準所用的一種文件。

“規定資料”是指與本系統相關的、執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圖紙、數據和其他資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設備(結構或性能)不符合驗收手冊有關規定之處。

“現場驗收”是指買受方按照驗收手冊對出賣方安裝的設備所作的最後驗收。

“技術規格”是指本協議附表A。

第2條銷售主體事項

出賣方願意出售,買受方願意購買下列設備:

設備技術要求

設備性能必須符合所規定的性能,達到技術規格和規定數據的標準,並提交全部適用的,必要的圖紙、數據和其他技術資料。

出賣方應於20xx年9月日之前準備且提交給買受方驗收手冊草案副本2份。由買受方在日內審議和批准驗收手冊。

本協議正文規定如與附件規定相牴觸,以本協議正文規定為準。驗收手冊若與技術規格或規定資料相悖,則以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為準。

第3條價格

……

第4條支付

買受方在收到出賣方的發票後,必須按下列期限付給出賣方款項:

4.1簽約後支付總價30%的定金;

4.2買受方處交付設備並安裝調試後,支付總價的60%的貨款;

4.3驗收保留款為總價10%的貨款,在設備調試合格後第12月內支付

第5條交貨與驗收

出賣方應在20xx年11月25日前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工作;並完成驗收手冊所規定的各項檢測;同時,出賣方須在設備驗收單證上簽字,證明業已完成檢測。驗收單證上應註明雙方認可的,且應由出賣方在雙方議定的期間內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現場驗收應在20xx年11月26日起進行。

第6條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須作成書面形式,詳細説明更改對技術規格、價格、性能、設計、驗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將交付備件的更換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項的'影響,而且應由雙方公司簽字。

為修補瑕疵或改善設備,出賣方可適當對技術規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這種更改不會嚴重影響總買價、功能特性、性能、備件的更換性能。

第7條保修

出賣方保證不會因設備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以及設計不完善而導致設備達不到技術規格要求。

該設備及部件,從簽署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之內出現故障,出賣方負責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7日內進行調換或修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均由出賣方承擔。如出賣方不履行上述保修義務,則應承擔買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8條其它

本合同為雙方的完整協議,以前協議雙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適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陳述、談判、信函、承諾、協議、協商和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均作廢。

賣方買方

關於買賣合同12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房屋。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主要是適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誠實信用,農村房屋買賣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而目前有關土地管理法規關於農村宅基地流轉的規定皆為禁止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效力規範,不能以此確認買賣合同的效力,而國務院辦公廳的兩個通知不能算作法規,不能作為合同無效的依據。

司法實踐中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適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誠實信用,農村房屋買賣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而目前有關土地管理法規關於農村宅基地流轉的規定皆為禁止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效力規範,不能以此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而房屋出賣方在違規出賣房屋獲得利益後,因土地升值、拆遷補償等原因主張合同無效,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如確認此類合同無效,將嚴重損害社會的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社會根基,違反誠實信用的賣房者獲益,而遵守誠實信用的買房者卻蒙受損失,賣方贏得了訴訟卻要承擔高額的締約過失賠償責任,而買方獲得了賠償卻要面臨騰房搬遷。

在我國房屋被賦予了很多社會意義,房屋不僅是居住場所,也體現為居住人的財產、社會依附關係。尤其是房屋買賣大多發生在幾年甚至十幾年前,經過多年的經營,房屋買受人對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強烈的認同感,建立了較為穩定的社會關係,確認合同無效意味着買受人穩定的生活將面臨巨大改變,在感情上難以接受。並且大多買賣行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入住並支付了房款,很多辦理了房屋登記變更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甚至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因此,需要認真審查房屋買賣的現實情況,包括合同履行、房屋的權屬、是否經過登記、有無翻建、是否具備騰房條件等。

在實踐中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利益影響,尤其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差異受到的損失,來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對於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利益,而惡意主張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判決要以“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有利於規範交易行為”為指導,起到制約農民審慎處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以實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總之,應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該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關於買賣合同13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1,男, 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2,女, 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xxx0)徐民三(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上訴貴院。

上訴請求

1、撤銷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xxx0)徐民三(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或者由貴院查清事實徑行改判。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案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該房屋買賣合同須由上訴人四人共同行為,且以被告黃某為主導。

無論是合同的發起還是合同的履行(錢款往來)其中真正的主導應是上訴人黃某,而非上訴人謝某1。一審法院認為,謝某1始終代表四名上訴人,顯然定性不當。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黃某母親陶某所得動遷款項為大部分錢款所購置,且至今謝某1仍與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從整個房屋買賣過程來看,是由黃某提出售房,並讓謝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辦理掛牌,之後與被上訴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黃某出面,甚至被上訴人的兩次付款均是由黃某收款(謝並不在場),且匯入賬户也是黃某私人賬户。而且,從被上訴人提供的一審證據(8月19日的電話錄音)顯示,謝某1在與被上訴人協商該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明確表示關於房屋買賣的問題“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見謝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訴人,他也自知無法代表所有上訴人。

其次,從雙方簽訂過的協議的簽字人員來看,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上訴人四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3月11日簽訂的“協議”由除謝某1之外的三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到了7月25日簽訂的“協議”則僅有謝某1一人與被上訴人兩人簽字,而恰恰是7月25日的“協議”遭到了其他三名被上訴人的一致反對。這就更有力地説明,謝某1從未代表過其他上訴人履行過任何法律行為

再者,雖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四名上訴人的聯繫電話都為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但並不能表明謝某1就取得了其餘三人的全權委託。僅填寫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一則是為了便於進行及時聯繫,二則也只能説明,由謝某1作為聯繫人而已。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謝某1始終代表四被告與中介和原告進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協商,……”,故而推定謝某1就取得了代理權的原因之一,這顯然是擴大了僅作為聯繫人的權利範圍,並且也忽視了其餘上訴人應享有的對房屋的處分權。

二、7月2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系效力待定協議。

7月25日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系中介製作,乃甲方謝某1與乙方朱某私下擬訂。在甲方一欄僅有上訴人謝某1一人簽字,其他上訴人當時並不知情,後來知曉該事後,明確表示反對,至今其他上訴人對該協議堅決不予追認。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上訴人認為,第一,上訴人謝某1根本不構成表見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該意思表示;第二,該協議違背了除謝某1之外三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且不予追認;第三,該協議並未生效,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故該協議不應作為本案證據予以採信。一審法院在該合同不具備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訴人也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其餘三名上訴人授權於謝的情況下,僅以內心確認的方式,推定謝具備締約的代理權,從而認定7月25日協議有效的理由之一是與事實不符,也於法無據的。

至於上訴人黃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謝某2於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三名上訴人始終不予承認7月25日簽訂的“協議”的有效性,但迫於房屋產權證原件仍握在房產中介手中(現在房產證仍舊在房產中介處),三人是出於索要房產證原件的目的而前去,並非是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講,若四人真是前往辦理過户登記,當場得知僅僅修改合同中的過户登記時間,即能辦理過户登記,當天馬上即可進行修改,無須拖延。而事實並非如此。故一審法院認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辦理過户手續,並進一步推定三名上訴人用行為對7月25日之協議的`效力進行了認可及追認,顯然不符合邏輯。

三、約定違約金數額畸高,違約條款應為無效。

上訴人謝某1與被上訴人於7月25日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若一方構成違約,則按照房價款的日百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首先,7月25日所簽訂“協議”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釋應作對被上訴人不利解釋。一審中,上訴人曾就提出被上訴人與中介公司存在利益關係,因被上訴人承諾若該房屋買賣成交,則由其單獨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顯然,該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其真正目的是針對上訴人而設定,不具誠實性。

其次,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及時得以履行,其責任因由被上訴人承擔,因被上訴人錢款無法及時到位所導致。至7月25日,被上訴人錢款已到位,故向上訴人提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即7月25日之“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數額畸高違約金,顯然是出於保護被上訴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9條,一再強調違約金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的違約金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當屬無效,不應予以支持。

綜觀本案,原系被上訴人由於無法按時籌措錢款履行合同,導致合同沒有按時過户,系違約在先。上訴人之一謝某1在無授權情況下,僅一人與被上訴人達成延期過户協議,該延期過户協議應屬效力待定,不應成為本案判決之依據。此外,本案涉案金額高達209萬元,屬爭議額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數眾多並存在責任不一,涉及的法律關係又較為複雜,一審期間上訴人曾提出希望該案件轉為普通程序,以便於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然而一審法院並沒有採納上訴人的建議,反而在還沒有查明事實,又缺乏有力證據的前提下,並加以判決,導致上訴人一審敗訴,並將面臨將市值高達250萬元的房屋近似無償地轉讓於被上訴人。上訴人家中耄耋老人無不老淚縱橫,茶飯不思,每每想至即將無處安老,悲痛欲絕。一審法院對於多處法律行為認定不當,故懇請二審法院,維護上訴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發回重審或徑行改判。

上訴人:

年 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14

機電產品購銷合同

需方/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機電產品事宜,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數量、價格

賣方保證所提供的所有設備是全新的,並且採用賣方最新設計和合格的材料製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規定的質量、規格、型號等要求。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執行國家、地方頒發的質量標準和行業標準。在供貨時附出廠説明書、合格證,作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1、設備自安裝、調試合格之日起保質期 2 年。。

2、因設備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乙方所在地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鑑定。

3、產品的風險自發貨之日起轉移至買方,但產品的所有權自買方付清所有款項之日起轉移至買方,在買方付錢所有款項之前,本合同所述的產品的.所有權歸賣方。 四、違約責任

1、逾期交貨的,乙方應每天按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

3、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違約方除應承擔本協議第八條的違約責任外,還自願承擔守約方為實現權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法院訴訟費等。 五、其他: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 月日 年月 日

關於買賣合同15

1.本合同文本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閲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省建設廳政策法規處(0851-5952717)諮詢。

2.本合同所稱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4.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後在空格部位填寫。

5.本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

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的,應在空白行劃斜線,以示刪除,未刪除的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6.在合同簽訂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所售房屋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原件)等資料。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自願將其所有的座落於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_號__________棟______單元__________層__________號的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市場準入證》證號為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屬__________結構,用途為__________,乙方已對該房屋狀況作了瞭解,願意購買該房。

第二條土地使用權情況

該房屋的土地宗地號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初始取得方式為__________[出讓][劃撥], 《土地使用證》證號為__________,使用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止。

第三條計價方式及成交價格

甲、乙雙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按。__________[套][建築面積]計算,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元;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

(一)一次性付款:乙方應於_______________前將購房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二)分期付款:乙方應於_______預付購房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元)給甲方,並於__________支付購房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給甲方,餘款於__________結清。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上述房屋的權屬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如甲方提供的不是真證件,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全部已付款,並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並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二)甲方不得對下列房屋進行交易:

(1)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6)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或者出租抵押房地產的: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如出售的房屋有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如出售的.房屋有設定抵押、出租等情況,甲方應告知乙方,並自行約定解決。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已付款的____%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三)甲方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申請時,應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

(四)如甲方房屋附屬設施(包括煤氣、水管、電線等)老化,存在安全隱患,甲方應在房屋交易前將情況如實告知乙方。

第六條房屋交付使用時間

甲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房屋附屬設施及室內裝飾等(詳見附件二)一併交付。

第七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如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應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___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已付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支付購房款,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甲、乙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不得超過9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申報成交價格,辦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不能在______日內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支付已付款______%的違約金及賠償損失。

第十條,房屋交易税費及其他費用的承擔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房屋交易應納税費的規定,繳納各自應當承擔的税費。

在上述房屋______[權利轉移][交付使用]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電訊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在 [權利轉移][交付使用]後,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十一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

(一)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房屋平面圖、房屋四至範圍、房屋附屬設施狀況、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電訊等其他費用的支付情況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份,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份。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及房屋四至範圍(略)

附件二:房屋附屬設施狀況及室內裝飾情況

(1)附屬設施

(2)室內裝飾

(3)其他設備

附件三:租賃、抵押和其他所有權被限制等相關情況房屋共有人意見:

同意出售上述房屋

(簽章):

(簽章):

租賃情況:

抵押情況:

其他所有權被限制情況:

附件四: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電訊等其他費用的支付情況

除下列應由甲、乙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外,在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權利轉移][交付使用]前未支付、未結算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在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權利轉移][交付使用]後,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1)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2)由乙方承擔的費用:

標籤: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