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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

為便於代理人在委託權限內處理委託事務,有利於委託代理合同的正確履行,委託代理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委託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

1、委託代理合同的主體。委託人和代理人必須具體、明確。即合同當事人條款必須明確。

2、委託事務條款。委託代理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委託別人辦理某一特定事務,所以關於委託事務的具體事項、委託權限、範圍及委託代理的有效期限,都要具體、明確地列入委託代理合同。

3、權利義務條款。對於雙方有償的委託代理合同來講,權利義務條款是必不可少的,這樣有利於當事人履行義務,發生了糾紛也比較容易解決。

4、代理報酬條款。委託事務的`費用、報酬和收益,雙方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應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報酬計算方法,所需費用金額、支付時間、結算方式一一列入委託代理侖夙中。對可能帶來收益的委託事務,雙方還應在合同中明確收益俏歸屬及交付辦法。在一般情況下,代理人除收取約定的代理費外,對受託辦理的事務所取得的收益,不再享有權利,應全部歸委託人所有。

5、賠償責任條款。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應針對可預見的損失情形,訂立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條款及相應的損失估價、賠償方法。

6、連帶責任條款。如果委託代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兩個以上,則這一方的當事人為連帶責任人,共同對另一方當事人在委託權限內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對此,應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載明。

標籤:代理 委託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