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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當前,可能對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產生影響的,有以下幾個較為突出的因素:出租人是否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審查

影響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對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審查,是我國對融資租賃業的特殊要求所決定的。由於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不僅僅是從事租賃,還包括其他金融業務、國際貿易等,因此,國家對這類企業實行嚴格控制,未經行業監管部門批准,其他企業不得以融資租賃作為常業經營。否則,即應認定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首先應當肯定的是,融資租賃是一項金融業務,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必須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許可。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發佈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顯然,此規定將金融租賃作為必須經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此條款並未以投資主體作為區分是否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標準。

同樣,如果由人民銀行(現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吸收外資的話,僅由銀監會批准是不夠的,還需由商務部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資格進行審批。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發佈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也將金融租賃列為金融業務。而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卻無需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僅履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人民法院不得不承認並接受這一現實,認可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法性。這與我國長期以來,沒有一部規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為的法律,導致行政權限劃分不清有關。

融資租賃方式

融資租賃方式的多樣化是租賃產品創新的一個重要手段。《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租賃方式,就包括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槓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等。實踐中,還有各種不同租賃方式的結合。在審理不同融資租賃方式下的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不僅對採取《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以租賃方式進行的.融資租賃交易予以承認,而對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範的、具有創新性的租賃方式不會輕易否定其效力。

融資租賃物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涉及融資租賃物件時,統一使用了租賃物的稱謂,沒有對租賃物給出一個清晰的概念和限定,而將這個問題留給了融資租賃的實務、監管和司法部門去解決。《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採取概括的方式規定:“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採取列舉的方式,規定租賃物包括“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機械設備及其附帶技術”。比較兩個《辦法》可以看出,對租賃物的種類認識有所不同,固定資產包括了不動產,不包括無形的技術在內;而附帶技術則包含了具有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