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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服務合同範文6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服務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服務合同範文6篇

服務合同 篇1

摘 要: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現實生活中勞動關係也呈現多樣化的形態,作為一種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服務期制度也越來越廣泛的出現在勞動合同條款中。作為對現實的迴應,我國法律也逐漸完善了對服務期的規定,然而對於服務期的性質界定以及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係,無論實務中還是學理上都爭議頗多,本文對此做一些簡單的分析與探討。

關鍵詞: 服務期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

一、我國法律中服務期制度的歷史及概念考察

1994 年7 月頒佈的《勞動法》沒有規定服務期制度,此前的國家和地方勞動合同立法也沒有涉及。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單位固定勞動關係、限制勞動者恣意辭職的一種手段,服務期雛形首度出現在1995 年原勞動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1995〕第264 號)文件中。該文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1996年10 月,原勞動部頒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其第6條承認,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條款,或因單位提供培訓、特殊福利而約定的服務期,可視為勞動合同中的專項條款或專項協議,只要內容與法律、法規不相沖突,應當認定是合法有效。此後,一些地方的勞動合同立法開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服務期制度,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14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15條等。20xx年通過的《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3個條款從法律層面對服務期做出了統一性的規定。20xx年國務院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17條對服務期制度做了補充細化。

對於服務期協議的定義,法學界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有學者指出,所謂勞動關係中的服務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

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應當為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限。[1]這也是目前相對流行的説法。也有學者認為,所謂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基於和單位的特殊約定而必須為單位服務的期限。[2] 所謂服務期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先履行或承諾先履行相應義務或為勞動者提供某種特殊待遇的情況下,要求勞動者對其承諾為本單位工作滿一定年限作為補償並在該期限內不另謀職業的特定契約。服務期協議屬於一種特殊的雙務性民事約定,它是在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所形成的,以用人單位先履行或承諾履行勞動合同以外的義務為前提,以勞動者承諾暫時不另謀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內為本單位提供工作義務為“交換條件”的民事契約。[3]

二、服務期制度的正當性的考察。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度,就其內容來看,有着不同於市場經濟體制成熟國家的特徵。首先,在勞動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場經濟體制成熟國家普遍實行的是以不定期勞動合同為常態、定期勞動合同為特殊狀態的勞動合同制度,並且大都對定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及續訂次數有着較為嚴格的限制,即實行的是短期限、嚴續訂的制度;我國實行的則是將定期勞動合同、不定期勞動合同均作常態施以法律規制的制度,對定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和續訂次數幾乎沒有任何限制,實行的是寬期限、寬續訂的制度。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規則方面,因為定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均較短,受不確定因素影響的概率較低,當事人雙方對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個較短期限的勞動合同比較容易進行判斷、評估,市場經濟體制成熟國家一般都承繼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規則,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均有較為嚴格的限制。而對不定期勞動合同,則採較為寬鬆的做法,僅引入解僱保護制度——特別是解僱禁止以及預告制度,以維護勞動者的正當利益,除此之外雙方均可相對比較自由地解除合同;我國勞動法因為視勞動合同的各種期限均為常態,因而對各種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履行規則均採用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規則,即在不定期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解僱權的行使與定期勞動合同一樣受法律規定的限制,而無論是定期勞動合同抑或不定期勞動合同,勞動者均可以隨便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在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方面,市場經濟體制成熟國家多數允許當事人就定期勞動合同的履行約定違約責任;而我國的勞動法,就其立法精神來看,應當是排斥了違約責任對勞動合同期限的適用。第四,市場經濟體制成熟國家對具有不同地位的勞動者,實行的是差異化保護的制度;而我國勞

動法並沒有將具有僱主特徵的勞動者以及強勢勞動者從普通勞動者中分離出來實行差異化保護,而是予其享受與普通勞動者同等的保護。

我國勞動法的這些特徵所導致的不良後果之一,就是勞動者辭職權過於寬泛,部分強勢勞動者毫無誠信,隨意乃至惡意跳槽,造成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當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用人單位能夠選擇的途徑只有兩條,即或者不對人力資源進行各種各樣的投資,但這顯然不符合正常的經營邏輯,蓋因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資源的競爭,不對人力資源投資,幾乎等同於放棄競爭。因此,用人單位能夠選擇的第二條途徑只能是尋找替代手段,而服務期正好能滿足用人單位的這一正當需求,從而成為用人單位樂於選擇的方案。因此可以説,服務期制度的正當性是毋庸置疑的。[4]

三、服務期的法律性質

實踐中的服務期較之勞動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點:(一)是服務期是勞動者因享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諾,而勞動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勞動者享受用人單位的特殊待遇為條件; (二)是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於後者;( 三)是服務期的法律性質在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勞動合同一般期限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限;(四)是服務期由於同勞動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對應,對勞動者有約束力,而勞動合同一般期限依《勞動法》第31 條的規定對勞動者幾乎沒有約束力。但是,當勞動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務期所覆蓋時,對勞動者也就具有了約束力,這可稱之為勞動合同特殊期限。

關於服務期的法律性質,可以有兩種選擇:第一,賦予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同樣屬性,當服務期長於原勞動合同期限時,可視為是原勞動合同期限的延長,在延長期間雙方可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義務,也可以約定變更原勞動合同義務。第二,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而服務期尚未屆滿時,勞動者有義務在剩餘服務期內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而新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原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新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5]

立法對服務期的定性的選擇,有兩種模式:

(一)是單一定性。法律作出強行性規定,只選擇某種定性,即勞動合同期限或勞動合同續訂義務期限;

(二)是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規定,允許雙方當事人約定選擇這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在現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為兩種:上海模式。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條例》第14 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係終止。在這裏,勞動合同續訂義務期限被作為選擇的第一順序,勞動合同期限被作為選擇的第二順序。江蘇模式。《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5 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超過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當事人可以相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等相關內容。當事人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裏,勞動合同期限被作為選擇的第一順序,勞動合同續訂義務期限被作為選擇的第二順序。

單一定性的兩種選擇的比較。將服務期定性為勞動合同期限,表明服務期專項協議是對原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的變更,其法律後果是原勞動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間,如果符合法定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仍然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在這裏,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具有確定性,即可以確保勞動關係的繼續運行。而將服務期定性為勞動合同續訂義務期限,則不能當然確保勞動關係繼續運行。這是因為,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條款仍然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要求對方接受其單方提出的合同條款的權利,也沒有應當接受對方單方提出的合同條款的義務,在單方提出的條款不合法時更是如此。也就是説,雙方就新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達成一致是合法現象。如果強

制性要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新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尤其是強制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單方提出的合同條款,那就違反了勞動合同訂立應當協商一致的原則。這兩種定性的比較表明:就服務期對勞動關係繼續運行的保障程度和對勞動者的約束程度而言,勞動合同期限大於勞動合同續訂義務期限;就其法律後果的利益傾向而言,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續訂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對大於在勞動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認定是否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難易度而言,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義務的認定相對容易,而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續訂義務的認定相對較難。

組合定性的兩種模式的比較。在上海模式中,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兜底選擇,強化了服務期對勞動者的約束力並且可以降低認定勞動者是否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成本,但對勞動者相對不利。在江蘇模式中,把勞動合同續訂期限作為兜底選擇,相對弱化了服務期對勞動者的約束力,並相對提高了認定勞動者是否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成本,但對用人單位相對不利。

四、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係

概言之,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所必須約定的一般條款,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它同時也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其性質乃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而共同達成的表明雙方勞動合同關係有效存續的起止時限。服務期則是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已經先履行或承諾履行勞動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義務的情況下,單方作出的要求勞動者承諾必須為本單位工作滿一定年限的期間。

第二,前提不同。勞動合同雙方在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勞動合同之外的權利義務關係,因而該約定一般沒有特定的前提條件。而服務期約定則一般是以用人單位已經或承諾為勞動者先履行勞動合同以外的義務或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待遇為前提的,服務期約定實質上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以在一定期限內為本單位履行工作義務,同時承諾不到其他用人單位另謀就業,也不自謀職業,以此作為對用人單位先履行或承諾履行相關義務的回報。

第三,適用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法》第19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法定必備條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締結勞動合同時,必須要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起止期限。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

服務合同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居間方居間,買方、賣方、居間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委託居間事項

買賣雙方委託居間方促成訂立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標的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

賣方委託事項:賣方委託居間方向其報告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媒介服務。

買方委託事項:買方委託居間方向其報告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媒介服務。

  第二條 居間方提供的居間服務範圍

1、接受買方購房委託併為買方提供房地產信息,陪同買方看房;

2、對買賣雙方當事人資格、房地產產權信息的合法性進行查驗;

3、向買方準確傳達或報告賣方的真實意圖(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權屬、現狀、房價、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4、接受賣方的售房委託併為賣方聯繫合適的買方;

5、提供銀行抵押貸款、公積金貸款等事項的諮詢服務;

6、向賣方準確傳達或報告買方的真實意圖(包括但不限於房價、付款方式等);

7、對買賣雙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期限等事項提供諮詢服務;

8、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

9、協助買賣雙方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等相關手續;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居間服務時間

居間服務時間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確定:

1、居間方提供的居間服務自接受買賣雙方委託時起,到買賣雙方簽定關於上述房產《存量房買賣合同》之日居間服務結束。

2、居間方提供的居間服務自接受買賣雙方委託時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間服務結束。

  第四條 買賣雙方權利義務

1、買賣雙方有權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賣合同相對人瞭解本合同所指交易的相關信息。

2、買賣雙方有權自行確定相關買賣內容。

3、買賣雙方在居間方未促成《存量房買賣合同》成立時有權拒絕支付佣金。

4、買賣雙方有權要求居間方告知進行房地產交易的現行税種、税率及其他應承擔的費用種類。

5、買賣雙方對居間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等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居間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居間方權利義務

1、居間方向買賣雙方報告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媒介服務。

2、居間方在促成《存量房買賣合同》訂立時有權向買賣雙方要求支付佣金。非居間方過錯買賣雙方未能訂立合同,居間方有權要求買賣雙方支付必要費用。

3、居間方應按照買賣雙方的委託,據實告之居間方所知的買賣雙方提供的房地產信息。

4、居間方應告知買賣雙方進行房地產交易的現行税種、税率。

5、居間方承諾對交易過程中所知悉的賣方或買方的私人事務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條 佣金收取

居間方在買賣雙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時,向買方收取佣金為房產成交價格的_________%,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向賣方收取佣金為房產成交價格的_________%,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居間人向買賣雙方合計收取的佣金基準價格不得超過合同成交價格的2.5%)。如因買賣雙方原因最終未能完成該房產產權過户的,該佣金不退還;因居間方原因導致該房產產權不能按規定過户的,居間人應退還佣金,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其他事項

居間方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户,按買賣雙方的約定進行劃轉。居間方設立的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開户銀行為: ,賬號為: 。

買賣雙方約定,交易資金結算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確定:

(1)買賣雙方商定使用居間方提供的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帳户。

(2)買賣雙方商定自行結算,簽訂《交易結算自行劃轉聲明》,供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備查。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居間方如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私下串通等情況,損害買方或賣方利益的,利益受損方有權解除合同,居間方應退還佣金,並向利益受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買賣雙方承諾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按時支付全額佣金。否則,未支付方除向居間方承擔支付佣金的義務外,還須向居間方承擔為實現佣金權利所產生的其他必要費用。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與其他文件的衝突解決

三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承諾及協議,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_________份。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請求當地消費者委員會調解處理,或者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數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一式_________頁,由買賣雙方及居間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不作為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依據。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執業人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號:______________

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服務合同 篇3

甲方(僱主):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家政員): 身份證號: 電話:

丙方(居間方):

甲乙丙三方是平等民事主體,三方是平等民事關係。三方本着自願的原則,協商簽訂本合同,以確保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一條 服務內容:

甲方同意僱用乙方為其提供 □全日制 □住家制服務。乙方也願意為甲方提供此項服務。

第二條 服務時間:_____ 年 ____月 _____日至 _____ 年 ____月 _____日。

乙方服務時間為:□住家 □白班 _____到_____ (時間) 。

第三條 服務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服務費:乙方服務費為_________元/月(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合計日薪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若對乙方服務不滿意,甲方有權要求丙方調換人員或中止合同。若終止合同,則扣除乙方實際工資後的剩餘服務費將退還甲方。

2. 甲方有權拒絕乙方在其住宅從事與約定服務無關的活動。 應向乙方明確服務要求、生活習慣,合理安排日常家庭事務,必要時予以示範;提前告知乙方重要家庭成員信息,如疾病、生活習慣等。

3. 對乙方在服務期間和服務場所的安全負責,不得指使其從事危險工作;如遇乙方突發急病或其他傷害時,甲方應採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乙方離開服務地點外出,未按時返回或發生意外,甲方應在24小時內通知丙方。

4. 家用電器使用方法各異,甲方應提前告知乙方家中的煤氣、水、電及家用電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因甲方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甲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安全妥善保管家中的現金和貴重物品,以免發生糾紛。

5.甲方應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勞動,應向乙方提供與其一般家庭成員基本相同的伙食,甲方為其提供適當和安全的居住場所不得安排與異性成年人同室居住。

6.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乙方實施搜身、扣押錢物、毆打謾罵、威逼等行為。

7. 乙方下户離崗時,甲乙雙方均應認真檢查各自有無財物丟失或人身損害。乙方離崗後,合同各方不再為他方損失承擔責任。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培訓或用户的要求操作,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導,尊重甲方的生活習俗,善待服務對象,愛護甲方財物。

2. 請假外出應徵得甲方同意,禁止擅自離崗。如確需提前終止合同,應提前到丙方處辦理手續,經丙方同意方可中止提供服務。

3. 有權拒絕從事與合同內容不符的工作,有權拒絕為其他第三方服務,有權拒絕在非約定地址服務;有權與有侵權行為的甲方、丙方解除合同。

4. 不得在甲方住處從事與合同約定服務無關的活動;不得有任何主觀惡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人身或其他權益受侵害的,乙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

第七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驗證甲乙雙方身份信息;為甲方委派身份經過驗證、體檢合格並達到相應技能的員工,認真兑現各項服務。

2. 為乙方建立服務檔案,記錄乙方的工作經歷;指導督促乙方執行合同的各項約定;對乙方進行一定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訓。

3. 因乙方原因(如生病、事假等)或甲方原因(如服務日期變更)造成乙方不能履約時,有權為甲方調換同等級別的人員。

4. 有權向甲方瞭解乙方的工作情況,有權對乙方的錯誤行為進行批評指正。有權調查並協助解決甲、乙雙方產生的糾紛。

第八條 終止合同

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並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給乙方:

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 不服從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崗;

4. 被證明有偷盜行為的;

5. 不能勝任相應工作的;

6. 身體有病,不能繼續從事工作的。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在執行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到公司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則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合同 篇4

為滿足居民不斷增長的醫療衞生需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文件規定,乙方將向甲方提供健康管理和尋醫問藥為主要內容的基本醫療衞生服務。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提供的簽約服務內容

項目1、建立居民健康檔案服務。建立居民健康檔案,並根據居民個人健康信息,每年對其進行1次健康狀況評估,制定個性化的健康計劃,使居民及時瞭解自身健康狀況。

項目2、健康教育和健康諮詢服務。每季度至少發放1份健教材料;每月組織一次健康教育講座,普及健康知識,開展健康諮詢。

項目3、7歲以下兒童健康管理服務。為適齡兒童提供第一類疫苗接種服務;為新生兒提供家庭訪視,為7歲以下兒童提供不少於11次的健康管理、諮詢指導服務。

項目4、孕產婦保健管理服務。對孕婦提供不少於5次孕期健康管理服務,為產婦提供產後訪視和42天健康檢查;為育齡婦女提供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等健康知識諮詢和指導。

項目5、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每年對6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諮詢和指導服務不少於4次,健康體檢1次。

項目6、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務。對明確診斷的高血壓、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進行治療、行為干預、監測和健康評估,提供定期隨訪、用藥指導、健康教育及諮詢等服務,每季度不少於1次;每年提供1次健康體檢。 項目7、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務。對居家知情同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隨訪、康復指導服務,對患者家屬進行培訓,每季度不少於1次;每年提供1次健康體檢。

項目8、傳染病管理。對居家醫學觀察的傳染病密切接觸者提供預防指導。

項目9、諮詢服務。對在健康管理中發現問題的,及時給予醫學指導或轉診建議。

項目10、轉診和預約服務。優先提供三級醫院轉診和預約服務。 項目11、上門服務。為行動不便、確有需要的簽約居民,提供上門訪視、家庭病牀等服務。

項目12、其他服務。根據居民健康需求,開展其他適宜基本醫療衞生服務。

項目1、2、9、10,向所有簽約家庭成員提供,其餘項目根據簽約家庭成員具體情況和雙方約定,選擇提供。

二、服務收費和結算

項目1-10,由政府向乙方購買免費提供給甲方,項目11-12及其他雙方商定服務事項,由乙方根據物價部門的定價或雙方協商後報物價部門備案確定。出診、藥品、檢查等費用由乙方工作單位收取,出具收據。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

甲方應將自己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尊重乙方服務過程,配合衞生行政部門和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等對乙方簽約服務工作的考核評估。按照雙方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收費項目費用。

(二)乙方

乙方應保護甲方的個人隱私,履行服務內容告知義務,主動提醒甲方接受服務,及時整理服務信息,保持服務的連續性、綜合性、主動性。

四、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滿,若甲方無異議,自動續約。如需解約,甲方需提前一月告知乙方,並簽字確認。

六、附則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均視為違約。遇不可抗力造成協議不能履行的,乙方不負責任。

(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乙方工作單位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處理。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反映,投訴監督電話為 。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家庭醫生)簽名:

聯繫電話: 服務電話: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解約時間: 年 月 日

服務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總則

為保證中信國安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維修站點項目順利實施,安徽四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全權委託北京藍衞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承擔承擔湖南人防4.5M通信天線調試及佈線工作。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程名稱

湖南人防4.5M通信天線調試及佈線工程服務。

第三條 工程項目及技術服務內容

湖南人防4.5M通信天線調試及佈線工程服務。

第四條 工程工期

乙方應自收到甲方派工單並收到甲方支付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通信天線的調試及佈線工作。

第五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負責提供所使用衞星的參數、信標及驗收標準。

2 負責制定工程計劃及組織協調工作。

3 負責待調試站點管理協調工作。

4 全權委託乙方承擔調試任務。

5 按時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工程款。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乙方負責通信站點4.5M天線的調試及天線到機房位置的佈線工作。

2 乙方負責向甲方用户交流天線調試及線纜的鋪設情況。

3 站點調試完畢及線纜鋪設完成後,乙方向甲方提交端站維修報告。

4 在調試過程中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執行,自覺維護甲方的形象和信譽,

5 乙方保證小站的正常接收和發射。

第六條 衞星遠端站工程技術服務費

湖南人防4.5M通信站點的調試及佈線工程:人民幣7000元

第七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以方支付合同全款人民幣7,000元,以方安排工程師上門對站點進行調試,同時乙方應就合同全款為甲方提供正式發票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發生的任何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由雙方在友好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協商解決。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給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補充説明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務合同 篇6

搬遷方(甲方):___________搬遷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1)傢俬(2)電器(3)日用品(4)書籍(5)雜物(6)貴重物品:電腦、服務器

二、搬遷搬出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搬遷搬到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簽訂搬遷合同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五、包裝要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進行標準包裝。也可由乙方進行包裝,但包裝前應檢查物品,保證安全運輸。

六、乙方責任:保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抵指定地點。對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變質。在裝卸、運輸途中一旦出現貨物丟失、短少、變質、損壞等情況,原則上按到達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另有約定的,按約定限額賠償。但如果貨物的缺失和損壞是由不可抗力、貨物自身屬性決定的合理損耗或是甲方過錯造成,則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一般貨物保險由乙方負責,貴重貨物保險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及時對送達貨物進行檢驗,逾期未收貨,應向甲方支付保管費用。

八、包裝運輸總費用:___________。

貨物到達並驗收完好後一次性付清:_____________

九、甲方違約責任:乙方按要求將貨物送達後,甲方如不足額支付運輸費和保管費,乙方對貨物享有留置權。

本合同在雙方履約後即行終止。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標籤:範文 合同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