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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案例

某公司研究開發部主管王明合同到期,公司有意與其續簽合同,王明不願意,要求離職。人事部經理在給王明辦理離職手續時,發現公司曾與王明簽訂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協議約定:王明在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同行業其他企業或業務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工作,作為補償,公司在王明離職後3個月內向王明支付人民幣1萬元;同時又約定:若王明違反約定在相關公司工作,須向企業支付違約金1萬元,且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代表競業禁止條款的無效。

勞動合同法案例

王明在離開公司時,不願意領取1萬元競業限制補償金,並且在離開公司1周後,就去了一家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上班。

王明的這種做法合法嗎?公司又該怎麼辦呢?

根據雙方協議規定,公司在王明離職3個月內要支付1萬元,除非雙方簽字認可才能變更協議。所以公司只要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給王明1萬元,公司就沒有違背協議。而王明的行為顯然違背了協議,公司可以按照協議規定追究王明責任。

現在的情況是,公司在王明離職後按約定向他支付人民幣1萬元,但若王明不願領取,公司就應書面向其説明,不管領不領1萬元補償金,原競業禁止協議仍然有效。拒絕領1萬元的書面説明必須讓王明簽字認可。當然公司也應注意該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給王明1萬元補償金。王明離職時公司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要求其簽名確定已接收通知)王明前來領取補償金;或者以書面及電話通知的形式告知其補償金已直接劃到其個人卡上,銀行有紀錄可查。若因王明個人原因未領補償金,且到競爭關係的單位上班,公司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及法律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方面並沒有違約,因為合同中規定公司只要在員工離職後3個月內支付補償金即可。違約的是王明,王明放棄1萬元補償金並不代表原公司違約,也並不等於原公司默認他可以違反協議。也就是説,在王明離開公司時,無論王明是否願意接受補償金,公司都應主動與其協商有關競業限制的相關問題。此事發生時如果還在3個月的時間範圍內,公司則可以向王明提供補償金,並要限制其在現有公司的工作,追訴其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責任,王明須向企業支付違約金1萬元

因此,公司在王明離職時,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辦理退工手續,同時要求王明以書面形式確認不願領取1萬元補償金這樣的事實,或要求公司法律顧問/律師等專業人士到場作現場筆錄,以作為將來訴訟的證據材料。其次,在確定王明已違反公司與之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後,立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法律武器維護公司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