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合同協議

買賣合同***文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而筆者就最常見的貨物買賣合同通過示例,進行簡單分析。
推薦閲讀:買賣合同 合同
運的,以買方所在地為驗收地點;買方自提的,則以賣方所在地為驗收地點。當然也可以約定其他地點,本案中明確了賣方倉庫交貨,因此驗收地點就是賣方所在地的倉庫。

買賣合同***文

七、 結算方式不合規範

本合同第十條規定了帶款提貨,現金結算。前者意思是到賣方所在地驗收後,支付貨款(買方履行支付義務與賣方履行交貨義務同步進行),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賣方為了保證貨款及時收取,要求現金結算,這就與國家有關現金管理規定相違背。應該以票據形式進行,即以支票、本票、匯票或者電匯等形式進行。

另外,本案中沒有規定支付貨款是否是全部貨款。雖然從交易慣例上可以推定是全部付款,但是在沒有明確約定全部支付的話,買方完全可以説是部分履行。這也就為結算上發生爭議埋下伏筆,所以加上“全部”貨款就比較合理。

八、 違約責任規定明顯有錯誤

合同中第十二條規定了違約責任有:需方應當預付定金款50000元,違約金30000元。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全部經濟損失。實際這是錯誤的:

1. 混淆了定金與預付款概念。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預付款是預先支付的貨款,屬於先部分履行,是不能要求雙倍返還的。

2.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相競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説只能違約金要相等同於實際損失,不能收了違約金又要賠償損失。該條款的規定與法律相牴觸無效

3. 如果把上面50000元理解為定金的話,那麼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就是説也只能在50000元定金與30000元違約金中選擇一個作為責任承擔方式。另外,定金規定是合同標的金額20%,也就是説30000元比較合適。

所以,合同應該修改為:“賣方支付定金30000元作為合同擔保,合同履行後可衝抵貨款;一方違約造成對方實際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把定金罰則的擔保責任與賠償損失的違約民事責任放在一起,起到約束雙方的作用。

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空洞合同第十三條對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只是約定“按合同法規定執行”。是非常空洞無約束力的。我國合同法對解決爭議方式規定有四種:和解、調解、訴訟、仲裁。

和解就是合同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合同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實踐中工商等行政部門、仲裁機構、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調解。但不只有這三個部門,可以説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主持調解);

訴訟則是人民法院作為***門的民事主管職權,對合同糾紛通過訴訟程序進行審判的司法活動,其效力是最高的也有整套司法程序進行的,雙方因此耗費的精力與財力也是最大的解決方法;

仲裁也稱公斷,是由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組織)主持下,對合同爭議糾紛進行裁其仲裁結果裁決是受到國家認可與

標籤: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