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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貿易合同合集九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際貿易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國際貿易合同合集九篇

國際貿易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買雙方確認根據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1.貨號 名稱及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合計:

總值(大寫):

允許溢短_________%。

2.成交價格術語:_________(□FOB□ CFR□CIF□ DDU□_________)

3.出產國與製造商:_________

4.包裝:_________

5.裝運嘜頭:_________

6.裝運港:_________

7.目地港:_________

8.轉運:□允許□ 不允許;分批裝運:□允許□不允許

9.裝運期:_________

10.保險:由_________按發票金額110%,投保_________險,另加保_________險。

11.付款條件:_________

□買方通過_________銀行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_________期信用證。

□付款交單:買方應對賣方開具的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後_________天付款跟單匯票,付款時交單。

□承兑交單:買方應對賣方開具的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後_________天承兑跟單匯票,承兑時交單。

□貨到付款:買方在收到貨物後_________天內將全部貨款支付賣方(不適用於FOB、CFR、CIF術語)。

□_________

12.單據:賣給方應將下列單據提交銀行議付/託收。

(1)運單

□海運:全套空白抬頭/指示抬頭、空白背書/指示背書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已裝船清潔海運/聯運正本提單,通知在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陸運:全套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裝車的記名清潔運單,通知在目的地_________ 公司。

□空運:全套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記名空運單,通知在目的地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

(2)標有合同編號信用證號及裝運嘜頭的商業發票一式_________份。

(3)由_________出具的裝箱單或重量單一式_________份。

(4)由_________出具的質量證明書一式_________份

(5)由_________出具的數量證明書一式_________份

(6)保險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7)_________簽發的產地證一式_________份

(8)裝運通知:_________

另外,賣方應在交運後_________小時內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給買方第_________項單據副本一套。

13.裝運條款:

□FOB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以電報/電傳/傳真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數量、金額、包裝件、毛重、尺碼及裝運港可裝日期,以便買方安排租船/訂艙。裝運船隻按期到達裝運港後,如賣方不能按時裝船,發生的空船費或滯期費由賣方負擔。在貨物超過船舷並脱離吊鈎以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負擔。

□CIF或CFR

賣方須按時在裝運期限內將貨物由裝運港裝船到目的港。在CFR術語下,賣方應在裝船前2天電傳/傳真/電報買方合同號、品名、發票價值及開船日期,以便買方安排保險。

□DDU

賣方須按時在裝運期限內將貨物由裝運港裝運至目的港。

□_________

14.裝運通知

一俟裝載完畢,賣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電傳/傳真/電報買方合同編號、品名、已發運數量、發票總金額、毛重、船名/車/機號及啟程日期等。

15.質量保證:

貨物品質規格必須符合本合同及質量保證書之規定,品質保證期為貨到目的港_________個月內,在保證期限內,因製造廠商在設計製造過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貨物損害應由賣方負責賠償。

16.商品檢驗:

賣方須在裝運前_________日委託_________檢驗機構對合同之貨物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貨到目的港後,由買方委託_________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17.索賠

如經中國_________檢驗機構複檢,發現貨物有損壞、殘缺或品名、規格、數量及質量與本合同及質量保證書之規定不符,買方可於貨到目的港後_________天內憑上述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要求索賠。如上述規定之索賠期與質量保證期不一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買方仍可向賣方就質量保證條款之內容向賣方提出索賠。

18.延期交貨違約金

除雙方認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遲於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如買方同意遲延交貨,賣方應同意對信用證有關條款進行個性和同意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本條規定的違約金。違約金總值不超過貨物總價值的5%,差率按7天0.5%計算,不滿7天仍按7天計算。在未採用信用證支付的情況下,賣方應將前述方法計算的違約金即付買方。

19.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約,賣方概不負責,但賣方應將上述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買方。

20.爭議之解決方式:

□任何因本合同而發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中國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_________

2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定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22.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DDU 術語系根據國際商會《Incoterms 1990》

23.文字:本合同中、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釋上,若有異議,以中文解釋為準。

24.附加條款(本合同上述條款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_________。

25.本合同共_________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 篇2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20xx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並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於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於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後,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後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1999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於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願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賣方違約包括不交貨、少交貨、遲交貨及交貨造成的違約,交貨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賣方根本違約或賣方在寬限期內沒有交貨導致的違約。買方違約包括因買方不付款、延遲付款、不收貨、延遲收取貨物造成的違約,以及因買方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寬限期內履行義務,或者聲明其將不履行導致的違約。

二、國際貿易合同履約中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救濟措施,但是要求買方沒有采取阻止賣方繼續履行的救濟措施。《公約》將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首要措施,表達了保證交易穩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是指賣方交付了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但是交付的貨物內容或者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時,供買方選擇適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即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內容相符的貨物。

3、要求賣方修理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修理的救濟措施針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的情形,並且貨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對貨物的瑕疵部分進行修理、修補或調整,使其符合合同約定。但是請求修補的通知應當在《公約》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4、要求賣方減價

根據《公約》第50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貨物的價值低於合同約定的貨物的價值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減價。減價的數額以交貨時交付的貨物的價值與合格貨物的差額為準。

5、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依《公約》第49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買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賣方的救濟選擇

(1)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宣告合同無效。

三、結論展望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經濟大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應當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結合我國本土經濟交易習慣及文化,借鑑地吸收國際的相關法律制度、糾紛救濟措施和機構設置,推動我國違約制度在立足本土特點的基礎上飛躍發展,進而保障我國對外貿易主體的經濟利益,促進我國在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設,鞏固我國在國際經濟領域的大國地位。

國際貿易合同 篇3

__(招標者名稱)

__號招標項下供應__(貨物名稱)的投標保函

本保證金在此作為投標者____(投標者名稱,以下簡稱投標者)向招標者____(招標者名稱)提供____(貨物名稱,以下簡稱貨物)的投標保證金。

____(銀行名稱)無條件地並不可撤銷地承諾並保證本行,本行繼承人及本行的受讓人,在收到你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的書面通知後,立刻無追索權地向你方支付相當於合同總額____(百分比),金額為____(具體金額)的款項。

a)投標者投標後,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書,或

b)在得到合同授予通知後,投標者未能和你方簽訂合同,或

c)投標者中標後,未能在合同生效後的____日曆日內出具可以接受的履約保證金保函。

不言而喻,本保函從出具之日起生效,自該日起的____日曆日內有效,和在經你方與投標者同意並通知本擔保人的任何延長時間內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終止並/或解除本保函。

19__年__月__日

開證行名稱

開證行的正式授權簽字人

公章

日期:____

地址:____

國際貿易合同 篇4

甲方(委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傳 真:

手 機:電子郵箱:

乙方(居間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傳真:

手 機:電子郵箱:

鑑於:

甲方為提高收購量,在各個國家需要尋找適當的.供應商。乙方願意介紹客户給甲方。如果乙方完成甲方委託的成交事項,甲方願意支付相應報酬。乙方與客户間報價的差價之部分歸乙方所有。為了明確各方責任,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在尋找的供應商,並促成甲方與該供應商簽訂有關的購買事宜。

第二條 居間期限:(可不可以是永久的?)

第三條 佣金/差價計算方式、支付期限與支付辦法

如果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後,為甲方找到了合適的供應商,並促成雙方簽訂了購買合同或直接交易,那麼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應報酬。該報酬的具體計算方式為:

(1)差價:甲方公司與乙方介紹的客户簽訂業務合同為準,合同編號: 號,客户名稱:

乙方所介紹的客户 銷售價格每噸 元,乙方即獲取價格每噸 元的差價.

(2)居間服務報酬的支付時間為:甲方公司發出訂單後,與客户簽定合同後,以該合同上規定客户發貨時間和貨物實際到達時間為準,往後計算三天,在該三天內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報酬和差價金額部分。

居間服務報酬和差價金額支付辦法為: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將有關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户。

帳號:

户名:

第四條 居間費用的負擔:

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乙方負擔;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必要費用 壹千 元人民幣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客户的有關資料;

2、在乙方與供應商進行溝通協商之時,就有關的貨物價格、數量、質量等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指示進行;

3、甲方應當保證其合約的完整執行,由其引發的糾紛,均與乙方無關;

4、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與方法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報酬,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權按應付數額的千分之一收取滯納金。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盡最大努力完成甲方的委託事務,如果乙方成功完成委託事項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差價金額部分支付乙方指定的賬號內,如果乙方未能成功完成委託事項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報酬,甲乙雙方各不承擔責任;

2、乙方不對甲方與客户之間的合同提供擔保。

3、乙方對甲方的有關商業祕密、商業信息、經濟情況等,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 保密條款

本合同的有關內容,均為重要的商業祕密,甲乙雙方均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則另一方有權要求泄密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居間範圍

甲方的關聯公司及乙方向甲方介紹的客户的關聯公司為居間範圍,在這個範圍之內的交易事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價部分金額。

第九條

第十條 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拋開乙方直接跟乙方介紹的客户及其關聯公司的違約責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

第十條 本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只能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解除,否則,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就解決合同協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任務;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所引發的爭議,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其它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簽署:

甲方:乙方:

國際貿易合同 篇5

一、國際技術貿易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能力

技術能力是一種存量,它是歷史積累的結果。技術能力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形的技術能力,表現為創新主體技術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隱含的技術能力,表現為創新主體的成員所擁有的知識、技術技能以及組織經驗等。就國家而言,常常表現為一國人力資本存量的多寡;就企業而言,具體表現為企業員工所擁有的技術技能以及組織經驗。發展中國家通過國際技術貿易直接引進技術,能夠提高本國兩方面的技術能力,並最終影響到本國的技術創新能力。首先,通過國際技術貿易引進技術,無論引進的是成套生產設備等硬件,還是專利技術等軟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國的技術存量水平,從而也提高了該國有形的技術能力。其次,通過國際技術貿易引進技術也能提高發展中國家隱含的技術能力,因為技術的引進常常伴隨着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員工對新技術的學習、掌握的過程。

二、國際技術貿易與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誘導反應機制

國際技術貿易並非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或經濟活動,在某種意義上説,它是一種融經濟、技術、科學文化、甚至政治為一體的複雜過程。譬如説,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屬於技術貿易的範疇)進入中國市場,它首先要從國家有關部門獲得市場準入的許可,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問題;它要尋找合作伙伴,考慮投資的成本收益問題,這是經濟方面的問題;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內在固有具有的企業文化、經營文化會影響到眾多的消費者的消費習慣,這是文化方面的問題;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新穎有效的特許經營方式被眾多的國內廠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國的連鎖經營熱潮,這是很重要的一種制度性創新。因此,國際技術貿易的影響是很複雜的,不僅僅是簡單的技術引進而已,換句話説,國際技術貿易具有很強的“外部效應”。從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的角度而言,國際技術貿易的外部效應主要表現在它改變創新主體的內在意識,並改善創新主體內外部的制度環境,從而使得發展國家創新誘導的反應機制更加靈敏,最終改善發展中國家的創新機制和創新能力。

首先,國際技術貿易能夠改變發展中國家創新意識缺乏的狀況。很多發展中國家表現出一種維持傳統和穩定為主調的社會意識結構,普遍缺乏創新意識。借用結構主義的觀點,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常常會陷入“累積因果關係”的惡性循環之中,也就是説技術創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滯發展。而這種惡性循環是內在力量所無法克服的,這時候需要一種外在的推動力量,使其能夠跳出這種惡性循環,而國際技術貿易可以看作是這樣一種外在的力量,這種力量首先改變的是創新意識方面的問題。正像上述國際零售業連鎖經營企業的例子一樣,技術的引進帶來了消費者消費習慣的新變化,先進的經營模式所具有的明顯優勢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終導致整個行業經營模式的創新。顯然,在這一過程當中,企業和個人都經歷了一次思維方式的轉變,從認識、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情況進行二次創新,這種普遍性的思維方式的轉變意味着一個國家創新意識的興起。這對發展中國家的創新機制形成和創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義,因為只有具備創新意識的國家,政府才會對技術創新給予充分的重視,併為技術創新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條件和環境。

其次,國際技術貿易能夠改善創新主體內外部的制度環境,促使發展中國家創新誘導反應機制的靈敏化。從引進技術的企業來説,為了充分利用引進的技術常常需要在企業的組織管理方面做出較大轉變和創新,也就要改變企業內部的制度環境,比如説企業為了利用維護一套價值昂貴的生產線,需要新建立專門的技術部門,負責對其進行維修和改進,同時加強企業對員工的技術培訓制度,這些制度性的轉變和創新都有利於企業進一步的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在國家層次,政府為了保證技術引進的順利實施,需要建立專門的技術金融制度以確保技術引進的配套資金。而且在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下,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技術貿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專利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否則,就難以從國際市場上引進技術,即使能夠引進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為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損害技術出讓方的利益。也就是説,國際技術貿易客觀上提出了對發展國家改善技術創新制度環境的要求,而這種要求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創新主體更好地對創新的市場需求做出正確的反應,最終有助於改善發展中國家技術創新的機制,並提高其水平。

三、小結

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已經越來越充分地肯定了技術創新對“比較優勢”的積極意義,無論是靜態的、還是動態的。就國際貿易的雙方而言,國際貿易對各自的技術創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辨證地看,如果能就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的關係作一長期分析的話,兩者之間顯然不僅具有一種互動效應,同時具有一種長期增長效應。因為新增長理論、新貿易理論,加上對當今世界經濟的整體增長而言,不僅需要各國獨立的技術創新,同時為了節約稀缺的世界經濟資源,需要各國儘可能地分享這種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技術創新,而國際貿易正好能實現這種意圖。對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在處理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的關係問

題上,不僅需要做客觀的長期和短期經濟分析,同時也要充分地考慮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參考文獻:

[1]劉仁平.技術創新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研究[J].商業經濟與管理.20xx年6

[2]李平.論國際貿易與技術創新的關係[J].世界經濟研究.20xx年5[摘要]國際技術貿易既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也是國際技術轉讓的主要形式之一。眾多的實證分析表明,無論是以技術創新為基礎的國際貿易、還是國際貿易引致的技術創新,都是世界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國際技術貿易創新發展中國家

國際貿易合同 篇6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成因

造成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原因,既有客觀的貿易環境特殊性影響,也有企業主觀的自身因素。經營環境不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會面對東道國和國際環境的影響,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科技水平、風俗習慣、法律水平、文化差異差別很大,如果不熟悉這些差別,信息掌握不準確不及時,就會使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面臨風險。有時某種產品存在多種質量標準,諸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多種標準混雜容易發生差錯,比如我國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衞生標準高出國際標準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該標準最終勢必發生合同糾紛。從企業自身來講,許多企業本身在現代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管理方式和經營理念與國際標準不接軌,缺乏熟悉跨國經營的高素質專業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發生合同資料保存不完整,文檔資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時甚至丟失現象。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向對方索賠,無法維護合法合理的權益。此外抗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許多企業為了搶到合同盲目壓價,完全不顧及潛在的風險,重口頭承諾輕證據保留,重中標輕履約,抗風險意識十分淡薄。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有些企業不履行合同成為家常便飯,而發達國家法制化程度較高,要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將被索賠從而遭受損失。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

(一)善於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妥善保留來函電

合同內容除雙方的協議以外,還包括一些單方函件,如各種報價、形式發票、電子郵件、各種信件和傳真,甚至是即時通訊記錄。尤其對於複雜交易,合同雙方可能會對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條款反覆通過函件進行磋商以致達成一致,那麼這本身就是一個合同條款,即使該條款不被載於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證據資料時通常對對方發來的資料保存較好,而對己方發出的資料出現混亂和保存缺失,所以在發出資料時應當對文件備份,並進行歸類,標記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閲。

(二)制定恰當的法律適用條款

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實體法律規範中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公約》還存在很多缺陷,其並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權轉移及人身傷害等重大問題,受損方的舉證責任也未明確規定,而且實踐中還存在《公約》與國內法優先適用的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標的額大,法律關係複雜,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所以在制定合同時要謹慎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比如在適用時不一定只選擇一個實體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可以合同某一條款適用一國法律,合同另一條款適用另一國家法律,並無法律規定只能選擇一個實體法,宗旨是符合雙方共同利益並有利於問題的最終解決。此外,《公約》中關於風險轉移的時間問題的第69條前兩款規定與我國《合同法》有所區別,適用應當注意。《公約》第69條第一款規定風險從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買方不收貨從而違反合同時轉移;而《合同法》第143條規定若買方使得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自違約之日風險轉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約》規定買方在“適當的時間”內不接收貨物,風險就轉移到買方,《合同法》規定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事實上《公約》的規定相對更合理,因為給予買方適當的時間使得買方並非一旦風險發生就要承擔所有責任,相反會促使買方不對損失聽之任之,防止損失擴大;另外促使買方儘快收貨,有利於商品交換流通,儘量減少雙方損失。所以在適用法律時買賣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可以儘量適用《公約》。按照《合同法》第146條規定,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且貨物已交付到該地點而買方未收取貨物的,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至買方,而對於《公約》69條第二款並未明確指出風險的轉移時間點,但是實踐中通常應在跨國承運人卸貨時發生轉移,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合同中予以明確,防止糾紛發生。

(三)合理制定索賠條款包括制定損害賠償和違約金條款。

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原則的不同認識,在制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時候需要解決對準據法的選擇以及應對選擇了不同準據法的結果。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差別太大,而《公約》是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我國也早已加入該公約,對《公約》的條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約》為準據法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能夠儘量與貿易伙伴達成一致,減少糾紛可能性,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但是訂立合同時注意,《公約》中對於損害賠償的時間、地點、非金錢損失賠償、損益相抵原則規定不明確,尤其是損益相抵原則在國際貿易中非常實用,所以如果適用《公約》,合同當事人要在合同中對於《公約》中未規定的重要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因此訂立合同時要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法律來規定損害賠償條款。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首先,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要根據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來定,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背離該損失數額;其次,當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被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被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損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違約金是一種違約責任方式,不必進行先行交。實踐中在違約金問題上經常出現糾紛,常有用違約金進行欺詐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簽訂合同違約金條款時應注意對方的履約能力,履約期限以及要有防範利用違約金欺詐的意識。

(四)選擇恰當的糾紛解決途徑

當出現國際貿易糾紛時,應當按照合同預先約定的途徑予以解決,合同中通常約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訴訟。實踐中仲裁常見風險點主要集中在模稜兩可的仲裁協議中,貿易糾紛分歧較大,無法調解也不適用於仲裁,那麼貿易方通常會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各有一定利弊,其實通常來説關鍵看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有無資產,如果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沒有資產,對方企業在我國有資產則選擇訴訟,便於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執行財產,對我方當事人有利,否則一般選擇仲裁。只是在實際工作中應對仲裁和訴訟的應用加以區分,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仲裁或訴訟,從利於解決合同糾紛,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預見風險進行有效防範,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

(五)簽訂合同保值條款

由於國際市場價格並非一成不變,加之貿易國的法令、動亂、罷工等意外事件的影響,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規定履行。規避此類風險,需要在合同中對容易發生變故的風險點做出事前約定,簽訂合同保值條款。如為了應對匯率變化問題,簽訂合同時應註明如果計價貨幣的匯率發生重大變化,當變動值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時,應該以匯率變動幅度的一定比例來重新調整合同價格,從而使交易雙方共同分擔匯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或者訂立合同時雙方協商選定幾種參照貨幣作為保值貨幣避免外匯風險的發生。如果貿易國局勢動盪,應該儘量在合同中約定因政府更迭、法令變更等原因導致的損失,相對方可以免責;總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儘量詳細規定,規避可能面對的各種合同風險。

(六)巧妙選擇付款方式

國際貿易中對於貿易雙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經常面臨無法收匯的困境,所以合同中應該選擇合適的付款方式避免難以收匯的風險。國際貿易中普遍採用的匯款方式是信用證和託收。信用證雖是銀行信用,與託收相比理論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實際業務中並非如此。託收與信用證相比,託收中雖然出口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過對交易對象的謹慎選擇、對成交金額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措施來降低或規避風險,但信用證中雖然可以通過指定交易對象、提高知識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風險,但對單證不符或者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卻難以應對。而且信用證對合同當事人的知識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國際貿易慣例規則,並且需要熟練運用於實踐。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證,因為信用證較好地實現了賣方獲得付款與買方獲得合同要求的貨物這兩種對立需求之間的平衡,若貿易雙方不是互相瞭解則可使用信用證。但是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頻繁交易的貿易伙伴,對對方的資信、企業生產能力相對了解則可以選擇託收的方式。因為信用證的開證、交單、審單等流程繁多,操作複雜而且費用高,極其容易發生糾紛,並非有十足的保障。

國際貿易合同 篇7

買方:________ 電傳:________

賣方:________ 電傳:________

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規格:________

單位:________

單價:________

總價:________

總金額:________

2、原產國別和生產廠:________

3、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筱或紙箱包裝。以宜於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

並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於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於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鏽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説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淨重、長、寬、高並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5、裝運日期:________

6、裝運港口:________

7、卸貨港口:________

8、保險:________

裝運後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分下述三種情況:

(1)採用信用證: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詳見本合同條款11(1)a〕,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由______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與裝運全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並附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即付以支付(電匯或航郵付匯)。

信用證於裝運日期後15天內有效。

(2)託收:

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________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託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後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10、單據:

小海運

全套潔淨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並加註目的港________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於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後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此外,貨發10天內,賣方將上述單據(第5條除外)航郵寄兩份,一份直接寄買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__公司。

11、裝運:

(1)F.O.B.條款:

a、賣方於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公司________(電報:________),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繫。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其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後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並從吊鈎卸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並從吊鈎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條款下: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航郵/空運時,賣方於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12、裝運通知

貨物業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票金額、毛重、船名和啟船日期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致使買方不能及時投保,賣方則承擔全部損失。

13、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製成,商標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其質量和規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説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為質量保證期。

14、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那些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________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賣方擔保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於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的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並出具________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商檢驗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貨物或根據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15、不可抗力:

在貨物製造和裝運過程中,由於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即刻通知買方並在事發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按照賣方確認的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儘管合同已撤銷,但賣方仍應如期支付上述罰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暫定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________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18、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

賣方:________

買方: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 篇8

國際貿易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常可能並不十分規範。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誌法。

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準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

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

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

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託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

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鑑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

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複驗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準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

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鑑定行法。

檢驗權與複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複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檢驗的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準方法、按生產國的標準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準和方法、按國際標準或國際習慣的方法。

國際貿易合同 篇9

__年__月__日__為賣方和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

2.產 地:____

3.數 量:____

5.合同價格:____fob____

6.包 裝: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13:00或次日8:00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載重噸船來説,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____ 賣方:____

證人:____ 證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