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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草稿)

出租方:

房屋租賃合同(草稿)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出租方將 ,按現有條件租賃給承租方。

第一條:租期為四年, 年 月 日起至201 8年 9 月20 日止。第一年租金為陸萬元整(60000.00元);第二年租金為捌萬元整(80000.00元);第三年租金為壹拾萬元整 (100000.00元);第四年租金為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此租金為不含税價,開具租金髮票的相關税金(如房產税、營業税、所得税等)由承租方承擔。

承租方首年租金於簽定合同之日時支付,其他年次租金於合同期內每年的9月15日之前支付,因北京鐵路局整體租用主樓作為出租方能出租給承租方的先決條件因素,故租期四年內如北京鐵路局不再整體租用主樓,本合同自動解除,出租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到時能否繼續租用、租金具體金額等情況可另行簽訂合同,租金隨行就市雙方另行協商。

第二條:承租方租賃房屋用途為 ,如改為他用,應事先書面告知出租方。

第三條:承租方經營期間的水、電費按表據實查收。每年度的取暖費按實測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取暖費6.97元,取暖期為5個月

計算,乙方於取暖期開始前向甲方支付年度取暖費。其他經營性費用承租方自負。

第四條:承租方承租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各項規章、制度條例等,合法經營,不得從事違法活動。不得影響出租方的正常經營秩序及社會形象。否則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五條:合同到期承租方如續租應提前30天告知出租方。合同到期後承租方如續租,同等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承租權。承租期間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剩餘租金不退,出租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除退還剩餘租金。

第六條: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承租方損毀、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承租期間如樓體、東平房改造、拆遷等原因,可按日計算租金,剩下租金如數退還給承租方,承租方無條件退租。合同自行解除,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承租方必須對承租經營範圍和項目的'安全、衞生負全責。在經營期間,承租期間人員不允許出入南側正門,出入均走北側門。由於承租方經營管理不善,發生打架、鬥毆、財產被盜、失火或因酗酒過度造成人身傷害等事故,責任由承租方自負。

第八條:承租方在經營過程中的各種税費,政府部門收取的管理費、排污費、衞生費及經過雙方認可的其他屬承租方的經營費用由承租方自負。衞生防疫等有關手續由承租方辦理。

第九條:承租方承租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名義對外簽訂購銷合同或賒欠貨款。承租方在承租期內對設備設施的資產投資,產權歸承租方所有。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