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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房屋買賣合同彙總八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房屋買賣合同彙總八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資源、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房屋買賣合同。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坐落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 ,土地證號: )的房產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甲方保證所出售的房屋符合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且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無抵押擔保。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購房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四條、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均應按過户要求提供相應過户資料、證件到房屋交易部門辦理房產過户手續。

第五條、雙方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過户手續中所產生的契税、印花税、工本費、過户費等税費及費用均由乙方來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六條、房屋產權過户到乙方之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購房款

元,大寫 元。產權過户之時,甲方保證該房產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入網費等。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或訴訟解決。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補充約定,補充約定經雙方簽字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為了降低辦理房產過程中的相關費用,甲乙雙方另簽訂一份購房款為 元的虛假合同。

甲方(賣方):簽名(蓋印)

乙方(買方):簽名(蓋印)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特 別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制定的示範文本。

二、合同當事人委託監管機構對房地產交割進行監管的存量房地產買賣適用本合同。

三、合同內的空格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商定後確定;【 】內容為並列的選擇項,可根據實際選擇。

四、房地產買賣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範較多,雙方當事人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買賣房地產簽訂合同時,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共有人應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共有人在出售房地產前,應與其配偶協商一致,出售後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該共有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房屋交接是出賣人按約定的日期和方式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驗收和接受的過程。 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第四條明確交付和驗收日期、選擇交付的方式。

(三)質量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內容,買賣的房屋應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出售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產權人應委託具有資質的房屋檢測機構對房屋安全進行鑑定。

(四)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交買賣房地產的有關登記資料查閲證明,買受人應當查驗買賣的房地產上是否存在產權爭議和其他權利限制,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買賣已出租房屋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買受人購房後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六)房地產買賣後的土地使用權

房屋出售,其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其中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花園住宅和劃撥土地上非居住房地產買賣的,買受人應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房地產權證書註明土地使用年限的,當事人應在合同第三條第(一)項如實填寫;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事人應選擇第三條第(二)項。

(七)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徵用,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八)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房屋買賣,除房屋交接和權利轉移外,住房內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時遷出會影響買受人權益。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內約定户口遷移條款。

(九)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房地產轉讓後,當事人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並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户名的變更手續,帳户內結餘維修基金的交割,當事人可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五、當事人在簽定買賣合同前應當查閲房地產交割監管合同。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了或裁或審制度,合同當事人一旦選擇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示範文本可在網上房地產網站和房地產交易服務受理處查閲。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

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受讓甲方擁有的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 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 【區】【縣】 【路】 【弄】【新村】 【支弄】 號 室(部位: );房地產權證號為: ;房屋類型: ;結構: 。

(二)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 平方米。

(三)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範圍見附件一。

(四)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 】方式獲得。

(五)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見附件二。

(六)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計元,(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後,甲方應開具符合税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款辦理。

(一)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年月日前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為房屋轉移佔有的標誌。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倍】【價值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簽訂之日,甲、乙雙方共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税、費。

在上述房地產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將轉讓價款解交監管帳户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 日未將轉讓價款解交監管帳户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接房地產,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內,甲方仍未交接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轉讓價款 %的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委託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本合同約定的房地產交割進行監管,委託監管事項、內容、權限由甲、乙雙方另行與監管方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約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公證處公證】【甲、乙雙方與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房地產交割監管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願意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將此條款劃去)。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 、 和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房地產登記機構各執一份。

補 充 條 款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 件 一

房屋平面圖及房地產四至範圍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附 件 二

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裝飾情況及處理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設備: 裝飾: 關於設備及裝飾費用按以下第 款辦理:

(一)以上所列設備和裝修費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內,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費用,甲方不得拆除並應隨房屋交付乙方。

(二)以上所列設備和裝修費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房地產轉讓價款內,乙方需另外支付費用人民幣 元,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房屋驗收交接時,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並應隨房屋交付乙方。

附 件 三

付款協議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一、關於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

乙方同意在以下規定期限內將監管的轉讓價款解交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設立的監管帳户:

一、 年 月 日前將人民幣(大寫) 元解交監管帳户。

二、 年 月 日前將人民幣(大寫) 元解交監管帳户。

三、甲方同意乙方向 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用於支付轉讓價款的餘款,其中,商業性貸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乙方同意於 年 月 日前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遞交相關文件並支付相關費用。乙方同意授權

銀行將其全部貸款劃入下列監管帳户:

開户人名稱: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帳户:

開户銀行: 銀行

若乙方不能按計劃貸足或者 銀行不同意貸款申請的,則轉讓價款的不足部分乙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以現金解交監管帳户。乙方無法以現金方式補足的,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並撤銷該房屋買賣的轉移登記申請,同時約定按以下第 款辦理:

一、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承擔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 二、關於未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

甲、乙雙方確認未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計(大寫) 萬元處理如下:

一、乙方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了房地產轉讓價款計(大寫) 萬元。

二、乙方於 年 月 日交房時向甲方支付未監管的房地產轉讓價款計(大寫) 萬元。

三、 。

附 件 四

物業管理費、水、電、煤、電訊等其他費用的支付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物業管理費、水、電、煤、電訊等費用,在轉移佔有前未支付和未結算的費用由甲方承擔;轉移佔有後,使用該房地產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房屋驗收交接後,與乙方共同辦理水、電、燃氣、電話、有線電視等過户手續。物業維修基金、水、電、有線電視、電話、燃氣初裝費按以下第 款辦理:

(一)由甲方無償轉讓給乙方,乙方無需另外支付費用。

(二)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具體金額由甲、乙雙方辦理過户手續時以各相關部門規定為準。

附 件 五

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 和户口遷移

(粘貼線) (騎縫章加蓋處)

租賃情況:甲方簽定本合同當日,該房屋已經租賃,甲方承諾已經於出售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了承租人,承租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乙方同意在購房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抵押情況:甲方購買該房屋時向上海 銀行申請了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本合同簽定時,貸款餘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同意不可撤消地授權上海網上房地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 銀行申請提前還貸並提交規定的材料,甲方違約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户口遷移:甲方承諾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 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原有户口遷出手續。甲方延期遷出户口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元/日。

甲方(一):

【身份】【 】

證號: 【居住】【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繫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甲方(二):

【身份】【 】

證號:

【居住】【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繫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籤於:

乙方(一):

【身份】【 】

證號: 【居住】【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繫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乙方(二):

【身份】【 】

證號:

【居住】【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

聯繫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籤於: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買受人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有:

1、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請求解除安置協議;

解釋第七條“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説明對此安置協議被拆遷人享有解除權。但這種安置協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是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安置協議。

(2) 該補償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協議中有明確的位置、用途約定。形式上拆遷人必須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將商品房一賣一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出賣人將一房二賣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二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再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三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也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後就可以解除合同。

6、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即期房和現房的買賣合同在房屋主體結構出現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7、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此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適用,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8、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即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 出賣人遲延交房經催告後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即出賣人遲延交房經買受人催告後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0、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即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11、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即如果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2、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即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市**區***園六***號樓房( 單元**號樓房(建築面積***米)樓房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肆拾叁萬元整; 大寫肆拾叁萬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 430000.00 元。

三、乙方於****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寫貳萬元整,即小寫XX0.00 元。

四、乙方於****年**月**日第二次付款大寫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0 元。

五、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年***月**14 日將該樓房購房合同及樓房一併交付給乙方所有,乙方屆時將剩餘款項一併付給乙方(乙方在付款時,為確保在以後的房產過户順利,將暫時暫扣叁仟元購房款,小寫3000.00 元,待該樓房的房產證順利過户給乙方時,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項付給甲方)。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甲方保證在該樓過户時積極提供協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產權不能過户的,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七、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

八、 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户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經雙方確認,***年**月**日前,乙方把剩餘購房款一次性付給甲方時,甲方屆時將該樓房及全部樓房鑰匙和此樓購樓的售樓合同及購樓收據全部一併交給乙方。交付該房產時 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一、雙方違約責任如下: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雙倍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則甲方不予退還購樓訂金。

十二、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丙方(見證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簽定日期:****年**月**日

簽定地點: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重慶市九龍坡區 渝州路 2小區3號樓 4單元 405室(建築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 平方米,產權證號st1002105420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 ,即小寫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户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抽風機一台(型號:xxxxxx8485 ),空調兩台(型號:xxxxxx8549 ),熱水器(型號:xxxxxx4554),浴霸(型號:xxxxxx6985 ),飲水機(型號:xxxxxx9264 ),音響兩台(型號:xxx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後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衞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 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趙xx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20xx年04 月 28日

乙方(買方):張xx (印)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訂立合同雙方:

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制定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甲方將位於:小區

(街)區號樓單元室房產一套,系私人產權房(房產證號),建築面積平方米,雙方同意按新測繪面積為準。並與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乙方。

二、房屋交易價:人民幣元整。

三、乙方自願購買上述房屋並接受此房屋現狀,乙方於年月

日向甲方交付購房定金元整。待購房款全部交齊,定金抵作購房款。

四、雙方於年月日以前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由房管局受理當日,乙方應付清全部購房款。不能拖期。甲方將空房及房屋鑰匙一同交給乙方驗收。

五、甲方售房以前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等費用由甲方付清,乙方不承擔。電錶止碼數度,水錶止碼數立方,煤氣表止碼數立方。

六、甲方確保此房產權明確和真實併合法,無任何糾紛、無抵押和債權債務,否則出現糾紛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按成交價10%的經濟損失。

七、甲方將此房出售後,此房一切事宜無權過問,並無條件的配合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或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買賣。辦理過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雙方協商由方承擔,方不承擔。

八、此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不得違約。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並按成交價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及房屋鑰匙後30天內將户口遷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由於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規定來規範和解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此,審判實踐中,對如何處理這類糾紛存在很大的分歧。

認為買賣合同無效的有之(無效論),認為有效的有之(有效論),認為合同無效但房屋可不予返還的有之(無效不返還論),一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使得很多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感到無所適從,從而導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結果呈現很大的差異性,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司法公正帶來了不應有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就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這類糾紛作出正確、規範、統一的裁判不僅是當務之急,也是勢在必行。

對於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是審判人員在處理這類糾紛首先必須面對並予以解決的問題。如果這一問題認識模糊,案子就沒法審下去。審判實踐中,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農村房屋買賣事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而我國法律禁止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村房屋不能買賣;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法律沒有禁止農村房屋買賣的明文規定,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買賣。要搞清農村房屋能否買賣這個問題,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農村房屋能否出售。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物權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對照該兩條規定,我們認定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應是不容置疑的。既然農村房屋是農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財產,那麼從理論角度來説,作為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的農村居民 ,完全可以依法對其房屋行使所有權,當然包括其中能充分體現所有權權能的處分權。再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現狀來看,據筆者所知,我國到目前為止,並無禁止農村居民出售自己農村房屋的法律、法規規定;相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62條中卻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從上面法律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還是肯定農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沒有要禁止和干涉農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立法意圖。那麼,既然有賣就有買,因此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

 2、農村宅基地不能轉讓的規定是否必然導致農村房屋也不能轉讓

農村房屋買賣必然會涉及房屋下土地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這個敏感的法律問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居民為建造自住房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一種佔有、使用的權利,它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對自己依法獲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無處置權。這在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就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明確規定。由此可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按法律規定是受嚴格限制的。這些限制性規定,雖不是針對農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於農村房屋與其所付着的土地緊密關聯性和我國傳統的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習慣思維,農村房屋買賣因此變得異常複雜起來。這種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認識,使審判實踐中不少審判人員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當成了左右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無效的法寶,並以此作為裁判的依據。那麼,農村宅基地不能任意轉讓的規定是否必然導致農村房屋也不能轉讓呢?筆者認為,雖然在物理上和人們的習慣思維上,農村房屋與農村宅基地密不可分;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房屋所有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卻是分開規定的,他們是兩種各自獨立存在的權利,並無主從之分;而且目前我國也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要求這兩種權利在發生變更時必須同步進行。人們之所以有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説法,是由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及相關學者理論的影響。這其實是對農村房屋買賣的一種誤解。因為,房、地同時轉讓、房地一體原則是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而專門規定的特有原則;其他可參照此規定執行的情形,也只有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這種情況。從上面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該原則所適用的對象和範圍都是特定的,其立足點為國有土地和城市房產,並非農村集體土地和農村房屋。而農村房屋和農村宅基地不同於城市房產和國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決定了我們不能盲目地套用這種原則。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也必須執行房隨地走、房地一體、同時轉讓原則的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限制流轉的規定並不必然決定農村房屋不能買賣。

總之,應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內容如下:

甲方(賣方):趙 升

乙方(買方):張沙沙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重慶市九龍坡區 渝州路 2小區3號樓 4單元 405室(建築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 平方米,產權證號st1002105420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100XX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 ,即小寫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户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抽風機一台(型號:1005648485 ),空調兩台(型號:0152468549 ),熱水器(型號:1095874554),浴霸(型號:1025456985 ),飲水機(型號:1084759264 ),音響兩台(型號:258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後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衞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賣方):趙 升 (印) 身份證號:

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歇台子長石村24號 電話: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買方):張沙沙 (印)身份證號:

住址:四川省達州市南壩鎮23號 電話:123456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