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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種植片林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土地種植片林合同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土地發展經濟效益,甲方將權屬於自己的土地承包給乙方開發種植業,為了明確雙方權、責、利、雙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條款供雙方遵守執行。

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積

甲方將位於 土地承包給乙方開發經營,面積。

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雙方願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該承包地所有權屬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

四、在承包期間內,乙方在該地經營生產,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擾阻攔乙方,否則甲方要負責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經濟損失。

五、在陳包期間內,如有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概由甲方負責出面處理,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賠償。

六、在承包期間,該地如被徵用,徵地單位必須與甲方、乙方協商解決。徵地款賠償給甲方,青苗等其他費用賠償給乙方。

七、在承包期間,根據需要,在不損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 1

有權招商聯營等權利,土地轉讓須經甲方同意。

八、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須雙方協商同意可作補充協議。

2、合同期滿後如甲方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給乙方。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甲方(經濟社法人代表簽章):

2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承包土地種植片林合同 [篇2]

甲方: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東和村委會西村經濟社(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土地發展經濟效益,甲方將權屬於自己的土地承包給乙方開發種植業,為了明確雙方權、責、利、雙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條款供雙方遵守執行。

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積

甲方將位於西村經濟社馮坡土地承包給乙方開發經營,其國上至範圍為:東至潭覽溪;南至潭覽溪;西至東村經濟社土地;北至防潮堤;面積150畝(具體四至及面積以雙方埋設的界樁及測量為準)。

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雙方願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30年,即從二0一0年三月三日至二0四0年三月三日止。

三、該承包地所有權屬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用方只發包土地,開發費、樹苗費等其他支出均由乙方承擔。

四、承包金繳交方法:樹苗成才砍伐後,按噸收入總數上交20%給甲方,乙方得80%。

五、在承包期間內,乙方在該地經營生產,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擾阻攔乙方,否則甲方要負責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經濟損失。

六、在陳包期間內,如有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概由甲方負責出面

處理,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賠償。

七、在承包期間,該地如被徵用,徵地單位必須與甲方、乙方協商解決。徵地款賠償給甲方,青苗等其他費用賠償給乙方。

八、在承包期間,根據需要,在不損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權招商聯營等權利,土地轉讓須經甲方同意。

九、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須雙方協商同意可作補充協議。

2、合同期滿後如甲方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給乙方。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甲方(經濟社法人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承包土地種植片林合同 [篇3]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1.甲方將使用權三十年的土地以承包的方式發包給乙方,由乙方從事水稻種植生產。

2.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土地,乙方不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抵押、出租、摞荒,不得轉作非農業用途。

二、承包年限及續約條件

1.承包年限為自年月日止。

2.承包期滿,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如乙方要求續包時,應於本合同期滿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申請,否則視為乙方放棄優先承包權。

三、承包面積地點

甲方將土地 畝承包給乙方種植,該土地位於第 作業區,第 號地。

四、承包費的數額和成交方式

1.本合同的承包費參照農場相同年度的水稻地承包額度,分別是第一年低於農場承包費 元(含種子補貼15元/畝),第二年低於農場承包費 元(含種子補貼15元/畝)。後三年與農場承包費標準一致。

2.第一年承包費用分兩次交款的方式執行。乙方於日前每畝上交甲方 元。合計 元人民幣(大寫)。其餘承包費 元(大寫)於 年 月 日前一次交清。

3.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分別在每年度的`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護乙方合理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2.保證乙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土地的使用不受處管理區以外的第三方干涉

3.合同期內,國家及農場對該土地的一切政策均由甲方享受。(種子補貼除外)

4.合同期滿,乙方所建設的井、房屋經雙方協商,或經評估部門評估,有甲方回購。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本合同規定的條件得到土地。有權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經營。

2.有權自行處理農副產品。

3.不得種植國家禁止種植的作物。

七、違約責任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如甲方違約,雙倍返還乙方定金。如乙方違約,甲方可將土地另行發包,定金不予返還。

八、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內,一方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由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3.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九、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