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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資經營合同集合6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資經營合同6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合資經營合同集合6篇

合資經營合同 篇1

目錄

(1)總則

(2)合營各方

(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4)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5)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6)合營各方的責任

(7)技術轉讓

(8)產品的銷售

(9)董事會

(10)經營管理機構

(11)設備購買

(12)籌備和建設

(13)勞動管理

(14)税務、財務、審計

(15)外匯收支

(16)合營期限

(17)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18)保險

(19)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20)違約責任

(21)不可抗力

(22)適用法律

(23)爭議的解決

(24)文字

(25)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 總則

中國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國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________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中國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_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街____號。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____國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國__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注:若有兩個以上合營者,依次稱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為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號。

倘有需要可在其他城市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門市部)。

第四條 合營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____產品;

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為____。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或雙力商定的一種外幣)。

第十條 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人民幣____元,以此為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

其中:甲方____元,佔____%,乙方____元,佔____%。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為出資:

甲方:現金________元

機構設備________元

廠房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___元(公司使用土地的費用按每平方米每年________元計算)

工業產權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元

共________元

乙方:現金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元

共________元

(注: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為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____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十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合營各方在合營期不能減少註冊資本。

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人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並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 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____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達到本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 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中才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為合營公司提供的____(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造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並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門,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給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為,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 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出廠淨售額的____%。

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期限。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__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注: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章 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佔____%,內銷部分佔____%。根據需要合營公司派____名人員去____在職培訓銷售業務,培訓費由____承擔。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佔____%。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佔____%。

由合營公司委託乙方銷售的佔____%。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

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注: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容),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他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人,由甲方推薦____人,乙方推薦__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 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儘先在中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委託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第十二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由__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__人,乙方__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__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 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有關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 籌建處在工程建設完成並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三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經董事會研究制訂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地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 税務、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税金。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立賬,其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 合營企業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四十七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

第十五章 外匯收支

第四十八條 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合營企業的外匯支出必須做到:

(1)保證合營企業的外匯收入大於支出。

(2)外匯結算人民幣時,應按照當時規定的牌價辦理。

(3)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內支付費用、貸款、勞動報酬等,除根據有關規定支出外匯者外,一律用人民幣結算。

第四十九條 根據合資法的規定,下列外匯可以匯出:

(1)乙方分得的利潤及技術轉讓費;

(2)乙方資本轉讓後所得的資金;

(3)合同期滿或合同期滿前應清償給乙方的資金;

(4)用於進口原料、設備、備件、零部件所需的外匯,以及派往國外人員的差旅費;

(5)其他有關規定可以匯出的開支。

第十六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的期限為__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七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八章 保險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險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繳足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繳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七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日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六十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__國____地____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二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 文字

第六十三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上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第二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四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簽字。

中國____公司代表(簽字)

__國____公司代表(簽字)

合資經營合同 篇2

  第一條總則

1.1.abc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_(以下簡稱甲方);

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稱公司)總公司和註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公司生產的_____產品並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範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並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註冊資本與資金

4.1.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____(大寫: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大寫: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後1個月內完成,其餘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後,應由一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資金。除註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佔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於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董事長鬚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後,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採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2)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

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並由董事會批准。

(3)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並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範圍內的税收減免待遇;

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户;

協助公司聯繫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並承擔其技術責任;

為公司制定並提供有關製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經和甲方協商後,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籌建工作

7.1.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並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准。

7.2.新廠房的建築,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繫建築設計的批准,監督設備及材料採購,制訂建築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築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並在新廠房建築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築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並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築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築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範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築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利潤分配及税務

8.1.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應儘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後餘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税後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税率為百分之十五(15%)。對於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税待遇。

8.3.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税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税。

  第九條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僱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僱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採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僱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税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税後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會計與審計

10.1.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並由董事會委託的經中國這邊政府註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司收到批准書後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准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為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註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五(5)年的延長。

11.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准之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轉讓

12.1.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三十(30)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終止和清算

13.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願或非自願宣佈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説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後,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後,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並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根據中國有關法律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並籤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若沒有買主願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

14.1.遵照關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准,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為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保險

15.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適用的法律

16.1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税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佈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由於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若調解於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並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8.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並隨後於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19.2.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其他

21.1.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於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通知

22.1.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信箱: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電報: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

22.2.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建立中外合資企業須遵照中國有關法律,按主管部門及審批部門批准的雙方簽訂的契約予以辦理商業登記手續。合資企業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資雙方按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關於合資期限、經營自主權、税務優惠等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規定

合資經營合同 篇3

序言

××(以下簡稱甲方)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織並建立的獨立法人。其總部設在××××。

×××(以下簡稱乙方)其主要業務所在地設在×××××。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下列各條款及其附件的內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確含義外,下列名詞詞語在本合同中的定義如下:

1.1公司是指甲乙雙方合資經營的××××公司。

1.2專有技術(know-how)是指×方從獲得的按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為設計、生產、製造和銷售本公司產品,以及為改進本公司這些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所需的一切專有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它包括技術資料、圖紙、試驗方法、試驗報告、製造工藝、設備説明書、質量控制、計算機程序與應用、安裝與調試方法、企業管理、銷售、技術服務和×方通過其關聯公司派遣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與工人所掌握的各種經驗、知識和技巧。

1.3專利(patent)是指×方從其關聯公司得到,以×方在×國和其他國家已獲取專利和將據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轉讓給公司的發明。

1.4合同產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設計、生產、製造、安裝和調試的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

1.5工業鍋爐是指壓力小於××公斤/平方釐米,容量小於××噸/小時的蒸汽鍋爐和不同容量等級的熱水鍋爐。

1.6電站鍋爐是指容量大於或等於××mw,用於發電的鍋爐。

1.7簽字日期是指合資經營雙方正式簽訂本合同的日期。

1.8批准日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當局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簽發本公司營業執照的日期。

1.10籌備期是指成立日期後,不超過×個月這一段時間。

1.11開業日期是指籌備期結束,公司開始營業和生產的日期。

1.12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關聯公司是指合營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母公司及合營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間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主管部門是指××。

第二條公司名稱、法定地址

2.1雙方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共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文名稱為××××,英文名稱為××,法定地址是××××。

2.2本公司的名稱和地址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本公司改組、變更或期滿時,應分別報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或撤銷註冊。

2.3本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定。

2.4當公司合營期滿、終止、解散或×方不再是公司資產擁有者時,×方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後一個銷售合同交貨後,更改公司的名稱,並使更改後的公司名稱不再有“×××”或類似字樣。×方和公司將盡量大努力在合營期滿、終止或解散或×方不再是資產擁有者之後六個月內,完成公司名稱的更改。

2.5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和代理機構,或其在他國家和地區設立銷售機構。

第三條宗旨、經營範圍

3.1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國設計、生產、製造和裝配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有關產品及服務,並在中國國內和國外銷售這些產品,以獲取合理的利潤。經董事會決定,並經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公司可以從事其它適當的經營活動。

3.2公司的經營範圍如下:

(1)設計、生產、製造和銷售各種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其它有關產品;

(2)裝配、維修、保養和調試上述產品;

(3)進口有關上述產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上述產品。

3.3公司的生產、銷售和發展規劃如下:

(1)初期目標:

××××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千瓦電站鍋爐和××蒸噸/時工業鍋爐的能力。××××年前公司達到年生產能力×

×千瓦電站鍋爐和××蒸噸/時的能力。

產品質量應達到國際標準並有合理的盈利。公司產品以××、××千瓦電站鍋爐為主。

(2)發展目標:

××××年以後根據市場需要,公司將把××千瓦電站鍋爐和超臨界參數××鍋爐作為發展目標。

第四條註冊資本和投資

4.1公司××××年投資總額為××美元,註冊資本為××美元。甲方認繳百分之××,為××美元,乙方認繳百分之××,為××美元。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期交付。每期的應繳數額如下:

①從公司成立日期起的×個月內,甲方應以價值××美元的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和庫存物資做為其投資;乙方應以××美元現金和價格××美元的技術做為其投資。

②××××年,甲乙雙方各繳××美元,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③××××年,甲乙方雙各繳××美元並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美元做投資(資本化的利潤);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④××××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美元作為投資;甲乙雙方各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⑤××××年,甲乙雙方從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潤中各拿出××美元做為投資;甲乙雙方累計認繳股本××美元。

對於上述4.1①、②、③等項中提到的×方現金投資,董事會有權決定接受×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進機器設備來代替×方的現金投資。

4.2甲乙雙方出資方式分別為:×方以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庫存物資和人民幣現金作為出資。×方以先進的機器、設備、許可證技術和外匯現金作為出資。

4.3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雙方按各自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損失。

4.4雙方向公司繳清每期應繳的股金後,由公司聘請的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的稽核由一個國際會計事務所和一箇中國註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國際會計事務所承擔的上述稽核費用由×方負擔,中國註冊的會計事務所承擔的稽核費用由×方負擔。根據驗資結果,公司將分別向雙方頒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資者的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包括投資內容附件中雙方同意的對實物出資的作價;

(4)出資年、月、日;

(5)出資證明書籤發年、月、日。

4.5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聯名簽發。

4.6由於特殊情況,×方需要把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者轉讓給×方的一家關聯公司時,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方將給出示書面的認可,①該關聯公司必須能象×方一樣,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義務;②該關聯公司同×方一樣從×××獲得同樣條件的擔保,擔保該關聯公司履行本合同的義務;③這種出售或轉讓要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況外合營的任何一方欲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須事先徵得合營他方的同意,合營任何一方在取得他方同意以後需按下列規定進行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轉讓、出售或處置:

(1)當任何一方(以下簡稱“處置方”)希望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該處置方應書面通知合營他方,並給以合營他方×個月的優先購買權,該優先購買權的期限從合營他方收到該通知之日起算。處置方向合營他方提出的條件應與向任何第三方受讓者或購買者提出的條件相同。

如果合營他方在×個月以內未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處置方可按向合營他方提出的相同條件,將其在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出讓給第三方。

如果選擇購買處置方在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不止一家,這些購置方將按其購買份額的比例分享利潤和虧損。

(2)處置方應向其他方提供處置方和第三方簽訂的股分轉讓或出售協議。

(3)公司的經營和本合同的履行將不受公司註冊資本的轉讓、出售或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的影響。

(4)第三方受讓人和購買人向合營其他方擔保他將完整、忠實地履行處置方根據本合同應履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

合營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全部或一部分,應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後,公司將到當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4.7雙方出資比例需要變更,應經董事會討論一致作出決定,並徵得合營雙方書面同意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生效。

4.8雙方在收到董事會增資決議和經雙方書面認可後,必須在董事會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提供再投資。

4.9公司註冊資本在公司合營期內不得減少。

4.10公司開業日期起的第×年至第×年,公司應對其使用的場地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元支付使用費。公司使用面積,經

雙方同意可進行調整,以反映實際使用土地的情況。在×年之後,場地使用費的增或減,將按中國有關法令和規定執行,公司應簽訂一項包含本條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雙方的投資按出資日期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率(按買價和賣價的平均值)換算為人民幣。出資日期是指建築物、設備、庫存物資和儀器的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這些資產的日期,第一次技術出資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張收據日期。雙方股本不應因匯率浮動而變化。由匯率浮動而造成的損失和收益,其損益部分應記入公司帳簿內,因而不影響4.1條所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股權百分比。

第五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1公司年淨利潤為公司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後的利潤。

5.2合資經營期間,公司每年營業的淨利潤,扣除董事會決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後的餘額作為可分配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超過淨利潤的××%。

5.3當董事會決定分配利潤時,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的頭×個月內,分配上一會計年度的利潤(如果有的話)。

5.4任一會計年度如有虧損,可將此虧損併入下一會計年度,並由下一會計年度利潤彌補,在虧損未完全得到彌補前,雙方均不得分配利潤。

5.5如果任何時候的累計虧損超過或等於公司註冊資本的×分之×,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決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條權利、債務和責任

6.1雙方有權按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

6.2任何一方對公司的責任均以其對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為限。

6.3在公司開業日期以前,為使公司充分地並適當地進行經營活動,在必要時×方將隨時在財政計劃、外籍人員僱傭、專有技術、專長、管理、項目管理、監督和控制等方面對公司給予支持;×方將按照技術轉讓和許可證合同向公司轉讓適用的先進技術,以使公司生產的鍋爐能達到×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間×方將協助公司派遣的培訓人員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員在×國辦理入境簽證、工作許可、旅行和食宿安排手續;協助公司按照×國出口管理法律和條例在×國為公司購買設備和外購件辦理所需手續。除非有其它特別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4本合同期間,×方的支持將包括:辦理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公司成立的申請(包括合資企業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關的政府機構辦理公司的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中國法律協助申請對公司或雙方所有可能的減徵或免徵税款(包括進出口關税,工商統一税的減徵或免徵);協助向有關的政府機構申請外匯以支付11.4款所列項目,協助申請得到土地使用權,進口設備的報關,招聘中國當地經營和管理人員、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員,協助外籍職員得到入境簽證、工作許可和旅行安排,協助尋找合適的國內材料和國內用户。除非有特別的同意或合同另有規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規定,這些支持性服務將不向公司收取費用。

6.5在從事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時,雙方都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佈的任何法律和法規,也不能違反雙方從事公司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法律。在執行本合同時,合營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證不違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關聯公司所在地公佈的法律和法規。

第七條董事會

7.1董事會由×人組成,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長由×方指定,副董事長由×方指定。各方應以書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董事任期為×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7.2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將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討論、處理和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

7.3董事會職權如下:

(1)修訂公司章程;

(2)延長公司期限,終止或解散公司;

(3)決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計劃和發展計劃。

(4)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以及年度會計財務報表;

(5)決定流動資金的最高限額和在此限額以上的借貸;

(6)決定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7)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講師、審計師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職權和待遇等;

(8)設立或撤銷分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辦事處(包括註冊辦事處)和代理機構,並決定其設立地點;

(9)批准總經理的年度報告;

(10)通過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重要規章制度;

(11)討論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出資比例的調整和註冊資本轉讓等問題,並向甲乙雙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12)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等制度;

(13)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批准經營計劃;

(14)決定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公司的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討論有

關提前終止合同的提議。終止或期滿時,負責清理結算工作;

(16)聘請中國註冊的審計師;

(17)更改公司名稱;

(18)建議增、減董事人數;

(19)建議增加、變更或取消公司內一方當事人在權益轉讓上的限制;

(20)審批以購買、租賃或其它形式獲取董事會認為的對公司營業活動有必要或合適的不動產和私人財產

(21)審批銷售、出租、交換或轉讓全部或部分公司財產或其它資產;

(22)審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實體的合併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關投標、準備投標和提交投標的政策,採購、服務、保險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權對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擔保;

(25)有權取得對公司財產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權、留置權或任何性質的對低押財產的索賠權;

(26)審批開立帳户,撤銷帳户;

(27)審批借貸資金

合資經營合同 篇4

第一條總則

1.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_____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雙方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公司)

2.2.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總公司和註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公司生產的_________產品並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範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並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註冊資本與資金

4.1.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_______(大寫:____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_____年內完成。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_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後1個月內完成,其餘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公司不發行股票。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後,應由一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雙方確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資金。除註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佔三(3)名。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於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董事長鬚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後,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記錄採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3)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4)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5)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6)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7)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8)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9)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0)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11)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12)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5.5.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並由董事會批准。

5.6.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並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2)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範圍內的税收減免待遇;

(3)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4)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5)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6)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7)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户;

(8)協助公司聯繫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9)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1)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並承擔其技術責任;

(2)為公司制定並提供有關製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3)經和甲方協商後,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4)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籌建工作

7.1.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並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准。

7.2.新廠房的建築,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繫建築設計的批准,監督設備及材料採購,制訂建築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築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並在新廠房建築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築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並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築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每份建築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範圍之內。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全部建築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利潤分配及税務

8.1.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應儘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後餘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税後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税率為百分之十五(15%)。對於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優惠。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税待遇。

8.3.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税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税。

第九條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僱用外籍人員

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僱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經採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僱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税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税後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會計與審計

10.1.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並由董事會委託的經中國、政府註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司收到批准書後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主管審批部門批准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為十(10)年。若公司業務有發展,註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五(5)年的延長。

11.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准之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轉讓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三十(30)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終止和清算

13.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願或非自願宣佈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説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後,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後,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在清算時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並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根據中國有關法律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並籤售購協議書。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若沒有買主願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

14.1.

遵照關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准,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為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保險

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適用的法律

16.1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税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佈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

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由於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若調解於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並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8.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並隨後於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19.2.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其他

21.1.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於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通知

22.1.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本公司生效期間,雙方有權隨時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時應提前一(1)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資經營合同 篇5

第一章總則

中國____公司和××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共同投資舉辦合資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營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

中國×××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中國××省××市××區××街××號;法定代表:姓名__職務__國籍__。

××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國__地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法定代表:姓名__職務__國籍__。

第三章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合營公司的名稱為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省__市__路__號__。

第四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合營公司承擔責任,對合營企業超過認繳部分的債務,無論系分別債務或連帶債務,均不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生產____產品;

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研究和發展產品。(注:要根據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合營公司的生產規模如下:

1.合營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為____。

2.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____外幣。)

第十條甲、乙方的出資額共為人民幣____元,作為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其中:甲方____元,佔____%;乙方____元,佔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將以下列作為投資:

甲方:現金____元

機械設備____元

廠房____元

土地使用費___元

工業產權____元

其它____元共____元。

乙方:現金____元

機械設備____元

工業產權____元

其它____元共____元。

(注: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應低於25%,以實物、工業產權作為出資時,甲、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對以上所列的各項目,除現金和土地使用費外,其價格應由甲、乙雙方按下述方法進行評議商定:(注:可以採用帳面淨值法或重估價值法等)

第十二條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資比例分__期繳付,每期繳付的數額如下:(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甲、乙任何一方,若未能按期如數向本合營企業繳付其出資額,則該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或合營企業)按下述之方法進行賠償(或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另一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辦理為設立合營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組織合營公司廠房和其它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

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廠房……;

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中國境內的運輸;

協助合營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或租賃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

協助合營公司聯繫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中國籍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工作許可證和旅行手續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械設備、工業產權……並負責將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實物運至中國港口;

辦理合營公司委託在中國境外選購機械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生產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培訓合營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以及技術人員和工人及其他人員。

如乙方同時又是技術轉讓方,

則應負責合營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協助合營企業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辦理進入外國合營者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簽證;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章技術轉讓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同意,由合營公司與乙方(或第三者)簽訂技術轉讓協議,以取得為達到合同第四章規定的生產經營目的、規模所需的先進生產技術,包括產品設計、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材料配方、質量標準、培訓人員等(注:要在合同中具體寫明。)

第十六條乙方對技術轉讓提供如下保證:(注:在乙方負責向合營公司轉讓技術的合營合同才有此條款。)

1.乙方保證為合營公司提供的__(注:要寫明產品名稱)的設計、製造技術、工藝流程、測試和檢驗等全部技術是完整的、準確的、可靠的,是符合合營公司經營目的的要求的,保證能達到本合同要求的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

2.乙方保證本合同和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技術全部轉讓給合營公司,保證提供的技術是乙方同類技術中最先進的技術,設備的選型及性能質量是優良的,並符合工藝操作和實際使用的要求;

3.乙方對技術轉讓協議中規定的各階段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應開列詳細清單作為該協議的附件,並保證實施;

4.圖紙、技術條件和其他詳細資料是所轉讓的技術的組成部分,保證如期提交;

5.在技術轉讓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項技術的改進,以及改進的情報和技術資料,應及時提供合營公司,不另收費用;

6.乙方保證在技術轉讓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使合營公司技術人員和工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

第十七條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術轉讓協議的規定提供設備和技術,或發現有欺騙或隱瞞之行為,乙方應負責賠償合營公司的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技術轉讓費採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為產品出廠淨銷售額的__%。

提成支付期限以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期限。

第十九條合營公司與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期限為__年。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合營公司有權繼續使用和研究發展該引進技術。

(注: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協議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章產品的銷售

第二十條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市場上銷售,外銷部分佔__%,內銷部分佔__%。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各個年度內外銷的比例和數額。一般情況下,外銷量至少應能滿足合資公司外匯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產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國外銷售:

由合營公司直接向中國境外銷售的佔__%。

由合營公司與中國外貿公司訂立的銷售合同,委託其代銷,或由中國外貿公司包銷的佔__%;

由合營公司委託乙方銷售的佔__%。

第二十二條合營公司內銷產品可由中國物資部門,商業部門包銷或代銷,或由合營公司直接銷售。

第二十三條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後的產品維修服務,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銷售維修服務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營公司的產品使用商標為__。

第九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合營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由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甲乙兩方協商確立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甲乙雙方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注: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主要內容),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方推薦;副總經理人,由甲方推薦人,乙方推薦__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年。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議決可隨時撤換。

第十一章設備購買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在條件相同情況下,儘先在中

國購買。

第三十四條合營公司委託乙方在國外市場選購設備時,應邀請甲方派人蔘加。

第十二章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五條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外。籌建處由__人組成,其中甲方__人,乙方__人。籌建處主任一人,由__方推薦,副主任一人,由__方推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三十六條籌建處具體負責審查工程設計,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組織生產設備、材料等物資的採購和驗收,制定工程施工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掌握工程財務支付和工程決算,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做好工程施工過程中文件、圖紙、檔案、資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指派若干技術人員組成技術小組,在籌建處領導下,負責對設計、工程質量、設備材料和引進技術的審查、監督、檢驗、驗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三十九條籌建處在工程建設完成並辦理完畢移交手續後,經董事會批准撤銷。

第十三章勞動管理

第四十條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甲乙方推薦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章税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各項税金。

第四十三條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條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四十五條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帳簿,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甲乙雙方同意的一種外文書寫。)

第四十六條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審查、稽核,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如乙方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國家的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甲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十七條每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合營企業的全部利潤,在繳納所得税、提取第四十四條所列基金後,應按合營各方出資比例,由董事會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若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另外,對分配形式應加以規定。)

第十五章合營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八條本合營企業在下述情況下解散:

1.合營期滿;

2.合營期滿之前,出現下述任何一種情況或事件,經董事會決議,本合營企業也可解散;

a.合營遭受重大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b.任何一方違反經營合同規定,使本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c.合營企業達不到經營目的,投資無法回收;

d.不可抗力,等。

第四十九條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組織清算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03條到108條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合營公司的期限為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六章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根據甲、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章保險

第五十二條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章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三條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

第五十四條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條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合同,他方除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交完出資額

時,從逾期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繳付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的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除累計收取違約方應交出資額的百分之__的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十七條由於一方違約,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應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第二十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條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二章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一條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或者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訴人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在(被訴人國名),由(被訴人國家的仲裁組織名稱)根據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在訂立合同時,上述三種方式僅能選一。)

第六十二條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章文字

第六十三條本合同用中文和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四條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份。

第六十五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甲、乙雙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雙方收件地址。

第六十七條本合同於一九__年__月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簽字。

中國__公司代表__國__公司代表

(簽字)(簽字)

合資經營合同 篇6

編號:__________

投保單位名稱: 聯繫人: 銀行帳號:

投保單位地址: 電話

投保單位正式職工人數: 人,名單詳見後附《養老保險基金繳費清單》。

第一次繳納養老基金(大寫) 元(實得工資總額$ ×30%= $)

合同

單位

中方:

(投保單位蓋單)

主管: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外方: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計 年期

投保單位性質:合資、合作、外資、其他(以√表示)

保險憑證號碼: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 複核: 經辦: 簽單: 簽單日期: 年 月 日

説明:

1.本投保單位由投保填列,一單位一單。“人數”指投保當月數,“實得工資總額”指第一次繳費時累計總額。

2.本投保單經保險公司收到養老基金並簽發正式保險憑證後方始生明效。

3.粗線框中內容由保險公司填寫。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保險單

編號:__________

投保單位名稱:__________

交費標準:實得工資總額的__________%,投保時職工人數:__________人

起保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保單位開列的被保險人名單和實得工資總額標準經審核符合規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製發本單為憑。

(被保險人名單另附。被保險人退休時另辦養老金申領手續)

簽證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

經(副)理:_______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證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批註事項:

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附:續訂合同期限

1.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雙方有特殊要求,經公司同意後在合同上註明。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合同一式三份,分別交用户、服務員、公司各自存查。

標籤:合資經營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