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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違約

單位遲遲不給籤勞動合同將賠付雙倍工資;炒老闆魷魚可以不再賠違約金;簽約兩次之後再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這一切都將成為現實。

勞動合同 違約

昨天,參與了該法起草工作的勞動法權威黎建飛教授為廣州企業界解析《勞動合同法》將對勞資雙方產生的深刻影響: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許大大減少;用人單位換血速度也許加快;廣州勞務派遣市場也許將萎縮……

廣州企業界法律界聚焦《勞動合同法》

昨天,廣東企業界和法律界的200多名企業高管、人力資源經理、法務人員和社會律師做了一天“國小生”,津津有味地聽我國勞動法權威黎建飛教授詳細解析於今年7月1日通過、將於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中,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義務規定的新動態。作為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教授參與了《勞》的起草過程。這也是《勞動合同法》出台之後,廣州市企業界和法律界首次進行大規模探討。

勞動者獲益

簽約兩次之後須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25歲的'小呂在廣告公司工作3年了,“從一進公司就是每年簽約一次,擔心單位明年不給續約,我壓力很大,天天加班圖好好表現,從不敢休探親假。”

“事實上勞動者合同都是3到6個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見,讓勞動者長期處於緊張和壓抑的狀態。《勞》的一大任務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頻繁簽訂勞動合同。”黎建飛教授開宗明義,“出台《勞》的兩大目的便是解決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勞動合同期限短的問題。”《勞》14條規定,勞動者與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如果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規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20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便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為規避與勞動者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往往在快滿10年時,就不再與勞動者籤合同。‘10年’反而成了勞動者丟工作的一個檻。”省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介紹。

“對勞動者來説,這一規定帶來的利好消息是:簽約時間勢必延長;但也可能出現一種不好的局面:兩次簽約之後單位不再跟勞動者續約,用人單位兩輪之後就大換血,‘十年檻’縮短,對於想繼續留在原單位的勞動者來説就不可能了。”黎建飛教授分析。

肖勝方律師也有自己的看法,“由於用人單位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面前別無選擇,所以也許4~6年之後,許多單位70%~80%的員工都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無固定期限合同將成為我國用工形式的主流,這樣的能進不能出是否會引發企業生產效率低下、沒有勞動積極性?”

炒老闆魷魚不再擔心違約金

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後,想炒老闆魷魚的打工仔可以“揮揮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錢”了。《勞》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作為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我要提醒你們記得收好發票;作為勞動者,就要記得快點毀滅證據啊。”黎建飛有趣的説辭引來台下一片笑聲。

單位拖着不簽約將會賠得更慘

遲遲拖着不跟勞動者簽約的無良老闆要注意了!“《勞》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後,1個月之內必須簽約,3個月到1年之內未簽約的,賠償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黎建飛教授提醒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要注意使用這一條款保護自己。”

大學生一畢業快馬加鞭去報到

簽好了工作單位的大學畢業生們注意,“不要離開校門後到處瘋玩,得快馬加鞭到單位去報到。《勞》第七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説報到了勞動合同才生效,要是在離校和單位報到期間出了意外,學校和單位都不會管,那就慘了。”黎建飛舉例:一名服裝學校的女生,畢業離校之後未及時到單位報到,結果期間查出患上血癌,醫療費學校和單位都沒有義務負擔,只能靠社會救濟,“同學們千萬不要輕易脱離組織。”

用人單位警惕

大批勞務派遣公司或倒閉

劉小姐與某人才租賃公司簽訂合同後被派遣到某大公司做會計,“看起來光鮮,其實我的收入、福利遠遠低於直接與這家大公司簽約的同事,是由人才租賃公司支付的。”不幸的是,劉小姐在工作期間出了車禍,下肢癱瘓,但大公司以與她沒有勞動關係為由拒絕賠償,人才租賃公司又説自己賠不起,申請破產了事。像劉小姐這種“有勞動無關係,有關係無勞動”的用工形式就叫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在金融、建築等行業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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