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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勞動合同範文七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必備】勞動合同範文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頒佈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於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範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佈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准後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並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後正式頒佈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託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彙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祕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並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範: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户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並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祕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範: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閲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後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塗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範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並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後,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勞動合同續簽規範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瞭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准。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範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後,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 篇2

方:XX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為 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議期限為 年。

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

乙方根據甲方工作要求和安排,擔任 職務,並保證按照甲方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具體勞務內容和崗位。

第三條 乙方應參加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務安排的培訓、學習,並按照甲方要求的和地點提供勞務。

乙方提供勞務期間,應當遵守甲方各項、嚴格遵守甲方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財產。乙方出現任何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為,甲方均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願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六條 甲方按每筆業務給乙方結算勞務報酬佣金,標準為:

1、網站建設項目:1000元以下的訂單,每筆按合同金額40%的標準計提報酬佣金;1000元以上的合同,每筆按合同金額50%的標準計提報酬佣金;

2、 網站優化項目:乙方簽單時應和甲方進行事先溝通每個關鍵詞的價格。乙方簽單後,甲方按照合同金額的20%給予結算報酬佣金;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自行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乙方服務的項目合同終止或提前終止的;

三、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四、乙方由於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五、因本協議簽署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第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的,需提前 日書面另一方。

第九條 本協議終止、解除前,乙方應在 日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並附書面説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自行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均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醫療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二條 依據本協議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提前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在當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尾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繫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 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繫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籤 章)

法人代表: 當事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編號:

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與 (身份證號: )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合同期限為 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 項規定予以 (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 1、此證明書壹式貳份,單位留存備檔壹份、員工個人留取壹份。 2、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 篇4

一.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閲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 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和員工(乙方)親自簽定 ,方為有效。

三.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四. 勞動崗位及工作內容

1)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部門,職務)為。

2)乙方的工作職責,事項由甲方依乙方的職務或工種,並視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進行分派。

3)甲方因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

的附件。

五.乙方的工作報酬:

1) 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報酬,並可享受公司規定的津貼福利和獎勵。

2)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於次月15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週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後一日或數日發放。

六.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為7小時,每週5個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員工手冊辦理。

七.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應予配合,有關加班事宜,依員工手冊辦理

八.甲方因緊縮員工編制時有權終止本合同,並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且乙方不必補償培訓費。

九.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業已獲得員工手冊,並知悉全文,願意遵守各項規定。

十. 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在協議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2)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十一.本合同為長期合同,甲、乙雙方若不特別聲明,本合同保持持續有效。

十二.甲、乙雙方就

履行本合同所發生一切爭執,同意以勞動局為第一審理機關。

甲方(用人單位): 員工(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户口所在地址: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勞動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手段來規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勞動合同現象,以法律的手段引導用人單位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疑,這是很值得稱道的。

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經過研究勞動合同法條文,我注意到勞動合同法好像冷落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個合同形式,勞動合同法中僅有三條涉及到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第1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三個分類,第15條,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定義,第19條第3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了三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該條沒有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作出任何規定,由此可得出結論,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無需擔心勞動者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歷經二年修改,先後三四次審議,最終出台,兩個最值得驕傲的亮點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合同期滿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這兩個亮點都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適用排除在外,用人單位如果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僅僅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更不用擔心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估計大量的用人單位因此會投機取巧,招聘新員工時採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時候勞動合同法的光輝將無法普照,這不能不説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漏洞。

勞動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

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湖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有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

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作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甲方安排乙方執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每年的年休假則規定在每年的春節期間享受。

五、勞動報酬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浙江省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須認真閲讀並確認和簽收甲方所制訂的《員工手冊》。

2、如乙方在本合同未滿而擅自離職,則按本合同所約定的競業限制補貼總額的雙倍返還甲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乙方須確認並簽收《員工手冊》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浙江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局制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日。本合同 終止。

第二條乙方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 ,達到 質量標準。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乙方執行的工時制度為 工作制。

第五條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及其標準。甲方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甲方對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乙方執行 工資制,工資支付時間 ,工資支付按 執行;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元。

第八條乙方的保險待遇按 執行。

第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乙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五條乙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京勞關發〈1995〉45號),獲得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給歡欣鼓舞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按照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京勞關發〈1995〉163號)執行。

第十七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頒佈的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