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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買賣合同九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門】買賣合同九篇

買賣合同 篇1

內容摘要

買賣合同的貨物風險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一般認為,應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但貨物的風險以貨物交付而轉移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貨物的特定化、貨物的品質保證、代表佔有權單證的交付。對於海上路貨這種特殊交易,貨物的風險仍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轉移時間,但形式上表現為合同的訂立。賣方仍負貨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質保證責任來轉移貨物的風險。

關鍵詞: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特定化;品質保證;單證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着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着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裏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 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裏,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説,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

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説,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着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説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裏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於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於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於單證來説,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於前者來説,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對於後者來説,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佔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佔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並不意味着

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採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係到買方能否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關係到賣方是否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佔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説,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佔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於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於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説,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説。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於那些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説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説,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於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説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説,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買賣合同 篇2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自願的原則,訂立如下網吧買賣協議:

1、甲方

將位於寶鎮 居委 號內的網吧出兑給乙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出兑價款為壹拾肆萬(140,000.00元)人民幣,協議生效後乙方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甲方出兑的網吧包括如下設備:液晶電腦17台、新椅子16把、網吧內的全部電腦桌、1台CRT電腦、光纖接入設備、遊戲服務器1台、主機一台、24口路由、公安路由、24口交換機、監控服務器1台、攝像頭3個等設備。

3、甲方一併轉移給乙方的證照有:公安《電腦屋安全合格證》、《特行許可證》、《工商證》、《文化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意見書》,以上相關證件,雙方協議簽訂後同時交付給乙方。

4、原甲方租賃的房屋乙方不在繼續租賃,協議生效後乙方自行解決經營場所,但甲方須給乙方一個月的準備期限,期滿後乙方交出房屋。

5、甲方出兑網吧的相關證件,因客觀原因暫時辦理不

了過户手續,須在年檢時同時辦理,年檢過户時甲方須積極配合乙方的辦理年檢及過户手續,並提供相關證件。

6、甲乙雙方在未辦理年檢過户的手續之前,乙方繼續使用甲方的名稱從事經營活動,如遇行政機關檢查工作,須甲方配合的甲方應給予配合。

7、甲乙雙方在履行協議時,如任何乙方不積極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請求另一方支付出對網吧價款30%的違約金,或請求解除協議,並請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8、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9、未盡事宜,可訂立補充協議。

甲方: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 乙方:

買賣合同 篇3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為增加甲乙雙方的責任感,確保實現各自經濟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及招投標文件之內容,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購買 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標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等)

二、合同金額

合同總金額: 大 寫:人民幣 萬元整 大 寫: 人民幣 萬元整

三、付款時間及方式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合同生效後 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 %貨款;設備安裝調試完畢,並初步驗收一週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 %貨款;設備正常運行 天,經雙方正式驗收合格後一週內,甲方向乙方付合同總額 %的貨款;質保期滿後付清餘款。(根據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加以變更及修改)

2、友情鏈接:

3、在每期合同款項支付前 天,乙方向甲方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税發票(根據實際情況加以約定)

四、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1、交貨時間:合同生效後 日內交貨

2、交貨地點: 收貨人名稱:(應為簽約單位名稱) 地址:

3、交貨方式:乙方負責貨物運輸

4、貨運方式:汽運

5、乙方將合同設備運至美的工業城並經安裝調試、投入使用並經過甲方驗收合格後,方為設備交貨日期。(根據實際情況約定交貨日期及何為交貨:如規定供方將設備安裝調試、投入使用視為交貨,則對設備通過甲方驗收合格的時間約定明確)甲方在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提貨,運輸費及運輸保險費均由乙方承擔。 合同設備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乙方完成交貨後轉移之甲方。

6、乙方應在合同設備發運後一個工作日內將發運情況(發運時間、件數等)通知甲方,甲方應在合同設備到達合同列明的地點後及時將乙方所託運合同設備提取完畢。

7、甲方提取合同設備時,應檢查合同設備外箱包裝情況。合同設備外箱包裝無損,方可提貨。如合同設備外箱包裝受損或發現合同設備包裝箱件數不符,應在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辦理合同設備遇險索賠手續。

8、甲方對乙方交付的合同設備,均應妥善接收並保管。對誤發或多發的貨物,甲方應負責妥善保管,並及時通知乙方,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9、如甲方要求變更交貨地點,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於變更發貨地址增加的運保費由甲方承擔。

五、驗收時間、地點、標準、方式

1、驗收時間:乙方應於合同生效後 天 內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安裝調試完畢後,甲方應在 天內安排初步驗收。設備於合同生效後 天內通過雙方的合格驗收並由甲方出具驗收合格書。

2、驗收地點:

3、驗收標準:

六、現場服務(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加以約定)

1.供方現場人員應遵守需方廠規、制度,如有違規,乙方負責。

2.供方現場人員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請供方開展非質量問題處理的技術服務,供應應予協助。

七、人員培訓

乙方負責對甲方操作、維修人員和有關的工藝技術人員進行操作培訓、維修培訓、設備保養培訓,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術,以便使甲方人員正常地使用、維修保養設備。(根據設備的技術要求,視具體情況加以約定或在技術協議詳細約定;如無必要,可不約定)

八、保修方式

1、自設備經過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按生產廠家規定的條款進行免費保修服務,免費保修服務期限為 年。保修期內,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後 天內派人至甲方現場維修。

2、保修期內,如由於火災、水災、地震、磁電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為破壞因素造成的損壞,乙方負責免費維修,設備材料成本費用由甲方承擔。

3、保修期後,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維修通知後 天內派人至甲方現場維修。設備的維修、更換,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費和服務費,收費標準另行約定。

九、違約責任

1、 甲方無故中途退貨,應支付乙方合同總額的5%違約金。(如對方提出類似條款時可作此約定,否則,建議刪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合同總額2‰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 (如對方提出類似條款時可作此約定,否則,建議刪除此款)

3、乙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應支付合同總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逾期交貨超過 天,視為交貨不能,乙方應雙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額30%違約金。

4、保修期內,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保修義務,每遲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其他經濟損失,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乙方超過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義務,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內將設備維修至正常使用的狀態,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換貨或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保修期後,乙方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維修義務,每遲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額1%的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其他經濟損失,違約金累計總額不超過合同總額的30%.

5、設備未按照合同之約定通過甲方驗收合格,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1%違約金;超過 天仍未驗收合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立即返還已收款項並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經濟損失。

十、不可抗力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取得公證機關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證明,並在事件發生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另 一方。雙方同意,可據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的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變更。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三、合同生效及終止

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後,合同終止。

十四、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簽約地點:

買賣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住宅與園田用地。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20xx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永久,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當日,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一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餘部分, 元(小寫: 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貳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叁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並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大寫 百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後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 説明

第十五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長春市淨月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於 年___月___日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出讓人家屬子女簽字: 受讓人家屬子女簽字:

住所: 住所:

(簽字):(簽字):

電話: 電話:

買賣合同 篇5

協議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宅基地達成如下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宅基地。該宅基地總金額人民幣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買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給出賣方后土地的所有權歸買方所有。

3、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

4、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_份,買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經友好協商,特此訂立以下條款:

第一條 定義

1.“驗收手冊”是指由出賣方提供並由雙方確認,供雙方檢驗設備是否符合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標準所用的一種文件。

2.“規定資料”是指與本系統相關的、執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圖紙、數據和其他資料。

3.“缺陷或瑕疵”是指設備(結構或性能)不符合驗收手冊有關規定之處。

4.“現場驗收”是指買受方按照驗收手冊對出賣方安裝的設備所作的最後驗收。

第二條 銷售主體事項

出賣方願意出售,買受方願意購買下列設備:

1.設備技術要求:_________。

2.設備性能必須符合所規定的性能,達到技術規格和規定數據的標準,並提交全部適用的,必要的圖紙、數據和其他技術資料。

3.出賣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準備且提交給買受方驗收手冊草案副本_________份。由買受方在_________日內審議和批准驗收手冊。

4.本協議正文規定如與附件規定相牴觸,以本協議正文規定為準。驗收手冊若與技術規格或規定資料相悖,則以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為準。

第三條 價格

_________

第四條 支付

買受方在收到出賣方的發票後,必須按下列期限付給出賣方款項:

1. 簽約後支付總價_________%的定金;

2.買受方處交付設備並安裝調試後,支付總價的_________%的貨款;

3.驗收保留款為總價_________%的貨款,在設備調試合格後第月內支付。

第五條 交貨與驗收

1.出賣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工作;並完成驗收手冊所規定的各項檢測;同時,出賣方須在設備驗收單證上簽字,證明業已完成檢測。驗收單證上應註明雙方認可的,且應由出賣方在雙方議定的期間內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2.現場驗收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進行。

第六條 更改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須作成書面形式,詳細説明更改對技術規格、價格、性能、設計、驗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將交付備件的更換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項的影響,而且應由雙方公司簽字。

2.為修補瑕疵或改善設備,出賣方可適當對技術規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這種更改不會嚴重影響總買價、功能特性、性能、備件的更換性能。

第七條 保修

1.出賣方保證不會因設備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以及設計不完善而導致設備達不到技術規格要求。

2.該設備及部件,從簽署現場驗收合格之日起,如在_________年之內出現故障,出賣方負責在收到台新公司通知_________日內進行調換或修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均由出賣方承擔。如出賣方不履行上述保修義務,則應承擔買受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其它

本合同為雙方的完整協議,以前協議雙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適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陳述、談判、信函、承諾、協議、協商和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均作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7

合同編號:

買方:

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及價款

序商品名稱

規格型號

(大寫)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備註

合計人民幣

第二條 價格約定

1、本合同總價款為含税價(增值税),履行期間合同總價款不變。

2、本合同總價款含合同第一條全部貨物及技術資料、附件、包裝、倉儲、運輸、安裝、易損配件、技術指導的所有含税費用。

3、本合同總價款還包含賣方應當提供的售後服務費用。

第三條 質量保證

1、賣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量應滿足本合同附件《技術協議書》的要求;若無《技術協議書》,則以最新國家標準及行業規範為準。

2、賣方應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原裝合格正品,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由於設計、製造或材料原因所發生的缺陷或故障,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買方全部損失。

3、賣方承諾質保期為本合同產品自買方對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滿二年(產品實行國家三包,或國家、行業、賣方企業標準規定質保期以及賣方承諾的質保期長於二年的,按三包規定、相關標準或賣方承諾的質保期執行)。對於經修理或更換的產品,質保期相應延長。

第四條 包裝要求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該包裝應適應於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鏽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交貨地點。由於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2、每一包裝單元內應附詳細的裝箱單和質量合格憑證。

第五條 交貨和驗收

1、賣方交貨時間為 。 賣方交貨地點為 。

賣方負責免費將貨物運至交貨地點。賣方應在發貨前 日通知買方到貨時間。賣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或發貨前未通知買方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由此引起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2、貨物的到貨驗收包括:型號、規格、數量、外觀質量、貨物包裝是否完好。賣方應將所提供貨物的裝箱清單、用户手冊、原廠保修卡、隨機資料及配件、隨機工具等交付給買方;賣方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定的單證和工具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交貨,賣方負責補齊,因此導致逾期交付的,由賣方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3、買方應當在到貨後對貨物進行外觀、數量驗收;貨物需要進行安裝調試的,買方應在貨物安裝調試完畢後的 個工作日內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合格的,由買方簽署驗收單。

第六條 貨款支付

1、賣方向買方開具發票,買方對質量驗收合格後 日內支付合同全部價款。或

2、 內買方向賣方支付 ; 內買方向賣方支付 。

第七條 售後服務

1、賣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包規定以及技術協議約定的服務承諾提供服務。

2、質保期內若有質量問題,賣方負責上門免費維修。賣方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或響應,並在48小時內無償解決(修理或更換完畢),否則,每延誤一天,賣方承擔合同總價款1%的違約金。超過十天仍未解決,買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或另找第三方修理,因此造成的風險及全部損失由賣方承擔,買方也有權要求退貨,由賣方承擔退貨部分的總金額30%的違約金。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賣方未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的,每逾期1天,賣方向買方交付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如賣方逾期交貨超過十天,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按照本合同總價的30%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2、如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違約金,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同意由賣方在限期內負責免費更換或修復至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限期內不能更換或修復完成的,按延期交貨處理。

3、如賣方交付的貨物的生產廠家、品牌、規格型號、顏色、尺寸等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視為質量不合格,買方有權按本條第二款處理。

4、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版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的索賠要求,一旦出現侵權,賣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買方全部損失。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雙方各執 份。 3、本合同有效期為 。

買方(蓋章): 賣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8

一、雙方當事人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按辛普森生產廠家技術標準及施工圖紙設計參數要求。保修期為調試合格後空調運行2個冷暖週期,在保修週期內當設備發生故障時,供方技術人員必須在接到需方書面、口頭、電話或電子方式通知後4小時內到場維修。

三、交貨地點、時間、收貨單位:杭州上城區復興路玉龍酒店施工現場,交貨時間約定為合同簽訂生效後70天內,需方提前7天通知供方交貨的具體時間。收貨單位為需方單位名稱。

四、交貨方式費用:按需方要求供方免費送抵施工現場。

五、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運輸過程中的損耗全部由供方負責。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供應與回收和費用負擔:按廠家標準包裝,包裝不回收。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根據國家標準、施工圖參數及廠家技術標準驗收。驗收方法為設備安裝調試完成試運行1個月後滿足設計要求及使用要求。

八、付款方式及期限:自合同簽訂後一週內需方支付合同價款的30%作為定金,設備運抵交貨地點後需方再支付合同價款的60%設備款,餘款10%在安裝調試完成後,供方提供合同造價的5%設備維修銀行保函後一次性付清。

九、擔保及違約責任:設備保修以銀行保函形式擔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有違約行為,違約方承擔合同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

十、解決合同糾紛方式: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9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或賣方):

工作單位:住址: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或買方):

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

經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於 路 號單元層室,建築面積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廳、衞生間、廚房、陽台、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人民幣)。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首付(人民幣) 元整,大寫(人民幣)。剩餘15萬元由乙方替甲方償還許昌銀行按揭貸款(時間從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乙方必須在20xx年 月 日前將銀行貸全部還清並同甲方辦理過户手續。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 房屋過户

房屋交付乙方後,甲方應當在商定時間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户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辦理過户手續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首付購房款、房屋維修基金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契税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承諾保證

乙方保證按時替甲方償還許昌銀行按揭貸款,還款日為每月的19日,還款時限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並保證在20xx年月日之前將餘款全部還清和配合甲方辦理過户手續。合同生效後,之後所產生費用將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 %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替甲方償還許昌銀行按揭貸款,未能在20xx年月日之前將餘款全部還清並配合辦理過户手續, 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

甲方:

年 月 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標籤:九篇 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