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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土地合同彙編8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商品房土地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商品房土地合同彙編8篇

商品房土地合同1

合同編號房字第 號

借款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地址: 電話:

貸款單位: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下簡稱乙方)地址: 電話:

甲方經__________批准,開發__________,面積______平方米,工作量 ____ 萬元,因資金不足,經向乙方申請,同意給予貸款。現經雙方商定,根據《城鎮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特簽訂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寫)____________萬元,用作開發________的週轉金。附用款計劃。

二、借款期限為_______ ,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 ____ 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為月息____‰,每季結算一次。貸款利息按實際支用數計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時,計算複利。

四、逾期貸款,加計利息30%,挪用貸款加罰利息100 %。

五、甲方以______和其它資金作為還款來源,在貸款到期前還清貸款本息。附還款計劃。

六、甲方用______作為借款的保證。全部貸款到期,貸款方發出逾期通知三個月後,仍未歸還,貸款方可以直接從借款方或擔保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應用自有財產或開發產品作為貸款的抵押。借款企業無力償還本息時,乙方有權依照法律程序處理作為貸款保證的財產或開發產品。

八、甲方出現《貸款辦法》中第十七條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貸款。

九、乙方由於自身的原因影響甲方用款時,按照《貸款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付給甲方違約金。

十、其他事項,按照《貸款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及擔保單位簽章後生效,貸款全部還清後失效。本合同正本簽章方各執一份,副本報各自主管上級一份。

十二、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甲方: (公章)

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擔保單位: (公章)

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商品房土地合同2

合同編號房字第 號

借款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電 話:

貸款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甲方經________批准,開發_______,面積_______平方米,工作量________萬元,因資金不足,經向乙方申請,同意給予貸款。

現經雙方商定,根據《城鎮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特簽訂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寫)_________萬元,用作開發________的週轉金。附用款計劃。

二、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為月息____‰,每季結算一次。貸款利息按實際支用數計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時,計算複利。

四、逾期貸款,加計利息30%,挪用貸款加罰利息100%。

五、甲方以____和其它資金作為還款來源,在貸款到期前還清貸款本息。附還款計劃。

六、甲方用___人為借款的保證。全部貸款到期,貸款方發出逾期通知三個月後,仍未歸還,貸款方可以直接從借款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應用自有財產或開發產品作為貸款的抵押。借款企業無力償還本息時,乙方有權依照法律程序處理作為貸款保證的財產或開發產品。

八、甲方出現《貸款辦法》中第十七條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貸款。

九、乙方由於自身的原因影響甲方用款時,按照《貸款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付給甲方違約金。

十、其他事項,按照《貸款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及擔保單位簽章後生效,貸款全部還清後失效。本合同正本簽章方各執一份,副本報各自主管上級一份。

十二、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甲 方: (公章)

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乙 方: 行

(公章)

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擔保單位: (公章)

負責人: (簽章)

年 月 日

商品房土地合同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房字第_________號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擔保單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甲方經_________批准,開發_________,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工作量_________元,因資金不足,經向乙方申請,同意給予貸款。現經雙方商定,根據《城鎮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特簽訂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寫)_________元,用作開發_________的週轉金。附用款計劃。

二、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為月息_________‰,每季結算一次。貸款利息按實際支用數計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時,計算複利。

四、逾期貸款,加計利息_________%,挪用貸款加罰利息_________%。

五、甲方以_________和其它資金作為還款來源,在貸款到期前還清貸款本息(附還款計劃)。

六、甲方用_________人為借款的保證。全部貸款到期,貸款方發出逾期通知三個月後,仍未歸還,貸款方可以直接從借款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應用自有財產或開發產品作為貸款的抵押。借款企業無力償還本息時,乙方有權依照法律程序處理作為貸款保證的財產或開發產品。

八、甲方出現《貸款辦法》中第十七條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貸款。

九、乙方由於自身的原因影響甲方用款時,按照《貸款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付給甲方違約金。

十、其他事項,按照《貸款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及擔保單位簽章後生效,貸款全部還清後失效。本合同正本簽章方各執一份,副本報各自主管上級一份。

十二、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擔保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商品房土地合同4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經____________批准,開發_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平方米,工作量________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經____________批准,開發______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平方米,工作量__________萬元,因資金不足,經向乙方申請,同意給予貸款。現經雙方商定,根據《城市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特簽訂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萬元,用作開發________的週轉資金。附用款計劃。

二、借款期限為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為月息______‰,每季結算一次。

四、甲方以________和其它資金作為還款來源,在貸款到期前還清貸款本息,附還款計劃。

五、______________為甲方的擔保單位。擔保單位願按《貸款辦法》第6條的規定,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六、乙方由於自身的原因影響甲方用款時,按照《貸款辦法》第11條的規定,付給甲方違約金。

七、其它事項,按照《貸款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及擔保單位簽章後生效,貸款全部還清後失效。

本合同正本簽章各方各執1份,副本報各自主管上級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______行(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土地合同5

借款單位: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單位: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經__________批准,開發__________,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工作量__________萬元,因資金不足,經向乙方申請,同意給予貸款。現經雙方商定,根據《城市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貸款方法》)的規定,特簽訂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_萬元,用作開發__________的週轉資金。附用款計劃。

二、借款期限為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為月息__________‰,每季結算一次。

四、甲方以__________和其他資金作為還款來源,在貸款到期前還清貸款本息。附還款計劃。

五、__________為甲方的擔保單位。擔保單位願按《貸款辦法》第6條的規定,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六、乙方由於自身的原因影響甲方用款時,按照《貸款辦法》第11條的規定,付給甲方違約金。

七、其他事項,按照《貸款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及擔保單位簽章後生效,貸款全部還清後失效。

本合同正本簽章後各方各執1份,副本報各自主管上級1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乙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__________行(公章)

地址:__________地址: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法人代表:(簽章)

開户銀行及賬號:

擔保單位:(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開户銀行及賬號:

簽約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商品房土地合同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它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工廠轉讓事宜,按照“平等、自願、合法”的原則,簽訂該房地產轉讓合同。

一、轉讓房地產情況: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座落:_________________市區街(路)號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轉讓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佔地面積: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工業廠房

房屋權利來源: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來源:_______________

二、房地產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所有權的轉讓,該產權清晰,無糾紛。否則,甲方違約,該合同無效,並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三、雙方申報成交價款(或房產價值)為人民幣(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四、本合同經雙方同意、蓋章,並經房地產交易部門審查批准後有效。

五、雙方議定付款及房屋交付辦法(按下列第種辦理)

1、合同生效後,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經房地產交易部門批准後乙方即付清餘下的全部購房款: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同時到房屋產權登記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併到房屋產權登記發證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甲方將出賣的房屋交給乙方。

六、本合同簽訂生效後,雙方應認真履行,如甲方中途反悔不賣,須以定金的兩倍賠償乙方,如乙方反悔不買,則定金歸甲方所有。

七、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交納税費。

八、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交易部門存檔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土地合同7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範圍的限制,並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範與效力規範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於此類問題的複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着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湧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並未把佔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範圍,不能不説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着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築於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並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於向社會銷售並移轉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於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於經濟學,其着眼點在於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並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説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着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着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湧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於農用地。其三,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後,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並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説,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並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並不斷髮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於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徵為國有後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説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並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麼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於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並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後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

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於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於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對於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説認為,由於《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裏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於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説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願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基於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後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裏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裏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徵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説,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範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後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於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屬於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並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於違反效力性規範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並不必然無效,只是屬於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範圍而已,但此種結果並不必然及於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捨。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説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説,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並不構成影響,那麼,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法律的正式淵源並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範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願。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於《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於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後的房屋才被用於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説,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羣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羣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並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於行政機關的執法乏力,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商品房開發已經在全國各地廣泛出現,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如何處理這類商品房的買房者與賣房者的利益,就成為一個直接關乎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必然導致退房退款,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將所收房款用於房屋開發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還出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買房者關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來買

者與賣者都將遭受巨大損失。那麼,國家如果調整法律、確認此類合同有效又會失去什麼呢?國家要求集體土地必須徵用後由使用者支付出讓金才能用於商品房建設,這一前提是國家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徵地補償費,如果補償費高於出讓金,則國家就會遭受損失,如此一來國家就要“賠錢”;如果補償費低於出讓金,則意味着國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也就是農民處獲得了額外的利益,農民就遭受了“盤剝”。也就是説,補償費無論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據。而如果確認合同有效,開發商品房使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不會有“賠錢”或是“盤剝”的出現,國家只要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監管就可以了。目前實踐中出現的障礙主要是無法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辦理權屬證書,而這完全是由於國家法律政策造成,對國家而言輕而易舉毫無損失,對房屋的買賣者則是利益巨大。這也就是為什麼此類合同在國家法律上存在障礙,而實踐中有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演變的歷史原因看,國家之所以調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後出現的開發區熱、房地產熱對新興土地市場的過度衝擊,改變耕地大量閒置、用地結構失衡的惡性局面。但是,“社會現象日新月異,立法者有非萬能,苟發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於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當性’”。經濟的發展,現實的需要,都要求國家調整立法政策,對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陽、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幾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園裏那樣開放;但法律從來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國家、財產經歷了最多種多樣的形態。”如果一味地因循守舊固守現有法律不變,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最後還有一個因素,但並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其邏輯的必然結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實上的失控已使數量眾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個人、城市居民捲入到此類合同中來,退房退款必將極大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硬性取締,不如調整政策而疏導之,畢竟國家的政策要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歸依。

綜上,基於對上述兩種觀點的利益衡量,筆者認為,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在現階段更為可取。

五、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處理

基於對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可以採取一種更加靈活務實的策略來對待這一日益突出的問題,具體的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使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待遇。這是一種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憲法》的原則性規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體法律與《憲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從財產權的性質看,無論是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國家,還是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都是土地這種特殊財產的財產所有人,它們在私法上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所有權具體權能的內容應是無差異的,即都應包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雖然由於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點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對土地的用途應從法律上作出統一規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確保耕地數量的基礎上,應當允許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內容相同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用益物權的設立,此時的制度設計可以傳統的地上權制度為藍本。

第二,貫徹兩權分離,規範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要堅持和維護國家就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的基本原則不動搖,確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礎上實現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使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源在市場上合理流動。在這一過程中,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從土地用途管理和國家總體規劃入手,保護耕地、節約耕地,通過集體存量用地的流轉減少建設用地增量的增加,減少閒置土地數量。目前,廣東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土地總體規劃中確定並經批准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從而在國家土地一級市場外全新生成一個區域性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在我國集體土地管理改革進程中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被稱為土地管理“二次創業”。為有力支持這一改革,廣東省在堅持佔補平衡、切實保護耕地,全面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登記調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務系統及建立以農村土地交易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為農村集體土地這一“農民的資產”正式進入可經營範圍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三,以上兩點主要是對今後立法提出的一點建議,但立法的修訂總是需要一個週期,如何在現有法律條文修訂前處理實踐中出現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迫切問題,這也是我們司法實務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義務。

根據上述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提出一個大膽的處理意見,僅供參考,即確認此類合同有效,但賦予購房者以選擇權。這裏的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維持使用房屋的現狀,如果購房者要求辦理相關證件,則可以辦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並待國家政策調整後再作出進一步處理。

下面進一步闡述一下筆者提出上述建議的理由。

1、解除合同。雖然通過對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由於目前實踐中的現狀,比如產權證照辦理不能,對購房者權利的保護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權利處於一種不能完全行使的狀態,因此,應當設立一種相應的救濟途徑以示公平。同時,由於目前經濟的持續發展,商品房市場的走勢良好,房價不斷攀升,而這種房屋的購買者又往往住房條件差、急需購房。在這種條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實是由購房者自己選擇,是否讓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這種當事人自願放棄利益的行為法律自然沒有必要強行干預。在這種房價持續上漲的狀況下,也不宜賦予開發商以解除權,因為那樣一來,對開發商有利而對購房者不利,容易助長開發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況下,所退房款應當只是房屋價款的本金,而不應當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購房者未選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由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購房者交納購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目前體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問題,可能在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上會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和今後房屋的再次轉讓等方面,但這是一個需要協調各方面的系統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對立法方面的建議了。

商品房土地合同8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一、鑑於:

(一)甲方於_____年___月___日與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為____公司)訂立了一份《____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為《房屋買賣合同》,系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附件,附件1),該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為:

1、____公司將其開發的 小區____號樓____號房屋(以下簡稱為____號房屋)銷售給本協議甲方;

2、本協議甲方應向____公司支付房款合計_____元人民幣;

3、____公司應於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將所購房屋交付本協議甲方;

4、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事宜詳見合同條款。

(二)現甲方與____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的情況為:

1、本協議甲方已於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公司付清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全部房款共計_______元人民幣(以____公司出具的收據為憑);

2、本協議甲方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已向____公司付清了除本條

第1款之外的其他款項包括:

(1)____初裝費計______元;

(2)__________計______元;

(3)__________計______元;

以上費用合計_____元(以____公司及相關單位出具的收據為憑)。

3、____號房屋的現狀是:______________根據現實情況進行描述,未竣工/已竣工/已交付

4、____公司已經於____年___月向本協議甲方交付了本協議所約定的房屋。

(三)本協議乙方現已全面、詳細地瞭解清楚以下內容:

1、本協議甲方及____公司的身份信息;

2、____號房屋的所有情況;

3、《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本協議甲方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

4、本協議甲方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的合同義務及未履行的合同義務;

5、____公司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的合同義務及未履行的合同義務;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依據《房屋買賣合同》所享有的全部權利和應承擔的全部義務以該合同履行的現狀及____號房屋的現狀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約定雙方的轉讓標的,以下簡稱為"轉讓標的": 甲方依據其與____公司之間就《房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已經履行的合同義務及_____號房屋的現狀所享有的全部權利及應承擔的全部義務。

(二)乙方以______元人民幣的價格受讓轉讓標的。

(三)甲方應於本協議訂立後____日內履行如下義務:

1、甲方應將轉讓標的房屋及本協議附件二所列的附屬物清單中的全部設施設備交付乙方;

2、甲方負責聯繫____公司,將《房屋買賣合同》之買受人變更為乙方,該《房屋買賣合同》除與買受人有關的信息變更為乙方外,其餘條款原則上應當保持不變;

3、甲方負責協調____公司,在本協議訂立且乙方付清全部轉讓標的款時,告知____公司直接向乙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未履行的合同義務。

(四)甲方全面履行本條第(三)款的協議義務後,乙方應依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向____公司繼續履行該合同未履行的合同義務,____公司應按與乙方直接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乙方辦理該合同所約定房屋的產權證書及其他證書手續。

(五)付款方式:

本協議訂立後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收條;甲方全面履行完成本協議第二條(三)2款所約定的義務後,乙方向甲方支付應付餘款_____元人民幣,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收條。

三、本協議自雙方各自全面履行自己協議義務後完成交易,自行終止。非因甲乙雙方的原因,致使本協議所約定的交易無法完成時,本協議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甲乙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甲方應將已收取乙方的全部款額返還乙方。

四、因本協議發生的全部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交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本協議四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