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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起訴書

上訴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縣×××鎮×××村×××村民組。

土地承包合同起訴書

被上訴人:××縣××鄉×××村×××村民組

負責人:×××,該組組長

上訴人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200×)×立初字第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縣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於1983年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承包了××縣×××鎮(當時為×××鄉)×××村××ד南鬥半”丘0.3945畝稻田。1998年,被上訴人按照國家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及集體實際情況,繼續將“南鬥半”丘稻田發包給上訴人,承包期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未經上訴人同意,亦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作出“×××小組關於土地平整以後稻田調動的決議和幾項制度”,將上訴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進行了個別調整,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多次要求相關部門解決未果的情況下,遂訴至××縣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故上訴人不能被認為已經取得“南鬥半”丘0.39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發包,上訴人應依法向鄉(鎮)人民政府尋求解決,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糾紛的可訴性,不屬於人民法院的範圍,裁定不予立案。上訴人認為該裁定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取得“南鬥半”丘0.3945畝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錯誤的。

上訴人是“南鬥半”丘0.3945畝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自1983年至今,上訴人一直持續在“南鬥半”丘稻田上耕種。1998年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發包時也沒有任何變動,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上訴人所在鄉進行拆並鄉鎮而遺失,導致包括上訴人在內的當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均未能發放。為證明上述事實,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鎮經管站出具的書面材料。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顧現實的客觀情況,僅以上訴人未提交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為由,完全否認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資格,系錯誤的認定本案事實。

二、原審人民法院以沒有書面的承包經營合同為依據為由不予受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當中,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後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輪承包以來,上訴人一直作為 “南鬥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發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為此,承包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義務的證明。上訴人認為,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並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立。另外需要説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因為政府的原因導致當地都沒有實際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