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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買賣合同樣例

  篇一:船舶買賣合同

賣方(甲方):佳木斯東方船務有限公司

船舶買賣合同樣例

買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就船舶買賣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一、船舶基本情況

船名:龍貨408 總噸位:480噸

船舶種類:貨輪 淨噸位:268噸

船籍港:佳木斯 總長:56米

航區:B級 船寬:10米

二、所有權

賣方確認擁有本合同下龍貨408輪的全部產權。

三、船價

船價為人民幣叁拾萬元整。

四、付款

雙方同意在合同簽訂後,立即辦理船舶交接手續,並由賣方向買方移交所有船舶檔案後,由買方將船款一次性支付給賣方。

五、船舶交接

雙方在同江港按船舶現有狀況進行交接。

六、債務

甲方應保證該船在移交前沒有任何船舶優先權、船舶抵押權及其他隨船債務;交船後若因該船移交前的隨船債務而發生糾紛導致的賠償、費用、開支等由賣方承擔。

七、費用判定

交船前,該船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賣方承擔;交船後,該船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買方承擔。

八、登記

船舶移交後,賣方應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註銷登記;買方應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登記費用各自承擔。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如有違約,均需向對方支付船價10%的違約金,並解除本合同。

十、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簽約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 附件

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或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並採用書面形式作出,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以文本標註日期為生效日期。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簽約地: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或委託代理人 聯繫方式: 或委託代理人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船舶買賣合同

甲方:湖北公安縣 楊兵 (以下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湖北黃梅縣 陳記柱(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發展水上運輸事業,提高社會船舶經濟效益,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特訂立本合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將屬於楊兵個人所有的甲板機動貨船(船號: )總長 米,最大寬度米,深 米,船舶出售給乙方,價格為人民幣肆拾萬元(¥400000.00)。

二、經雙方試航檢查,交船前機器及軸系推進器運轉應正常,如有故障及損壞由甲方維修,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船上設備及配套設施,甲方不得拆走,船上工具全部交給乙方,如有00缺少,由甲方賠償。

四、甲方必須將船護送到漢口交接,船到漢口乙方向甲方交納定金伍仟元,甲方應同乙方一起到船籍港湖南張家界港航局地方海事局,船舶掛靠的 船務公司,辦理過户手續(所有證件船籍港、船名、船號不變,只變更船舶所有權人名稱,將楊兵改為陳記柱)。甲方須提供該船舶的`全部有效證件(船舶所有權證、國籍證、船檢證、最低配員證、安檢證、防油污證、遷證簿、遷證卡、營運許可證、營運證)甲方保證該船沒有任何抵押,並有建造圖紙,能入海事網。在所有證件過户改名、年審費用及船舶交易等費用由乙方支付人民幣兩仟元封頂,如有超出部分由甲方負責全額支付。

五、該船掛靠湖南張家界 船務公司,甲方須提供公司出具的所有權 屬楊兵個人所有的證明,將所有證件過户給乙方陳記柱後,

船務公司同樣出具該船所有權屬陳記柱個人所有的證明後,乙方一次性將買船款由網銀打入甲方帳户,甲方憑手機收到收款短信後,開具收據給乙方。

六、該船交易前所有債權、債務及其它糾紛均由甲方自己承擔或處理,與乙方無關,該船手續交接完成後,乙方在營運中由於甲方(或以後)與他人的債權債務及其他糾紛影響乙方船舶正常運轉,應由甲方解決並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1000元/天)。

七、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