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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服務合同範文

法律諮詢是指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就當事人(包括公民、企業、事業、機關法人)的有關法律事務問題作出解釋、説明,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的活動。法律諮詢服務合同有哪些呢?下面是的法律諮詢服務合同資料,歡迎閲讀

法律諮詢服務合同範文

  法律諮詢服務合同篇1

合同號:__

本合同由委託諮詢者(委託諮詢方名稱,以下簡稱為委託方)為一方,××國際諮詢公司(以下簡稱諮詢者)為另一方,於19__年__月__日在中國××簽訂。

鑑於委託方意圖從諮詢者處得到完成××項目的諮詢服務,且諮詢者已向僱主表明其擁有進行這項服務所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資源,並同意提供服務,雙方特同意按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1.定義

除非合同中另有説明,本合同的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a)“委託方”指×××(委託方名稱);

b)“諮詢者”指×××(諮詢者名稱);

c)“適用法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它文件;

d)“合同”指委託方和諮詢者之間簽訂的合同;

e)“外國貨幣”指任何非人民幣的貨幣;

f)“服務”指諮詢者根據合同條款為完成本項目而進行的工作;

g)“分包諮詢者”指按合同條款規定分包部分服務的實體。

2.合同的適用法律及使用語言

本合同及其條款的含義和解釋以及合同雙方的關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制約。

本合同以中英文兩種文字書寫,但有關本合同的含義及解釋以英語合同為準。

3.執行合同的地址

諮詢服務將在中國××進行。

4.通知的發出

任何通知都應以英語書寫。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應按對方隨時用書面提供的地址寄出。如果沒有收到另一方的地址改變通知,則按以下地址寄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的地址、電傳號、傳真號和電報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者的地址、電傳號、傳真號和電報地址)任何由專人送去或已按以上地址郵寄、電傳、傳真、電報的通知都視為寄到。

5.税收

諮詢者及其人員應自己交納公司及個人所得税,交納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法律

下所徵收的其它有關賦税。

6.合同的開始、完成、修改及終止

a)本合同在簽署後30天生效。如果本合同在簽署後60天內不能生效,簽約方的任意一方都有權宣佈合同無效。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任何一方都無權向雙方就此提出索賠。

b)諮詢者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兩週後開始實施諮詢服務,並在××年內完成所有的諮詢服務。除非雙方協定在上述同樣條件下延長服務,本合同應在完成服務並支付了最後一筆服務後終止。在合同終止或期滿時,雙方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均終止,但是合同的終止不能絲毫解除雙方之間未了決的權利和義務。

c)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年,從合同簽署之日算起,在合同期滿時自動失效。

d)除非雙方簽署有書面修正意見,否則,不能對合同進行任何變動和修改。

7.諮詢者的義務

a)諮詢者應盡一切努力,高效和經濟地按國際專職諮詢機構承認的技術和慣例,以及諮詢標準履行諮詢服務和義務。諮詢者在與分包諮詢者及第三方的交往中應始終維護和支持委託方的合法利益。

b)諮詢者履行諮詢服務時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適用法律並尊重當地的有關風俗。

c)諮詢者在履行與本合同或服務有關的服務中不應為私利而接受貿易佣金、回扣或類似的款項。

d)諮詢者在每月月底將向“委託方”提交一份服務進度報告。

e)所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的諮詢服務工作都應由“委託方”檢查,並得到它的認可。諮詢者要對諮詢服務的工作量、正確和完整性負責。

f)沒有委託方的授權,諮詢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轉移自己的債務。

8.參加諮詢的人員

諮詢者應僱用並提供資深的、經驗豐富的符合進行此項諮詢服務的人員。

a)履行本合同諮詢服務的人員、分包諮詢者都必須得到委託方的批准。諮詢者應向委託方提供一份他們的簡歷和合格的健康證明供審查和批准。

b)未經僱主另外同意,不得對諮詢服務人員作任何變動。如有必要替換諮詢人員,其諮詢和經驗應都必須被委託方接受。諮詢者應承擔因撤換人員所發生的額外的一切旅費和其它費用。

9.委託方的責任和義務

a)委託方應盡力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諮詢者、分包諮詢者頒發在中國××進行諮詢服務所必需的工作許可證和其它有關證件,及時作好安排使諮詢者的人員得到必需的進出口簽證、居住許可、外幣兑換和其它在中國停留所需要的文件。委託方還應確保諮詢者與分包諮詢者由於諮詢工作的需要而攜帶合理數量的外匯進入中國的權利,以及確保將他們依法履行合同所得收入提走的權利。

b)對於本合同項下諮詢者所履行的服務,委託方將以本合同第__條中所提供的方法向諮詢者支付。

c)委託方應充分保證諮詢者在合同期內或合同期後都不承擔委託方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因錯誤行為,過失或違約而給諮詢者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損害或傷亡的責任。

10.對諮詢者的支付

a)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費用,採用××方式,通過中國銀行和諮詢方的××銀行,用美元支付。所有在中國國外發生的銀行費用由諮詢者承擔。

b)委託方不應支付任何其它開支,諮詢方也不應要求改變總報酬,除非雙方另有商定。

c)委託方將按以下的方式和比例付給諮詢者所有的諮詢費用:

1)在合同實施及諮詢人員到達諮詢服務地後__天內,委託方應將第一次付款總諮詢費的__(-%)付給諮詢方。

2)第二次付款額應為總諮費的__(-%),委託方應在諮詢方已經準備好,並遞交了諮詢報告及其它相關文件,而這些報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上的要求並被委託方驗收後付給諮詢方。

3)最後一次付款額應為總諮詢費的__(-%),委託方應在諮詢方遞交了諮詢總結報告和説明並被其認為令人滿意後付給諮詢方。

4)所有這些合同下的支付都應付給諮詢方在××銀行的帳户上。

11.公正和信用

雙方將公平地對待相互所享有的合同賦予的權利,並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證本合同的實施。故雙方一致表示,希望本合同在相互間公正實施、不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12.爭議的解決

a)雙方當事人應全力友好地解決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b)雙方之間如不能友好解決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員所作的仲裁裁決應為雙方當事人作為終局裁決接受,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雙方當事人在上述日期簽署本合同,特此為證。

(雙方當事人簽名)

  法律諮詢服務合同篇2

委託方(甲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受託方(乙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利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一致,甲方聘請乙方進行諮詢服務,有關事項達成如下條款,以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諮詢服務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利用其在客户網絡、信息渠道、市場操作、專業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等方面的優勢,根據甲方需求,為甲方提供下列諮詢服務:

(一)常年投資諮詢顧問:為甲方提供常年投資諮詢顧問,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評估、項目經濟評價、項目投資估算、項目融資方案諮詢、項目建設過程投資管理及諮詢、項目竣工決算編制及審核、項目建設後評價等。

(二)金融與經濟信息諮詢: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為其提供宏觀經濟、金融政策和環境、產業發展研究、區域發展研究、市場動態以及相關行業信息等諮詢服務。

第二條 服務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服務的期限為:

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2.對乙方提供的諮詢服務建議或報告有審議、修改及最終決策的權利;

3.若乙方專業人員不按諮詢服務合同履行其職責,有權要求更換乙方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4.配合乙方工作,向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5.甲方應配合乙方現場訪談、勘察等事宜,並提供相關工作便利;

6.甲方應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披露、轉載等)乙方提交給甲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和乙方網站所提供的資料,及其上述材料、文件、資料所包含的任何信息;

7.依據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諮詢服務需要,乙方有權瞭解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財務、生產、銷售、投資、規劃、重大經營決策等經營管理情況;

2.乙方在提供諮詢服務過程中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所需的資料;

3.乙方在提供諮詢服務過程中有到現場訪談、勘察的權利;

4.乙方在提供諮詢服務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服務相關的問題進行核對和查問;

5.乙方在我國現行法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遵循誠實、勤勉、盡職的原則,按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諮詢服務;

6.服務形式根據甲方需要而定,乙方可以為甲方提供書面的諮詢服務方案、建議、報告、信息服務等,也可以為甲方提供現場諮詢服務等形式的諮詢服務;

7.依據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收取諮詢服務費用;

8.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乙方通過其他渠道無法獲得且尚未進入公共信息領域的材料與文件。但乙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有權機關或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披露,也有權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披露。

第四條 諮詢服務費用

本合同項下諮詢服務費用為人民幣10,000,000.00元(大寫金額:人民幣壹仟萬元整)。甲方應當按照以下第(一) 種方式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一)在本合同生效後 9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諮詢服務費用;

(二)在本合同生效後 / 個工作日內支付 / 元,餘款在本合同項下諮詢服務完成後 / 個工作日內支付完畢。

(三)其他方式:

諮詢服務費用應付至乙方以下賬户:

乙方收款賬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賬 號:

開户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期支付諮詢服務費用的`,乙方有權中止服務,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由甲方承擔;若甲方超過約定付款期限 / 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未付金額的 /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免責條款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無法接收或不能正常接收乙方發送的諮詢服務方案、建議、報告、信息服務等書面材料,乙方不承擔責任;由於國家政策變化原因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合同效力與變更

(一)本合同生效後,除雙方另行商定並達成書面協議或本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的變更,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需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做出;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補充協議的約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則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八條 聲明條款

(一)甲乙雙方已閲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二)乙方僅從專業的角度向甲方提供有關建議或諮詢,提供的所有信息資料僅供甲方參考;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諮詢服務建議進行獨立判斷,獨立決策,並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諮詢服務中有關融資方面的建議或意見,不代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資承諾;

第九條 爭議處理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若發生糾紛,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按以下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條 附則

1.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2.本合同壹式 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 /

委託人: 諮詢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經 辦 人:

住 所:

開户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年月日:

  法律諮詢服務合同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上

法定代表人:李福珍

帳户:

帳 號:

鑑於:

A.甲方為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並依其法定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B.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局批准設立的諮詢公司,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C.甲方的經營活動將會涉及各種法律問題;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要求乙方提供常年法律諮詢服務;乙方同意接受此要求。為此,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乙方的服務範圍

1.1 乙方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1.1 以書面或口頭解答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

1.1.2 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1.1.3 應甲方要求,參與與甲方經營活動有關的談判,就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建議或意見;

1.1.4 根據甲方經營的需要,對其有關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併為其出具法律意見書;

1.1.5 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或視情況進行專門的法律培訓;

1.1.6 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1.2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事務。

2.乙方的義務

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常年法律諮詢服務。乙方保證根據工作實際進展情況和需要委派合格、資深的專業人員提供上述法律諮詢服務。

2.2 乙方保證在履行其義務時以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勤勉盡責的職業道德為甲方提供優良、高效和及時的服務。

2.3 乙方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4 乙方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2.6 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7 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2.8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3.甲方的義務

3.1 甲方應當及時、全面、真實、客觀地向乙方提供與諮詢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合理方便。

3.2 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的法律諮詢顧問費和相關費用

3.3 甲方指定專人為常年法律諮詢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

3.4 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損失,非因乙方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4.諮詢

4.1 作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之專業服務的報酬,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該費用應按以下方式支付:

4.2.1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人民幣四萬 元/年,作為第一條第一款(1)、(2)項規定的服務。

4.2.2 每年的法律諮詢服務費用分兩期支付,每期各2萬,在每年的1月10日及7月10日之前支付完畢。

4.3 此外,乙方依本合同第一條進行甲方委託的訴訟、仲裁、參加項目談判、翻譯法律文件,另行收費。收費標準可按案件標的的一定比例(如代理訴訟或仲裁)或按工作量及工作小時(如翻譯合同、參加談判)計價,或按雙方協商議定的其它標準及辦法計收。在提供上述收費服務時,乙方應提供一定的優惠,訴訟代理案件暫定為10萬以下案件按每件3000元、10萬—100萬標的案件按每件標的的3%收費,超過100萬按標的之2%收費。

4.4 雙方約定,在每一年度中,甲方案件標的不超過15萬之案件5件以內,訴訟地點在上海市範圍之內的,由乙方免費提供訴訟代理事項,不收取代理費。如上述範圍之案件案情特別複雜,反覆開庭三次以上的,由雙方協商給與乙方一定的費用補償。

5.工作費用

5.1 乙方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5.1.1 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5.1.2 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5.2 乙方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6.變更及終止

6.1 作為本合同的附加,雙方可就甲方委託乙方的某一具體事項簽訂單獨的協議書或授權書,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本合同的基本原則適用於上述協議書或授權書。

6.2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任何修改或補充在簽字或蓋章生效後即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6.3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可以解除本合同。

7.違約責任

7.1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1.條規定的諮詢服務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諮詢費。

7.2 乙方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嚴重違反第2.條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爭議的解決

8.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8.2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解決方案,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9.有效期

9.1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有效期為常年有效,直至雙方協商終止。如一方確定需要終止本合同,應在每一新合同年度開始前1個月提出。

10 聯繫地址:

甲方:

乙方:

12.文本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