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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收

廣東省勞動合同簽收公示暫行辦法

勞動合同簽收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穩定,根據《勞動法》、《廣東省廠務公開條例》、《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省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廠務公開***管理的指導意見》(粵辦發〔2004〕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定條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訂立條款空白或約定不明確的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一方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委託其他人員代簽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勞動者一方由勞動者本人簽名。

第六條 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並由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附後)上簽名確認。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在便於職工閲覽的場所公開《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同時通過單位內部信息網絡、電視、廠報、牆報等形式公示。

第八條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第九條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由用人單位保管,並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條 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核實相關情況並告知勞動者。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在規定的時間內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

序號

姓 名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簽名

簽收日期

備註

標籤:簽收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