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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企業勞動合同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勞動合同,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企業勞動合同

企業勞動合同1

守法企業基本沒有增加成本。而不守法企業中所增加的成本主要是社會保險成本,所增加的成本不超過企業總成本的2%。

記者最近經過多方調查和了解發現,廣東省施行《勞動合同法》以來,在經歷了一段時間的“陣痛”後,其正面效應已經開始顯現,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明顯受到重視,守法企業的用工成本並沒有太大增幅。

針對對《勞動合同法》的質疑,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該法實施後所做的一份調研給出答《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其實只是增加了違法企業的成本。

低薪崗位薪酬增幅明顯

記者從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瞭解到,據今年1月抽樣調查,廣州企業給新入職的員工開出的平均薪價為每月1160元,比上年同期漲了13%。為找到合適的勞動力,企業願意支付更高的用工成本,一些低薪崗位薪酬增幅明顯,平均增長都在10%左右。

廣東省總工會最近聯合勞動保障廳調研發現,今年以來,廣東省勞動合同簽訂率已經大大提高,達到了90%以上,其中汕頭市已經達到95%以上。

沒有出現大規模裁員

記者從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瞭解到,該廳對《勞動合同法》實施兩個月來的企業用工情況進行了一次專項統計。結果顯示:廣東用工單位平穩過渡,沒有出現因實施《勞動合同法》大規模裁員等情況。

不守法企業成本增加不到2%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係處處長林景青告訴記者,2月份,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粵東、粵西、粵北和珠三角各抽查了部分企業。抽查發現,《勞動合同法》涉及的企業成本,對用工規範的企業影響不大,對違法用工的企業則會造成一定影響。

初步調查顯示:守法企業基本沒有增加成本。而不守法企業中所增加的成本主要是社會保險成本,這些企業大約有30%至50%的員工沒有參加社保,經過測算,這些企業全部職工完全參加社會保險之後,所增加的成本不超過企業總成本的2%。

林景青透露,感覺有壓力的主要是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港澳台企業,最大的壓力來自於“規範成本”———這些企業長期以來沒有嚴格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特別是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長期超時加班而未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工資。

記者從調查報告中瞭解到,即使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給企業增加的成本在企業總成本中也只佔很小比例。東莞某港資玩具有限公司有職工3420人,50%職工沒有參加三項社保,如要全部參保,企業每年增加人工成本981萬元,佔企業總成本的1.8%;深圳一家紡織有限公司是全員參保企業,有職工1700人。假設其中50%即850人過去未參加三項社保,《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每年增加成本支出161.6萬元,占人工成本的5.4%,佔企業總成本的0.4%。

少數企業遷移不是因為勞動合同法

另外,在產業升級、成本增加和經濟政策重大調整因素影響下,廣東省雖有一些企業遷移,但數量不多,沒有發生因《勞動合同法》實施而大規模遷移的情況。歐美的外企和國有企業對《勞動合同法》執行得都不錯。有問題的主要是中小企業、港資企業和台資企業。

針對日前有些媒體提出的因為新法實施導致珠三角近千家企業搬遷,林景青透露,勞動保障部門做了專門調查。調查結果顯示:首先,搬遷的企業遠沒有那麼多;其次,導致企業搬遷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產業結構升級、土地成本增加、人民幣升值等原因,而不是《勞動合同法》。

要不要補繳農民工社保成企業心病

林景青告訴記者,在社保問題上,由於過去政策允許農民工先參加工傷保險,對於參加養老保險沒有強制性規定。那麼,對於過去欠繳的養老保險費要不要追繳,住房公積金要不要補繳,現在都還不明確,這也成為不少企業的“心病”。以前不少企業在職工加班和參保等問題上並沒有嚴格守法,現在《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具體責任並把維權武器交給了職工,對企業來説有些心理壓力很正常。

他表示,此次的調查只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一個初步調查,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將在近期聯合廣東省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全省的情況做一個全面的調查。

企業勞動合同2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中外XX經營企業,現聘用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風險提示:

企業的招聘工作完成後,就進入了用工階段,在用工前,企業一定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如:企業超過________年未籤勞動合同,企業就得多支付員工11個月的工資。

二是,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企業就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 乙方工作部門職位(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試用期:乙方被錄用後,須經過__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如甲方提出終止合同,須付給乙方半個月以上的平均實得工資,作為辭退補償金。試用期滿時,若雙方無異議,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職工。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第三條 工作安排: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 教育培訓: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 生產、工作條件:甲方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工作或終止合同。

第六條 工作時間:乙方每週工作不超過____天,每日工作不超過____小時(不含進餐時間)。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甲方應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倒休或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費。

第七條 勞動報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規定的工資形式和考核辦法確定乙方的勞動所得,以現金人民幣向乙方支付工資、獎金,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各種補貼及福利費用。

第八條 勞動保險待遇:甲方按照國家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為乙方支付醫療費用、病假工資、傷殘撫卹費、退休養老金及其他勞保福利費用。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乙方享受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共7天國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屬在外地的,乙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分別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待遇和計劃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條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條 勞動保護: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甲方按國家規定在女職工經期、孕期、產褥期、哺乳期對其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十條 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獎懲: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條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限期為________年,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勞動合同3

本勞動合同(下稱“本合同”)由以下雙方簽訂: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常居住地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項執行:

1、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之日止。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務是指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為準。

第二章試用期

第二條試用期為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在試用期內,甲方將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進行評估,以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任職要求;

2、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用於辦理用工手續的相關材料的。

第三章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應按照附件一工作崗位描述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除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外,乙方還應當聽從甲方不時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條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身體狀況等因素,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也可以依據甲方的規章制度,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包括調整工作崗位或調整工作職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整決定。

第八條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不時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點以外的地區出差。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乙方的工資構成及工資標準應按照附件二工資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在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應在每月____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或當]月的工資,並通過轉賬/現金方式付給乙方。如發薪日恰逢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或者順延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對特定類型的工資組成部分的支付時間有其他規定的,則應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經營情況、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者乙方的工作內容的變化(包括工作崗位變化或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相應地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構成、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或支付時間。

第十二條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甲方將依法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代扣個人所得税,並以乙方的名義向税務機關繳納。

第五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甲方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乙方應執行其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八小時。具體的上下班時間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崗位應適用相應的特殊工時制度。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將根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制定具體的計算週期及上下班時間,並另行告知乙方。

3、不定時工作制,即因經營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而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不會向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則乙方應執行變更後的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第十五條由於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和確認手續。對於已辦理前述手續的加班乙方,甲方將根據其適用的工時制度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六條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社會保險與其他福利

第十七條甲方應根據國家及參保地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社會保險和醫保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甲方將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做出相應的扣除,並以乙方的名義向有關主管機構繳納。

第十八條甲方還將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福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福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勞動保護用品,以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條甲方應依據乙方的工作內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第二十一條如果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職業危害,則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該等職業危害及可能發生的後果,並且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八章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當乙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交辦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欺詐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對甲方隱瞞或謊報學歷、工作經歷、資歷、健康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的學歷學位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其他不實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結束後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撤銷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當甲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

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的;

8、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後,可以實施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完成所有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交接工作以及交還其佔有的或處於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財物。甲方應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九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完畢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後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1項終止的,但本合同終止前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乙方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4、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4或5項終止的;

5、乙方依據第二十七條解除本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經濟補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甲方應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於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的標準(即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發給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2、為計算經濟補償之目的,“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

3、如果乙方的月工資高於乙方工作地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下稱“封頂工資”)的,甲方應按封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十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負責賠償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以及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因其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不願協商、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雙方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補充條款

第三十六條雙方同意執行以下條款:

補充條款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將取代雙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內容所達成的全部書面或口頭協議。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對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須由雙方以書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的任何約定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約定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第四十條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的放棄,均不應視為此後對相同權利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的放棄。

第四十一條乙方應服從甲方在生產經營方面的指揮和管理,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並不時修訂地各項規章制度。如果乙方違反該等制度,則甲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予以適當處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首部所記載的乙方的經常居住地將被視為用於與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後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成為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之約定如與國家或適用的地方法律法規存在衝突之處,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用人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勞動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企業勞動合同4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住址:

聯繫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有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二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正常上班時間自由散漫、無視工廠職工要求的;

3. 任意曠工、經常遲到或提早下班者;

4. 在工廠內打架鬥毆、不服從領導管理者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7.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8.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9.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五條若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二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第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二十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 ___ 乙方(簽字)___ 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 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 __日

企業勞動合同5

【問題】: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姜某於20xx年8月4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普工工作,20xx年4月23日姜某因違規操作發生工傷,經工傷鑑定為十級傷殘。20xx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極怠工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為由,連續三天記姜某三次大過,並以姜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姜某解除勞動合同。而事實上公司並沒有制定規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證據僅有未經員工簽字確認的三張記姜某大過的處罰單。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實案例,案件最後是敗訴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認定公司違法解除與姜某的勞動合同,公司需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其裁決的理由:①公司沒有規章制度,沒有賴以處罰員工的理論依據;②公司沒有姜某證據證明姜某有消極怠工的事實。

【律師建議】:

公司通過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公司有合法、無明顯不合理、且向員工公開公示的規章制度;

(2)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存在,注意公司內部的員工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在法律上很小;

(3)通知工會,讓工會充分的參與到案件的處理中來。

企業勞動合同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3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業績確定工資報酬。

第八條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第九條甲方按月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工資,不得無故拖欠。

第十條甲方在年終時根據乙方的當年實際業績、效率、效益、損失、工作態度等因素考核結算乙方的獎金。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二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轉正後,業績不達標的(具體業績考核另行頒佈);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十六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商業保密及競業禁止

第十九條 乙方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獲悉的商業祕密,包括客户信息、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進行使用,此保密期間不限於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乙方自雙方勞動關係以任何形式結束之後,在兩年內不得與甲方形成競爭關係,此條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幫助他人從事與甲方有競爭性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則須向甲方賠償 萬元違約金。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未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後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權依法從乙方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包括但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1. 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

2. 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

3. 應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項;

九、其他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的勞動期限為:自月年____月____日止。

二、 工作內容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

三、 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

四、 工作時間 乙方實行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五、 勞動報酬 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發薪日為每月日。

六、 福利待遇 甲方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七、 勞動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八、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經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可以解除。期滿後可續簽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企業勞動合同8

居民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複印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並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生效,於_____終止。

2.截止日期為完成某些工作任務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乙方完成工作任務即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要求

第二條本項目由甲方聘用乙方

在任何崗位(工種)工作。甲方可以根據乙方能夠完成作業的工種,臨時調整乙方的工種和崗位。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第四條甲方應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前對乙方進行施工安全教育。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崗前培訓(或書面交底),乙方在上崗前已取得電工、焊工、登高作業等特殊工種的操作證。

第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體系;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和各項規章制度,禁止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福利

第七條乙方試用期工資按崗位工資發放;

喉舌應在每月日前計算並支付乙方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一次性支付乙方工資。

動詞(verb的縮寫)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八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打架、偷盜、賭博等違法違紀行為;

(3)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甲方嚴重違反甲方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和甲方勞動紀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a)在試用期內;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或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本合同的任何變更、解除、終止或續簽應在規定期限前通知對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不及物動詞違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乙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甲乙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對方。

第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項目所在地(區/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其他特殊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口(公章)(簽名或蓋章)

簽署日期:年月日

建築企業用工勞動合同二嘴石腳手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潔

通訊地址:六安市磨子潭路郵編:237001乙方付永清男。

居民身份證號3424213家庭住址金寨縣油坊店鄉十堰村先進組

企業勞動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條款,共同執行《_________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生產(工作)任務

1.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_________生產(工作)崗位,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的需要,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遵守甲方所規定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於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具體工作任務見《崗位協議書》。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根據國家規定,按工種、崗位要求發給乙方勞保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所必需的勞動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產、工作環境。

2.其它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2.合同期間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

3.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辦法》,乙方違紀應予辭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包括經甲方批准延長的醫療期)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乙方在病、事、延長產假和醫療期及脱產學習期間本人或為他人及親友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

(5)乙方因病在十二個月內兩次不按甲方規定按時上交病假證明的。

(6)合同期內乙方由於個人原因一年內兩次被勞動組合下崗或下崗待業期間兩次不服從分配的。

(二)甲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創造有利於職工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企業環境。

2.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和規章制度的教育與培訓。

3.確實保障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對甲方履行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又無違紀行為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合同書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致殘;並經甲方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

(4)乙方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

(5)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按國家規定錄用、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退役運動員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在企業工作未滿三年的;

(7)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期間乙方享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的權利。

2.有權享受國家和本企業規定的調整工資、晉級獎勵、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療需要,有申請延長醫療期的權利。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3)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的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經甲方同意,屬於正常工作調動的;

(6)乙方在勞動組合中下崗,要求自謀職業的;

(7)對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內甲方未履行招工簡章的;

(8)經甲方同意,因私出國進修或定居的。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樹立主人翁責任感,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2.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知識、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和企業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3.遵守甲方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4.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並達到經濟責任制中規定的各項指標。

5.按甲方要求完成技術培訓任務,並達到考核標準。

6.如有違章違紀行為,應接受甲方的批評教育。

七、勞動報酬

1.甲方根據乙方所在崗位及崗位對勞動技能、工作能力的要求和乙方實際勞動貢獻,按《_________公司崗位結構工資實施細則》或《_________公司崗位技能工資制試行辦法》按月付乙方勞動報酬。

2.甲方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及乙方在生產、工作方面的貢獻,給予乙方適當的物質獎勵。

八、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公休假日、補貼、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2.乙方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患病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患有精神分裂症、癌症、癱瘓等難以治癒的疾病和因工負傷致殘的職工,經指定醫院確診、由勞動鑑定委員會討論並經職代會批准,可享受長期醫療期。

5.乙方供養的直系親屬,按國家規定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6.甲方按月為乙方存本人月工資總額的_________%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7.乙方因合同期滿終止合同至社會待業或屬於本合同中第五條第一款第3(3)、(5)、(6)項,第六條第一款第4(1)、(2)、(3)、(4)、(6)、(8)項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按照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乙方本人相當一個月累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累計工資。

九、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2.乙方如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甲方可視其錯誤性質、情節、影響和本人態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十、終止、變更、續訂、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如雙方需要續訂合同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並辦理續訂合同手續。

2.合同期內甲方生產、經營、工作發生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並辦理變更手續。

3.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_________公司辭退違紀職工辦法》,乙方屬於應予辭退的,應説明因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5.乙方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時,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十一、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按照《_________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實施細則》第_________條的規定償付違約金和進行經濟賠償。

十二、其它具體事項

1.乙方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社會待業手續。

2.甲乙雙方履行合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及時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處理。

3.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屬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凡屬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修訂、補充。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_________勞動局鑑證後,自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主管部門______勞動局監督執行。

十三、《崗位協議書》、《病休協議書》、《休延長產假協議書》、《離崗休養協議書》、_________、_________為本合同書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勞動合同10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

二、工作內容:

乙方自願從事保安工作,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規定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分配和調動,認真履行保安職責,維護駐勤單位的安全和秩序。

三、工作條件: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

四、勞動紀律:

甲方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如違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罰直至解除合同。乙方必須愛護甲方和服務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教育,提高自身素質,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保安員基本條件者,甲方有權辭退或中止本合同。

五、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上崗工作後,甲方應根據《勞動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按每月 元支付試用期工資,轉正後按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出勤工資及各項補貼(含節假日加班費)等綜合工資不低於 元。

六、保險及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按北京市政府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合同期有效期內,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的社會保險手續,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由甲方負責向保險公司理賠。

2、合同期內,乙方在執勤中發生工傷、殘、亡的,由甲方根據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安合同進行談判、協商和理賠。由於是乙方本人違反規定或操作過程造成傷、殘、亡的,原則上由行為人負責,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善後處理。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甲方有權依照相關規定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並給予罰款: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違反工作紀律或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或駐勤單位利益和聲譽造成損害的。

3、乙方隱瞞傳染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立即辭退。

4、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乙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須3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答覆,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解除合同,按照原合同執行。

(三)乙方解除合同、自動離隊或被甲方辭退時,必須將服裝及至各種證件、標誌裝備全部交還甲方,損壞或丟失要經濟賠償損失。

八、雙方約定:

1、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合同期內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的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3)乙方對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由於乙方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夏季防暑,乙方嚴禁到江河、湖泊及水塘中游泳,防止溺水事故,凡違反此規定造成傷亡者,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5、乙方要嚴格執行防火責任,對不按規定亂用電、煤氣,造成火災給客户帶來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傷殘者,一切責任自負並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賠償。

6、如乙方私自離隊,視為乙方違約,視為乙方自動放棄索要遺留工資的一切權利,本合同自行終止,私自離隊後一切後果自負。

7、乙方不得利用駐勤單位提供的通訊設備,撥打聽歌、聊天等有償服務電話。如有發生,乙方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各項損失。

8、因乙方個人行為,對所造成的人身傷亡及公共物品的損壞,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由此所造成的各項損失。

9、乙方未履行請銷假制度私自外出、離隊、走失所發生的問題,後果自負,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0、合同期滿,除甲乙雙方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不再續簽外,本合同有效期自動延續一年,並以此類推,延續期內一方終止、解除合同,也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

1、本合同旨在確定甲乙雙方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有關條文的具體實施,甲方在不違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實施細則。

2、本合同未盡事宜,以補充條款形式予以補充,公司擬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獎懲制度及公司管理條例,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每月15日至月底公司逐單位逐人發放上月工資(遇節假日順延),本人簽字後方可領取,不準任何人帶領,春節前後,工資發放以公司另行通知的日期為準。

4、本合同解釋權在甲方。

5、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勞動合同11

編號: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局制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日。本合同 終止。

第二條乙方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 ,達到 質量標準。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乙方執行的工時制度為 工作制。

第五條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及其標準。甲方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甲方對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乙方執行 工資制,工資支付時間 ,工資支付按 執行;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元。

第八條乙方的保險待遇按 執行。

第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乙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五條乙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京勞關發〈1995〉45號),獲得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給歡欣鼓舞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按照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京勞關發〈1995〉163號)執行。

第十七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頒佈的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日

企業勞動合同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説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台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台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台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台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台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台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甲方:

乙方:

日期:

企業勞動合同13

用人單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職 工(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 用 説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閲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範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註明並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並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併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並不得單方塗改。

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户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繫人: 電話: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________________為標誌。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管理和專業技術類/()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點: 。

(五)除臨時性工作或者短期學習培訓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或單位工作和學習培訓,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每週正常工作不超過40小時,並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甲方執行法定的及企業依法自行補充的有關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計算方法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 元/月( 元/周);

2、計件工資: (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方為成立);

3、其他形式: 。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不得低於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並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 日(或周)。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盛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乙方醫療期和享受醫療待遇,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並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盛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並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四)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並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盛市有關規定執行。

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一方如果遷址或變更電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乙方認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會反映,尋求解決。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就近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屬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盛市的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二、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兩份(鑑證時需一式三份,其中鑑證機構留存一份),雙方簽字後,甲方必須將其中一份交給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給乙方持有的,視為尚未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不得以已簽訂本合同為由對抗乙方的主張,並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業勞動合同14

一、對企業用工帶來的主要挑戰

1、員工招聘的要求大幅度提升

考慮到企業裁減員工的難度和成本大幅度提升,招聘過程中對招聘要求和目的應更加明晰,資格審查、背景調查和入職體檢成為愈加重要的環節,同時招聘階段必須對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明示。

這為之後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無效”從而解除合同做必要的準備。

2、對試用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1)試用期薪資標準不能過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期限較之前縮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有了明確標準:“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合同解除成為相對成本較低的合同解除方式,無需支付補償金,對程序和依據上的要求偏低。(從這個角度講:對企業而言最有利的固定期限合同是3年,設定6個月試用期。)

3、勞動關係傾向於長期化和穩定化。

《勞動合同法》對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嚴格,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只要是“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這會使得員工較容易與企業形成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大批員工將很快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針對企業需要保留的核心員工,企業是樂於看到這種情況,但是需要企業給員工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和合理的職業規劃;而另一方面,可替代性較強的中低層次通用崗位,企業傾向於簽訂中長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終止,另行招募另一批員工。

4、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1)本法的立法宗旨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明確“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這使得一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一些“霸王條款”變得失去意義;

(3)明確規定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個月之內;一年之內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則視為建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4)對違約金條款的使用限定在兩種情況,出資培訓和競業限制,企業失去了任意設定違約金的可能;

(5)勞動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勞動者不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獲得補償金。

(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自行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

動合同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5、對企業內部民主管理的要求明顯提升,尤其是規章制度的訂立

(1)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在總則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同時對於規定製度明確公示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對於內部規章制度還有一個隱蔽的“陷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不知道這樣的情況下類似於“女職工入職之後幾年內不能結婚、不得生育”的規定是否會絕跡。

(4)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勞動紀律”不再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可能的解讀是“勞動紀律”不再是企業和員工一對一協商約定的結果,而是集體協商的產物。

6、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不再具有明顯的差別

淡化有固定期限合同,強化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傾向。與之前的《勞動法》有明顯區別,合同終止同樣需要支付補償金,而且支付的標準與合同解除是相同的;而且《勞動合同法》取消合同約定終止的條款,這樣弱化了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至少對於企業成本上沒有明顯的區別,只是在操作程序和依據上有區別。

可以預見到的是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取代了原來合同終止成為風險和成本均較低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因為違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味着雙倍的補償金。

7、用工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企業違法成本也大幅度提升

(1)合同終止同樣需支付補償金(本質上也是鼓勵用工的長期化)

(2)補償金計算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之前的規定不滿六個月無需支付補償。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將直接導致企業在解除和終止員工合同時風險急劇上升,企業將更青睞於協商解除將風險和成本控制在一定範圍)。

(5)事實上“企業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這一命題的更準確的表述的“守法企業”、“用工規範企業”、“法制意識較強企業”以及“勞動監察力度較強地區的企業”的勞動用工成本將大幅度上升。其實這是個兩難的選擇,這類企業在用工成本上升的同時,對員工的吸引力也大幅度提升,更容易招募並保留優秀的員工。

8、對老員工的管理(尤其是距退休5年的老員工)將成為一個極富挑戰性的課題

(1)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和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老員工;

(2)對於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老員工,企業將不能以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崗位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企業經營困難或技術革新也不能裁減他們。這讓此類員工在退休前離職幾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因此企業需要更多考慮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這批員工,避免他們“出工不出力”、甚至“混長病假”的情況出現。

9、工會作用得到的強化

(1)訂立集體合同時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簽訂;

(2)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工會可以代表勞動者提起仲裁和訴訟;

(3)被派遣勞動者有權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對企業而言相對有利的變化

1、明確規定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3天;

2、擴大了企業裁員的範疇,降低了對程序性要求,使得企業經濟性裁員更具有操作性;

3、對禁止員工兼職有了實質性的條文進行限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4、明確了“代替通知金”的概念,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操作上更為便利,有了選擇餘地;

5、明確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裏的“約定”二字是需要企業認真思量和規範的,比如在勞動合同里約定、在《員工手冊》裏規範。

6、對高收入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有了“封頂機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帶來的另外一個“副作用”,就是基本上經濟補償金都不用考慮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7、非全日制用工的標準非常之低,可能會鼓勵企業大量使用非全日制的靈活用工。

8、最後一個有利之處就是員工“跳槽”的成本也在增大,“長期而穩定的勞動關係”其實是對雙方而言的,這才是政府立法的根本目的。畢竟企業招聘時候的要求會愈加嚴格,面對一個明顯供大於求的勞動力市場,員工在跳槽之前必定會“三思而後行”。

三、勞務派遣的使用

1、企業需要更審慎的選擇有資質、有實力、規範操作的勞務派遣公司;

一方面是考慮到《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進行了限定,而且對勞務派派遣公司的所需承擔義務也提出較高要求,自身實力有限、操作不規範的勞務派遣公司是很容易“犯規”的;另一方面的考慮是基於《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如“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務派遣的用工成本同樣提高: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至少兩年的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的“同工同酬”的要求使得很多企業通過“編制”上的區分來實現待遇上的差異變得難以為繼。“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

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如何理解和實施“同工同酬”的概念將是一個重大挑戰。

4、明確提出用工單位的“退回機制”: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工單位不能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而退回被派遣者,可能是個潛在的風險;之前有不少勞務派遣公司是將被“用工單位退回”作為一種“客觀情況重大改變”的情況,與被派遣者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一方式是否繼續可行值得商榷。

5、企業需要對如何使用“勞務派遣”進行明確而清晰的定位,也就是回答企業為什麼要使用“勞務派遣”,“勞務派遣”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這直接決定了企業應該如何使用“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其實是個很不錯的指引性意見,針對崗位來區分是否使用“勞務派遣”,核心崗位全部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非核心崗位悉數外包,這樣至少解決了“同工同酬”的問題。

另外,對於幾十人以下的小型和微小型企業,全部人員外包或許是最理性的選擇,因為他們本身就足夠的資本和專業人才來處理如此紛繁蕪雜的勞動用工事宜,與其一不小心就“犯規”,還不如交給專業機構處理。

四、過渡階段必須進行必要的準備

1、過渡期時間:從現在起到20xx年底。

2、現有勞動合同的過度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繼續履行,沒有問題;比較棘手的問題是1995年全員勞動合同制實施時以及之後的12年內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員工,他們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我認為重新簽訂合同對雙方都有利,一方面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相對於《勞動法》對員工的傾斜保護更明顯,對企業而言按照新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解決了長期使用“老合同”所可能帶來的“隱患”。當然這一點需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必定重籤合同需要雙方平等自願。

如果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他們原有的勞動合同是否適用於新的《勞動合同法》是個有待明確的問題。

(2)“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所有訂立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需要測算一下什麼時候本企業工齡滿十年,之後再簽訂有固定期限合同需要考慮一下其期限與十年工齡相對接。

(3)“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對我們公司而言這個不是問題。

(4)“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此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沒什麼迴旋的餘地,也不需要過多考慮和準備。

2、新法實施背景下新的勞動合同管理方案

(1)公司現有的“勞動合同制”+“上崗合同制”的模式可以保留,至少在無固定期限合同大量出現的情況下,這是幫助企業掌握更多主動的一個模式。

下崗待聘管理制度也需要重新修訂,儘可能降低下崗待聘人員的待遇是唯一的選擇。

(2)新進員工的合同期限需要重新設計,初步想法是3年+5年,爭取更多的試用期時間,並在3年合同期滿的時候給雙方再選擇機會。

(3)原有的“勞動合同”和“上崗合同”必須重新修訂,至少避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出現缺失。

3、必須重新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或者重新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儘可能通過合同來明確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4、整理並修訂公司各類內部規章,確保與《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相一致,尤其要通過公司法務部門的審核。

5、年底之前對現有人員進行考核評定,到年底合同大批量到期時,裁減宂餘人員。

6、用工成本上升勢必要求人力資源部在做明年的人工成本預算的時候也要打的更寬裕,至少每年的工資總額的1/12要預留出來作為“經濟補償”的“備付金”。

企業勞動合同15

求職指導:《勞動合同法》給企業帶來的十大變化

1.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同意續簽而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標準中的月工資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有權選擇繼續履行或獲得賠償金(補償金的兩倍)。

3.自20xx年1月1日起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續訂時,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訂立有固定期限的除外)。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年內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7.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

8.培訓前提下約定服務期時,限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違反服務期違約金按服務年限分攤,總額不超過培訓費用。

9.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編者:應當包括工傷待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競業禁止期限最長為二年,補償金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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