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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場土地租賃合同

甲方:富裕縣富路鎮永太村村民委員會 乙方:董立國

廢棄場土地租賃合同

甲方將位於永太四隊北廢棄取土坑,經甲方兩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決定將該廢棄地競價承包(競價發包此廢棄地有關事宜,詳見會議記錄)給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位置:廢棄地(取土坑)位於永太村四屯北。

二、面積:以實際批覆面積為準。

三、期限:承包期限叁拾年(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43年5月4日止)。

四、承包費: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00元),一次性-交付。

五、權利義務

1、雙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2、乙方必須在此廢棄土地內建設廠房;

3、在承包期內如國家集體徵用此地時,按國家政策甲乙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方可執行;

4、在建廠房上項目國家如有優惠政策歸乙方享受,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

5、合同期滿,如土地繼續發包。在同等條件下,

優先乙方。

6、辦理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照,有乙方辦理,甲方協助。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並雙倍賠償所收的承包費用,及乙方的投入;

2、乙方違約,甲方不賠償任何損失;

3、乙方必須在三年內建廠,如三年內未建廠房,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土地。乙方投資甲方概不負責;

七、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本合同時雙方在自願、平等、公開公正的條件下達成的,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農經站存檔。 甲 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

廢棄場土地租賃合同 [篇2]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因甲方施工需要,需向乙方租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租用位臵及面積: 。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協議簽字生效開始至工程竣工結束。

三、租金支付方式:協議簽訂後甲方按照xx元/畝的租金,將總計租金xx元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作為甲方使用乙方耕地的租金,土地使用過程中乙方不能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包括租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等其他損失補償的所有費用)。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協議約定的土地租用位臵及面積和期限,有權依法使用所租用的土地。

2. 土地租賃期間享有租用土地上的收益權,甲方有權在租用土地上棄臵渣土及爛泥、石方等,租用土地內購臵存放的所有材料及其他設備等都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佔有甲方材料及設施。租賃結束後甲方負責棄土場地的平整,租用土地內的堆棄碴土不予轉運,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恢復原地貌或修建任何其他設施。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協議約定收取甲方租金,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甲方其他任何費用。

2.保障甲方自主經營,不侵犯甲方的合法權益,不得阻撓甲方正常施工及土渣棄臵。

3.若因甲方使用土地對乙方造成的任何影響和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因租用土地權屬問題造成糾紛,影響甲方正常施工,乙方應主動出面解決,否則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本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六、違約責任

1.在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支付對方xx元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本協議簽訂後乙方不得將土地另行轉租,因乙方轉租原因致使協議不能正常履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及因此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七、不可抗力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協議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提供事故詳情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

八、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