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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買賣合同範文彙編五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買賣合同範文彙編五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

甲方房屋,並委託中介方辦理過户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其座落於 區 路 號小區 號樓號,建築面積 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 結構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該房地產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購買。

二、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元

(大寫: 元),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全額購房款以 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中介方辦理過户手續,甲乙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晰,無爭議;未被判決、裁定限

製出售,也未設置抵押,不在建設拆遷範圍內;已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房產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四、該房屋在辦理過户手續過程中所需繳納的税費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或者甲方在辦理過

户過程中違約,並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户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購房款。對已辦理完的過户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甲方應全部承擔。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辦理過户過程中違約,並

導致最終不能辦理過户手續的;在得到確認後,甲方退還乙方所交的

購房款項。但對已辦理完的過户手續所產生的費用,乙方應全部承擔。並向甲方支付總房款10%的違約金。

六、在合同期限內,如因洪水、地震、火災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自動終止。

七、若對其它事項有異議的可協議補充在以下約定條款中,若約定條款與前條款有異議,以約定條款為主,約定條款具有優先效力。

八、其他約定事項: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每份共兩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 證號:身份 證號: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175條的規足,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二)買賣合同的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

1.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的處理。(1)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2)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當事人簽訂預約合同的處理。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有權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二)買賣合同的效力

1.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當事人一方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2.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三、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一)標的物交付

1.交付的形態。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交付的時間。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4)項的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3.交付的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則: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4.交付標的物的數量。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有權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買受人有權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

5.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説明書、裝箱單等。

6.電子信息產品的交付。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7.交付的證明。出賣人僅以增值税專用發票及税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可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所有權轉移

1.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如果是動產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發生轉移;如果是不動產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自登記時發生轉移。

2.標的物所涉知識產權的歸屬。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政法英傑教育獨家提供

3.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四、標的物風險負擔和孳息歸屬

(一)標的'物風險負擔

1.標的物風險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在買賣合同中,對於債務不履行或不協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在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規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具體來説,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風險負擔具體規則:(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的,由出賣人負擔風險。(3)對於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由買受人負擔標的物風險。(5)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風險的轉移。(6)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7)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違約、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不負擔風險。

(二)孳息歸屬

《物權法》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法定孳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據此,買賣合同標的物孳息的歸屬應根據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間、當事人約定、交易習慣等因素確定。

五、標的物檢驗

(一)檢驗的時間

1.約定檢驗期的,應在檢驗期內檢驗。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依法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2.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可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檢驗出瑕疵時的處理

1.約定檢驗期的,買受人應在檢驗期內履行瑕疵通知義務,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怠於通知的,視為無瑕疵。

2.未約定檢驗期的,買受人應在發現或應當發現標的物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無瑕疵;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合理期間”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2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三)出賣人依約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的檢驗

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六、違約責任

(一)瑕疵擔保責任

1.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該責任是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違約責任。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可表現為出賣人未告知該標的物上負擔着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是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無權處分。權利瑕疵須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於合同成立後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除去權利負擔,並可根據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出賣人負不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丙方(見證方):北京嘉注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一致,特簽訂如下協議;丙方對甲乙雙方的約定進行見證,甲乙雙方承諾按本協議之約定履行各自之義務:

一、房屋交易概況:

房屋坐落: ,

使用面積:平方米。

甲方轉讓該房屋的淨得出售款為¥ 萬元(大寫: 萬元)

二、房屋現狀確認如下:

1、

2、

三、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因上述房產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最終物業地址、建築面積等相關內容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因辦理上述房產產權過户、入住等相關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房屋所有權證下發時,甲乙雙方必須親自到場配合丙方辦理此房產相關過户手續;3、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時,甲方應出示《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相關交費憑據原件,並將《商品房買賣合同》複印件、交費單據複印件、身份證、户口簿(首頁、本人頁)等相關證件複印件交與乙方留存一份;

4、甲方、乙方承諾在交房當日進行所售房屋的物業交驗手續。物業交驗前所售房屋的相關水、煤、電、物業、供暖等費用由甲方承擔;物業交驗後所售房屋的相關水、煤、電、物業、供暖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保證按本協議約定之價款及時、足額支付甲方房款;甲方應保證在交房當天結算清物業交驗前所售房的相關費用;

四、丙方權利義務

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唯一責任即是為甲、乙雙方提供媒介居間信息及見證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丙方的服務費由乙方承擔, 共計: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於簽訂本協議當天支付丙方。如因支付方未按上述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丙方服務費,丙方有權拒絕履行相關義務,並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共同聲明:

1、由於房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之房產不能過户,甲、乙雙方同意免責解除本協議,但丙方服務費用無需退還。

2、由於該房屋過户的具體方式由甲、乙、丙三方辦理,甲、乙雙方全力配合丙方辦理此房屋的過户及相關手續。六、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丙方執兩份,如本協議與《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和《居間服務合同》(合同號為1971206)發生衝突,以本協議為準,補充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本協議手寫修改無效。

八、甲方保證此交易的房屋為甲方獨有,沒有產權糾紛。因出售方造成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產權糾紛的甲方退還乙方全部房款,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房款的200%》,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甲方不退房款,並收回房屋。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甲乙雙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願,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房屋及土地概況:該地塊位於漣源市橋頭河鎮羣峯村曹家組,地塊一:左鄰: ,右鄰: ,前止: ,後止: ,長約 米,寬 米,地面面積約 平方米。地塊二:左鄰: ,右鄰: ,前止: ,後止: ,地面面積約 平方米。

二、款項支付方式及時間約定:

本合同正式簽訂後支付 萬元,一次性付清。

三、雙方權責:

1,甲方出賣給乙方的土地,在本協議簽訂之前的所有問題(括債權債務)全部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2,甲方保證乙方在修建房屋時不能因各種原因干擾。

3,自本合同簽證生效期起,該宅基地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若擅自違約或者終止本合同,使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的,違約方除承擔已經產生的全部建設直接費用、其它間接隱形開支外,還要按對方已付資金數額支付雙倍的違約賠償金。

五、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希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雙方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於年月日在青島傢俱市場區 號購買甲方以下商品: 傢俱名稱 貨號 規格 質材 顏色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

合計金額 萬仟佰拾元

第二條 三包有效期一年,詳見魯質技監質發[20xx]27號文。

第三條 定貨時,收取貨款總額%的定金(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餘款提貨或送貨時付清。

第四條 自提貨物。乙方自行提貨,現場驗收,繳清全款方可提貨,提貨時視為當日驗收合格。

第五條 甲方送貨,運費由甲方承擔。乙方繳清貨款,經乙方驗貨簽收,並由甲方開具發票,同時向乙方提交產品説明書、質量保證書、保修卡等單證。

第六條 送貨時間:年月日

地址:

第七條 若甲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貨,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額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購買傢俱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告知甲方後,甲方在天內修理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乙方在使用中發現傢俱質量與產品説明書、質量保證書明顯不符提出更換或退貨要求的,甲方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項處理。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