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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貨物運輸合同模板集合八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貨物運輸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貨物運輸合同模板集合八篇

貨物運輸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本協議所指貨物運輸保險內容如下:

甲方作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國內航空運輸一切保險。

被保險人:_________

貨物價值確定方式:按當地市場發貨價確定。

保險費率:_________‰ 免賠額:_________元(鮮活內免賠額:_________%)

一、保險責任範圍

本保險為貨物運輸一切險。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的聲明價值進行全額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險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3.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4.本保險不負責賠償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5.本保險不負責賠償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運輸途徑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訖

1.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卸、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賜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貨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照上述第1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1.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

2.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3.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出險時開始.在單證齊全的情況下,十個工作日全部賠付完畢.如涉及到公安機關立案偵察的情況下,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起計算,公安機關出據相關手續後,最多賠付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經雙方友好協商,現達到如下協議:

1.甲方需按發貨計劃,以每票逐一向乙方投保.在貨物起運前,甲方需將貨運單和發貨聲明價值及已填保單傳真給乙方,乙方以收到傳真貨運保險單作為回執,承諾予以承保。逢週六,週日或節假日,甲方可以在休息日向保險公司傳真,承諾予以承保,並錄入電腦系統

2.在貨物起運前,如發生與上述保險內容不相一致的變更時,甲方需及時傳真進行變更申請,以便乙方作相應的承保處理,以乙方接受傳真變更的批單為準。

3.協議雙方均需建立往來業務台賬,留存每批貨物原始資料,經核對無誤後,甲方須提供貨運保單正本,由甲方每月一次性結清保險費。

(1)貨運單要按序號填開。

(2)保險單要按序號填開。

(3)甲方預交_________元保單代管責任金。

4.乙方須對甲方提出的任何投保諮詢,有關的建議及時予以答覆,必要時提出上門服務。

甲方聯繫人:_________ 乙方聯繫人: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六、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貨物運輸合同 篇2

託運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精誠合作的原則,就在國內貨物運輸方面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前四小時將貨運計劃通知乙方,告知乙方貨物的名稱、數量、裝貨時間、地點等相關資料。

2、發貨時甲方在貨運單上填寫準確的收貨單位資料。(名稱、地址、聯繫電話、聯繫人、寄付/到付、單價、重量等)

3、託運的貨物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重量、數量、性質由甲乙雙方當面確認無誤為準。

4、託運貨物時,甲方應聲明貨物的實際價值,並按照實際的價值保價,保價率為千分之三。

5、不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屬於國家限運物品,甲方必須提供國家行政單位的準運手續。

6、變更收貨人姓名與地址,甲方向乙方提供書面有效的變更通知,乙方需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的一小時內無償完成變更手續,否則甲方有權延期付款。

7、甲方及時按期支付乙方運輸費及其他各種費用,不能借故拖延付款,如確實有特殊情況應提前告知乙方,與乙方協商好具體的付款時間。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供設施良好的運輸車隊和優質的售前、售後服務。

2、根據甲方的運輸計劃優先安排優先落實,確保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內運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不可抗力,特殊情況除外)。《註解》

3、認真做好交貨手續,運輸業務成立後,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貨物運單作為本次運輸合同的附件,附件上的運輸價格嚴格按合同簽訂的價格表執行,並有甲方倉儲人員的簽字確認來作為付款的憑證。

4、貨物到達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後,乙方有義務將貨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及指定的收貨人。

5、如有不可抗力原因延遲貨物到達期限,乙方需如實向甲方報知詳情,不得欺騙、隱瞞。

6、若甲方需要乙方向收貨人收取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或代收貨款的,收貨人拒不付費的,乙方應在貨物到達的當天通知甲方與第三方溝通協調解決。如因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而引起的貨物滯留或丟失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全額由乙方承擔。如因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在一個工作日內未處理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7、收貨人因原因不明拒收貨物的,乙方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回覆處理意見,如超三個工作日甲方不做處理,乙方可加收倉儲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費用支付:

1、計算方式:以雙方核定的《發貨價格表》為標準來計算運費。

2、付款方式:月結(票到 天內)

3、每月的5號前由乙方將上月的運費清單,以傳真或E-mail形式給到甲方財務進行核對,甲方財務在五個工作日內回覆乙方開票金額,經雙方確認無誤簽字加蓋財務章後開具運輸發票。

4、月結支付運費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或支票方式結算,甲方出具支票或轉賬時,必須在支票或支付憑證上署名乙方指定的開户行名稱、指定的銀行賬號。月結運費杜絕甲方用現金支付給乙方任何人。

5、指定收款人、開户行、賬號:

乙方指定收款單位名稱: 。

乙方指定開户行名稱: 。

乙方指定銀行賬號: 。

三、違約責任:

?甲方責任:

1、甲方需按時、足額支付乙方運費,如因甲方故意延誤或拒付運費,須交付滯納金(每延誤一天交付運費金額的3‰)

2、甲方如匿報貨物名稱、數量、規格和性質的從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自己的損失自行承擔。

3、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提貨車輛空返,甲方應貼補乙方空返費200元/次。

4、在履行合同中甲方若有違約或錯誤行為,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

?乙方責任:

1、由於乙方的責任造成貨物的毀損、滅失的,乙方根據甲方的保價額承擔賠償責任。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報價額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貨物佔整批貨物的金額比的比率報價額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於保價額的,按保價額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及誤工費賠償,損失金額直接從運費中直接扣除。

2、承運的貨物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送達甲方收貨處,應提前告知收貨人,尋求諒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貨物延期,給甲方帶來了直接的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擔,損失金額直接從運費中直接扣除。

3、乙方在接收甲方貨物後,一個工作日內未及時發車而滯留在乙方儲備點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情況,溝通協調。否則乙方應承擔延誤賠償金額(每延誤一天按此票貨物金額的5‰賠償),損失金額直接從運費中直接扣除。

4、乙方將貨物運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在甲方提供了正確、完整的送貨信息情況下,乙方未及時通

知收貨人而引起貨物滯留使甲方造成經濟和信譽損失的,由乙方全額承擔。損失金額直接從運費中直接扣除。

5、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現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四、其他事項:

1、乙方承諾對甲方貨物實行“門對門”服務,乙方免費市內提送貨服務;送貨服務收費,由雙方另行商定。

2.如甲方的貨物需要乙方將收貨人的簽單返回的,乙方應免費返回,在返回途中丟失的,即需乙方找收貨單位補籤回交甲方,如因此造成甲方無法收到貨款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在15天內提前通知對方;

2、協議解除後如尚有待結算的運費或賠償金,一方須在10天內向另一方提出《結算通知》並附有效單據,其中一方按照協議有關結算約定核對後付款。

六、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有異議,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為防止丟失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有效期暫定為一年,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註解:不可抗力

①自然災害如地震、雪崩、斷路、洪水、意外火災等;

②戰爭或軍事行動;

③核試驗或核爆炸;

特殊情況:

①非乙方因素造成的路上延誤,如塞車、封路;

②由於甲方提供的收貨地址和聯繫電話有錯誤。

甲方財務: 乙方財務:

蓋章: 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3

託運單位:___電器廠

聯繫人:___ 電話:____ 地址:___市___路___號

需要車輛數:4噸車一輛

需要車種:平板車

起運地:___路___號

到達地:___路___號

發貨單位:_____電器廠

收貨單位:_____電機廠

運到日期:託運日起四天內

委託注意事項:

1.雨天不運;

2.非危險品;

3.有自備機具裝車;

4.有自備機具卸車;

5.發貨單位星期二廠休;

6.收貨單位星期三廠休。

運輸距離:____公里。運費人民幣(大寫):_____

違約責任:不按運輸託運單規定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由承運單位酌情賠償損失;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方未按託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貨物,應償付承運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因此造成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人身傷亡,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4

鑑於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於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

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於屬本公約範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於: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傢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於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於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於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於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於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於其它運輸

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僱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第五條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第六條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説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誌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税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説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説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於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於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於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

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説明,承運人應對由於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誌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説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

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

  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誌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説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於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範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第十一條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後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於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於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後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後,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註明有如此説明。

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於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

(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並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於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後,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貨物並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於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採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後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後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後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後,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託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

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後的餘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於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於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於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於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僱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於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d)特別是由於斷裂、生鏽、腐爛、乾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誌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第十八條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

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於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於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於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

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温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採取了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採取了一般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後,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後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

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後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後,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後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貨物運輸合同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個人或聯户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簽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方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營業執照。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三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和計劃的要求。根據運輸能力與國家物資調撥計劃和公路運輸管理的規定簽訂。

  第二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五條承、託雙方根據需要,可訂立年度、季度、月度貨物運輸合同,亦可按貨物的批量訂立運輸合同。年、季、月度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後,託運方應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內,向承運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運輸計劃。運輸計劃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必須根據國家平衡下達的指標籤訂;屬於國家指導性計劃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承、託雙方的實際情況簽訂。

第七條代訂運輸合同,要有委託單位證明。根據授權範圍,以委託單位名義簽訂,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運輸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二、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三、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四、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五、貨物的交接手續;

六、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八、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九、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貨物運輸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承運人): 身份證號: 車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貨運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為甲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甲方有權指定乙方運輸車輛的貨物裝車地點、行駛路線及收貨地點。

2、甲方按約定向乙方支付運費,運費每月支付一次,甲方按單程里程結算(按規定的車公里執行),乙方必須憑運輸發票辦理結算。

3、甲方有權檢查核實乙方車輛的運行情況、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保證安全、準時如數承運貨物。

2、乙方保證其承運車輛車況良好,運輸需用的鴨籠、大繩、篷布等由乙方自理。

3、甲方向乙方支付運費方式為隔月發放(例:3月份運費5月份發放;4月份運費6月份發放),如果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或給甲方造成名譽或者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扣除其運費,並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4、乙方車輛證件必須齊全有效,包括運營手續及車輛保險等。(保險:成員險不少於2人,每人不低於5萬元,第三者不低於20萬元)。

5、乙方保證運輸安全,嚴禁酒後駕車,如有發現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6、乙方承擔車輛運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責任(包括交通事故、人身傷亡及其他財產損失),並對所承運貨物負責。如因車輛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所造成毛鴨途中和宰前死亡、丟失等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民事賠償。

7、為保障運輸里程的公平,乙方上崗前必須安裝GPS 定位系統。

8、如乙方解除協議,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甲方,經協商一致後,可解除本合同。

9、甲方如遇到不可抗拒外力導致甲方停產或關閉,本運輸合同自動解除,甲方無賠償責任。

三、甲方和乙方不存在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乙方不是甲方的職工或僱工,無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

四、爭議解決及其它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2、如果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處理。

3、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均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內為有效期。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車號: 保險單號:

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7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道路貨物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品名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包裝要求: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終止合同。

三、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____%償 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 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 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 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 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 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四.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 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 (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 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 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8

合同編號:XXX

委託方: 貿易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方和乙方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雙方本着公平、平等、等價有償和誠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承運貨物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運輸費用

1、1 甲乙雙方建立戰略商業夥伴關係,乙方給甲方最優惠的價格。

1、2 運輸費用以甲乙雙方簽章確認的乙方報價單為準,該報價單作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如果乙方需變更價格,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確認後,方可執行,否則,甲乙雙方按變更前的價格結算。

第二條:甲方責任

2、1 運輸時間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預報當月運輸計劃,貨櫃數量根據甲方所提供的數量而訂,以便乙方提前調配車輛,確保運力。

2、2 甲方需調用車輛前,應提前一至兩天向乙方傳真書面的《託運單》並註明裝櫃地點和時間、貨物名稱、箱型、重量及卸貨地點,聯繫人及電話,落重日期等。並對所提供託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3 特殊原因需臨時增加拖櫃量,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由乙方安排拖櫃來廠裝貨。

2、4 廠方正常裝櫃時間為每天24小時。

甲方按協議約定及時與乙方結清各項費用。

第三條:乙方責任

3、1 乙方所提供的車輛必須是技術性能良好,證照齊全、合法、有效,併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物流責任險。貨物啟運前,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的基本資料複印件(行駛證、營運證、保險卡、駕駛證、身份證)

3、2 乙方需按甲方《託運單》準時安排貨櫃到工廠裝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準時到廠,需提前6小時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延遲。否則,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3 貨物運輸過程中若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無論是否導至貨物損壞,乙方在啟動交通事故救急預案的同時,還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隨時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3、4 本協議為甲方商業機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則,由此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3、5 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對甲方的貨物造成損壞、丟失的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4、1 乙方車輛按計劃時間正常到達甲方指定工廠或倉庫,如廠方無法即時裝貨,所產生的壓夜費用為 元/天,由甲方支付。

4、2 運輸費用以月結方式結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將上月的月結對帳單傳給甲方,甲方須在10天內核對完後回傳給乙方確認,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提交給甲方財務部,於10個工作日內將該費用按以下約定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4、3 乙方同意採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將款項付至乙方如下賬號:

賬户名: 物流有限公司

開户行: 建行 支行

賬 號:XXXXXX

以上信息如有變更,乙方應書面通知(需加蓋公章)。

第五條:合同的終止

5、1 如因不可抗力(僅指戰爭 四級以上地震)無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 乙雙方承擔各自的損失,互不追究責任。

5、2 乙方在一個月內延遲到櫃 10 次,六個月內累計延遲到櫃 60 次,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5、3 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終止合同,需提前二個月以書面報告形式告知對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 乙方需按甲方的裝櫃時間表安排到櫃,在未經甲方同意而延遲到櫃,每延遲 6 小時按該櫃的運輸費用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2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誠信商業、有賄賂行為的,守約方有權不再向違約方支付所有應付但未付的款項。

第七條:其它

7、1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解決。

7、2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xx年12 月31 日止。合同期滿前二個月, 雙方可商議續約,協商一致,另行簽訂續約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公司 乙方簽章:貨運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簽署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甲方(託運人):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人):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