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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轉讓買賣合同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讓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轉讓買賣合同

轉讓買賣合同1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甲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_________;號牌號碼:__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養路費繳付有效期從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檢時間:_________;行使公里數:_________;車輛使用性質:非營運。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税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乙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同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車款的_________元,剩餘車款雙方按照約定用乙方的建築材料折抵。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2、甲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乙方應按照約定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證號:住址:

保證人:身份證號:住址:

年 月 日

轉讓買賣合同2

出讓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充分協商的情況下達成以下協議:

甲方將本人擁有產權的一輛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車牌號:

轎車一輛轉讓給乙方,現簽訂本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該車轉讓價人民幣(大寫): (¥: )

二、付款方式及時間:乙方於 年 月 日付給甲方現金 人民幣(大寫) 作為購車款項。(另有收據為憑)

三、 年 月 日以前,甲方將該車的各種有效手續(1、行駛證;2、附加費證;3、相關證件、保險過户費用由甲方承擔)和隨車工具移交給乙方,甲方在 年 月 日前配合乙方辦理過户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時辦理過户手續,應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四、本協議在過户前因該車產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車輛違章、罰款由甲方承擔,車輛移交給乙方後,若該車發生意外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五、本協議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按手印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轉讓買賣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共識,具體條款如下:

1、甲方自願把(馮家窯)湖韻新村安置房74.33平方米,轉讓賣給李術彪,年限為此房的使用終身權,價格為國家統一價格。

2、乙方須給甲方好處費貳萬柒仟元整。暫付貳萬元整。待轉户以後乙方一次付清給甲方。轉户當中,甲方無條件給乙方補辦一切手續,過户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過户費和生活補貼費由甲方收取。

4、房屋使用權永屬李術彪,房屋的以後待遇補償和費用永遠由李術彪承擔收取。

5、如乙方有變動房屋出手時,甲方無條件給予出手續。

6、雙方已達成以上協議,如一方在過户之前違約,需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用叁萬元整。

7、此協議一式二份,簽字之日起生效。

注: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見證人:

20xx年1月12日

轉讓買賣合同4

賣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四至界線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門面樓和空地位於靖邊縣縣城林蔭路東側,四至界線為:東至王家廟村民空地 ;西至林蔭路人行道道沿;東面長 米;南至居民 後牆根處,北至居民 南牆根和樹巷;南北長 米,合 畝,門面樓 層 平方米,該宗土地門面樓一次性永久出售給乙方。

二、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空地 畝,每畝人民幣 元,合人民幣 元;門面樓 平方米,每平方 米 元,合人民幣 元,空地、門面樓總合計人民幣 元。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付給甲方人民幣 元,在20xx年5月份以內乙方開發時無任何爭議時,甲方將剩餘款一次性付給甲方。

四、雙方責任

1、合同簽定之日甲方應將該塊土地房產手續全部移交給乙方,並全力配合乙方辦理過户相關手續。

2、該塊空地在乙方開發使用期出任何爭議、阻擋等事項全由甲方負責解決並承擔全部相關經濟損失。

3、乙方在約定時間內給甲方付不清購地款時,預付款全部歸甲方所有,該塊土地、門面樓由甲方處置,乙方無權干涉。

4、該宗土地門面樓國家、當地政府部門徵收税費規定哪方的哪方自行繳納。

五、未進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年 月 日

轉讓買賣合同5

甲房:

乙方:

為擴建發展企業,振興經濟,奉化市裘村亞偉衝件五金廠廠房不適應當前生產發展需要特向奉化市裘村鎮賢華五金廠法人代表陳金桃商議;她願意將奉化市裘村鎮賢華五金廠土地轉讓及房屋買賣給奉化市裘村鎮亞偉衝件五金廠法人代表王幼亞,簽署合同。

一:該土地地塊座落於奉化市裘村鎮馬頭村,四至 :東奉化市特種耐火纖維廠,南奉化市寧東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西奉鬆公路,北奉化市金泰電器廠。

二:被轉讓土地房屋總面積,經奉化市土地勘察規劃院:奉化市裘村亞偉衝件五金廠宗地勘察測定界圖74.15-614.24面積為0.1808公頃。其中國有出讓土地面積396.70平方,(奉化市國土資源局20xx年6月10日,權證號:奉國用20xx第09號2991)其餘都為空餘雜地(1411.3平方)房屋總面積為825平方,其中國有出讓為459.85平方,權證號:奉化市字第009-440號)尚未辦證房屋面積為365.15平方。(附土地轉讓證件一份。)

三:土地和房屋總價為柒拾捌萬捌仟元整,乙方付甲方付款方式:定金陸萬捌仟元整,首付款貳拾五萬整於20xx年4月22號付於甲方,餘款部分等三證交付及雙方移交辦清後付清。

四:以上土地轉讓和房屋買賣如國家徵用時,國家賠償資金為乙方所有,甲方無權享受。

五:關於尚未辦證房屋面積為365.15平方,空餘雜地為1411.3平方。另有附件二份。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有份留存於中間方。

甲方: 乙方: 中間方:

年 月 日

轉讓買賣合同6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甲方自願將車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車主為_______的_____色_____車一輛,轉賣給乙方。本着雙方友好自願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①該車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成交,成交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甲方保證該車來源合法,該車證件手續齊全、有效並與車管所檔案相符。

③乙方如購買車輛後發現該車在交付給乙方之時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須無條件將車款全額退還給乙方,賠償乙方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並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1)車輛為盜搶車輛。

(2)發動機號和大梁號與車管所檔案不相符。

(3)車輛顏色未經審批私自改造。

(4)交通違章肇事沒有結案。

(5)有債務債權,抵押借款,扯皮糾紛。

(6)分期付款購車後沒有付清餘款或其他原因被車管所或相關執法部門凍結。

(7)非法組裝、拼裝車輛。

(8)檔案遺失或不齊造成乙方不能正常過户。

(9)非法轉賣或未經車主允許而代賣的行為。

④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時交車前,該車一切民事、法律責任、經濟糾紛、債務債權、交通違章事故等一律由賣方即甲方負責。該車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時後,該車發生的上述責任由乙方即買方負責。

⑤該車過户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⑥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按手印生效並附對方有效證件複印件為憑,該合同產生法律效應。

⑦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買賣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之規定,現就與乙方受讓甲方擁有的部分房地產(國有土地使用權地號為__________________)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擬受讓的房地產佔地面積共計__________畝,四至見附圖。

二、因依據甲方現有房地產狀況無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故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範圍內出資建設廠房。

三、甲、乙雙方:一但完成開發投資總額(以工程造價部門的預算額為準)的__________%,雙方立即簽訂房地產轉讓協議,在該協議中雙方明確約定轉讓的土地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四、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本協議:

若甲方違約,除向乙方返還乙方已實際發生的工程款(包括利息)外,還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若乙方違約,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五、乙方必須於本協議簽完後__________日內各甲方支付__________萬元房地產轉讓款,餘款__________萬元在以後的房地產轉讓協議中再行約定。

六、為擔保上述款項及有可能因違約而發生的工程款(包括利息)違約金及簽定房地產轉讓協議,甲方願將其擁有的__________畝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乙方,雙方在簽定抵押協議後至__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該抵押協議是不可撤消的協議,主協議無效,抵押協議仍有效。

七、除非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本協議不得擅自變更、解除。

八、在履行協議過程中若有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若協商未果,則各方均有權提交房地產所在地的法院以訴訟的方式解決。

九、本協議________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並在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轉讓買賣合同8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碼:乙方(買方):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甲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同意該機動車轉讓,並制定本合同,合同事項如下:

一、甲方有壹輛廠牌型號為型車出售(轉讓),車號為______號車身顏色為____色,乙方願意接收,擬定價為人民幣___萬___仟___佰___拾元。

二、隨車轉讓證件:(有證件的用"√"代替,無證件的用"×"代替)

1、行駛證()

2、登記證書()

3、養路費截止日期()

4、車購税證()

5、營運證()

6、保險證截止日期()

7、二維卡日期()

8、車輛年審至()

9、運管費截止日期()

三、車輛概況

1、車輛原掛靠單位或個人是:。

2、車輛使用性質是:

3、車輛登記年份

4、該車發動機號碼是

5、該車車架號碼

四、付款方式:

本次交易付款方式分兩種,經甲乙雙方同意認定後,在方式壹或者方式貳之間選擇註明:方式壹:乙方當場付清車款,須立即簽字本合同,簽字即生效,不再另立字據或是現金收據。方式貳:乙方先付定金計人民幣元,餘款人民幣元,在限期日內付清,如乙方付定金後在限期內沒有付清餘額或不要該車,該定金視為違約金,不予退還。經甲乙雙方同意用方式,進行這次交易付款方式。

五、產權糾紛

車輛在交易期間,如甲方的機動車輛被有關行政機關查封或發生產權糾紛,及車輛按揭貸款未付清造成檔案不能轉移,以及自行改裝車輛、損壞車架號碼或發動機號碼造成該車不能過户,甲方應無條件退還全部車款,並賠償乙方實際相關損失。如該車在生效時間前所有的違章記錄(包括違章電子警察記錄)全由甲方負責處理,費用歸甲方承擔。

六、交通風險

乙方接車後,行車過程中,一切交通風險由乙方本人承擔,與甲方無關。車輛交易必須辦理變更過户手續,甲方必須提供該車變更過户時車管部門必用的相關手續,並協助乙方辦理,費用有方承擔。乙方接車前的一切關於該車的債務及刑事、經濟責任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甲方必須確保該車輛證件合法有效。舊機動車轉讓、汽車質量雙方當場認可為準,車款兩清後互不退還。

七、違約

本次交易錢、車交付兩清後,雙方簽字本合同立即生效,不得反悔,如甲乙雙方任何方反悔,則按該車成交款的百分之二十做為違約金支付給對方。乙方付清車款後,該車產權歸乙方所有。

八、補充條款或其它:

九、本合同以上一至八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將依法向宣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壹式兩份,簽字時間為年月日時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買賣合同9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説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説《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説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説,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税和契税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税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税。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税的納税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税?未繳納契税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税,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税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税,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税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税,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税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其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税的納税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税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税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税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税。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税,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税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税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税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税與否是納税人和税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税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税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税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税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税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税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税等其他税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税和其他税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説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税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説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轉讓買賣合同10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位置:甲方房屋位於冷水灘區鳳凰園珊瑚路現代住宅。乙方所購房位置為 棟 單元 層 號。

二、計價方式:按建設面積計算,住房面積為 平方米,該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合計 元;單價 元,合計 元,總金額為 元整。

三、付款方式: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乙方向甲方交購房金 元整,買方必須籤合同後 天付 元整。下餘房屋 元整於甲方辦出房屋產權證時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另向他人出售乙方購買的房屋,乙方無異議和無權干涉甲方採取的措施。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乙方所購的住宅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出租、抵押和繼承。(甲方只為乙方辦理房產證、水電過户)

五、裝修標準:牆、室內、頂均為普通粉刷,其他無任何裝修。乙方購房後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門、窗口。否則造成房屋問題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六、有關公共設施所承擔的責任及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費用。室內所有東西歸乙方、餘款被付清及使用權歸甲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轉讓買賣合同11

賣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委託代理人(特別授權):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公平、合理、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將下列房屋出售給乙方所有,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車庫一個。

二、甲、乙雙方協議房價為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自簽訂合同後,乙方付給甲方______________元整,餘款付清交房。

四、訪房屋為聯建房,暫未分户辦理房產證及相關證件,在政府出台允許可(轉)辦房產證時,甲方應供一切資料,土地產權户主簽好字,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產權手續,辦理房產證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負。

五、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任何糾紛、抵押債務,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六、今後該房屋被拆遷或擴建,給予該樓的補償及賠償款都歸乙方所有,房屋內有水錶、電錶,甲方給乙方接通好,開户費由乙方承擔,甲方准許乙方屋頂安裝太陽能。

七、在甲方未為乙方辦理好該房屋的產權及土地使用權過户登記手續前,甲方無權就該房屋權屬主張任何權利。

八、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 。

九、合同簽訂後,雙方共守信譽,不得反悔。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自覺執行,不得違反。如有違約引起的糾紛,本代理人應出庭作證。

十、三合同_______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代理人保留_______份,本合同雙方簽字、蓋手印後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轉讓買賣合同12

立契約書人____工業股份有限公司___實業有限公司,雙方茲就工廠轉讓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____________

一、轉讓標的:乙方所有坐落___市___路_號廠房連同基地,暨全部生產設備及原料、半成品、製成品,其數量細目暫以乙方_______年十一月三十日庫存清冊所載名稱、數量為準。

二、本件讓售價格及計算方法:廠房房地、生產設備及原料、半成品、製成品細目,總折價為____萬元整。上列原料,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乙方原料進料成本價格計算半成品如有超過或不足的,則視加工的程度,在百分之五十以內的,按原料成本價格計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發價計算成品如有超過或不足之數,依成品市面批發價格計算,由雙方以現金給付或補足。生財設備如有短缺、滅失的,得依乙方帳面所列設備殘值計算,由甲方於尾款中予以扣除。乙方應收未收款約計____萬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帳款由乙方自理外,十一月份起的帳款均以九折計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後所有發生一切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乙方並負責通知各廠商,並於甲方收受帳款絡於一切必要的協助。

三、付款辦法:前條第一項的價格,於本契約成立同時,甲方交付乙方___萬元,餘款___萬元,俟原料、成品、廠房房地、生產設備點交清楚同時,一次付清。前條第四項應收帳款的價格,甲方應於交收後給付乙方折淨數的半數其餘半數由甲方開立一個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四、交收日期及地點:雙方訂定本年十二月十五日為交收日期。並定於___市_路_號廠房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特約事項:交收之日,雙方均須派代表二人以上,負責辦理。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或其他糾紛,概由乙方負責理清,與甲方無涉。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積欠一切税捐及水費、電費、瓦斯、電話費用等概由乙方負擔。廠房房地移轉,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負擔,其餘契税、公主費、代書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概由甲方負擔。乙方現有僱用的職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餘__由乙方負責遣散。乙方聲明本件盤讓,業經其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證依法證明決通過,附件的會議記錄如有虛偽不實,應由乙方負責。

六、違約處罰:任何一方有違背本契約所列各條件之一者即作違約論,他方有權解除契約。又甲方違約,願將已付款項,任由乙方沒收充作違約賠償若系乙方違約,應加倍返還所收的款項與甲方,以賠償甲方。

七、為確保本件契約的履行,乙方應另覓保證人2名。保證人對於乙方違約時,加倍返還其所收受款項,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辦權。

八、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保

證人:__________________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轉讓買賣合同1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本次轉讓按照雙方商議,公平自願的原則進行。簽訂本合同後,甲乙雙方及認定本合同各項內容均無其它異議。

一、甲方向乙方轉讓移動手機號碼,特簽訂此合同。

二、在此聲明,轉讓的手機號碼為:,轉讓內容為此號碼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乙方於 年 月 日,乙方按照約定的轉讓費給甲方後,由乙方全權負責此手機號碼的所有費用、民事及刑事責任。甲方不在負責此手機號碼的費用、民事及刑事責任,不再擁有此號碼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三、經雙方友好協商,此手機號碼的轉讓費為: 人民幣。

四、在此號碼轉讓時,甲方必須保證此號碼無欠費、無其它民事及刑事責任,手機號碼剩餘話費,根據移動公司話費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由乙方按照同等數額支付給甲方。

五、甲方在簽訂合同後,不得在以傳真、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向移動公司再次索取此號碼在交易後的使用權及相關信息記錄。乙方也不得向移動公司索取此號碼在交易前的所有信息記錄。如果甲乙雙方由於相關信息泄露而發生糾紛和損失,由信息泄漏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雙方交易完成後,乙方不得使用此手機號碼對甲方以前使用此號碼註冊的各類信息進行修改、查詢、泄漏以及從事一切犯罪違法活動。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雙方交易完成後,由於甲方以前通訊記錄及社會關係都由此號碼聯絡,如果發生有第三方通過此號碼尋找甲方,乙方必須告知第三方甲方的聯繫方式或者通知甲方第三方的聯繫方式。

八、雙方交易前,甲方須告知交易前此號碼的服務密碼。雙方交易完成後,乙方必須修改此賬號的服務密碼。如果由乙方不修改新密碼等相關信息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在收取轉讓費後需另立收據給乙方。

十、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份。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乙方: 聯繫人: 聯繫方式: 地址:

轉讓買賣合同14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正在建設中的一套期房賣給乙方。雙方簽訂如下合同:該房屋由菏澤市財政局開發建設,位於長江路西段路北的龍澤花園內,另有車位。

二、由於是期房,因甲方資金困難,無力繼續繳納房款,現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______)。

三、乙方支付甲方轉讓費用後,甲方將該房所有權轉讓為乙方,已交開發商房款由乙方承擔,該房以後應繳房款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再負責。

四、以上甲乙雙方買賣的房屋如存在其他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甲乙雙方按照自願協商的原則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乙方如需辦理有關手續,甲方必須協助辦理。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中間介紹人一份。

七、合同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自簽訂自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轉讓買賣合同15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位置

甲方房屋位於冷水灘區鳳凰園珊瑚路現代住宅。乙方所購房位置為x棟x單元x層x號。

二、計價方式

按建設面積計算,住房面積為x平方米,該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x元,合計x元;單價x元,合計x元,總金額為x元整。

三、付款方式a

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乙方向甲方交購房金x元整,買方必須籤合同後x天付x元整。下餘房屋x元整於甲方辦出房屋產權證時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另向他人出售乙方購買的房屋,乙方無異議和無權干涉甲方採取的措施。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乙方所購的住宅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出租、抵押和繼承。(甲方只為乙方辦理房產證、水電過户)

五、裝修標準

牆、室內、頂均為普通粉刷,其他無任何裝修。乙方購房後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門、窗口。否則造成房屋問題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六、有關公共設施所承擔的責任及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費用。室內所有東西歸乙方、餘款被付清及使用權歸甲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標籤:買賣合同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