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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範文彙編九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貨物運輸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貨物運輸合同範文彙編九篇

貨物運輸合同 篇1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範本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貨物運輸合同範本,條款如下:

一、貨物運輸合同範本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貨物運輸合同範本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貨物運輸合同範本的附件與本貨物運輸合同範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貨物運輸貨物運輸合同範本範文節選!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户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貨物運輸合同範本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貨物運輸合同範本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貨物運輸合同範本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範本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貨物運輸貨物運輸合同範本範文節選!

十、本貨物運輸合同範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託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運達的時間: 年 月 日 時前

要求運達的地點:

收貨人:

貨物名稱:

規格

型號:

重量:

體積(長×寬×高):

包裝形式:

件數:

出廠價格:

承運車輛車牌號:

運費:

貨物運輸合同 篇2

甲方(託運方):乙方(承運方):

地址:地址:

傳真:傳真:

電話:電話: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託運的主要貨物為:、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水泥產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

1.3、到達地點:天水祁連山水泥銷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貨地點。

1.4、甲方託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説明為準。

第二條:操作流程

(1)甲方發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覆認可書裝貨(3)發往目的地交貨(4)收貨單位驗籤(5)將回單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4、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客户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户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繫,並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繫,向甲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4.5、由於不可抗力(如水毀、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斷)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由於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車輛損壞嚴重的並另配車輛轉運貨物,確保貨物及時到達,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為準。

5.2、結算方法為:每月25日為本月發生運輸費用的結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運輸憑證及結算彙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後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收貨方需要運輸發票的,乙方應及時按照甲方要求開據運輸發票,如有扣除的款項(管理費每噸2元),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500元的違約金。由於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不再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有效資格文件、證件和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託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簽署日期:年月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樣本·2

貨物託運單

託運單位: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號

貨物名稱包裝式樣件數每件體積(米3)

長×高×寬重量(公斤)託運總噸位

每件最重件實重噸車輛噸

需要車輛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車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運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到達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號

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距離: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

經濟責任:不按運輸託運單規定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由承運單位酌情賠償損失;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人未按託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應償付承運人實際損失的違約金。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因此造成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人身傷亡,託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託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員: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3

甲方(承運方):

辦公地址:

電話:

傳真:

聯繫人:

乙方(託運方):

辦公地址:

電話:

傳真:

聯繫人:

訂立合同的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運輸的規定,經過甲乙雙方的充分友好協商,意見達成一致。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原則下,簽訂以下合同:

一、乙方委託甲方為乙方貨物代辦陸運運輸業務;服務範圍:上門提貨、運輸設計、貨物查詢、代辦保險、打包、送貨上門等服務。

二、運輸事項:

1、貨物名稱:

2、運輸去向:

3、運輸價格:

4、運輸期限: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 甲方自收到乙方貨物後至交付客户止,負責貨物的安全保管。

2、 甲方收到乙方貨物後,按正常運輸進行託運,如出現運輸變動或調整等意外事件,則須及時通知乙方,雙方相互協商另行調整運輸。

3、 在運輸過程中,如出現貨物破損、丟失等情況,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等待乙方指令。

4、 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提出的不合理運輸業務。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1、 乙方必須提前以傳真或其它形式通知甲方相關運輸信息,方便甲方進行運輸安排。

2、 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正確的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如因收件人姓名、地址錯誤而造成的時間延誤或經濟損失甲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乙方負責。

3、 乙方委託甲方託運的貨物必須填寫正確品名、保證不夾帶危險物品、國家禁運物品、貨物外包裝符合陸運要求,乙方承擔未執行以上規定給甲方造成的經濟責任並負責賠償,涉及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五、關於保險

1、 是否投保以乙方的託運單上委託為準。物品如需投保,保險費按投保金額的0.3%收取。

六、關於貨損

1、 乙方在貨物運輸前投保,如發生遺失或損壞,甲方將按保險公司條款及程序代理乙方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乙方必須提供保險公司所需相關文件。

2、 乙方在貨物運輸前未投保,如發生遺失或損壞,乙方必須提供機場或航空公司的事故簽證,並按航空公司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單證:貨物價值發票、貨損的鑑定報告等。

3、索賠期限:乙方在貨物發生損壞或缺失後的15天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索賠;如超過期限甲方將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對以下原因造成乙方貨物損失的或延誤的,不負責任:

A、不可抗力因素,例:地震、水災、罷工、民變、暴亂、戰爭等;

B、乙方提供的信息數據錯誤、不準確造成的損壞、延誤、錯交;

C、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缺陷或貨物性質不適合特定運輸方式以及運輸過程中因氣候原因 引起的貨物損壞或變質;

D、包裝方法不良;

E、交付時外表狀況良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損壞及貨物合理損耗。

F、乙方未對貨物進行防潮處理、對因受潮而導致的貨物損壞或損失。

七、結算方式

1、 乙方必須把加蓋公章或業務人員簽名的託運單交於甲方確定委託關係,甲方開具貨運分單為結算憑證。如乙方對甲方運單金額有異議請在甲方開具分單後24小時內提出,否則視為確認。

2、 採用月結方式,每月運輸款結算至當月的20日。乙方在收到甲方發票後,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5個工作日內付清。支付方式:

3、 欠款額度為人民幣發票後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在收到發票後5個工作日內付清。支付方式:

4、 所有欠款逾期支付,乙方必須向甲方每日支付欠款金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甲方運費。雙方如有爭執,應按協商原則處理,協商不成,可交由甲方所在地市法院裁決。

八、 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到期雙方如無異 議,本協議有效期順延。

九、本協議包含以下附件:

A、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兩份 B、簽字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兩份

十、雙方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4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於_______________)

鑑於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於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於屬本公約範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於: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傢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於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於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於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於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於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於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僱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説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誌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税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説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説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於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於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於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説明,承運人應對由於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誌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説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誌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説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於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範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後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於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於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後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後,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註明有如此説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於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並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於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後,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貨物並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於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採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後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後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後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後,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託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後的餘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於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於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於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於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僱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於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於斷裂、生鏽、腐爛、乾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誌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於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於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於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温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採取了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採取了一般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後,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後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後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後,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後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採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並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瞭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燬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税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於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採用的兑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於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僱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於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後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説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於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於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於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於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於審理後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於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後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後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並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覆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鑑於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於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係。

第三十六條

除基於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後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於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並遵守下列規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於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並已給予法庭之後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於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於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範圍第8款以諮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範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後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籤字。自此以後,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准。

5.批准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祕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准或加入書後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書後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准或加入書後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祕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祕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後,由於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後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後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祕書長通知的方式宣佈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係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祕書長收到通知後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範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範圍擴展到國際關係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祕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後,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祕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祕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祕書長通知後四個月之內,不少於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祕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祕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祕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祕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祕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祕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後,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祕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於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於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於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傢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貨物運輸合同 篇5

承運人: 簽訂時間: 託運人: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為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託運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收貨地點、收貨人、到達時間、行駛路線。

二、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三、包裝要求: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沒有約定包裝方式的應當按照通常的方式包裝,沒有通常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包裝費用由負擔。

四、運輸費用**元;由託運人/收貨人支付。

五、支付期限、方式、地點;貨物到達並數量無誤、無毀損**日內支付。

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點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七、收貨人收到貨物或者提取貨物時,在約定的**工作日內/當即對貨物的數量、毀損情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當即通知託運人。

八、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賠償額: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由承運人向託運人/收貨人賠償**元。

十一、託運人/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它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十二、違約責任:1.未按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送達

2.未按約定路線運輸

十三、其他約定:傳真件具有與合同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五、解決爭議的方式:1協商解決。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承運人名稱:託運人名稱: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貨物運輸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寧波集發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運輸、倉儲、代付海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託運單據。託運單應明確表明甲方訂艙單位及收發貨人的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繫人並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託運單內容應註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期、貨物中英文品名、運費、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因甲方在託運單上的漏填、錯添而導致的損失或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根據報關需要及時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並在託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

4、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託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繫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費、內陸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辦費用。上述款項採用包乾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遇有關費用調整,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重新商定後確認;

6、如甲方與船公司有協議價,甲方在委託乙方向船公司訂艙時,需在書面訂艙單上註明運價及合同號。

7、乙方在開航當日,根據協議收費標準,向甲方開具單船人民幣費用發票和海運費發票。

8、付款條款

經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種方式結算費用:

A、甲方付清所有費用後,乙方才可交付提單;

B、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每月以月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每月15日將上月應付款項匯付併到乙方帳户;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按照條款A方式結算;

C、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以航次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在開航後

日內將確認的應付款項匯付乙方帳户;

如甲方不能按照協議規定結清費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強制催收甲方所欠費用:

a、延緩交付提單;

b、延緩返退核銷單、退税單;

c、目的港延緩放貨;

d、停止接受訂艙。

由此產生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9、託運貨物為特種貨物或者危險貨物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作詳細説明,未作説明或者説明不清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若船期更改,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的具體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後,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截關前壹天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註明日期並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12、除甲方能證明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儘快收回;

13、甲、乙雙方應分別對各自的過失引起的損失負責。由於第三方責任引起的貨損、貨差等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後處理工作,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應提交寧波海事法院審理;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雙方如無異議,則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地址:

電話:

簽字:

乙方蓋章:

地址:

電話:

簽字:

年月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7

託運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附件使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主要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須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將甲方貨物從 運輸至 。

二、貨物運輸量為 運輸單價 運輸費總額為人民幣 元。

三、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具備合法物資的運輸車輛,以保證甲方貨物安全及時達到。如乙方向甲方提供車輛不具備合法資質,在運輸途中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四、 乙方必須及時向甲方報告貨物在裝卸運輸、客户收貨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如不及時報告乙方將負一切責任。

五、 在運輸途中貨物如丟失損壞,則乙方應按丟失損壞的貨物數量的訂單價格賠償甲方,並在運費中一次扣除。

六、 乙方沒有按時把甲方的貨物運到收貨地,給甲方造成損失,則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損失。如因特殊原因延誤的(天氣原因、交通堵塞、山崩等)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 乙方在接受甲方委託後,應及時辦理有關貨物運輸手續並認真驗貨裝車,雙方簽字確認貨物的數量規格。

八、 乙方對甲方的出貨、貨運數據必須保密。

九、 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運輸安全的、或包裝破損的,乙方有權拒絕承運。

十、 甲方託運的貨物必須是經國家法律部門批准的合法的可運輸的貨物,如若不然,乙方拒絕承運。

十一、 甲方必須在交接貨物時,向乙方提供準確的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貨物名稱,如甲方提供信息有誤,乙方不負任何責任,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十二、 甲方在貨物起運時,先支付乙方10%的運輸費,其餘運輸在甲方收到貨方簽收的回單後兩日內與乙方一次性結算並支付。

十三、 甲方在沒有完全收到收貨方簽收的回單情況下,有權延遲支付運費,直到收到全部回單。如遇原始送貨單丟失,甲方在乙方能夠出具收貨人蓋章的收貨明細之後,方可支付運輸費。

十四、 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可將本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讓他人。

十五、 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變更,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制定補充合同。

十六、 凡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功的,雙方均有權提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七、 本合同正式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8

託運方:_________

託運方詳細地址: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

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規格:_________;數量:_________;單價:_________總額(元):_________。

第二條 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蓋章):_________ 承運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海上運輸合同樣本

合同號:

日 期:

訂單號:

買方:

賣方: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並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____

(2)數量____

(3)單價____

(4)金額____

合計____

允許溢短裝__%

(5)包裝: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船標記:

(9)裝運期限: 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 開給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並須註明可在裝運日期後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 險: 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____由客户自理。

(12)買方須於20xx年xx月x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 據: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範圍,應於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 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於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

賣方:

買方:

貨物運輸合同 篇9

甲方: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

傳真: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

傳真:XXXXXXXXX

為促進運輸及對外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甲,乙雙方就有關海運出口,出口訂艙,報關,運輸,財務等方面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同協議:

一、委託

乙方委託甲方於中國XXXXXXXXX地區辦理國際貨物出口運輸服務。

二、責任與範圍

2.1 乙方負責提供貨源,並將貨物交予甲方安排出運。

2.2乙方訂艙時,應提供相關出口報關文件,依據不同貿易性質備齊所需之單證包括:合同,商檢證明,核銷文件,許可證,報關單,手冊,發票,裝箱單,出口報關單副本,協議書及國家規定之有關批文等合法,合格文件。

2.3訂艙時,乙方應及時傳真或送交甲方正確之海運託單,託運單應明確標明乙方開發票客户名稱。託運單內容應註明所託運貨物之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中英文品名),運價及特別要求。如果託運單內容未註明事宜,由此引起後果責任由乙方承擔。

2.4甲方負責承辦乙方所委託之出口包括:出口訂艙,報關,報驗,裝箱,發單及文件交接工作,甲方依乙方要求安排裝期出運,並及時告知乙方中轉港信息及目的港情況。正常情形下,開航日起30天內甲方得按時將有關文件單證歸還乙方,甲方對已簽收的乙方單證文件負有責任,不得遺失。另外,甲方有權暫扣乙方單證直至乙方按時結清各項應付費用。

2.5乙方所出運之貨物,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禁止出口之物品。甲方不接受屍體,骨灰和活動物之運輸。如果乙方違反本規定,將依法承擔由此造成的各項損失。

2.6 訂艙內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時,乙方須書面通知甲方,並與甲方操作確認,若貨物已進港或已離港,甲方有權拒絕更改之要求。

2.7船期更改,體積,重量,件數不符,甲方有責任於貨物進港前主動通知乙方,並與乙方書面確認通知,乙方亦得及時與甲方書面確認上述更改內容或要求退關,否則,甲方有權將乙方所委託的貨物正常出運。

2.8如遇貨物體積,重量雙方有爭議之情形,乙方付款暫以甲方倉庫丈量標準付款,待貨物抵達目的港,依目的港返回之確認體積,重量為準,採多退少補的方式確定運費。或者乙方可到甲方倉庫複核,如果甲方錯誤,乙方來回合理車費甲方承擔(限XXXXXXXXX元人民幣內),為了減少在甲方倉庫問題上爭議,甲方雙方遵守如下規定:

(1)乙方的貨物根據甲方提供有進倉編號的進倉通知書進甲方倉庫(進倉通知書上乙方有義務填寫相應內容),甲方倉庫有責任根據託運單,進倉通知書核對進倉庫件數,包裝情況,麥頭等,主動出具倉庫收貨回執。乙方有義務讓相關人員送貨到甲方倉庫,如果乙方送貨是司機,應視司機是全權代表乙方。如果乙方要求當場丈量尺寸,甲方有義務按乙方要求工作。爭議比較大的情況如布匹,捆紮,草包,和不規則外包裝甲乙雙方應在送貨時及時丈量,雙方就地確認。

(2)乙方送貨如是多筆貨物混在一起送入甲方倉庫,乙方提供進倉通知書,表面實際麥頭資料和件數包裝資料,規格等要求甲方分貨,如果一切分貨資料正確,人為錯誤,後果甲方承擔。

2.9 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證合理收費,除正常目的港費用及手續費外不得超收,如有任何超收情形,甲方有責任代乙方索問超收差額。

2.10甲方於每月初將上個月乙方欠費清單傳交乙方。乙方需於三個工作日予以確認,如有疑義即應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改要求,如無疑義最遲應於收到甲方運費清單後的五個工作日之內付清運費。運價生效日期以開航日期為準。

三、結算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結算費用,並簽發提單。

3.1 海洋運費以美元結算。如以人民幣結算,匯率暫以:1美元=XXXXXXXXX人民幣。

3.2 凡乙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發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乙方仍負有支付的義務。

3.3 乙方對於應付給甲方的費用,應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以協議的約定方式支付,不能隨意扣減或拒付。

3.4如遇乙方未按協議規定準時付費,乙方除承擔所欠費用每天萬分之五違約金外,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協議,並有權在海外暫扣貨物及國內暫扣乙方所有單證(包括提單,外匯核銷單,退税報關單等),直至乙方結清費用止。扣貨,證期間,所造成目的港及裝貨港之額外經濟損失,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費用和法律責任,完全和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協議終止

4.1 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協議,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並電話確認通知對方財務部,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後本協議才能自動終止。

4.2 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仍應承擔原協議內所規定之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執行完畢的義務與責任。

五、協議更改

本協議可經雙方書面確認修改內容,經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後依簽字日期為準立即生效,任何修改補充內容雙方未經簽字確認前仍按原協議內容執行。

六、法律與仲裁

6.1 本協議不適用於個人,只使適用於公司。

6.2 甲方,乙方協議簽章依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關職位人士簽字為憑。

6.3 本協議所有規定事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管轄。

6.4 協議雙方執行協議發生爭議時,應先行協商解決,如無效以法定程序照章辦理。

七、協議生效

7.1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生效前,乙方應結清所有甲方簽約前已發生之費用,本協議方可執行。

7.2 本協議之有效期自簽訂日期起,以XXXXXXXXX年為限,協議期滿之前,甲乙雙方如未接獲對方正式書面通知,本協議則自動延長一年。

7.3 本協議一式正本二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留存並遵守執行。

7.4 一切附加協議,和本協議同樣有效約束雙方,否則視為違約,並且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八、特別聲明

8.1甲方原則上不接受危險品,半危險品貨物的訂艙,如乙方有危險品或半危險品貨物要委託出運,須提前和事先書面和電話通知甲方。如若違約,則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

8.2 乙方的參展或緊急貨物要求出運時,應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雙方確認航期後再行安排訂艙裝運,否則甲方不承擔延誤運輸之責任。

8.3貨物出運後,乙方要求退運,或更改目的港,或中轉港更改運輸方式的,須經雙方書面確認及有關費用,而乙方尚未於上海預結算費用前,甲方有權暫停執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間所產生之額外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8.4乙方目的港收貨人,經甲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後,如逾期未提貨,目的港產生之額外費用由乙方目的港收貨人全部自行承擔。如若乙方目的港收貨人放棄貨物,則由乙方承擔目的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九、本協議於是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於XXXXXXXXX簽訂。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代表(簽字)XXXXXXXXX 代表(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