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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終止勞動合同彙編8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8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選】終止勞動合同彙編8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鑑於:

一、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的《****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已經部分執行,建設方(******公司)已經事實上停止該工程項目的建設。

二、雙方確認,乙方已經完成原合同約定的設計工作量,甲方已經按原合同約定支付乙方相應的工程設計費。

三、雙方已經充分認識到終止原合同的法律意義,並同意嚴格認真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約定。

據上,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正式終止原合同事項特訂立本協議:

1.甲方確認已經收到乙方移交與原合同約定之工程項目相關之所有的工作資料和成果文件給甲方。如甲方在後續工作中發現有未移交的乙方在履行原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與合同項目相關的一切函件、資料或檔案,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的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2. 乙方已履行了原合同規定的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止的義務和服務工作,乙方自本合同簽署後,不再繼續提供原合同規定的服務。

3.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之間不存在原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和責任。

4.此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持原件一份。

5.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簽署日期:20xx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合同管理員應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單位瞭解派遣員工情況,根據公司及用人單位的意見,提出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人員名單、終止時間、經濟補償金數額等)

2、報告批准後,合同管理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並簽字認可。

三、終止勞動合同

1、起草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終止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等相關手續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向用工單位瞭解、收集員工本人情況(因病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鑑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鑑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轉崗後仍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其他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醫療期、是否能繼續工作等,瞭解並確認後再予以是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對員工的情況及意見説明。

3、收取員工治病時的診斷證明、病例、每日清單等。

4、整理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發放數額,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1.3款:職工因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仍無效的,累計曠工達七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3、《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2款:職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十五天或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十天的,解除勞動合同。

注:曠工天數計算須除去國家法定節假日十一天及員工的正常休息日、公休日、調休日。

二、程序

1、取證

要求用工單位在員工曠工期間,向其下發《曠工通知書》並要求本人簽字認可。若聯繫不到,即時派人到其家中家訪並拍照取證及要求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未能家訪的,改為快遞郵寄並要求郵局投遞時由本人或直系家屬(父母、妻子)簽收及註明與其的關係,留取郵局簽收的回執。若郵件被退回,一定要索取退回的憑證查其原因。否則,登報告示。

2、資料準備

員工考勤記錄、曠工通知書送達的情況、歷次曠工資料及處理結果、登報的報紙、用工單位的處理意見。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及相關手續。

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

程 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程序

1、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事由(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2、公司應告知員工本人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不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及失業保險待遇。

3、若公司不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應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送達並告知不予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及相關手續。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因終止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 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

________合同,現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互不追究。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 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____________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年_____ 月參加工作, __________年__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與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工資發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員工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劉連友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男 ,身份證號 370911196606105632 , 20xx 年 5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2XX 年 5 月 18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20xx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4000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20xx 年 7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山東一山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現合同已經早已到期,須簽訂終止合同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20xx年 月 日起,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檔案交接手續後支付乙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保險補償金 元(醫療、養老)。

3、甲方代收乙方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押金等,可以憑收款收據,到甲方財務室辦理退款手續。

4、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可以到人社部門辦理社會靈活就業養老、醫療等保險;如果本單位下一步有新崗位需要招聘員工,同等條件下,憑此協議可優先錄用;乙方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本單位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甲方:(蓋章) 20xx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20xx年 月 日

注:此協議書一式兩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 (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後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後,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於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於 20xx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