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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員勞動合同制闡述

全員勞動合同

關於全員勞動合同制闡述

為了進一步深化勞動制度改革,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各

地和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這項改革工作涉及到新老管理體制的轉換,當前,遇到了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根據各地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問題

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全體職工都應依照國家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確立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企業廠長(經理)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也可由廠長(經理)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企業管理人員為代表與職工

簽訂勞動合同。廠長(經理)原則上也應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以採取以下形式:廠長(經理)本人與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級單位(公司、集團公司、總公司、股份公司等)簽訂勞動合同;集團公司、總公司的總經理本人與其任命或聘任的行業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由中央或地方組織部門

直接管理的廠長(經理、總經理)也可以與組織部門同意的行業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二、關於原有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的處理問

為了便於全體職工的統一管理,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與原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原勞動合同,或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勞動合同,再按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參照《國務院關於修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令第99號),具體採用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形式,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

四、關於國家統配人員是否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接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城鎮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轉業幹部都應同其他職工一樣,須簽訂勞動合同。

五、關於集體“混崗工”問題

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同時進行工資、保險福利及勞動計劃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鎮集體“混崗工”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六、關於企業職工統計問題

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由原來按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計劃內臨時工分別統計,改為都按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統計。

七、關於職工的醫療期限問題

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對非因工負傷或身患疾病的職工醫療期滿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仍需要繼續治療的,由企業根據該職工工齡長短和治療需要適當延長醫療期限。在延長的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其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

限應隨醫療期限相應延長。醫療終結,經過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及時予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安排其從事力所

能及的工作。

八、關於職工退休、退職問題

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應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九、關於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醫療待遇問題

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如享受半費醫療待遇,對該職工享受的工資性補貼應相應減發;農民勞動合同制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按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不享受半費醫療待遇。

十、關於職工的養老保險年限計算問題

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企業的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後,到其它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就業,並繼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養老保險年限可與原來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累積計算。原來作為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經核准後,也可視為繳納養老保險金

的年限。

十一、關於工資性補貼問題

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職工的工資性補貼原則上應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精神辦理,提取和使用的辦法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zheng府自行確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其職工是否享受工資性補貼及其補貼標準,按企業所在地人民zheng府的規定執行。因此而增加的工資總額部分,需經勞動部、財政部審批。

十二、關於待業保險問題

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待業保險金的,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到社會待業並進行待業登記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十三、關於調入(或轉入)職工的管理問題

職工調入(或轉入)已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應按該企業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原為合同制職工的,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再與該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十四、關於勞動爭議的處理問題

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以後,勞動關係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按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