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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勞動合同制的管理暫行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勞動合同制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勞動合同制的管理暫行

建設銀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軌的需要,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推進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建立與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並結合建設銀行的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是指各行在冊的正式職工,即由勞動部統計口徑所規定的固定職工和合同制職工。

第二章 實施範圍及要求

第三條 建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及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屬勞動合同制管理範圍。

第四條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行勞動合同制改革工作,與全國全員勞動合同制改革同步實施,目前,我行的改革工作分步進行。

(一)建設銀行新入行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新入行人員,係指本暫行辦法實施後,新接收、安置的.大中專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及從外單位調入的一般工作人員;

(二)建設銀行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在1996年內完成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三)20%的建設銀行分支機構在1996年內完成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試點工作;

(四)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設銀行的工作人員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五條 建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及附屬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和本暫行辦法的規定與有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新入行人員,一般要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六個月(新參加工作人員按規定執行見習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方能簽訂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固定期限一般為三年。在建設銀行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工作人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合同終止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按照《勞動法》的要求自行制定。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按《勞動法》規定辦理。

第四章 工資及待遇

第十二條 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的工作人員,執行行員等級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應執行《勞動法》的有關條款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十三條 職業培訓、保險及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應當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人事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總行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正式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