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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合同法

案情簡介:
沈某自2008年10月4日起至2010年2月9日期間在上海某潔具有限公司工作,從事切割鋁材工作。沈某在職期間,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2月9日沈某自行離職後,於2010年5月19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5313.75元等訴請。仲裁裁決部分支持了沈某的請求。沈某與公司均對仲裁結果不服,起訴至法院。
沈某訴稱,自己在職期間公司從來沒有找過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且經本人多次催促簽訂勞動合同仍無效果,本人不得不於2010年2月9日離職。故請求公司支付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10月4日期間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313.75元。
上海某潔具有限公司委任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李居鵬律師答辯稱,公司已經盡到了誠信磋商的義務,是沈某書面承諾不願意簽署勞動合同。公司已經與其他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也包括沈某的妻子駱某,公司完全沒有必要故意不與沈某簽訂勞動合同。沈某於2010年5月19日申請勞動仲裁,其追索2009年5月19日之前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已經超出時效。我公司不同意沈某的訴請。
對此,公司提供瞭如下證據,以證明公司履行了誠信磋商義務:
1、沈某等5人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沈某等5人均在落款處簽字表示“不願籤、自願放棄”等類似字樣,以證明沈某所在車間共計5人自己不願意籤勞動合同。沈某對本人的簽字不認可,表示公司從來沒找過自己簽訂勞動合同。
2、公司與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共8份(其中包括沈某妻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以證明公司均在該8位員工入職後一個月內簽訂了勞動合同。
3、公司人事俞某證人證言,以證明在沈某入職後,俞某多次去沈某所在的車間找沈某在內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沈某説暫時不籤,怕離職麻煩。後來沈某的車間主任將沈某等5人寫有“不願籤、自願放棄”等類似字樣的勞動合同交給了俞某,自己沒有看到沈某在勞動合同上簽字。
4、公司財務陳某證人證言,陳某負責員工工資的發放。以證明俞某曾要求陳某暫緩發放沈某等5人的工資,以此迫使沈某等人簽訂勞動合同;陳某同時證明其曾經與俞某一起去車間要求沈某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沈某認為上述證人為在職員工,證明效力較低,且證人也沒有看見自己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只是將勞動合同交給車間主任。至於是誰在本人的勞動合同上籤的字,本人也不知曉。故沈某堅持要求法院應支持自己的訴請。

上海市勞動合同法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考慮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中,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信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形,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而因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本案中,通過證人證言、公司其他員工包括沈某妻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證據可看出,公司對於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予以充分重視,且由專門人事負責,公司並無拒絕與沈某訂立勞動合同的故意,且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公司為沈某進行考勤、每月按期發放工資、為沈某購買商業保險等事實,以上均可以看出公司並務必要不與沈某簽訂勞動合同。故本院認為,公司已經盡到與沈某簽訂勞動合同的誠信磋商義務,公司無需支付沈某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故判決駁回沈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勞動合同法》實施至今,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要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案例層出不窮。這其中有用人單位對勞動法律法規不瞭解所致,有用人單位惡意規避法定義務所致,也有小部分案件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因此,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務必要從未籤勞動合同的原因入手,抽絲剝繭、分清責任,蒐集證據,才能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通常認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況。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回到本案,公司方代理律師經過深入調查,多次詢問公司人事、財務、車間等崗位的員工,瞭解到本案沈某未籤勞動合同確有用人單位之外的原因,那就是像沈某這樣的技術工人在當地屬於稀缺工種,在這些工人中建存在一種誤解,那就是一旦簽了勞動合同自己跳槽不方便。因此為了離職方便,不願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僅沈某所在車間就有好幾個人有這種想法。於是代理人在準備證據時就側重於證明用人單位已經盡到誠信磋商義務,終以確實充分的證據贏得了訴訟。這個案例值得有類似經歷的企業參考、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