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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勞動合同集錦6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門】勞動合同集錦6篇

勞動合同 篇1

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勞動者姓名:聯繫電話: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緊急聯繫人:聯繫電話:風險提示:

企業的招聘工作完成後,就進入了用工階段,在用工前,企業一定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如:企業超過________年未籤勞動合同,企業就得多支付員工11個月的工資。

二是,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企業就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法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聘用乙方擔任________職務,兼任________職務。

2、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試用期甲乙雙方認為不適合擔任聘用職務時,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3、試用期間,乙方基本工資為每天________元,其他補貼為每天________元(含加班,職位津貼,社保等所有費用)。

4、試用期滿後,如被證明合格,即轉為正式聘用,聘用期為________年,正式期間基本工資為每天________天,其他補貼為每天________元(含加班,職位津貼,社保等所有費用)。

5、工資發放為月結30天。(按出勤表核算)期滿後甲方必須發放乙方工資,不得拖欠7天。

6、甲方給乙方提供伙食,住宿費乙方自己負責(日用品乙方自己處理)。

7、乙方受聘用後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客户要求下達的各項訂單,如生產過程中發生不良品,或者損壞品,當事人應承擔一切責任。

8、任職期間,必須盡職盡責,忠於本公司,不得以職權之便謀取私利,不得與外協工作中營私舞弊,不得收取賄賂,不得損害公司利益與名聲。

9、乙方不論是在職還是離職後,都必須嚴守公司商業機密,如有違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風險提示:

建議單獨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五類崗位,以保護公司商業祕密:

1、高層管理者掌握企業大量商業祕密;

2、技術研發人員掌握企業技術祕密;

3、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資源;

4、重要信息員掌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

5、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

注意:公司給付給予上述員工經濟補償是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對競業禁止的範圍、地域、期限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稍有不慎可能導致協議無效。企業若有需要,請交給專業律師定製。

10、合同期間乙方如需辭職(因工種特殊,臨近春節期間不得辭職)必須提前1個月申請,待批准同意後才許以離職。急辭工則扣除1個月工資,離職時沒有任何補償。請假應書面申請或者得到甲方的同意後才許以批准,礦工1天應扣除3天工資,如1個月期間礦工3天以上者甲方有權按辭職處理。上班期間不得遲到,不得早退,如遲到半個小時以上者按礦工處理。1

1、在協議期間,如乙方觸犯本協議中7,8,9,10條,應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及處罰,如觸犯法律由法律部門處理。1

2、本合同終止前,乙方必須將受聘期間工作移交給甲方承接人,否則按本合同急辭工執行。1

3、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的法律概念

根據解除權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單方即時解除是指在通知對方當事人的當時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方式。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簽訂之後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的拘束力,並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給勞動者提供約定的勞動條件,在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之後,須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而勞動者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用人單位按質按量提供勞動。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內容和勞動期限都應得到雙方當事人的遵守。因此,成立並生效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作為勞動關係的協調之法,其作用在於平衡勞動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促進勞動生產力的發展,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勞動關係的變化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義特別重大,關係到勞動者的就業權和生存權,關係到用人單位的事業的發展,因此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特別關注,用了大量的篇幅來對勞動合同進行規範。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勞動法要求勞動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在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若違反須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經濟勢力、信息等方面都處於事實上的不平等,特別在現實的勞動力資源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勞動者在勞動簽約過程中更處於不利的地位。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嚴重違約的情況可以單方行使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權,以彌補自身條件的不足,增強就業能力,防止用人單位對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侵犯。為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勞動者欺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用人單位利益以及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勞動法同樣賦予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的即時解除權。立法這樣的規定,其目的不外乎兩個:維護勞動就業自由和懲罰勞動違約行為。

由此可見,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即時解除權的結果。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通知後,一方即可解除同另一方的勞動關係。

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除了具有法律行為的特徵之外,它還有其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徵:

(1)它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一種,它與合同的協商解除具有明顯的區別。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或者約定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並表現於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時間等方面所達成的共識,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在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達成一致,它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則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無需對方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在勞動合同的單方即時解除中,只要法律規定的條件出現,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進行了通知就可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效果。

(2)它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效力的開始或者終止取決於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者不發生。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規定的。在勞動合同簽訂的當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無法預料條件的發生。法律為了維護勞動關係的穩定性和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在立法中嚴格規定了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只要法律規定的條件出現,並經過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單方通知,就可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效果。可見,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3)它是一種處分行為。這裏的處分行為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其自由意思,對自己權利和義務進行處理的行為,而非指物權法上與負擔行為相對應的處分行為。勞動合同在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約束力。勞動法中規定了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並不表示勞動合同就會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還需要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即通知行為。在此,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通知或不通知,是解除勞動合同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法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法律將其交付給勞動合同的當事人,讓其根據自身的條件和情況來進行處分。這充分體現了私法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

(4)它是一種具溯及力的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的特殊屬性和勞動力的特性,勞動力一經付出就不能返還。依合同法原理,合同解除,當事人雙方有恢復原狀的義務。該義務是法律所規定的特殊義務,在合同解除之後以恢復給付之原狀為目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法律溯及力則指勞動合同解除之後,由於勞動力支出的不能返還,在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可見,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不同於民事合同的解除,也有別於勞動合同的預告解除。

勞動合同 篇4

摘要: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王某自 20xx年4月24日受聘於某職校任教師。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校方也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xx年8月29日,王某與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發生矛盾,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於 20xx年1月28日作出裁決書,認定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20xx元。裁決書認為,王某於 20xx年4月24日至 20xx年8月29日在某職校工作,工作年限為4年4個月,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某職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 20xx年1月1日實施後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在此後的期間應當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資,裁決某職校支付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即11個月×20xx元=22000元。職校不服,認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和訴訟時效存在問題,遂向法院起訴。

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問題一: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期間?

對此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該獲得二倍工資,但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應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實際未籤合同時間支付二倍工資一直到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或勞動關係解除之日。

針對上述觀點,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這也是大多數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的計算期間。理由是:

《勞動合同法》自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有用工行為的即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兩款不同的法律責任: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表明超過一年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11個月的兩倍工資;滿一年後,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兩種法律後果同時適用。但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不是一直支付至實際訂立合同時止,而是到法律擬定的事實即“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之日止,換句話説即最多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因此,某職校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態自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至20xx年8月雖然已經超過一年,但某職校只需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給王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的是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三項情形,即“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有上述三種情形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條第三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設立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規範勞動關係,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因此,第二種觀點將導致用人單位只要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就可以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歸於消滅,該種意見不合邏輯,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三種觀點是嫁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適用對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問題二:關於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問題如何計算?

針對此問題,筆者瞭解到目前司法實務中也存在着兩種情形:

第一種:逐月計算時效,即 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 3月1日的雙倍工資須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即 20xx年3月1日前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也就是説按前述案例,20xx年8月以前的雙倍工資無法索要。 第二種:整體計算時效,即只要在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權要求11個月雙倍工資,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就前述案例的裁決來看是整體計算的,11個月雙倍工資最終予以全部支持。

儘管每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對此處理不盡相同,但筆者認為第二種做法更合法合理。理由是: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首先,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雙倍工資分段計算訴訟時效的做法。如果將11個月的期間分段逐月計算,那麼勞動者就需要最遲在 08年12月31日之後的三個月內必須提起勞動仲裁,否則就難以全面維護自身權益。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本身就處於弱勢地位,其次勞動者作為普通大眾,根本無法知曉還存在分段計算訴訟的情況,一般也僅知道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而《勞動合同法》設立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屬於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的規範勞動關係。如果採用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方式,那麼隨着時間的逐月推移,就會使得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逐月歸於消滅,該種情形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時,也不利於勞動者的實際操作,損害勞動者的實體權益。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是對法律進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種做法,則有明確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一年內未籤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一直在持續,該侵權行為期滿之日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即為 08年12月31日。那麼從這一時間起一年內,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隨時提起勞動仲裁,依法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能對用人單位起到懲戒作用,督促其規範勞動關係,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綜上,對於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均以11個月為上限予以認定;而對於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則各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在認定上存在不同,須區別對待。

勞動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職務

註冊地址

註冊類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組織分支機構)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護照號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 .

a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b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四條 乙方的用工時間為: 年 月 日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七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崗位聘用協議的,按照崗位聘用協議規定執行。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執行 工時制度,實行b.c工時制的需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按批准文件執行。

a 標準工時工作制,每週休息日為 .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c不定時工作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

第九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乙方病假、事假等請、銷假按甲方的規章制度辦理。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每月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 (社會組織住所所在地)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 (社會組織住所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 (社會組織住所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甲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合同後附隨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甲方應當履行以下合同後義務。

甲方應當為乙方在七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甲方應為乙方開具離職證明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當履行以下合同後義務。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立即停止以甲方名義從事一切活動。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地方新規定相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雙方確認本合同第二條所載明的甲方地址和乙方聯繫地址為雙方送達相關書面的有效地址。如若變更,必須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按上述地址送達的文件視為有效送達。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

單位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註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代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就業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保障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依法履行法定的基本權利,享有法定的基本義務,建立勞動關係,並承諾共同遵守。

1.本合同期限採用下列第(____)種方式

(1)訂立有固定期限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訂立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月_日起。本合同履行期間,非法定終止或解除條件以及雙方書面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不得終止和解除。

(3)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始,以完成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期限。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法定順延情形之一時,本合同期限順延至法定情形消失。

2.工作內容及要求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崗位從事______工作。其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按甲方________規定執行。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依法履行勞動義務。

甲方因生產經營或調整勞動組織需要,調整或變更乙方工作崗位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前款約定。甲方不得故意通過壓低本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調整乙方崗位,變相要求乙方自行辭職,以規避解職風險。

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實行______工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班次安排為____班____運轉或安排為___。

(2)甲方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安排調休,其程序和標準應當合法。

(3)其他

4.勞動報酬(1)甲方工資發放日為____日,工資發放週期為____。工資支付形式為____,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為____工資制。

(2)每月工資標準(元)或計件單價或定額的確定方法為_____。乙方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乙方依法享受的帶薪假期,其中年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____工資,按____標準支付。

(4)工資增長方式為:

5.社會保險

自本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甲乙雙方參加南京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6.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每提前解除一年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工作每一年支付違約金元。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不當,或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2)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每提前解除一年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元;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後果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協商條款(可選項、附頁)

1.試用期。本合同期限中試用期為_(自_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試用期月工資為_____元。

2.培訓

3.保守商業祕密

二、其他約定(可選項、附頁)

1.本合同____鑑證(同意/不同意)。

2.服務期。附頁

3.競業限制。附頁

三、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________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或者鑑證後立即將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簽字)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____年__月____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鑑證員:_____鑑證機構(蓋章)_______

鑑證編號:___鑑證日期:___年__月__日

(備註:本合同當事人不要求鑑證的,甲方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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