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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勞動合同模板集錦九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門】勞動合同模板集錦九篇

勞動合同 篇1

1、未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2、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賠償金都應由單位承擔。

3、首先要求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們申請工傷認定。

4、住院治療所需醫療費用、陪人費、生活費等都由單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再治療完全結束後,做勞動能力傷殘鑑定,並按傷殘鑑定結論提出傷殘賠償。

6、如單位不給於合理賠償,可到勞動部們的勞動仲裁辦起訴維權。

一般工傷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

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合同(國營企業)

編號:

國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書

職工姓名:

單位:延邊新華印刷廠

根據吉林省《國營企業全員勞動合同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和我廠全員勞動合同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延邊新華印刷廠法人代表與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個月。

二、試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個月。

一、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週一休制。

2.鉛印、商標車間生產崗位實行常年兩班制生產,華泰造紙廠實行三班連轉制,其他工種實行一班制生產,但遇到緊急任務時,本廠可以組織加班加點,並支付合理加班費。

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製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並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為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衞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義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三、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設備、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四、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級月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月元。

第二年月元。

第三年月元。

3.轉正後工資:元。

4.定級後工資:元。

5.調資晉級:

6.保險福利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並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五、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我廠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1.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②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後,仍不改正的。

③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⑤經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5.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③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④經批准出國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7.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②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8.勞動合同期滿後自行終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0.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對廠裏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勞動合同 篇3

1.什麼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

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瞭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於其中高者),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麼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麼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係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係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6.什麼是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發事在勞動合同沒有履行或雖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訂閲勞動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序,對原合同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對原合同內容的修改或補充,而不是簽訂新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繼承有效,對雙主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7.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

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包括哪幾類?

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範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轉載)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

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藉口拖續的證明等

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

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於: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衝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後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於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範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7.職工醫療、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幾種情況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含職工醫療、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對於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合同期滿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仍由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醫療等待遇。

18.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轉載)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1)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系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由於本身的過錯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適應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2)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及其法律後果: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協調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的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9.競業禁止條款主要內容有哪些?

1)限制的範圍條款:主要包括時間限制、地域限制、領域限制等;

2)禁止引誘離職條款:職工離職後負有不得誘使其他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員工離職的義務。如果違反此義務,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3)補償費條款:職工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企業應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禁止補償金。具體標準可由雙方約定可執行相關行業或地方規定。

20.保密協議主要包括哪些內容?(轉載)

通常情況下,保密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對第三人合同義務條款:此條款主要針對新聘用員工。企業在聘用新員工時應調查其在進入本企業前是否承擔了對原企業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如承擔了對前單位的保密義務,則應保證在企業工作期間不利用前單位的員工保密信息為本企業服務;

2)義務明示條款:此條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義務明示為合同義務;

3)企業商業祕密範圍條款:A。按照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劃分,列舉所有屬於本單位商業祕密的內容B。對該員工所在崗位涉及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作進一步詳細規定;

4)員工義務的具體描述

5)對公知領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給員工以對某些保密信息的祕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機會,如果能證明有關信息沒有祕密性那麼該職工可以解除對該信息的保密義務

6)職務成果條款:應包括員工在職期間產生成果應及時報告。對職務成果實施、轉讓、歸屬等明確約定,對非職務成果應由企業確認,並規定對職務成果的獎勵和報酬的額度的比例。

7)離職後保密信息載體的交還

8)關於補償:明確由於企業已經支付員工工資、資金等勞動報酬,可以考慮將員工現有工資中一分部分名目列為“保密津貼”等,並約定員工離職後承擔的商業祕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9)違約責任:可根據違約的不同情況約定違約金

需要注意,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範圍可以儘可能的寬一些,而競業禁止是對員工擇業自由其他勞動權利的限制範圍不宜過寬,如果過寬在產生爭議後會引起對企業不利的司法干預。

21.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幾種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22.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時,用人單位該怎麼辦?

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期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3.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時,用人單位該怎麼辦?

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期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學校):

乙方:

一、 甲方因後勤工作的需要,需聘請服務人員從事學校後勤服務工作。

二、 乙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甲方方可聘用:

1、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2、思想素質好,現實表現好。

3、具有良好的衞生習慣和服務態度。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決定聘用乙方為我校後勤服務人員,聘用時間為一個學期(從年年月日),工資待遇為 。

四、在聘用期間,乙方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否則甲方可以辭退乙方。

1、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有違法違紀現象,一概由乙方本人負責)。

3、關心愛護學生,熱情服務師生。

4、認真履行相關方案上的職責要求。

5、造成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的食品衞生安全事故。

6、食品及環境衞生達到學校要求。

五、在聘用期間,甲方必須按時付給乙方工資,必須按要求進行管理。

六、聘用期滿,即自動解

除聘用合同,如需繼續聘用,甲、乙雙方再行協商。

七、甲、乙雙方需要補充的相關事宜:

1、廚房服務人員每學期設立每期滿勤獎每月100元,未滿一學期不享受。

2、後勤人員需簽定安全責任書,按協議書相關條款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

乙方姓名:

文化程度:

性別: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家庭地址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於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後關於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制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內,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內外甲方所屬機構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和企業簽訂有關境內外工作的協議;經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內外非甲方所屬機構擔任一定階段工作的,可由乙方與該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條第7、8、9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7、8、9款和第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5.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中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業務以及清理完所辦理的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因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條: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二十二條第7、8、9款、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乙方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執行:

1.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十日內未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或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三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8款解除勞動合同,除給乙方經濟補償外,甲方應根據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第二十二條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經協商解除合同後,亦不得在______________期限內自行或在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從事和原在職時相同或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或損失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在公派境內外培訓或出境實習後為甲方工作期限在______________年以內發生的,應償還甲方有關的費用。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時間: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_________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_________條款,平均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__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_________。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_班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崗位,屬於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崗位,屬於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_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_元,以後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_________。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_________(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________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_________工資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鑑定,併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五)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並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_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祕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住房、汽車等),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_________。

f.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g.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_________。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於聯繫。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塗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_________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七)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甲方蓋章(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勞動合同變更記錄(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名稱:

乙方姓名:

甲方聘用乙方運作店的開業籌備及門店籌備期間的物料及器具採購;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承包租金:________元

第二條工作內容及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該完成崗位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2、乙方必須要保證餐、質量、衞生、以及人員專業技能;成本控制。

第三條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並上牆公佈上,同時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的待遇,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工資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基本工資及獎金參照公司工資制度,每月15日為工資發放日。

第五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有法律效力。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依法賠償對方損失;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因乙方不能遵守企業的各規章制度或因不能勝任本職,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

3、乙方應當為甲方保守相關商業機密,乙方因各種原因泄露甲方商業機密或有其他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保留追究相關民事、刑事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七條勞動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式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時甲、乙雙方均可以向紹興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即告訂立並同時具有相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它可以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

居民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_______________)。

a. 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合同期滿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_____年,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b. 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

第四條 錄用條件為:

1. 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詳見“職責描述”;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 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九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_______________)。

a. 標準工時制。

b. 不定時工時制。

c. 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十條 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十一條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五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四條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或者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五條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衝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得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__________)。

a. 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資(若非特別説明,均為税前應發工資)為:__________,崗位工資為__________元,效益工資部份隨用工單位效益情況及薪酬計發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__________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病假扣除標準為__________元/小時。

b. 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

c. 其他工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於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九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二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第七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購買下述社會保險(__________),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a. 城鎮社會保險b. 小城鎮社會保險c.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d.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二十七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衞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三十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a.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b. 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户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c. 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d.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e. 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三萬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f. 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g.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達損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機關收容教育的。

i. 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 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k.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 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並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c. 甲方因兼併、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d. 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 依據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 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b.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c.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d.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e.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f. 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g. 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a.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d.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e.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a. 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b. 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c. 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d. 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e. 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f. 乙方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g.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合同第三十四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於三十一條約定的,合同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十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七條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三十八條 除按合同三十一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三十九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並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一章 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四十條 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__________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份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四十一條 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並執行。

第四十二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係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祕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

a. 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範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祕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b. 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範圍一般包括客户名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c.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四十三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競業限制的範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若乙方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十二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第四十六條 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七條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其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於《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第四十九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繫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託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繫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第五十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一條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新勞動合同範本中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户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週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勞動合同 篇9

實踐中,要是你遇到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你可以要求單位對你進行賠償。至於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相關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做闡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於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於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的賠償金從什麼時候起算?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xx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xx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