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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住房與物業用房裝修合同

委託方(甲方):廣西投資集團來賓天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員工住房與物業用房裝修合同

承接方(乙方):來賓市吉星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委託乙方負責裝修廣投·紅河小區員工住房與物業用房,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特定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補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廣投·紅河小區員工住房與物業用房

2、工程地址:來賓市星城路廣投·紅河小區

3、工程施工面積:177平方米

4工程施工項目:詳看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預算單)

5、工程開工日期:2015年9月9日

6、工程竣工日期:2015年10月8日

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玖萬零仟零佰零拾玖元壹角陸分 金額小寫:90000.16元(不含税費) 三、質量要求

1、本工程使用材料由乙方採購,材料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

2、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普通裝飾裝修驗收標準》規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四、材料供應(雙方責任)

1、乙方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後,須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如電工)要具備相應的操作證。乙方對現場的安全負責,對施工期間所有安全事故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2、乙方負責採購提供的材料、設備需符合設計要求合格產品,並按時提供至施工現場,甲方提供場地。如延期到達,工期順延,由乙方負責。

1

3、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五、付款方式

1、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向乙方付工程款合同價的30%,施工至刮膩子時,甲方應付向乙方工程款合同價的40%,餘款在驗收合格後甲方在3個工作日內付清所有工程款給乙方,如有拖欠將按照每天3%的違約金加收。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延誤完工,責任由甲方負責,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誤完工由乙方負責。

2、工程施工中如有項目增減或變動,詳見合同附件(二),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增加項目價款加入總結算中。

3、以上款項現金支付或轉賬均可(用户名:來賓市吉星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農行帳號:148301040003936)

六、工程工期

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內容而延誤工期均由甲方承擔責任,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工期不變。施工中,甲方未經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員擅自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問題和延誤工期,甲方自負責任。

七、工程驗收

1、工程質量驗收,工程竣工後乙方上交裝修驗收單給甲方。甲方應在3天內組織驗收,如三天內沒有迴應或甲方自行使用,視為驗收合格。

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經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2、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附件、補充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廣西投資集團來賓天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來賓市吉星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員工住房與物業用房裝修合同 [篇2]

合同簽訂地:[ ] 合同編號:[ ]

甲方:[ ](出租人)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乙方:[ ](承租人)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為規範房屋租賃行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房屋租賃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協議。

第一條 租賃標的

甲方同意將坐落在[ ]市 [ ](地址)[ ]部位的房屋(“房屋”)出租給乙方作[ ]用途使用,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結構、樓面荷載、房屋配套設施/設備、乙方固定車位及員工車位等情況見本合同附件[ ]。

第二條 租賃期、租金及支付

2.1租賃期為[ ],自[ ](“起租日”)起,至[ ]。

2.2租金:[ ]元/月。該房屋租金每年人民幣[ ]元(大寫:[ ])。(租賃期超過一年的,按年分別填寫)。租賃期內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因使用房屋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繳付,不納入租金中。

2.3租金按(月、季、年)結算,由乙方在每[ ](月、 1

季、年)度第[ ]個[ ](月、季)的[ ]日前以[ ](現金、支票、轉賬)方式繳付下一結算週期的租金給甲方。

2.4首期租金:乙方應在起租日起[ ]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

2.5保證金: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 ]日內須向甲方支付[ ]月的租金作為保證金,即人民幣[ ]元整(大寫[ ]元)。甲方將在租賃期屆滿或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且扣除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違約金等款項後,將剩餘保證金不計息返還乙方。

2.6甲方銀行賬户信息如下:

開户行:[ ]

銀行地址:[ ]

户名:[ ]

賬號:[ ]

第三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3.1按本合同規定收取租金和保證金。

3.2承擔房屋主體結構自然損壞的維修費用,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3租賃期內向第三方(不含甲方的關聯公司)轉讓房屋時,乙方在任何情況下均放棄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但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與受讓人及時協調相關關係。

3.4租賃期內,甲方如因自用(包括甲方的關聯公司自用)需要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但應提前[ ]個月通知乙方,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3.5租賃期屆滿,且甲乙雙方未另訂合同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但應提供[ ]日寬限期(自租賃期屆滿之日起算)供乙方搬遷物品與設備,寬限期的租金比照上月租金按日計算。

第四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4.1按時交納租金和保證金。

2

4.2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房屋使用性質使用房屋。乙方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同時,乙方按照年租金的 %賠償甲方損失。

4.3因使用需要,乙方可自費對房屋進行擴、加、改建(含改變間隔),室內裝修或增加設備,乙方對房屋進行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等添附時,不得破壞房屋的主體結構,並應遵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環境保護和衞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約束性規定。並且,乙方從事前述行為必須事先書面向甲方申請並經甲方同意並事先徵得國家相關部門的認可,甲方有權對工程進行監督。 租賃期屆滿或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負責自行拆除上述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同時甲方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乙方恢復原狀,但拆除時不得破壞房屋主體結構;乙方未拆除部分,甲方不予任何補償。合同期滿或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經營中購置的可移動的設備和用具由乙方在三天內清理出場,裝修的地面、天棚、牆面、門窗、隔斷、樓梯欄杆、室內的水、電、氣、以及敷設的管線等不得拆除,也不得人為損壞所有固定裝修。合同期滿、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或乙方違約中途終止合同,固定裝修無償歸甲方所有,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4.4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分租或以其它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隨時收回房屋並要求乙方搬遷物品與設備且甲方不退還保證金,同時,乙方按照年租金的 %賠償甲方損失。由此造成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4.5乙方應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發現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並積極配合甲方檢查和維修。因乙方過錯延誤維修而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因使用不當或因非甲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損壞或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乙方應負責修復或賠償;由此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並應予以賠償。

4.6乙方在房屋內需要安裝或使用超過水、電錶容量的任何水、電設備,應事前徵得甲方的同意,再由乙方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增容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

3

4.7乙方應當注意防火安全,不得在房屋內非法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承租期內房屋的消防責任、安全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並應根據甲方要求籤署《房屋租賃安全責任協議》(詳見附件二)。

4.8租賃期內,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

4.9租賃期屆滿,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甲方要求交回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如有損壞,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4.10乙方不得在房屋中從事任何違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4.11乙方承諾在甲方將出售房屋時,乙方在任何情況下均放棄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條款或者違反-政-府法律、法規,以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5.2任何一方無法定或約定的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的,另一方有權按尚未履行的租賃期內租金總額的[ ]% 收取違約金,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5.3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須按當逾期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逾期[ ]日仍不交納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乙方仍需支付違約金 元 及賠償甲方損失。

5.4租賃期內,如乙方逾期支付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等因使用房屋而產生的費用,乙方應自行解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如因此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並應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5.5租賃期屆滿,甲乙雙方未另訂合同且租賃關係未延續的,乙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寬限期內搬遷完畢並將房屋交回甲方,並支付寬限期內的相應租金。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遷出和補交佔用期內租金,並有權按佔用期內租金總額的[ ]%收取違約金。

5.6甲方依據本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乙方應當根據甲方要求搬遷完畢並交回房屋。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遷出和

補交佔用期內租金,並有權按佔用期內租金總額的[ ]%收取違約金。

5.7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5.8租賃期內出現徵地拆遷事件或其它政府行為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且乙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礙該等事項的正常開展。雙方應共同遵守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 不可抗力

6.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2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約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合同:

6.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6.2.2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並減少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6.2.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的十五(15)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公證文書和書面説明,書面説明中應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説明。

6.3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後,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應儘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

6.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30日或以上時,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合同的修改或終止。如在一方發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通知與送達

7.1 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均須採取書面形式,以

(A)專人遞送,(B)特快專遞,(C)傳真,或(D)掛號信件發出。特快專遞或掛號信件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上述書面通知均須標明合同各方為收件人。

7.2 上述書面通知按對方在本合同第7.4條款中所列的地址發出,並按本合同第7.3條款規定時間視為已經送達。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須在變更前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7.3 雙方將按如下規定確定通知被視為正式送達的日期:

(1)以專人遞送的,接收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

(2)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發送後打印出的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3)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本市內的,發出後第二日視為送達。發往國內其他地區的,發出後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台地區的,發出後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後第六日視為送達;

(4)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本市內的,郵寄後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國內其他地區的,郵寄後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台地區的,郵寄後第五日為視為送達。發往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郵寄後第七日為視為送達。

7.4 各方地址與聯繫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如致乙方: [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郵政編碼:[ ]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8.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8.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採取下述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

(1)將該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在[ ]進行。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向[ ]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8.3仲裁或訴訟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九條 税收

9.1本合同項下之房屋在租賃期內需要交納的税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十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但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及相關規定,如與本合同有牴觸且補充協議中不作註明的,以本合同為準。

10.4乙方如需繼續承租房屋,應在租賃期屆滿前[ ]日與甲方協商,雙方另訂合同。如雙方未對房屋在租賃期屆滿後的繼續使用提出異議而又未能及時另訂合同的,則雙方租賃關係視為延續,租賃期為不定期,租賃期內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直至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一方依據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為止。

10.5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不受影響。

10.6本合同各條標題僅為提示之用,應以條文內容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10.7雙方同意,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為準。

本合同附件為:

1 房屋結構、樓面荷載、房屋配套設施/設備清單、乙方固定車位及員工車位等情況

2 房屋租賃安全責任協議

3 [ ]

(以下無正文)

補充附頁

經友好協商,對本合同條款補充、修改如下:

甲方: [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員工住房與物業用房裝修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 委託於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座落位置: 市 區

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託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養護。

第五條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修養護。

第六條 公用綠地、花木等的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 公共環境衞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八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條 維持公共秩序,巡視、門崗執勤。

第十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户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 協助社區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二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

3、停車費;

4、裝璜垃圾清運費。

第十三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託時,乙方應接受委託併合理收費。

第十四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等措施,並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章 委託管理期限

第十五條 委託管理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並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議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和房屋及設施維修計劃。

6、按《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向乙方提供物業用房,其租金用於物業管理。

7、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8、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協助做好協調和思想工作,幫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和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 、綠化帶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並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佈上年度相關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乙方按《寧波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參考標準》中“ 級服務等級標準”實現目標管理,具體詳見附件。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按全額收取。

3、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的,按下列方法處理:

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應按費用的千分之 一 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條 公共設施日常維修費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由乙方按多層住宅每年每平方米 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 收取,並按照下列標準執行:日常小修、養護費用,從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中承擔;大中修費用、更新費用,由乙方制定計劃,報甲方審核,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車位使用費由乙方按照《寧波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地下停車收費標準》規定,由乙方向車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於彌補物業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條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以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合同期滿後,乙方全部完成合同並且管理成績優秀,業主、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雙方可續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因房屋建築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並作善後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鑑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南門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合同期滿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合同期滿 三十 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 表 人(簽名): 代 表 人(簽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小區物業管理合同範本(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於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區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託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維修養護。

第五條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修養護。

第六條 公用綠地、花木等的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 公共環境衞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八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條 維持公共秩序,巡視、門崗執勤。

第十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户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 協助社區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二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

3.停車費;

4.裝璜垃圾清運費。

第十三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託時,乙方應接受委託併合理收費。

第十四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等措施,並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章 委託管理期限

第十五條 委託管理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並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議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和房屋及設施維修計劃;

6.按《_________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向乙方提供物業用房,其租金用於物業管理;

7.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8.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協助做好協調和思想工作,幫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和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 、綠化帶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並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佈上年度相關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乙方按《_________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參考標準》中“________級服務等級標準”實現目標管理,具體詳見附件。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按全額收取;

3.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的,按下列方法處理:

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應按費用的千分之一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條 公共設施日常維修費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由乙方按多層住宅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_________收取,並按照下列標準執行:日常小修、養護費用,從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日常維修費中承擔;大中修費用、更新費用,由乙方制定計劃,報甲方審核,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車位使用費由乙方按照《_________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地下停車收費標準》規定,由乙方向車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於彌補物業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條 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可以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合同期滿後,乙方全部完成合同並且管理成績優秀,業主、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雙方可續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_________頁,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因房屋建築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並作善後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鑑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_________街道辦事處、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合同期滿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合同期滿_________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小區物業管理合同範本(三)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業主管理委員會/房地產開發公司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物業管理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物業名稱)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市 區 路(街道) 號;佔地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業類型: (住宅區或組團、寫字樓、商住樓、工業區、其他/低層、高層、超高層或混合)。

第二條 委託管理事項

1.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樑、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問、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房屋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囱、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幹線、供暖鍋爐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本物業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網球場、游泳池、商業網點、)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5.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築物共用部位)的清潔衞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6.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

7.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8.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9.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10.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2.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年全面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經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有權終止合同;

3.委託乙方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及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對無故不繳、交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人採取停水、停電等催繳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經營性商業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標準出租經營,其收入按法規政策規定用於補貼本物業維護管理費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按政府規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

(其中辦公用房 平方米,員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項使用:

①無償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元的標準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內按規定向乙方提供本物業所有的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住用户資料),並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8.負責處理非乙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9.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0.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自主開展各項管理經營活動,但不得損害大多數業主住用户)的合法權益,獲取不當利益。

2.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按物業管理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深度,測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並向甲方提供測算依據,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3.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4.有權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5.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並支付費用、但不得將整體管理責任及利益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不得將重要專項業務承包給個人;

6.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並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7.至少每3個月向全體業主張榜公佈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民主。

8.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9.建立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並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10.開展有效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11.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原委託管理的全部物業及其各類管理檔案、財務等資料;移交本物業的公共財產,包括用管理費、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對本物業的管理財務狀況進行財務審計,甲方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

12.不承擔對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第六條 管理目標

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管理事項制定出本物業“管理分項標準”(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的工作標準和考核標準),與甲方協商同意後作為本合同的必備附件。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生效後年內達到的管理標準;年內達到管理標準,並獲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七條 管理服務費用

l·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按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業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

②按雙方協商的標準向業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元;

③由甲方按統一標準直接支付給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按政府規定的標準調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調;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調;

④按每年當地政府公佈的物價漲跌幅度調整;

⑤按雙方議定的標準調整;

3.乙方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採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上述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審核和監督。

4.房屋建築(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後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準。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並配合維護。

5.本物業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共計 元,由甲方負責在 時間內按法規政策的規定到位,以保障本物業的公用配套設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維護費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業中發生的前期管理費用 元,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擔;

③在 費用中支付;

7.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併產生的管理費用,按下列第 項執行:

①由甲方承擔全部空置物業的管理成本費用,即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元;

②由甲方承擔上述管理成本費用的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