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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5篇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5篇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城鄉建設部《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消防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建築面積:

4、耐火等級:

第二條承包範圍和內容

本工程中所有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工程安裝、通風。

第三條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報建、施工、包驗收合格。

第四條工程造價:

工程總造價為105萬元。一次性包乾價,合同保證金10萬元,開工7天內退還,施工一個月付備料款10%。

第五條工程款結算方式:

1、每月按實際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的60%。

2、工程完工後支付總工程款的70%。

3、工程竣工驗收後支付總工程款的95%(工程決算後28日內付清),留下其中5%待保修期滿一年後付清。

第六條工程質量和檢查驗收

1、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紙、説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有關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並接受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的監督檢查,消防工程材料品牌由乙方報由甲方審定,材料及設備進場必須通知甲方及監理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施工。

2、承包方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設備合格證、試驗、試壓、測試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單位和發包方同意並簽證後,方可使用,並做好相關施工資料。

3、隱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檢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單》通知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檢查驗收,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應感到現場檢查,認可簽證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監理工程師未接的檢查驗收,承包方經質量檢查部門檢驗確認合格後,即可隱蔽繼續施工,發包方應予承認並辦理檢查合格手續。如提出異議,經複查合格者,其費用由發包方負責;不合格者,有承包方負責,因此而造成工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4、消防安裝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質量驗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檢驗。屬於單位體試車,由承包方負責進行,無論由誰負責試車,雙方均應互配合,共同進行。

5、設備安裝工程,由承包方會同發包方將已完工程(設備基礎)向安裝單位辦理中間交工手續,並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6、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圖説、技術交底紀要、設計更改通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7、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按規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併發出竣工通知書,經雙方協商確定驗收時間,由發包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交工驗收時間,由發包方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其保管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交工驗收中發現有不符質量,需要返工的工程,應分清負責。屬施工原因造成的,按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由承包方負責修好再進行檢驗。竣工日期以最後檢驗合格的日期為準。

8、已竣工驗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責任保管,發包方不得動用,若發包方已經使用,即視同交驗。由於承包方原因,應交工驗收而不交不驗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條款處理外,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9、工程交工驗收後,消防保修期按國家要求期限。保修證書在交工驗收後由承包方填寫交給發包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方應書面通知承包方並約定時間進行修理,在保修期內承包方拒不修理時,發包方可動用預留保修款請人修理,超支部分應有承包方負擔。

第七條工程工期

1、本工程合同總工期必須與土建水電工程同時驗收。

2、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監理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簽證後,工期作相應順延,並用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①發包方在合同規定開工日期前7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場地、進場道路、施工用水,或電源未按規定接通,影響承包方進場施工者。

②明確由建設單位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雙方認定的時間進場,或進場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驗時發現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③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下一工序施工者。④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颱風、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地震等)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第八條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相關施工圖各5套。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如雙方屬同一部門時,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雙主不屬於同一個部門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特殊條款本合同條款如對特殊情況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議定特殊條款。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驗,結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滿後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2份,其中發包方執1份,承包方執1份。

發包方(蓋章):承包方(蓋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委託代理人(簽名):開户銀行:賬户:20xx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名):委託代理人(簽名):開户銀行:賬户:20xx年月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2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經濟合同法》、《建築法》、《勞動法》和建築工程承包條例相關內容,結合有關規定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簽定本建築工程資料承包合同。

一、乙方承包工程,建築面積 平方米。

1、承包範圍:乙方承包該工程的土建、裝飾、安裝、管網、鋼結構(其中:鋼結構、道路等為甲方分包項目,資料由分包單位編制,乙方有督促檢查、收集歸檔的義務)。

該工程包括的工作內容:乙方負責該工程的土建、裝飾、安裝、管網、鋼結構、安全、經濟資料編制工作,按照現行施工規範和城建檔案館及《四川省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20xx版的要求進行收集、編制、整理。

2、合同工期60天。

二、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提供電腦及打印、複印設備(及耗材)、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制定的工程資料表格、紙張等相關辦公用品供乙方使用。

(2)負責提供乙方駐施工現場人員的食宿及辦公地點。

(3)負責提供工程送檢材料、試件和全部檢測費用。

(4)負責重要資料的蓋章簽字的協調工作和費用。

(5)負責編制並提供竣工結算資料。

(6)甲方負責組織現場收方及驗收。

(7)甲方負責出竣工圖及竣工資料組卷費用。

(8)負責提供用於製作竣工圖紙的藍圖。

(9)負責提供材料的合格證、出廠證明文件、材料報驗資料等。

(10)負責提供相關報審報建資料。

2、乙方責任

(1)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土建、裝飾、安裝、管網、安全資料的收集、編制和整理及現場的經濟資料的收集。

(2)乙方提供質監站、安監站對工程建設過程中檢查的資料。

(3)乙方負責安排人員在施工現場打印工程所需資料及文件,工程資料的報審工作、並協助甲方完成相關資料與相關單位的蓋章工作。

(4)乙方協助施工過程中原材料及試件的送檢(材料、試件和運費、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

(5)乙方協助甲方組織現場收方,並完成相關資料收集整理並報送工作。

(6)乙方負責現場經濟資料的收集整理,負責編制工程結算所需的經濟資料。

(7)負責敦促分包單位編制竣工資料及竣工圖,若分包單位不能按時完成需乙方編制時,費用另行計取。金額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8)負責收集材料的合格證及檢驗報告,收集整理有出圖章、審圖章的施工藍圖、變更圖及編制竣工圖和完整的報建資料(複印件)及前期的相關資料等。

(9)具體負責內、外協調及相關的蓋章簽字工作。

三、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價款:合同總價10萬元整(拾萬元整)。

2、付款方式:

(1) 甲乙雙方簽定合同之日起10日內,甲方支付30%的合同預付款給乙方。

(2)乙方把前期資料補齊,甲方支付乙方20%的合同價款。

(3)甲方承包範圍內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濟簽證編制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款的30%。

(4) 竣工驗收合格後,質監站出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甲方結算資料整理完成(如:設計變更、工程聯繫函、鑑證索賠依據、監理通知回覆等相關結算資料整理完成移交甲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20%的餘款給乙方。

四、違約責任

1、如因乙方人員及技術原因導致承包範圍內的相關資料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編制和整理完整及移交,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後期款項甲方有權不支付給乙方。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甲方責任條款”提供相關資料及協調不到位,合格資料無法得到相關公司及部門的簽字蓋章認可或資料不齊,導致乙方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完成相關資料或工程無法竣工驗收,則乙方不承擔相關違約責任,且視同乙方已完成相關資料,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條”相關條款支付乙方勞務費。

3、若因非乙方原因導致工程無法在合同工期內竣工或竣工資料無法移交,則超出工期部分的乙方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每人:元/月),並在合同工期滿7個工作日內,按“第三條”第3款支付乙方勞務費。

4、如因乙方的原因導致資料不能按時交付或資料不合格,乙方須組織人員重新做資料,直到本工程資料合格為止,甲方不承擔相關費用。

五、糾紛解決方法: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雙方協商不成,按以下任一方式解決:

1、向款 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六、合同的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清全部工程款後終止。本合

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各持二份。

單位名稱(公章): 乙方代表(簽名)

單位地 址: 聯繫電話:

甲方代表(簽名): 地 址:

聯繫電 話: 工行帳號:

日 期: 年月日 日 期: 年 月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3

甲方:

乙方: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甲乙雙方就建築工程單項承包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範圍及內容:

三、承包價格及結算方式:

四、質量及工期要求:

1、乙方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工程質量等級必須達到合格的標準,並保證各項工序質量一次性驗收合格,否則,因此返工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不得拖延並影響其他工種的施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完成計劃工程量,嚴重影響其它施工,乙方必須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乙方負責,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的解除合同並由甲方另行選擇班組施工,乙方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隨時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應立即停止作業和糾正。以自己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負擔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以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六、付款方式

甲方根據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進度情況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進度如下:

經甲乙雙方約定,工程完工後,乙方應留%的工程款做為保脩金,保修期為年,保修期滿,甲方結清餘款給乙方。

七、其它事項:

1、乙方進場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設備及用具:

2、乙方必須愛護甲方提供的各項設備及用具,如有損壞和遺失,肌膚照價賠償給甲方。

3、乙方在施工場地內施工,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一切規章制度,否則甲方有權根據情況作出處罰。

4、乙方應在滿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浪費甲方提供的各種材料,如有浪費,乙方須全額賠償所損失的材料費給甲方。

5、雙方需約定的事項:

八、在合同簽訂之後,雙方不得反悔,否則違約方必須支付工程總金額的50%的違約金給對方。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在場人:

年月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4

合同編號:125110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身份證號: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身份證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建築工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合同。

第一條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D01鍋爐房、D02框架樓工程。

二、工程地點:呼市____區黃合少鎮航天六院601所。

三、工程結構:框架磚混結構。

第二條承包項目

一、承包方法:乙方以包工不包主材,包小料(木工、包括閲讀圖紙、彈畫、模型板所需的黑色墨線、模板搬運、裝卸、碼垛、模型板所需硬架搭設、木板拆除搬運碼垛,木板定位筋(小料、鉛絲、元釘、中小型機具及電線插座插頭鋸片切片)

二、承包價格:D01鍋爐房按圖紙規定的建築平米計算,每平米為120元計算。D02樓按圖紙規定的建築平米計算,每平米86元計算。

第三條工作部位

從墊層基礎、柱、牆、樑、板(二次結構工程、構造柱、圈樑、門口過樑)預留孔洞以及設備基礎。

第四條工程質量

一、乙方要按圖施工,負責混凝土澆築中的看護,不準位移、不準變形、不準脹模、不準漏灰、不準漏漿,如不符合質量標準,必須返工或重建,重者罰款退場承擔工期損失費用。

二、工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安全生產

一、勞動保護、乙方工食宿、勞動工作按排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工人必須交納工傷保險費,出現安全事故自負。

三、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安全施工各項交底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四、不準喝酒上崗、不準打架、不準工地鬧事、不準野蠻施工。

第六條現場管理

一、甲乙雙方人員要嚴格遵守現場管理制度,在甲方現場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下組織施工。

二、乙方施工人員要遵紀守法、安全生產、愛護財物,如有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工程結算方式

一、D01鍋爐房基礎完工後按75%的工程量付款,D02框架樓一層封頂後按75%的工程付款,完工後付到總工程款的85%,竣工後驗收後付95%,餘款________年內付清。

二、途中生活費自理。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保證移交圖紙、保證安全技術交底、保證人工工資按期付款。

二、乙方保證安全、保證質量、保證工期。

三、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後果自負。

第九條其它事項

執行合同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解決不成,經勞動部門或經當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

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5

為適應當前建築市場,增強自身實力,擴大業務範圍,遵循自願、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主合同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承包範圍:

1.4承包方式:

1.5工期:

1.6質量標準:

1.7付款及結算方式:

  二、雙方的責任及義務

2.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2.1.1甲方在該工程開工前,負責辦理一切手續及相關的費用。

2.1.2甲方委派( )負責協調和業主相關工作。

2.1.3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進度、質量、施工安全及財務進行定期檢查、督導,對發現的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整改、責令停工及經濟罰款。

2.1.4甲方負責辦理一切資料整理及竣工驗收工作。

2.1.5甲方在該項目中不承擔任何風險,一切風險乙方自行承擔。

2.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2.2.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服從建設單位、監理及甲方的管理,對任何一方提出的問題都應及時整改、落實到位。

2.2.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的進度、質量及安全應按照規範及合同的要求落實到位,否則所產生的一切後果自行負責。

2.2.3本協議中未説明之處均執行合同的條款,該協議中有説明執行該協議。

該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雙方各一份,以上條款是由雙方共同商定,自願達成該協議,望雙方共同自覺遵守,如有一方不認真履行或違反該條約對方均可追究對方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6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雙方在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保障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此共同遵照執行。

一、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

二、結構形式:地下室現澆屋頂,一層底商,二層以上磚混。

三、建築面積:按建築物外圍計算。

四、承包範圍:按圖紙上的要求及甲方技術交底。

五、工程工資:地下室及一樓底商元/平方米,二層以上元/平方米。

六、付款方式:每上一層板付總價%,每粉刷一層付元,工程施工結束後,雙方進行實際測量,然後按實際所作的面積乘以造價為工程總造價,按工程總價2%留保質金,一年後若無質量問題,保質金一次性付給乙方。

七、質量要求:乙方嚴格按照施工規範進行施工,符合建築標準,節約原材料,如乙方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原材料、破壞及浪費,應承擔責任。

八、工期要求:自開工之日起完工

九、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提供圖紙一份及技術交底,及時保證水電路三通,保證建築材料按時到位為乙方做好準備(建築材料不能遠離施工現場50米以外),甲方負責工人住宿、就餐、場地的安排。

2、乙方負責施工中機械設備、腳手架等設備工具,包括鐵釘、鐵絲。

3、確保施工人員安全、設備大小問題均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其它事項:

1、因外界到工地鬧事或其它糾紛累計超過8小時,由甲方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算工資。

2、合同未盡事宜,補充規定應於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工程不含內外牆塗料、一樓立面外牆瓷磚,保證粉刷質量。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7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就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承包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概述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編號:

三、工程地點:

四、工程範圍:

五、工程造價:

六、付款方式:

七、工程質量:

第二條、工程期限

一、計劃開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商定工程總工期為____天(日曆天)。

二、開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如遇下列情況,雙方應及時協商順延工期,並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因天災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3、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暢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設備不合規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者。

7、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第三條、施工準備

一、甲方工作

1、在開工前應辦妥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申請領取建築執照;

2、清除施工場地範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樹木等障礙物;

3、解決施工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

5、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二、乙方工作

1、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

2、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3、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四條、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乙方要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要全部達到合格。

二、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況給對方適成窩工、返工、材料、構件的積壓、施工力量和機械調遷等損失, 應由責任方負擔:

1、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______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方準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發現甲方投資不足,不能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關於建設工期提前或拖後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甲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日後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______%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六條、爭議解決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下述第( )項處理:

(1)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後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後,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甲方:

代表人:

聯繫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代表人:

聯繫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8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工程地點:xxxxxxxxxxxxxxxxxxx

二、 工程質量:合格。

三、 承包方式:xxxxxxxxxxxxxxxxxx

四、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 工程結算:以建築實際面積雙方會同丈量為準,每平方價格xxxxxxxxx元整。

六、 工程付款方式:一層封頂後付建築面積的50%工程款,二層封頂後付建築面積的50%,三層封頂付建築面積的5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餘款。

七、 工程質量要求:工程質量符合國家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驗收規範》。材料要求按圖紙設計為準。

八、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九、 本合同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有違約方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9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僱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僱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僱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僱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説明書、圖紙、規範、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範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範,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對規範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於本合同之後幷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並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僱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僱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僱主提供的用於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曆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複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説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於任何此類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範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第七條 僱主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僱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僱主的具體批准,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僱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隨時撤回此種委託。任何此類委託或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其副本送達僱主和承包商之後,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託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佈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後,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髮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採取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併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准、確定的價值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裏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採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僱主的要求和由僱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後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僱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於本合同並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説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並應就此向承包商發佈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範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複製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並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並同時向僱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説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説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範、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後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僱主能夠對採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獲得工程師批准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並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准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並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僱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僱主。當向僱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僱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説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並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範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僱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收到此類通知後,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並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並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係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採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説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後,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併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説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並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後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准的一位合格的並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後,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儘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後也不得再僱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僱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儘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並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鑽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鑽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衞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並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並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c)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並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後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僱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僱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僱主在現場還僱用其他承包商時,僱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僱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僱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僱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於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如果是由於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僱主的責任所佔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僱主的風險

46.1 僱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於完全侷限於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範圍

48.1 對於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並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僱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裏收回的金額,應由僱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僱主免於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僱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僱主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僱主提供的保證

52.1 僱主應保證承包商免於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名義,對由於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僱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並應在全部僱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商僱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僱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僱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於分包商僱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僱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僱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麼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僱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僱主提供證據,説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並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在向僱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僱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並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在需要時,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並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僱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並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並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髮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於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築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就僱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並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於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承擔由於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於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範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於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儘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並支付費用,並且應持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樑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並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儘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樑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後,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給僱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僱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僱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並且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僱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但無論何時,僱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僱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僱主僱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僱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並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並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餘的材料並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僱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僱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並應在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説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説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於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説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並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複檢驗。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出僱主為進行該項重複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託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是有效的,並應把為上述目的委託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並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並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承包商由於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並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儘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並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僱主應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後,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並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於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僱主違約,並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僱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佔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佔有現場各部分的範圍;以及

(b)承包商可佔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並根據合同中對於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僱主應使承包商佔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僱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並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僱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佔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於僱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後,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後,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於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後,工程師就複查全部情況,並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0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違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經發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雙方友好協商。特制定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信息產業園區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

3.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4.結構類型:框架

5.工程造價: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式:

承包方(乙方)對_____信息產業園區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勞務人工費總承包。

三.承包範圍:

1.本工程承包範圍為甲方發出的施工圖中地樑面以上鋼筋工,模板工,泥工三大工程所屬的勞務工作。(不含水電,消防,門窗安裝,油漆,塗料,欄杆及扶手鋼筋豎焊金屬構架,防水及外牆面隔熱保温等工程)

四.承包工期:

1.開工時間: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雙方確定的開工報告為準)

2.竣工時間: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費用標準:

1.勞務費按實際施工建築面積_____─_____以上/每平方米_____元(結算單價:框架每平方_____/㎡計算,磚砌體內外牆抹灰及面磚,樓地坪按每平方米為_____元)

2.甲方委託乙方完成承包範圍以外的工作(包括地樑面及以外的工程)雙方以現場市場價進行協商處理。

3.工程在施工過過程中若發生設計變更,勞務整體在人民幣__________元以內,甲方不另外補份,變更量在__________元以上,甲方將變更的勞務費按實調增(建築面積增加不在此約定範圍內)。

六.工程質量

在甲方工程技術人員的安排下,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

七.履行保證金及勞務人工費及支付:

1.乙方進場施工在一週內向甲方繳納勞務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叁拾萬元整。

2.甲方在工程主體封頂五日內一次性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叁拾萬元整。

3.本工程主體框架結構到五層樓面完,甲方按總價的85%支付乙方勞務費,以每本月25日進行工程量的結算,次月五日內支付85%人工工資。

4.該現場除合同包乾外的另外用工,每日平均50元,技工為每日70元。

5.甲方應將乙方的人工工資打入乙方的賬户,乙方向甲方提供人工費收據。

6.工程完工後一個月內付清全部勞務工程款。

八.甲.乙方的職責:

1.乙方只提供對焊機一台以及該項目施工工程中所需用的“扎絲,元釘鉛絲,”其餘均由甲方負責。

2.甲方提供乙方人員的辦公室和住宿用房,食堂的設備及鍋具。

3.乙方免費提供甲方現場管理人員工作用餐。

九.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現場停工、待料甲方按現場人員每人每天補貼人民幣_____元。

十.現場安全:

1.現場按甲方要求,乙方人員應遵守現場的規章制度,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2.乙方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自行負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1

甲方:

乙方:

一、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

3、 工程內容:

二、 承包範圍及方式:

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 合同總價:

三、 付款方式:

1、 牆面、天棚及地面結束後付200000.00元;

2、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一週內餘款一次性付清。

四、 竣工結算:

1、 固定單價合同。

2、 結算公式:中標價+調增調減。

3、 超出部分按市場基價*(1+10%)公式進行計算。

未盡事宜,雙方洽商解決,本合同解釋權屬甲方。

以下無正文。

甲 方:蕪湖市海威建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乙 方:安徽紫照裝飾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 期: 年 月日日 期: 年 月 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2

發包方:**商務大酒店(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毛才清(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在**縣**新區民族風情街修建**商務大酒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該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發包給乙方施工,達成以下**條款: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商務大酒店

2、工程地點:**縣**新區民族風情街

3、建築規模:建築面積約 4900平方米;為八層框架結構。

二、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給乙方施工。乙方應包該項工程的施工質量、工期、施工安全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三、工程造價:

工程建築面積約 4900平方米,造價每平方米1026元。

四、承包範圍:

1、本工程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的土建部分內容。

2、乙方要包以下項目:

1)、基礎工程孔樁深度8米以內的施工,超過8米按現行國家定額計算。

2)、主體工程:該工程為框架結構,層高按設計圖紙施工,如設計產生變更,其超出部分按現行國家定額計算。

3)、裝飾工程:

①內牆面用水泥砂漿打底搓毛。

②外牆面刮塗料。

③樓面、地面面層為水泥砂漿打底搓毛。

4)、該工程水暖電氣及其它施工圖以外工程的設備安裝工程,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1、乙方一層樓面完工,甲方付50萬元。

2、乙方四層樓面完工,甲方付30萬元

3、乙方主體完工,甲方付工程總價的50%.

4、工程全部完工驗收合格,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六、施工工期:

1、經甲、乙雙方協商:從施工基礎開始至竣工驗收合格即20xx年7月8日開工至20xx年5月8日竣工。

2、因不可抗拒的客觀情況(包刮雨天或甲方因素)影響工程進度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工期可相應順延。

七、甲方的工作及責任:

1、必須辦理好項目的報建手續及施工臨時用地佔用道路等合法手續,並承擔此工作應由甲方出費用。

2、工程開工前,做好工程的“三通一平”,將施工用的水、電線路接通到施工場地,鋪設好臨時的運輸道路,滿足施工要求,並承擔以上工作的費用。

3、開工前、準確提供建築物四大角位置的控制點、水準點及±0.00位置。

4、開工前,由甲、乙雙方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協商一致,方可施工。

5、甲方應按**約定的工程部位支付工程進度款,如違約支付,責任由甲方負責。

八、乙方的工作及責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有足夠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機械,以保證工作項目的順利完成。乙方施工提供地下管線佈設情況,平整場地清除地上、地下障礙物等,處理鄰近建築物保護工作,並承擔以上工作的費用和安全責任。

2、乙方處理地下管線及臨近建築的保護工作。

3、乙方必須按甲方提供的圖紙及相關建築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施工。在工程質量方面同要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驗收合格標準,並按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整個工程項目。

4、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服從甲方代表的監督,加強各班組人員的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意識,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出現安全事故或打架鬥毆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5、施工場地乙方必須保持清潔,對已完成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乙方應對成品派專人保管和保護。

6、施工單位的工人的所有保險費用以及施工安全文明措施由乙方負責。

7、一切建築材料均由乙方採購與保管,材料品牌、規格、顏色由甲方認可。主要建築材料須送檢合格後方可用於該工程中。

8、施工臨時設施如臨時圍擋,乙方負責人工。臨時工棚辦公室、施工需要的水、電管線安裝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9、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好施工報建等有關手續。

10、乙方需按時發放工人工資和及時支付材料款,如乙方拖欠工資或材料款,與甲方無關。

九、工程質量要求:

1、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施工驗收規範,按照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隱蔽工程須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工程質量不合格全部返工,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3、在施工現場如發現不足之處,甲乙雙方必須及時會同有關人員協商採取補救措施,以防止擴大損失,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的順利進行。

十、工程變更及工程結算

1、在施工過程中,甲方確需進行結構變更時,須經設計單位同意,並出具設計變更單給乙方,方可繼續施工。同時作為竣工結算與交工驗收的依據。

2、由於工程變更不及時而引起某部位的返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3、如工程內容發生增減變化,按甲乙雙方協商的單價計算,相應增減工程造價。

十一、工程保修:本工程竣工後一年內屬乙方保修期,保修期間如屬乙方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保修。因不可抗拒或自然災害原因或甲方使用不當造成的問題不屬乙方保修範圍。

十二、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與本**未提及的事項,雙方另行協商。

十三、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商務大酒店

法人代表:

乙方:毛才清

**簽訂日期:年 七月二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3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平等互利原則,結合有關規定和工程實際情況,為明確雙方責、權、利,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制訂本合同以利工程順利進展。

一、工程名稱:金地紫薇花園14#樓

二、承包形式及質量標準:包公不包料,合格工程

三、承包範圍:主體結構,木工、泥工、鋼筋工施工項目

A、泥工部分:基槽整邊,清底釺探,回填土平整,各部所有混凝土澆築,磚砌體,補架眼,空心板安裝,吊灌板縫,內架搭設。屋面珍珠巖鋪設,水泥砂漿找平,機械操作與材料短距離運輸,場地清理及零星工程。

B、木工部分:所有混凝土構件的模板加工,支、拆、整理及支撐、搭拆所需腳手架,機械操作及短距離運輸等。

C、鋼筋構件加工、製作與安裝,機械操作及短距離運輸等。

四、工程造價:

A、泥工:31.0元/平方按實際面積計(基礎計一層面積),泵送混凝土每立方米扣10元。

B、木工:14.5元/平方按實際面積計(基礎計一層面積);

C、鋼筋工:7元/平方按實際面積計(基礎計一層面積);

D、零星借工:35元/日

五、付款辦法:按所制定工程進度,每完成一層,經雙方驗收合格後付該層工資總款的80%,主體按期完成經交驗達標,除

扣未完分項工資款外,其餘一次付清,若因組織不力造成停工或拖延工期者,餘款額甲方有權拒付,並處以相應罰款,基礎部分付60%。

六、工期:

七、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A、工程開工後,分批預付生活費

B、及時提供材料、構件、機械設備

C、派專人進行質量、安全監督及現場管理,及時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對已完成分部分項工程及時組織驗檢。

D、對乙方不按要求施工,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標準和隱瞞隱患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員有權責令其返工或停工整改,嚴重者處以50———1000元罰款或按國家法規處理。

E、所提供機械設備,工具如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告知乙方維修,機械、電器不得帶病運轉;否則,產生不良後果,甲方負責。

F、管理人員不得以甲方自居、隨意變更工序安排或亂指揮,由此造成乙方損失者,甲方負擔。

2、乙方職責:

A、施工期間要經常對工人進行法制、安全、職業道德教育,應教育工人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

B、嚴格按照圖紙設計要求和現行規範、規程組織施工。

C、必須派專人抓安全、質量、文明施工,應做到機械整潔,電器安全使用,材料分類碼放。

D、應自覺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指導與監督,不得阻撓或有意刁難,若出現違規作業,違章指揮不聽勸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者,乙方應賠償所有質量損失,並負擔一切由此造成的工傷事故費用。

E、正確合理使用及保管材料,必須做到每天工完場清,不留

F、機械電器設備操作使用要定人、訂證、定崗,要經常保養與維修,塔機運轉要有專人指揮杜絕超極限作業。

G、所需小型工具,由承包人書面,憑條領取,用後按件交回,如有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照價賠償。

H、所需材料計劃必須提前兩天報專管人員。工地所有機械、電氣設備等存在問題,甲方應及時維修,否則造成停工,工期拖延等不良後果,甲方負責。因天氣變化,人力不可抗拒者造成工期拖延,乙方不負者任。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待實際發生時,另行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主體竣工驗收達標價款結清後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4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地點:

二、工程質量:合格。

三、承包方式:

四、開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五、工程結算:以建築實際面積雙方會同丈量為準,每平方價格元整。

六、工程付款方式:一層封頂後付建築面積的50%工程款,二層封頂後付建築面積的50%,三層封頂付建築面積的5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餘款。

七、工程質量要求:工程質量符合國家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驗收規範》。材料要求按圖紙設計為準。

八、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九、本合同甲乙雙方協商簽訂,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有違約方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5

簽約方:(簡稱甲方)(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確保施工安全、質量的前提下,將XXXXXX工程鋼筋制安工程委託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責、權、利,現經雙方友好協商,制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結構模式:框架

四、承包方式:

各幢樓鋼筋制安工程按包工包機械(不包料)由乙方承包施工,乙方自負盈虧,該項目乙方不得轉包或變相轉包,否則甲方有權責令其退場,並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五、承包內容:

按圖紙要求(包括設計變更)在本單位工程砼項目中的鋼筋工種進行全過程製作、安裝、套筒連接、搭接焊、對焊、立焊、場內運輸、固定柱筋、墊塊及除井架外一切機械和工具(包括女兒牆、欄杆、壓頂、過樑、構造柱、水平牆樑、線條等)。

1、負責逐層拉結筋預插鋼筋、電焊拉結筋(包焊機、焊條),此項按每幢每層100元包乾。

2、在砼澆築過程中應派員無償進行看筋、保護。

3、負責每批進場鋼筋的試驗取樣(包括原材、電渣壓力焊、套筒連接、閃光對焊)。

4、負責扎線、搭接電焊、立焊、對焊的焊劑、焊條購買及支付工資等責任,以及套筒連接的所有工作

5、文明施工:①安全帽自理;②尊師愛徒;③負責材料及工具的堆放整理工作;④保證施工場地的整潔。

六、工程結算:

1、鋼筋制安(包工、包鐵絲、包機械)項目,單價每噸按270元人民幣計取。

2、噸位計算數量按照甲方審核後的鋼筋抽筋數量為準。

3、電渣壓力焊每點1.70元,套筒連接每個8元,閃光對焊每點8元計取。

4、除套筒連接外,試驗送檢焊點由乙方負責製作,不計結算數量,由甲方負責送檢及送檢費用。

5、以上單價均為一次性包乾價,結算時不作任何調整。

七、工期要求:

本鋼筋項目基礎安裝工期為2個日曆天,逐層柱安裝工期為1個日曆天,逐層樑板安裝工期為1個半日曆天,工期的延誤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每延誤一天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八、質量與驗收

1、組團二各幢樓質量應達到合格以上,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合格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且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爭取創一幢樓為優質工程,其鋼筋制安一定要達到優質,制安項目為不獎不罰。

2、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檢查驗收,併為檢查驗收提供便利條件。如驗收不合格,所產生的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整改直至合格。如整改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對乙方的經濟處罰,並承擔因返工所造成的原材料損失。

3、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4、工程施工中遇到質量問題,乙方在收到通知若不及時整改,甲方將組織有關人員進場整改,費用由乙方雙倍承擔。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對本工程行使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和決策指揮權,進行成本控制和資金管理。

2、負責施工生產、技術、質量、安全等全面管理,負責圖紙自審。參加圖紙會審,制定施工組織設計並貫徹落實。

3、負責施工技術與安全交底工作,施工放樣,技術複核,沉降觀測、分部分項驗收,質量安全指導、檢查,負責施工預、結算工作,編制內業資料,建立工程施工技術檔案。

4、協調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協商服務與監督管理。

5、向乙方提供各幢樓的一套設計施工圖。

6、甲方提供一間乙方辦公的場所,並收取辦公場所費用200元/月,此費用在工程款中扣回。

7、甲方委派為現場代表,負責落實日常施工管理工作。

(二)乙方責任:

1、遵紀守法,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和基監督,特別對施工預製條文或指令性通知的及ISO9000標準必須堅決接受執行。

2、嚴格按照施工驗收規範、質量驗標準、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接受施工技術安全交底,認真做好自檢、複檢、交接班檢查工作,把好每一道工序的質量安全關。

3、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和日常檢查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如出現各種安全事故等,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與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承擔,與甲方一概無關。

4、做好計劃生育地宣傳工作,並承擔由於自身違反計生工作造成的經濟責任。

5、乙方應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各單位工程及各層數的鋼筋規格及數量;同時施工中應節約材料,若發現乙方浪費或亂丟材料,每日樓層不得留有鋼筋,則每次罰款壹仟元,應做到場地無剩料。鋼筋在製作和安裝過程中,斷料、配料應統籌安排,不得有鋼筋浪費的現象,若發現有鋼材不按最優化的統籌配料而造成的浪費,甲方有權按浪費鋼筋的重量單價處以伍倍鋼材價格罰款。

6、乙方負責自身的暫設。

7、乙方必須及時發放工人工資,並每月造冊給甲方備案,作為付進度款的參考依據。若發現乙方工人提請訴訟,一切責任與損失由乙方負責,每人次罰款

8萬元;同時甲方有權取消剩餘工程款的支付。

8、乙方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與甲方制訂的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經常教育工人注意施工安全與防火,不得使用三爐(電爐、煤油爐、電炒鍋和液化氣爐等)和電熱棒,違者沒收爐具並處以罰款500元。

9、教育工人遵守社會治安管理,嚴禁在工地上鬥歐、酗酒、賭博、收聽收看黃色錄音、錄像等,違者每次罰款200元,班組長罰款5000元。且甲方有權更換班組。

10、甲方提供的防護設施,乙方不得隨意拆除和破壞,如因乙方工人違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其費用由班組承擔並在承包的工程款內扣除。

11、勞務管理:凡乙方所有勞務人員都應執個人身份證和照片及時到項目部簽訂勞務合同,違者每人處以壹仟罰款。由乙方統一負責辦理就業證(就業調節費),費用由乙方支付,女同志還應帶有婚育證,進入工地就要做到證件齊全,如有拖辦或證件不齊者處以人均200元罰款,並補辦證件。嚴禁童工、小孩和孕婦及家屬等無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違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暫住證由乙方自帶工人到派出所辦理,其費用乙方自負。不辦理者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12、乙方委派先生為現場代表,負責施工和日常的工作事宜。

十、機械、工具管理

1、井架:由甲方提供,其操作、維修由甲方負責。

2、甲方僅提供每幢樓一台二級箱供乙方使用,其餘開關箱、電纜、插板由乙方負責。

3、安全帽、安全帶、雨具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4、乙方負責進場手續及費用、勞務費、暫住費及提供身份證、務工證、計生證和上崗證(電焊、立焊等)複印件。

5、除井架外,所有制安的設備、工具由乙方負責到位。

6、合同簽定後,有關鋼筋製作機械及時進場作為押金,其保管由乙方負責。

十一、付款方式

1、本工程按每幢月實際製作鋼筋噸數的70%支付給乙方作為進度款,待各幢主體工程封頂後付至總完成量的80%,單位工程鋼筋分項全部完成

後付至90%,餘款待工程結算後一個月內付清。

十二、其他

1、本合同執行中若發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解決不成,可向當地管轄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2、本合同執行中,若有違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如數賠償。

3、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款付清為止失效,若本合同未盡事宜,施工中另作補充協議完善,本合同與補充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