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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1

甲方:______(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勞動者)

身份證號: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解除與乙方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者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與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甲方給乙方交的社保、公積金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三、甲方應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其賠償金額。乙方也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四、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離職規定在____日內辦理離職手續。甲方應當給乙方出具離職等證明。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從雙方簽訂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3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證據

案例介紹:李某,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入職某建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自20xx年10月起,公司開始拖欠員工工資,直至20xx年1月,公司共拖欠李某4個月工資,因單位一直拖欠工資,20xx年1月10日,李某離職,並於同年2月份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4個月工資、1個月的待通知金及因被迫離職公司應支付的4個月經濟補償金。

實踐中,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於此種情況從法律角度做出分析:

二、勞動者被迫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其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相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其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有可能是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怎樣才是合法的呢?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應承擔法律後果。但是,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例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等,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提出”應如何進行,是否應採用書面形式,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也因為法律的不明確,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提出”的方式和理由不同,而最終形成不同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由於李某在離職時,未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也就不能清楚地陳述其離職原因系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因此,在勞動仲裁中,勞動仲裁委以申訴人不能證明其確切地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系被迫離職為由,駁回了李某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

本案中,如果用人單位辯稱由於李某未提交離職通知,其離職行為系自動離職,屬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李某就有可能因離職“提出”的形式不合法,而揹負違約責任的風險。

對於該勞動仲裁委的認定是否合理,這裏先不加評論。這裏主要講的是,勞動者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官司,講求的就是證據,如果證據充分、有力,則勝訴的可能性就大大地加強了。

三、勞動者在被迫單方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呢?

本律師認為,應當儘量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離職通知,並在離職通知中註明離職原因。為了更好的保存證據,該離職通知應讓用人單位簽收,如用人單位拒絕簽收,則可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如可能的話,也可以作好與用人單位的工作交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4

xx員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決定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與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規定與你進行離職結算。請你於___年___月____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簽收:

20xx年xx月xx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5

田某於1992年進入某廠任員工,後升任為幹部,任現場整理課主管一職。20xx年6月,公司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調離現場,在不降低其薪資待遇的情況下,調任總務課。

不久,該員工請假7天,請假期滿,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辦理續假手續。公司向其發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快遞各一份。同時,田某以公司未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擅自調崗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題】:該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看似複雜,但爭議點可以歸納為幾個:一是調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田某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三是田某請假後一直未上班的事實性質認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課長主管產品質量期間,該部門的產品質量異常統計單、返修單等質量單據,以及經田某簽名確認的不改變薪資待遇的“人事異動單”。

據此,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的調崗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同時,結合該公司的規章制度,認定田某擅自離職不歸,並在公司發出通知後仍不予答覆,已經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與田某的勞動合同合法。

【律師建議】:

該案涉及調薪調崗、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法相關問題。可以看出,公司完善的相關制度及證據保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歸納為幾點:

1、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調崗,員工不勝任工作之事實需確實存在,並掌握不勝任工作的相應證據,該證據得到員工的確認或有法律上的證明力;

2、工資條的簽收,表明員工對工資條記載的加班工時、績效等的確認;

3、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都需通知勞動者,此為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保存證據的必要措施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6

X公司:

本人,性別男,身份證號:.我們雙方於20xx年9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任職於某部門某職位,因公司違反的法條等,本人被迫提出從20xx年6月1日起與你方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20xx年6月2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7

(乙方):

我們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單位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

請你於接到本通知後至終止勞動合同前,按照公司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並按工作交接終結單領取經濟補償金。

特此通知。

甲方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簽發時間:20xx年xx月xx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款項人民幣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因甲乙雙方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工資、補償金、賠償金、加班費、其他勞動報酬及福利,該筆款項支付完畢,甲乙雙方不再存在任何其他勞動爭議。

三、乙方承諾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與甲乙雙方勞動爭議有關的補償金、賠償金及任何其他索賠、費用。

四、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後二個工作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財務、行政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等事項(見《離職審批表》)。

五、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六、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七、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具備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乙方(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9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儘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儘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可以協商解除,就是隻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出於自身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平等、自願原則的體現。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

A、無需預先告知解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限內的;

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勞動者依據A項第、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補償金,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B、除上述A項規定的情況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給予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10

合作人甲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我們甲乙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商定,共同開發建設____路____號________生活小區,經過近兩年的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困難很大,進展停止。由於兩人在某些問題上存在分歧,考慮問題不一致,不能繼續堅持下去,乙方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合作,脱離合作關係。就有關的事宜特立解除合作條款如下:

1、乙方解除合作後,脱離與甲方的合作關係,終止與甲方之間關於________項目開發簽訂的合作協議,不再繼續參與管理開發本工程的一切事務。

2、甲乙雙方合作期間共同的債權債務責任承擔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處理。乙方繫個人行為的債務應由自己負責,與甲方無任何關係。合作期間為事業的債務,必須蓋有的或雙方的簽字,甲方才能承認。

3、乙方解除合作後必須將________項目的所有文件資料如數移交給甲方,同時應將原簽訂的合同及協議書交給甲方,結清合作期間的一切經濟手續,不留後患。

4、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作時,退還乙方在此項目的所有投資,並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兩項合併退補幣萬元,分______次付清,第一次______萬元,第二次______萬元,第三次______萬元。除此之外______開發所有的債權債務盈虧全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合作期間所有的授權委託因乙方解除合作而作廢。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5、本解除合作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據。

甲方簽字:______乙方簽字:______

蓋章:______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11

單位工商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性別男,年齡____歲,身份證號碼: ,自20____年12月到公司任職至今,因貴單位對本人存在以下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1、自20____年12月進公司至今,除公司20____年1月與本人簽訂勞動至20____年1月,其餘時間均未簽訂勞動合同。

2、自20____年12月進公司至今,公司未按相關法律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也未書面或口頭約定將保險部分隨公司工資發放。

3、自20____年12月進公司至今,每週都固定加班一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從未休息,這部分公司從未發放加班費。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5、公司扣發本人勞動報酬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

6、公司在用工過程中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況。

7、公司發放工資未達荊州本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故本人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通知貴單位於20____年5月X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請求支付本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補發多扣發的工資部分、核算加班費用並補發、補繳20____年12月至今的社會保險及相應精神損失費等,並保留向上級仲裁機關申請法律仲裁的權利。

特此通知!

此通知一式叁份,一份寄公司,一份送達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通知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12

單位工商註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本人xx,性別男,年齡xx歲,身份證號碼: ,自20xx年12月到公司任職至今,因貴單位對本人存在以下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1、自20xx年12月進公司至今,除公司20xx年1月與本人簽訂勞動至20xx年1月,其餘時間均未簽訂勞動合同。

2、自20xx年12月進公司至今,公司未按相關法律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也未書面或口頭約定將保險部分隨公司工資發放。

3、自20xx年12月進公司至今,每週都固定加班一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從未休息,這部分公司從未發放加班費。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5、公司扣發本人勞動報酬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

6、公司在用工過程中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況。

7、公司發放工資未達荊州本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 故本人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通知貴單位於20xx年5月X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請求支付本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補發多扣發的工資部分、核算加班費用並補發、補繳20xx年12月至今的社會保險及相應精神損失費等,並保留向上級仲裁機關申請法律仲裁的權利。

特此通知!

此通知一式叁份,一份寄公司,一份送達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13

有限責任公司:

因貴公司有下列第(二)項之情形,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自20xx年2月11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XXX

20xxX月X日

標籤:勞動合同 被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