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考專升本民法所有權複習資料
要想在成考民法考試中脱穎而出,首先還得做好相應的知識點的複習。那麼關於成考專升本民法所有權複習資料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成考專升本民法所有權複習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成考專升本民法所有權複習資料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設定的範圍和順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3、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4、 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約略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4)自然人的户籍:是户籍管理機關記載自然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等的自然狀況的基本法律文件。
(5)合夥的法律特徵:
①合夥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聯合形式。
②合夥是住所合夥合同而成立。當事人之間共同進行生產經營,雖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的, 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當事人之間有口頭協議的,也可認定為合夥關係成立。
③合夥須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出資是合夥成立的前提和合夥經營的基礎。出資方式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是技術、勞務。只出資金、實物或技術而不參與經營、勞動,擔參與合夥盈餘分配和承擔虧損的,共同負擔合夥風險。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1)合夥人的權利:①參與合夥經營活動和監督合夥事務的權利。②對合夥事務的決定權和執行權。③分離合夥收益的權利。
成考民法測試題一、選擇題
1.不需要設置監護人的是 ( )
A.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
B.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C.精神病人
D.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依此規定 ( )
A.自然人出生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
B.胎兒即為有民事權利能力者
C.自然人在出生前即可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
D.不能認為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
3.農民甲以個人名義登記為個體工商户進行經營,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享用。該個體工商户 的債務應由 ( )
A.甲的財產消償
B.甲與其妻的共同財產承擔
C.甲的家庭共有財產消償
D.A、B、c三項財產共同清償
4.在我國民法中,監護制等適用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監護人的產生根據是 ( )
A.法律規定
B.法律規定或有關單位的指定
C.被監護人的委託
D.有關單位的委託
5.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 )
A.因其年齡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
B.因精神健全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
C.人人平等
D.因個人活動能力不同而有不同
6.下列當事人中,不能作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是 ( )
A.被宣告人的父母
B.被宣告人的債務人
C.被宣告人的子女
D.被宣告人所在單位
7.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從性質上講屬於 ( )
A.公有財產
B.集體所有的財產
C.個人所有的財產
D.以上答案均不對
8.某合夥企業原只有甲乙兩個合夥人,後經甲乙一致同意,丙成為新的合夥人。在丙加入合夥之前,合夥企業對丁有6萬元的債務。現該債務到期,合夥則產又不足以清償債務,丁可以請 求償還債務的是 ( )
A.甲和乙
B.可以分別向甲或者乙主張,也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向甲和乙一起主張
C.甲、乙或者丙
D.可以分別向甲、乙或者丙主張,也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向他們中的任何兩個人或者全體主張
9.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不同的,它標誌着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中的 ( )
A.行為能力
B.法律地位
C.民事權益
D.權利和義務
10.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 ( )
A.年齡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B.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C.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D.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二、簡答題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何特徵?
2.什麼是公民?它與自然人有何區別?
三、論述題
試論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案例分析題
11歲的中學生甲從親友饋贈的錢財中拿出2萬元,到乙商場購買了一台筆記本電腦。第二天,甲之父丙得知此事,遂到商場要求退貨。丙認為,甲年齡尚小,未經家長同意,不能購買如此貴重的商品,商場應當予以退貨。商場認為購買電腦系雙方自願,且已錢貨兩訖,所以不能退貨,雙方協商未果,丙遂訴至法院。
問:法院能否支持丙的主張?為什麼?
成考民法複習資料一、自然人的概念
憲法概念——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民法概念——自然人: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概念和特徵:
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體民事權利、承擔具體民事義務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承擔具體的民事義務是實現民事權利能力的體現。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兩層含義:主體資格、主體享有權利的範圍。
2、特徵:
①平等性;
②完全性與廣泛性;
③權利能力與義務能力的統一性;
④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物質保障性;
⑤不可轉讓性。
3、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1)開始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
(2)終止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死亡時終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概念和特徵: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為基礎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以能夠確切表示意志為前提。意思能力,是個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即合理的判斷力和預期力。
確定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尺度是年齡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許的任何權利和履行任何義務。
(1)年滿18週歲;或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精神不健全。
4、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週歲;
精神病人。
5、民事行為能力的變更:
自然人因年齡、精神狀態的變化而發生的變動。
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蹤的要件:
宣告失蹤,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下落不明;
(2)經過利害關係人申請;
(3)下落不明滿二年;
(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對已經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消息,並且達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經過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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