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範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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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於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和《江蘇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4〕2號)文件精神,我校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正常學制內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申請條件與獎勵標準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申請:
(一)欠繳學費者;
(二)在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提供不實信息或者隱瞞不利信息者;
(三)在科學研究工作中,違反工作程序,導致損失或者後果嚴重者;
(四)年度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補考者;
(五)博士研究生未通過中期考核或第二學年內未通過學位論文開題者;
(六)學術失範行為者;
(七)考試作弊者;
(八)其他違反校紀校規受紀律處分者;
(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
第五條 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最高標準分別為每生每年12000元和18000元。
第六條 新生學業獎學金設兩個等級。
(一)碩士研究生中的推免生、“985”高校本科畢業生和“211”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入學綜合成績位列本專業前5%的學生,第一學年可直接獲得碩士一等學業獎學金,獎勵標準為12000元;其餘碩士研究生均可獲得碩士二等學業獎學金,獎勵標準為6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中“985”高校、“211”高校應屆碩士畢業生、碩博連讀研究生、“學校發展計劃”入選者,第一學年可直接獲得博士一等學業獎學金,獎勵標準為18000元;其餘博士研究生均可獲得博士二等學業獎學金,獎勵標準為12000元。
第七條 二、三年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三個等級。
依據研究生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科學研究、學術創新、組織管理、社會服務和助教、助研、助管等方面的實際表現綜合評定。各學院自行制定評定細則,根據評定結果確定學業獎學金等級。
(一)二、三年級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三個等級:一等學業獎學金覆蓋比例20%,獎勵金額12000元;二等學業獎學金覆蓋比例50%,獎勵金額8000元;三等學業獎學金覆蓋比例30%,獎勵金額6000元。
(二)二、三年級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三個等級:一等學業獎學金覆蓋比例30%,獎勵金額18000元;二等學業獎學金覆蓋比例50%,獎勵金額15000元;三等學業獎學金覆蓋比例20%,獎勵金額12000元。
學院可以在學業獎學金總額投入不變的情況下,就以上三個等級的覆蓋比例在國家和學校政策允許範圍內自主調整。
第八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評定;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評定。
第九條 學業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參評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及其他研究生獎助學金。
第十條 學校統籌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十一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學院須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與本院研究生規模和管理相適應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機制,制定相應評審細則,報研究生院(黨工委)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評審工作,並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三條 研究生院(黨工委)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組織工作,包括制定評審工作實施計劃、審核學院初審名單、公佈評審結果等。
第十四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任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研究生輔導員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細則、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五條 各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學院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學院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本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申訴人對學院做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或者對學校評審結果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四章 資金髮放
第十七條 研究生院(黨工委)將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名單提交學校財務處,財務處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學院須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報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九條 辦理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期間停發學業獎學金;提前畢業的研究生,畢業後停發學業獎學金。
第二十條 各學院根據學校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評定結果,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級研究生開始實施,由研究生院(黨工委)負責解釋。
原文地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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