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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學院教師校內申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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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根據相關文件要求,為依法維護我院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監督學院及各處室、分院依法行使職權,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學院教師校內申訴辦法,全文如下:

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學院教師校內申訴辦法

  第一條 申訴人、被申訴人、申訴範圍

1.校內教師申訴人是學校在職及退休的教師、職員、工人。

2.校內教師申訴的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所設的行政能職能部門及各教學分院。

3.申訴範圍:凡我院教師下列合法權益受到校內有關人員侵犯,可以提出校內申訴。

(1)認為在人事安排、職務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2)不服學院及其各處室、分院做出的處理決定的。

(3)認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職後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

(4)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教師應當享受的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第二條 申訴的組織機構

本會設置委員9人,並學校黨政代表3人、工會代表2人,教師代表3人人組成。

1.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二年,由院長提名,教代會通過確定。

2.委員會主任由委員推選,主任為會議召集人。

3.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仲裁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

4.教師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的必要時,經委員會決議,委派委員三至五人成立“調查小組”。

  第三條 申訴程序

1.申訴人凡提起申訴須向申訴委員會遞交申訴書,並領取申訴表填寫,申訴表須填寫本人基本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要求及理由和提出申訴的日期。

2.申訴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一週內進行審理,認為符合審理條件同意受理的,及時書面通知申訴人,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審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並説明理由。

3.申訴提起後,申訴教師就申訴案件向上級行政部門提起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應立即通知委員會。委員會得知後,應立即中止對該案件的申訴評議,待訴訟終結後再行處理。

4.教師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委員會的正式處理後,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

  第四條 迴避原則

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申訴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須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五條 申訴的處理

1.申訴委員會受理教師申訴後,應組織三人以上的工作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必要時召開聽證會核實取證並作好筆錄。對於情節複雜或重大申訴案件,申訴委員會應當召集申訴當事人雙方公開進行申辯與對質活動(除涉及個人隱私外),須製作筆錄,並交申訴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2.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訴申請書並決定受理的三十天內,作出處理決定。

3.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未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駁回申訴請求。

(2)被申訴人違反法律法規,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通過學校行政辦公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行政處分;

(4)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對申訴人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的,根據民事法律的有關條款作出處理;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申訴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由申訴委員會主任署名,並加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印章,報學院董事會審定無異議後,方可生效。

5.申訴委員會在處理申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自願,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並由當事人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處理決定書的送達

申訴處理決定應送達申訴當事人,申訴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申訴時應舉附委員會的處理決定書。逾期未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決定書即發生效力。

  第七條 其他

1.申訴當事人對學院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條例、法規,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2.要堅持校內申訴與溝通思想、説服教育、調解等形式相結合,在學院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訴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或者對依法提出申訴的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由學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其責任並相應的處理。

4.教師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院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由委員會擬稿,提交學院教代會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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