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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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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法學碩士

在職申請法學碩士學位的條件和程序(一)學位班學員資格審查和註冊 1 .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並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2 .申請人應向我校研究生處學位與培養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 1 )學士學位證書; ( 2 )最後學歷證明; ( 3 )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 4 )申請人所在單位向本校提供的申請人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儲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3 .學位辦公室在收齊上述材料後,在兩個月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必須在一個月內確定指導教師並制定培養計劃交學位辦。 (二)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有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1 .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從註冊到提出學位論文答辯前,申請人在所在單位各年度的考核成績應為“良好”以上(含“良好”)。申請文學(不含藝術學)、教育學(不含體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歷史學學位者,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在省級以上(含省級)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申請理學、工學、農學以及藝術、體育類學位者,至少有一篇以前兩名作者身份署名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在省級以上(含省級)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 2 .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A ,課程考試 ( 1 )按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嚴格按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準進行。 ( 2 )對參加本校舉辦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的申請人,由有關院系按上述要求進行考試,其成績予以承認。 B ,外語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 通過資格審查並已註冊的學員方能參加外語和學科綜合水平考試。 ( 1 )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 2 )國家規定的部分專業的申請人應通過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考試成績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 3 )如果申請人所申請的專業未設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則須參本校組織的學科綜合水平考試。 C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培養計劃所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取得規定的學分。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教師進修班學員、研究生課程班學員資格審查及註冊時間從入學之日起計算,其他人員從向學校提出學位申請之日計算。 3 .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由本校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後的一年內提交學位論文。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後的半年內完成。 ( 1 )論文要求 論文應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 | 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學位論文,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 2 )論文評閲 ( a )論文評閲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閲人,;論文評閲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造詣較深,近年來在學科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單位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得聘為論文評閲人。 學位論文應在答辯日起兩個月以前由校研究生處送交論文評閲人。評閲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請人,評閲意見應密封傳遞。

( b )論文評閲:採用“雙盲”評閲。論文評閲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緻的評閲,提出評閲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 4 .論文答辯 ( 1 )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由不少於五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得到是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校學位辦的認可。 學位辦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答辯委員會成員。 ( 2 )論文答辯: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做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所在院、系學位評定分委會審議。論文答辯應公開進行並且應具有詳細記錄。 ( 3 )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未通過,但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重新申請答辯者,本次申請無效。 ( 4 )凡向我校申請學位者,不得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同時提出申請;反之亦然。 (三)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可,並經院、系學位評分分委會審議通過後,報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授予碩士學位並頒發碩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單獨編號。 校學位辦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課程考試、論文評閲、論文答辯等工作,各有關院系研究生祕書具體負責課程考試、論文答辯等事務並建立和保管申請人的檔案材料。 時間安排:每年的九月接受資格審查申請和註冊,一月和六月接受完成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的申請人提出的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同時申請人應向學位辦提交論文(一式十五份)

標籤:法學碩士 在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