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熱點

註冊化工工程師考試

熱點4.42K

第一條為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註冊化工工程師考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藥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註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註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化工工程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註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註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閲卷評分,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第九條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註冊

第十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盛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註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化工專業委員會向准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工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註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化工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註冊的註冊化工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化工工程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化工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撤銷其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