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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打贏脱貧攻堅戰有關部署,為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和創業擔保貸款在幫扶貧困人口就業創業方面的積極作用,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擔保及貼息工作。為加強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切實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17〕77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7〕100號)、《關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魯政發〔2017〕25號)、《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社〔2017〕75號)、《山東省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金〔2011〕7號)、《山東省小額擔保貸款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金〔2012〕40號)、《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魯財金〔2017〕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包括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扶貧貼息資金”)和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扶貧擔保資金”)。

第三條 扶貧貼息資金是對建檔立卡農村貧困户(以下簡稱“貧困户”)及吸納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就業的各類經營主體(以下簡稱“單位”)使用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給予貼息的資金。貧困户及貧困人口由各級扶貧辦審核認定。

第四條 扶貧擔保資金是由省市兩級自願從現有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中籌集整合組成,為貧困户和單位申請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資金。

第五條 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管理應遵循職責明確、科學防控、運作規範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是指由扶貧擔保資金提供擔保,經辦銀行發放,用於支持貧困人口就業創業,並給予相應貼息的貸款。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誠實守信、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向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的貧困户。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吸納符合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人員及貧困人口達到單位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超過100人以上企業達到15%以上),並按規定與招用人員簽訂一年期以上勞動合同的單位。其中,貧困人口不低於5%,20人以下的單位,貧困人口不少於1人。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擔保機構,是指由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對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與各地簽訂合作協議、開展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二十條 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貼息金額在本辦法規定的貸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由經辦銀行依據有關規定,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計算貼息的時間按經辦銀行貸款的結息時間確定,貸款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第二十一條 對借款人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由中央和省級據實全額貼息。其中,中央承擔75%,省級承擔25%。對單位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其中,中央標準範圍內的部分,由中央和省級各承擔一半;超出中央標準部分,由省級承擔。

第二十二條 對各地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按現行創業擔保貸款有關獎勵規定執行,由省財政根據創業扶貧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按照年度新發放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性補助,中央和省級各承擔一半。獎補資金由各地財政管理,用於對創業扶貧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社區(有關組織)等單位的經費補助。

第二十三條 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省級承擔部分從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與撥付

中央及省級創業扶貧貼息資金由省級提前預撥至各市,年終進行清算。貼息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由市級扶貧擔保資金先行墊付,資金到位後再回撥市級扶貧擔保資金。

(一)對借款人,貸款產生的利息,個人無需承擔。辦理程序如下:

1.經辦銀行按月(季)將借款人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1)及利息清單、借款有效憑證(僅初次申請貼息時使用)報送經辦擔保機構初審。

2.經辦擔保機構初審後,報送所屬財政部門審核。利息清單、借款有效憑證由財政部門留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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