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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營改增注意事項

一、 相關概念:

建築行業營改增注意事項

營改增:是以前繳納營業税的應税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對於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税,減少了重複納税的環節。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應税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税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税。從計税原理上説,增值税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税。實行價外税,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税沒增值不徵税。

二、 計價依據: 工程造價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税前工程造價×(1+11%)。其中,税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進項税額的價格計算,相應計價依據按上述方法調整。應納增值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三、 適用税率:

建築行業於2017年5月1日試點實施,税率為11%。

四、 納税期限: 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税期的納税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税期的納税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次月1至15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五、 繳税申報要求:

建築企業分支機構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税服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税額,按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不得抵扣進項税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税額=(銷售額+預收款)×預徵率,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税服務接受方和本總機構、分支機構外的其他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税服務取得的收入;預收款為分支機構提供建築業勞務方式收取的預收性質的款項。銷售額、預收款不包括免税項目款項。

六、 發票抵扣要求:

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才能進行進項税抵扣。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税務機關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內,按照增值税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税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一般納税人:從事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年應税銷售額超過50萬的;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税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七、 增值税涉及的會計科目:

增值税在應交税費下設四個二級會計科目:應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檢查調整、增值税留抵税額(營改增)。

其中,應交增值税包含十個專欄進行核算,包括只能在借方核算的科目:進項税額、已交税金、減免税額、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税額、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税額、轉出未交增值税;只能在貸方核算的科目:銷項税額、出口退税、進項税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税。

八、 計税方式:

1. 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清包工:只包人工勞務;簡易計税: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税率計算,不能抵扣進項税額。)

2.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合同註明開工日期在2017年4月30日前的)

4.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

機關進行納税申報。(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需按照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之和扣除分包款的餘額的2%預徵率,在所在地預繳税款)

5.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跨縣市的,選擇簡易計税的,同樣的算法按3%進行預繳税款)

九、 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税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税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税人增值税應税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税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税。(差額徵收營業税,沒有抵扣完的,不能抵扣增值税,應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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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改增 建築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