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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

為了加強小區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結合我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責任書。

小區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

一、小區物業公司為公共區域防火責任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為各自專用區域的防火責任人;

二、在消防部門的指導下,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專用區域進行消防檢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自配必備的消防設備設施。已購車庫內,必須自備 個乾粉滅火器,並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三、多層建築在每棟住宅樓樓道內配置的乾粉滅火器,高層建築樓道各層配置的`緊急照明系統、滅火消防系統和安全出口標誌等消防設施,該層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為管理責任人,不得挪用,發現有損壞、偷盜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物業公司;

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須教育未成年小孩,不能玩火,無大人在場的情況下,不能燃放煙花炮竹;

五、安全用電、用氣,不能亂接電源和超負荷用電。冬季烤火、烘衣服,人走電斷。管道天然氣使用完後,須關閉閥門,發現泄露,關閉室內總閥,打開門窗,自然通風,千萬不能使用明火、電器、打電話等,以免引起火災。必要時及時報告物業公司,請專業人員來維修

六、業主住宅、雜物、車庫、門面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商鋪經營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徵得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並有安全措施。

由於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由其本人負責,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

本業主所擁有物業: 物業公司(蓋章): 住 宅: 棟 房

其他用房:

業主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區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下稱《條例》)和本小區《消防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的規定。為確保小區不發生火險和消除火險隱患,特制定小區住户消防安全責任書,並確定業主(住户)負責人為 住宅的當然防火責任人,其責任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和《管理規定》等消防法規及條款。

二、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教育住宅使用人員樹立防火意識,使用完電器、燃氣用具後應關閉開關(閥門)。

三、配備必需的消防設備器材,定期檢查維修,並在有效期結束前或使用後及時更換的材料。

四、經常對住宅使用人進行消防知識以及火警發生後逃生、自救技能的學習,使住宅使用人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定期限對本住宅內部消防工作進行檢查、總結,主動配合有關消防監督機關和管理處對本單元消防工作的檢查、監督。有義務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消防學習及宣傳活動。

六、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在緊急情況下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火災發生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七、有責任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管理處和消防機關調查火災原因。

八、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防火安全責任人所應有的權力、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保證本責任書的有效執行,對發現有違反上述條款造成火險或存在火險隱患等情況,管理處有權追究責任人責任,按《消防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和處罰或向有關消防部門報警。本責任書自簽定之日起生效至該物業單位更換業主時為止,業主中間更換責任人則另行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更換責任人未重新簽定責任書的,其前任住宅責任人承擔當然責任人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責任單位: 樓 房

責 任 人:

電 話:

年 月 日 管理單位: 責 任 人: 電 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