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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注意事項

  1、 應提交的文件

關於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注意事項

1、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工作爭議仲裁時,應採取書面式樣,該當提交申評話,並根據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評話該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關聯德律風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點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關聯德律風;申評話該當注重講述仲裁哀告和所根據的實情和原因;並且供給響應的證據材料。

2、當事人向法院提告狀訟時,該當遞交告狀狀,並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謄寫告狀狀卻有堅苦的,可以口頭告狀,由人民法院計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告狀狀應記錄以下事變:

(1)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居處,法定代表人大略緊張當真人的姓名、職務;

(2) 訴訟哀告和所根據的實情和原因;

(3) 證據和證據來歷,證人的姓名和居處。

3、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工作爭議提告狀訟時告狀人還應提交不予受理關照書。

  2、 當事人注意事變:

工作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工作爭議的,不管哪一方申請調整、仲裁,都應以對方當事工錢被申訴人。對仲裁庭的判決不平的只能以對方當事工錢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員會為被告。

  3、時師法則:

1、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自工作爭議產生之日起60日內發起;

2、 仲裁判決應自遭到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案情紛亂必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承諾,可以得當延期,可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出三十日。

3、 對仲裁判決不平的,應自收到仲裁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告狀。

標籤:仲裁 爭議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