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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協議離婚必須滿足的條件

一、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辦理協議離婚必須滿足的條件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一)當事人雙方須有自願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二)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三)辦理過結婚登記;

(四)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其程序如下:

(一)離婚協議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二)離婚協議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三)離婚協議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標籤:離婚 辦理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