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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回收注意事項

車輛報廢是指,車輛到一定使用年限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且無法修復,依照政府規定需要強制報廢。那麼報廢車回收有哪些注意事項?一起來看看吧!

報廢車回收注意事項

  報廢車回收注意事項

(1) 加大《車輛報廢標準》宣傳力度

現在無論是單位和個人,汽車的社會保有量已呈逐年增加的趨勢,車輛報廢更新涉及面很廣,關係到千家萬户,這不僅是報廢汽車監管部門或回收企業的事,而要引起全社會的關 注,乃至政府部門高度重視,應該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廣泛宣傳,真正做到家喻户曉,人人都能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從根本上消除報廢汽車非法改裝、拼裝、倒賣、再 上路等現象。

(2) 嚴格執行《車輛報廢標準》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環保部門,嚴格把關,正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車輛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對依法延緩報廢年限的要切實加強檢驗監督。達不到國家有關汽車安全和排放規定的要強制報廢。

(3) 準確掌握《車輛報廢標準》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社會目標一是保護環境,二是節約資源。而執行《車輛報廢標準》是面臨的第一關。有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購置新車,將未到報廢期限的舊車提前報廢,這既增 加了運輸成本,也造成了資源浪費。與此同時,也應嚴格控制延緩報廢,因此對延緩報廢作出嚴格檢驗手續等規定是十分必要的;否則會造成車輛的過度使用,也嚴重影響交通運輸質 量和效率,很難保證車輛的安全和環境不被污染。

  國家車輛報廢標準最新調整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户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佈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註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到年限可繼續用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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